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刑法第一章 绪论
这是一篇关于法硕刑法第一章 绪论的思维导图,从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三个方面做了阐述,概括的很全面,有需要的小伙伴收藏起来喔!
编辑于2021-08-03 16:23:29绪论
刑法概述
定义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形式
刑法典
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刑法修正案不属于刑法的形式,属于刑法典。
单行刑法
独立于刑法之外,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分类
广义/狭义
狭义刑法:刑法典(修正案)
广义刑法:一切形式
普通/特别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规则
①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法条、特别法条,特别法优于普通刑法
②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条文,新法优于旧法
刑法的特征
指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相比的特点,所以也称刑法的法律性质 (特性)。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①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
②刑法保护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①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②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①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
②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
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①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②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③作为保护 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任务
惩罚任务
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机能: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规制机能
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
或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刑罚处罚的功能。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体系
总则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
分则
关系
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
一条附则
解释
根据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
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司法解释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学理解释(无权解释)
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司法解释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根据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
围绕立法目的展开。
①故意毁坏财物罪:不限于物理意义上的破坏。
②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相似
扩大解释
指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
①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
类推解释
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①将强奸罪中的 “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
②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仅为例外,而非原则),仅限未决案
缩小解释
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当然解释
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相同性质、案件事实必须符合法条文字含义)
历史解释
符合社会发展要求。
①遗弃罪:对象包括社会扶养机构
刑法的基本原则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内容
法定化
①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②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
③法定化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
明确化
①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作出具体规定,用文字表述清楚。
②明确化的要求:立法时禁止出现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合理化
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釆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主要体现
刑事立法方面
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一般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 具体制度等;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刑事司法方面
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派生原则(上述总结)
禁止将习惯法和判例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禁止不利的类推解释
禁止不明确的罪状
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残虐的刑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相同
它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行等价主义/罪行相均衡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基本内容
①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即按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
②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主要体现
①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②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③刑法总则还规定
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
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
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
属地原则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领域范围
①领陆、领水、领空
②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③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法律有特别规定”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 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 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③民族自治地方省级人大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可以对刑法进行变通或补充规定。
2.犯罪地认定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刑法。
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
网络犯罪
属人原则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保护原则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
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1.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2.即使该罪行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未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
3.适用条件
①必须是国际条约规定的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海盗、劫持航空器、毒品犯罪、跨国拐卖人口等
②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声明保留的除外
③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仅指犯罪后本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行为的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
失效时间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
①即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
②原来特殊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溯及力
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区分新、旧法以“行为时”为标准。
从旧兼从轻原则
①对现行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②但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③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于新法生效时尚未做出生效判决的“未决犯”,对已决犯(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不适用。
“处刑较轻”
①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最高刑比修订前刑法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看法定最低刑。
②数个量刑幅度,只需对比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法定刑幅度中的最高刑或最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