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反垄断法
这是一个关于反垄断法的思维导图,定义:调整在防止和排除垄断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编辑于2024-04-24 23:22:43反垄断法
垄断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最狭义
独占
狭义
除完全竞争之外的所有市场结构,包括垄断竞争、寡占和独占
广义
垄断结构+垄断行为
垄断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的转变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概念:各国通过法律制定的、经营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特征
仅指垄断行为,不包括垄断结构
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
行为的目的或后果是排除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
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
有些限制竞争行为,虽对市场竞争构成威胁,但得到法律豁免
垄断的定义
定义: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者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主体: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目的:谋取垄断利润或利益
性质:反竞争性
后果:社会危害性
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性垄断行为
垄断的分类
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独占垄断
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控制能力,没有竞争
寡头垄断
为数不多,每个企业都能实施排他性控制,彼此之间存在竞争
联合垄断
多个相互之间有竞争关系并且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一产业
依据产生垄断的原因
经济垄断/市场垄断
市场主体凭借其经济优势,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国家垄断(合法)
国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加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对特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
典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行政垄断
地方政府、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自然垄断(合法)
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产生的垄断(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
自来水、电力供应,电信、邮局
知识产权垄断(合法)
市场主体对自己的发明、创作等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状态和行为(合法)
VS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行为(违法)
行业组织垄断(包括:行业协会垄断)
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
非法垄断
持否定性评价,不允许存在的垄断
合法垄断
特殊行业的垄断被罚两次认可(国家垄断、自然垄断)
垄断的危害
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损害消费者利益
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垄断VS不正当竞争
相同点
都对市场规律和市场机制有破坏作用
都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以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不同点
主体条件不同:垄断要求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完全相同
目的:限制竞争VS搭便车
后果:破坏竞争格局VS破坏竞争秩序
实施的手段不同:凭借优势地位,表面上不违背商业道德VS违背商业道德
法律规则的重点不同:维护竞争度VS维护竞争秩序
价值追求不同:追求自由竞争VS追求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
概念
实质意义上: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
形式意义上: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定义:调整在防止和排除垄断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论基础:包括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法学基础和其他学科理论基础
特征
与经济法关系密切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较弱
能发生域外效力
基本结构
垄断行为规制法+反垄断体制法
基本原则:公平、开放、有序、效率
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特点:完全穷尽式列举
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特点:典型列举+兜底条款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定义:允许特定市场主体的特定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的一种制度
范围
自然垄断
《反垄断法》69条 农业联合或协同行为
国家垄断
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
《反垄断法》68条
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垄断
如:工会、自由职业者
符合反垄断法鼓励的行为,如创新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属人属地原则是基础,域外适用原则(效果原则)是补充
效果原则:国外企业在国外所为的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行为,若对国内市场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效果,则应该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管制国外企业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垄断行为之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步骤: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处置办法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构成其他违法(垄断协议、不正当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反垄断法》第22条第3款: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是指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本身构成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 “不受限制”指不受来自竞争者的限制。实际上,企业受法律、市场需求等各方面的限制,因此对“不受限制”不可做扩大和绝对的理解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进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怎样判断一个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结果方案:以企业在市场上的盈利为标准判断
市场行为方案:以企业的市场行为为标准判断
市场结构方案:以企业的市场份额为标准判断 (世界各国基本采纳)(我国:市场结构方案为主兼有其他方案的综合方案)
确定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相关商品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消费者能够有效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供应产品的一定区域
一般认为是全国市场,某些特殊商品可能地域市场比较小
相关时间市场:相关市场存在的时间期限
保质期短的商品考虑相关时间市场
确定在相关市场具有优势地位的具体标准
认定因素: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市场行为及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第23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般规定+典型列举】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金额、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商品差异程度、创新和技术变化、销售和采购模式、潜在竞争者情况等因素
下列情形之一可推定: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注1:抗辩制度: ——针对B、C两种情况,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根据法定因素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不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注2:从三种可推定情况来看,是以市场份额为指标的。但市场份额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指标,不是唯一指标。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能力、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优先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以及需要投入的其他资源的能力等因素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方式和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因素 ——对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的分析认定,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方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转向其他交易相对人的难易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可以考虑市场准入、获取必要资源的难度、采购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情况、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品牌依赖、用户转换成本、消费习惯等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兜底规定 还应当考虑相关技术(标准)替代性、技术(标准)更新、标准制定及研发情况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概念: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限制或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和用户的行为
主要特征
行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行为目的: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垄断利益
行为后果: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且无行为正当理由
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垄断价格行为 (目的:垄断利润)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认定“不公平”应考虑: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商品市场) (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地域市场) (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5)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涉及平台经济领域,还可以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应当考虑销售渠道、销售模式、供求状况、监管环境、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情况、平台类型等因素。
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行为 (目的:排挤经营者)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此种行为对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是有利的
合法降价VS非法降价:是正当竞争的一种策略VS是一种垄断性策略
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行业成本) 平均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的商品数量变化而变动的每单位成本
正当理由: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差别对待行为/歧视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通常表现: (1)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从私法的角度看,给予歧视待遇是合法的,但其前提条件是,被歧视者有选择其他商品的可能性,如果一个生产者在市场上取得了支配地位,且且购买者出于经济原因必须向该生产者购买商品的时候,那么生产者的歧视行为就会扭曲其产品销售阶段的竞争。由于其实并不一概违法,因此对他适用合理原则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交易中依法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数据、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正当理由: (1)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2)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3)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拒绝交易行为/抵制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对某些拒绝,对某些不拒绝
实际上是歧视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依合同自由原则,经营者有权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但如果经营者拒绝交易是为了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那么该行为就是违法的;如果企业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该行为也可以得到认可。 总之,对抵制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典型方式: (1)实质性地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2)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3)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4)通过设置交易相对人难以接受的价格、向交易相对人回购商品、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其他交易等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 (5)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以上方式在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资建设或者另行开发建设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正当理由: (1)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的 (2)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 (3)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4)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 (5)其他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理由
