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法外文文献研学:普通法知识产权与INS诉AP案件的影响
原文为Common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Legacy of 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 文章主要讨论了自然权利理论与竞争原则的冲突问题,以及INS案所确立原则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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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知识产权与INS诉AP案件的影响
引言:信息自由与模仿权
信息自由使用原则
信息一旦发布,应允许自由使用,以促进教育和进步
模仿作为自然权利
模仿是学习和创造的基础,应被视为一种自然权利
INS案件背景与判决
INS案件背景
INS通过购买AP报纸获取新闻,引发法律争议
法院判决:确立非法侵占原则
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版权保护
美联社的“准产权”利益
法院认为AP对其新闻采集努力应有一定保护
INS行为的不正当性
认为INS在商业竞争中不劳而获地拿走了AP的劳动成果,这不公平
不得在未播种的地方收获
作者的质疑
信息与有形财产的区别(小麦与信息的对比)
小麦的独占性:一个人的占有排除其他人的占有
信息的共享性:多人可同时使用同一信息
共享性决定了AP不会失去所有从新闻采集工作中获得的收入
INS使用新闻不影响AP使用
竞争与模仿的关系
竞争依赖于模仿
通过模仿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价格降低
只要模仿自由不破坏创新激励,公众整体可能会更好
公众对信息的自由获取
信息和想法应默认免费供所有人使用
非法侵占原则探讨
自然权利理论与竞争原则的区别
自然权利理论(劳动理论)
非法侵占原则基于此理论
个人应享受其劳动成果
竞争原则
促进市场效率与消费者利益
批评者的反对意见
法官不能创设知识产权
思想一经发布便应该对所有人免费开放
立法机关相对于法院的比较优势
法院不能拒绝裁判
法院未必更差
法院不能查明新型产权对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法院不具有制定复杂规范的能力
自然权利理论无法与竞争原则相协调
非法侵占原则并不受某些法官欢迎
Cheney案
被告故意复制原告服装设计
当时的版权或设计专利法并未涵盖服装设计
Hand法官拒绝适用INS案中的非法侵占原则
国会本身已经在激励创新和获取信息之间找到了平衡
INS案中确立的规则限制范围过大
作者观点:理论差异在实际判决中的影响有限
案件事实的重要性
恶意行为与公众欺诈的考量
对信息获取自由的关注较少
自然权利理论对信息获取自由的关注也较少
很少有案件的结果会因为法官所接受的原则而改变
过去六十五年来的司法历史
INS案确立的原则并没有被滥用
并非是法院随意裁决的许可证
法院仅作为修辞花样简单引用INS
联邦法优先性的问题
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301节
联邦法相对于州法的优先性
联邦法未保护的客体,州法是否保护尚不明确
权益判别比理论选择更重要
公式、标普500指数的保护问题
无法获得专利
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州法很可能也不保护
使用标普500指数的原因
使用名字,攀附商誉
INS想要使用的是AP的新闻,而不是AP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