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必背(四大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必背的四大具体行政行为,参考李佳老师行政法,根据自己理解整理完成,能理清四大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即可。
编辑于2024-04-25 14:28:25行政许可
1.含义
有法条
2.特征:1.依申请性。2.授益性。3.要式性(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4.外部性
3.种类
法律分类
1.一般许可2.特许(招标拍卖)3.认可(资格证书等)4.核准5.登记
其他分类
1.有期限的和没期限的。2.有数量的和没有数量。3.可转让的和不能转让的
4.设定和具体规定
设定权
经常性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全国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实施后国务院应当及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临时性行政许可:省规章设定,实行满1年需要继续实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具体规定
1.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2.对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要求。
地方性行政许可设定的限制
1.禁止设定全国统一的行政许可
2.禁止设定限制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禁止设定限制外地的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5.停止实施
省政府经国务院的批准后可以停止在本行政区域实施有关经济方面的许可
6.具体实施过程
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实施。 2.授权的组织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授权) 3.委托实施(必须委托的是其他行政机关)
4.便民实施:集中许可、统一许可、联合许可
实施程序
1.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可以委托申请但需要本人到现场提交的除外,格式文本一律不收费
2.受理: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的不受理、材料不全或有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 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或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3.审查:形式审查1人,实质审查2人
4.决定
期限: 1.能当场作出决定当初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集中、统一、联合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形式: 1.应当以书面形式 2.准予许可的应当公开,不予许可的不予公开。
5.颁发许可证:准予许可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30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准许延续。
听证程序: 1.听证启动(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 . 2.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召开听证前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 3.听证回避(主持人与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已经参与过行政许可审查事项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 4.听证笔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参加听证的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 5.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7.监督检查
实施过程中违法:1.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到人身安全的责令立即改正。2.吊销许可证件。
获取过程中违法:撤销。 撤销后果:1.行政许可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 2.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因导致撤销的,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 3.因申请人自身违法导致已经取得的许可被撤销的,不给予赔偿,同时进行处罚,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禁止3年内再次申请许可,如果未取得许可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许可。 . 4.被撤销的许可应当依法注销(注销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可诉讼) 撤销补偿的程序: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未答复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的补偿标准:1.实际损失标准,包括预期利润( 一般许可被撤销) . 2.实际投入标准,不包括预期利润(特许被撤销)
8.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费用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浮动主题
浮动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
一、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公开主体 1.行政机关(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行政机关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的,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高校根据法律授权进行学籍管理等) 3.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4.共同制作的信息(牵头机关公开,牵头机关可以征求其他机关的意见,其他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公开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一律不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则公开,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不公开,不同意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公开。逾期未答复的,行政机关权衡判断。 3.内部信息不公开, 4.过程性信息不公开 5.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保密行政部门确定。
四、公开程序(依申请公开): 1.申请(可以口头,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任何人都可以申请) 2.收到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申请的,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互联网方式申请的,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时间(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最多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4.答复方式 不公开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收到申请7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补正。 (2.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该信息不存在。 (3.申请的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能够确认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 (5.申请人认为信息有误要求更正的,行政机关可以更正的应当进行更正,无权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公开 (决定公开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开的形式。 多个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畴) 5.防止申请人滥用条款 (1.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可以收取信息加工处理费。理由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2.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举报、投诉的,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3.申请的政府信息是需要进行加工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监督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2.县级以上政府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既存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给于确认的行为。(例如检查合格也是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法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
行政征收:可能给补偿也可能不给
行政征用:一定给予补偿
行政撤销
行政注销
行政奖励
行政给付:给予保障金等
行政强制
含义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危害行为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1.直接强制执行:拍卖、划拨。 2.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执行罚
设定和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以外的)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1.只有法律可以设定 具体规定:对行政强制的具体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
实施
一、(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授权其他组织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 3.禁止委托实施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报批: 实施前应当报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当场限制财产的,24小时内报负责人并补办批准手续,情况紧急限制人身,应当立即报机关负责人并补办批准手续。 2.出示证件(2人,都要有行政执法资格) 3.告知实施理由 4.听取陈述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只需要在笔录中注明) . 查封扣押程序: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务。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不得查封扣押已被其他机关查封扣押的) 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保管费用由行政法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保管导致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二、(1)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1.间接强制执行(所有行政机关都具有间接强制执行权) 2.直接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公安和国安的限制人身自由权、税务和海关的划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拆除违章建筑物权)没有规定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化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折抵罚款。 (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自行强制执行) 1.间接强制执行程序 (代履行: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破坏自然资源的。需要立即清除障碍的可立即代履行) (执行罚:分为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执行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如果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转为直接强制执行,进行拍卖或划拨) 2.直接强制执行程序: 针对的是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仍然不履行义务的人。 1.催告: 行政机关应当先发出书面催告 (如果在催告期间,当事人转让或隐匿财产的,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听取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且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就具有了拍卖权,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折抵罚款)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法条
实施细则 1.执行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人性化执行: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方式。
行政处罚
1.含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给予惩戒的行为。
2.特征 1.外部性,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外部的公民,内部行为不属于。 . 2.惩戒性,实现惩戒性的方式有二:减少权益或增加义务。
3.种类
精神罚:1.警告 。 2.通报批评。
财产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资格罚:1.暂扣许可证件。2.吊销许可证件。3.降低资质等级。
行为罚: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限制从业。3.责令停业停产。4.责令关闭。
人身罚:行政拘留
其他种类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立
4.设定和具体规定
设定
法律(可以设置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以外的)
规章(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补充设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偿设定行政处罚)
具体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
5.实施程序
管辖 1.级别管辖:由县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行使) 2.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省政府或国务院可以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其他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生自由的只能由公安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2.授权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授权)。 3.委托实施(可以委托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
总要求 1.公开(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应当公开)。 2.回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调查。 3.参与(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4.人数(2人,且应当具有执法资格)
普通程序 1.立案。 2.调查(先出示证件,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然后保存证据。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 3.审核 4.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加盖处罚决定机关的印章)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做出决定。 5.送达(能当场送达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简易程序
1.适用情形(对公民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警告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只适用对公民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2.过程(当场处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听证程序
1.启动:只能依申请 2.范围:法定听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吊销营业执照、降低资质等级),.约定听证(行政拘留) 3.期限: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起5日内召开听证,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召开听证前的7日内告知当事人时间和地点。 4.回避:参与过案件调查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5.公开:原则上应当公开,但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6.听证笔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参加听证的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实施
实施程序: 1.传唤(对违法行为人,现场发现违法可口头传唤) 2.询问(任何人都可询问,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拘留的,不能超过24小时) 3.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明,情况紧急的可只出示工作证,2人一证。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两人两证。 4.扣押(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扣押善意第三人的) 5.调解(当事人因打架斗殴或损坏他人财务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节,达成调节不再给予处罚) 5.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警告以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6.实施细则
1.不处罚(无责任能力的14岁以下以及精神病患者等不处罚。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违法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无主观过错不处罚。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违法行为2年没被发现的,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没发现) 2.不二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涉及到多个给予罚款的法律规范的,按照处罚的最高额度处罚)
7.执行
1.罚款的执行(缴罚分离,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3%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但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拘留的执行,公民有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合并执行,但不得超过20日)
8.证据(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审核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