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内受赠继承混同
这是一篇关于婚内受赠继承混同的思维导图,婚内受赠继承混同是一个涉及婚姻、财产法和继承法的复杂问题,介绍了案例、风险解析与法律依据等。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婚内受赠继承混同
案例:
我家的房子是谁家的?/巨额遗产的“福”与“祸”(参考大额保单67-69页)
案例解析:父母没有做好提前财产的传承规划,自己突发重大事故后,所有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民法典1062条):夫妻一方在存续期间内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而一旦出现离婚,资产有外流的风险。
风险解析与法律依据
运气共同原则(不严谨的说法,便于理解)
由于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中,婚后所得共同制,所以夫妻任何一方运气较好偶然的所得资产属于共同资产。比如婚后个人mai'彩票中奖500万,受赠继承的资产也属于共同,国外不一样,就像台湾与香港也不一样,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国外这种做法是主流,修改《民法典婚姻编》的时候没有改变之前的婚姻法。
注意继承发生的节点,比如一对夫妻正好处于离婚的阶段,在婚姻诉讼期间,正好一方父辈身故,留下遗产,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
尊重意愿原则(并不是所有继承资产都是夫妻共同资产)
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对于赠与人或被继承人的的意愿要尊重原理。值得对于一些有资产量的家庭尤其关注,运用好尊重意愿原则,提前规划,避免到时财产法定继承的结果,守护好自己及家人的财富权益。
遗嘱及赠与协议中的相关问题分析与处理
正是有了1063条的规定,合理运用遗嘱及赠与协议合同进行财富规划及保全
遗嘱规划子女或孙辈的婚姻财富方法(根据1063条3小项规定,遗嘱规划中明确遗产继承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防女婿/儿媳条款。虽说做遗嘱规划时无需继承人到场签名,但在继承过程中,会公开,对于无权继承者来说是一种伤害。增添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但是社会现实从《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登记12万份遗嘱显示,防女婿/儿媳条款的老人高达99.9%。
从继承角度来讲规避了风险,但一旦继承后期会不会出现混同?值得思考
赠与协议的制定,看似解决了赠与者的担忧及期许,另外一个问题出现,赠与者失去了对于财产的掌控权。一旦子女不孝或者滥觞恶习,老人将无权插手,眼睁睁的对于财产的失去,增添了老人的思想负担。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类型
婚前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双方名下、父母出资,夫妻共同还贷)
婚后赠与(按照《民法典1062条》第一款4小项处理
登记在一方的名下是否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首付,后期夫妻共同还贷,是否共同财产?父母全资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共同财产?
婚内一方放弃继承问题
案例:大额保单77页有权放弃,防止资产外流。
人寿保险死亡理赔金、家族信托受益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人寿保险死亡理赔金
参考1063条及八民纪要第五项第1款规定,趋向于个人资产,约定的除外
家族信托受益金
受益人取得信托财产分配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上面行为,把家族信托看作一个独立持有财产的人来处理,应该属于接受赠与,如果看作家族信托是一个名事契约,属于信托公司依据契约向第三方支付行为。
如果按照赠与行为处理,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夫妻共同。
如果认定是契约行为,按照契约约定,受赠受益人取得财产属于偶然所得,按照1062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
婚内受赠继承风险的典型人群
担忧子女婚姻的高净值人士
家庭背景悬殊的更有此担忧
再婚家庭及富二代家庭的成立
婚内受赠继承风险的场景
支持子女结婚缺乏规划
购买婚房容易变成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婚姻编家庭编 的解释29条规定,应当是对于乙方子女的赠与,约定不明或后期换房很容易造成混同。
常见的场景是先领证后举办婚礼,一旦在领证后购房,后果更加变成共同资产。
相比与房产,结婚时给予子女的其他财产几乎无特殊法律条款保护,比如给予儿子、女儿的陪嫁、现金、黄金、车辆等,一般都是在婚礼当天给付。
生前赠与子女缺乏规划
子女成家后,一般都会将一部分财富提前传承给子女,包括房产、金融资产、企业股权,比较随意一般都不会签订赠与协议,落入1062条款。子女前期的婚姻相对比较稳定期间。
金融资产的赠与更加随意,直接银行转账,并且父母与子女之间甚至与有经常性的资金往来,资金流动几乎无任何的书面协议及文件,很难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
家族企业股权的赠与,简单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或者是父母出资,设立公司,父母主要经营,子女辅助,以后在慢慢实现管理接班,这些动作几乎无任何的协议,页很难证明是一方个人资产。
身后传承缺乏规划
比起生前赠与,一般一是忌讳,二是觉得还年轻,不愿提起身后之事,真的有重大事故,为时已晚。
虽有遗嘱,遗嘱不规范,无效或部分无效,并且资产没有明确子女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后果还是共同资产。与自身意愿相悖。
解决方案设计与策略
通过遗嘱赠与工具规划
依据1063条规定,趁子女结婚前提前赠与财产。
合理运用赠与协议规划子女婚内的赠与
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子女财产,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产的定向,与配偶无关
赠与协议只需要父母与子女签订,无需其配偶知情到场,并不会影响子女婚姻感情,只要不离婚,无需拿出协议,废纸一张,真有需要时候方可拿出证明。注意事项:安全隐秘保留,公证处保留。
遗嘱规划
依据1063条规定,制定有效的遗嘱,明确定向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最好公正遗嘱。
适合处分的遗产形态相对固定的资产,如不动产、股权。金融资产相对不适合,有上下浮动风险。还有一个缺点:继承过程中会公开,影响子女婚姻的稳定,是防女婿/儿媳条款。
人寿保险规划婚内受赠继承
根据《八名事会议纪要》第五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获得的理赔金,认定为个人财产。父母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子女为受益人,父母去世后,子女领取死亡理赔金。通过人寿保险传承金融资产,简单方便,可靠,无需做其他意思表示。后期如担忧混同,加以保险金信托更为妥善。
用人寿保险锁定金融资产,资产标签化,更能起到杠杆作用。比如准备传承子女1000万,40岁父母哪怕交足保费也在500万左右,可以起到固定目标,投入成本最小化。
民法典1062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同: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1063条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
民法典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及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