限定交易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采用胁迫或其他手段,从事或安排他人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表现
(1)强制他人只能与自己从事交易(独家交易/排他性交易)
包括通过设定交易条件变相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
独家交易存在一些有利于效率的因素,如:可以使制造商与经销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渠道,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使经销商实现销售的专门化。 但是,独家交易对竞争也有限制作用,它会阻止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入市场,限制经销商的营业自由,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为此,各国反垄断法对独家交易都予以规制 但由于独家经营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它一般实行合理原则
(2)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一般是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3)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我国公用企业经营实施的一种滥用优势的行为(eg煤气公司要求用户必须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具)
实施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设定交易条件、采取惩罚性或者激励性措施等方式变相限定
正当理由: (1)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2)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需 (3)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需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搭配销售商品的行为 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价格以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其他交易条件
典型方式: (1)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2)将不同商品进行搭售,提升交易相对人对搭售商品的依赖程度和使用习惯 (3)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5)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6)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正当理由: (1)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2)为了满足产品安全要求必需 (3)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需 (4)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需 (5)其他具有正当性的理由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经营者实施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4)经营者相关行为对市场竞争具有排除、限制影响 注意:不强调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22条第2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立案时的上一年度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本身积极实施滥用行为,不影响罚款,不从轻或减轻
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第60条第1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比较笼统,一般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和程序,适用传统的民法的实体和民诉的程序,(一般是侵权),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特殊侵权规则,只能适用一般侵权规则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反垄断法》第60条第2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该条与民诉的公益诉讼(民诉58条)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但该条并没有否定其他组织,因此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益性的组织
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领域
环保
消费者保护
垄断
刑事责任:暂无
垄断行为之二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垄断协议又叫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协议,联合限制竞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特征
主体:经营者、经营者团体
行为方式:协议、决定、其他协同行为
解释:在没有协议或决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存在事实上的协调一致的共同行为,且经营者之间进行过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并且经营者不能对一致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的,一般认定为属于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主观:故意——排除或限制竞争
目的和后果——排除或限制竞争
相反,基于产品购销等原因,经营者之间订立协议,无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目的和后果,不够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
概念
又叫水平垄断协议,指两个以上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
表现
固定价格
概念:又称限制价格协议、横向固定价格协议、价格联盟行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
主要表现形式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
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限定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例如:算法共谋:为了获取更高利润,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通过算法实施的降低市场竞争力的经营者联合行为
分类
明示算法共谋:经营者之间有明显“沟通”“交流”“意思联络”的算法共谋
默示算法共谋:处在一个集中市场环境中的几家企业通过算法共享垄断权力的共谋行为。默示算法共谋与无意识的并行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具有算法之间的共谋意思和客观的共谋结果
共谋类型
信使类共谋:将计算机作为信使,实现经营者的共谋意愿
轴幅类共谋:在轮缘的经营者基于轴心经营者发布的算法间接达成共谋
预测类共谋:计算机算法尽管由不同企业研发,但设计相似,其被用于监督市场活动,并能理想地实施价格跟随行为,从而导致共谋
自主类共谋:高度发达的算法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达成共谋
横向限制数量协议
概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协议
主要表现形式
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横向分割市场协议(划分市场)
概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的垄断协议
主要表现形式
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划分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和供应商(这里的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技术和服务)
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联合抵制交易
概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不与其他竞争者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协议
主要表现形式
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销售商品
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注意区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有“具有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抵制交易”
不当技术联合
概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的垄断协议(限制技术革新)
主要表现形式
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不包括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
又称垂直垄断协议、垂直限制竞争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18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新的行为形式: 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 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定 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混合垄断协议(横向与纵向交叉)
概念:混合垄断协议是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交叉的情况
典型:轴幅协议,又称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
在轴幅协议中,一个经营者与上游或下游的多个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和该上游或下游多个经营者之间的横向关系相互交织,从而呈现出类似车轮和辐条的结构。其一般表现为纵向垄断协议,但是其却可以产生与横向垄断协议近似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经营者组织或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概念: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
表现
经营者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方,在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过程中,对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
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达成本规定第八至十三条的垄断协议
通过其他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其他协同行为
概念: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16条:不属于本规定第8条至第15条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 前款规定的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认定,认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经营者达成、实施协议的事实 (2)市场竞争状况 (3)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4)协议对商品价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影响 (5)协议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 (6)协议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7)与认定垄断协议有关的其他因素
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行为
行业协会:由同行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 (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3)本规定所禁止的其他垄断协议行为
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适用除外VS豁免:不构成垄断协议VS已经构成但可免责
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原因:经济动因、合理性
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法定范围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达成协议的,若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不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反垄断法》第69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不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组织或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情形: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至(二)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适用除外的情形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协议实现该情形的具体形式和效果
(二)协议与实现该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协议是否是实现该情形的必要条件
(四)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情形的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消费者能否分享协议产生的利益,应当考虑消费者是否因协议的达成、实施在商品价格、质量、种类等方面获得利益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销售额1%—10%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垄断协议: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行政处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的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述规定
注意: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未作规定,可思考?
若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追究
豁免制度
经营者达成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营者应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告知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请
时间: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前
条件:主动报告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
注:不适用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环节!
豁免制度减轻或免除处罚是行政处罚,不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垄断协议具有封闭性,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证属实
垄断行为之三 ——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