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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总结了民法的知识内容,包括民法概念、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婚姻和家庭关系、民事权利,赶快收藏下图学习吧!
编辑于2021-07-22 19:55:34民法
第四章 民事权利
物权
概述
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动产、不动产
原物、孳息(母牛与小牛)
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基本原则
公示
不动产
合同+登记
未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负违约责任)
动产
合同+交付
公信权
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仍能取得物
善意取得
善意
价格合理
登记+交付
有权保管、无权处分
盗脏、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债权
所有权
概念
最重要,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种类(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
法定文物
法定野生动植物资源
遗失物自发布公告起1年未认领的
建筑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限
业主大会
表决
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
同意
参与表决四分之三
筹建、改建、改变用途
参与表决过半
其他
共有
按份共有
变更需三分之二同意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对外连带债权、债务
对内按份
共同共有
变更需全体同意
连带、共同承担
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家庭关系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含义
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合同签订时生效
自主依法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
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届满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借道
居住权
登记时设立
不得转让、继承
届满或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担保物权
概念
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
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优先受偿(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银行,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不得用于抵押物范围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盈利法人(学校、医院)
不明的、有问题的财产
设立
书面合同
不动产---合同+登记;动产不需要登记
禁止流押-----独吞
顺位
登记的先后时间顺序;已登记先于未登记;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
转让
抵押期间可以转让,要通知银行、抵押权人
质押权
动产: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汇票、债权、提单、股权等。交付、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
修车不给钱,扣车;运输、仓储、承揽等
60日以上履行债务期限,鲜活易腐除外
债权
概念
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产生原因
合同之债、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义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管理他人事务且主观知道
有权请求支付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
有权请求补偿遭受损失
见义勇为、救落水人、救火灾中儿童等
不当得利
条件
一方获利,一方受损
利益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返还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孳息
民法典中合同编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
要约
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
到期价款未达全部五分之一,催告后仍未支付,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或解除合同并支付标的使用费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赠与合同
财产未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依法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借款合同
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禁止高利放
利率不得高于国家相关规定,4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
一方当事人不是自然人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交易习惯、方式确定利息
保证合同
贷款保人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六个月
租赁合同
期限
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可以续订
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维修义务
出租人承担(房东)
承租人(租客)可以自行维修,费用房东负担。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谁过错谁负责
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购买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完成之日起
不适用于国家文件、法律、新闻、通用立法、公式
影视作品归制片人,剧本归编剧,主题曲归创作人
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单位优先使用,谁的贡献大
委托作品归受托人(作者)
汇编作品归汇编人,原作品不变
署名权、修改权、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多个的以最后死亡日起计算
专利权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不授予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原子核相关、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
与其他组织区别开的标志,包括声音,保护期10年,自核准之日起,可以续期
先来后到,使用在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已有影响力商标
财产继承权
方式
法定继承
第一:配偶、子女、父母
有一无二
第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孙子继承爷爷的
转继承
遗产分割前父辈死亡,孙子继承
遗嘱继承
公证、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
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口头只在危急情况下可以
打印遗嘱,本人和见证人每一页都有签名
数份有冲突的,先公证,再以最后为准
人身权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姓名权---自然人;名称权---法人
第六章 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
双方完全自愿,男22周岁、女20周岁,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未办理的应当补办
无效婚姻
重婚、有禁止情况、未到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
胁迫终止之日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受限制
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
如实告知,未告知的可向法院请求
自知道是由一年内提出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
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
受到人身伤害的补偿
遗嘱只赠与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南方不得提出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看财务用途,共同生活,共同承担
收养
被收养人
未成年丧失父母孤儿
找不到生父母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受养人同时满足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能力
未患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
无不利于儿童成长违反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需相差40周岁以上
八周岁以上需征得收养人同意
收养关系登记之日起成立,与生父母、近亲属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概念
受害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届满时,法院不再保护,丧失胜诉权
种类
普通3年
特殊20年
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分期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成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中止
中间停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遇到障碍
障碍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相当于重新计算后六个月
中断
重新算
主动提出请求
届满后果
丧失胜诉权
第五章 民事责任
概述
见义勇为保护、英雄烈士保护、自甘风险、民事责任优先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定金处罚和赔偿损失(事后)
适用定金罚则
不得超过全款20%,超过部分无效力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定金不退;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返还双倍定金
定金必须退,可以主张赔付违约金
侵权责任
监护人担责
劳务派遣:在哪干活,由哪负责
网络侵权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8周岁,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无条件)
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有条件)
特殊侵权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条件)
产品缺陷,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销售过错,生产者---销售者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谁开谁承担,谁错谁担责
高空抛物:先公安调查,无法确定的全体赔偿(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者的除外),物业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一方、双方、多方
单方法律行为
多方
是否取得利益
有偿
无偿
是否交付实物
诺成性
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实践性
必须交付实物
关联法律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
从法律行为
抵押合同
生效要件
具有相应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
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
可撤销行为
可撤销的情形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等情形时
欺诈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胁迫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天没有行使
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的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行为
相对人30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30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代理制度
基本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效力
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行为无效力
表里代理
空白章
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
不一定发生
附时间
一定发生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证明>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其他证据)
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资格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其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代理的无效
住所:以户籍登记或身份证登记居所为住所;另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住满一年)
监护
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类型
法定监护(未成年人)
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成年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议定监护
宣告失踪或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算
战争失踪的,自战争介绍之日起算
法律效果
设立财产代管人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人
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受领失踪人的债务
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
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情况
宣告死亡
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人申请法院宣告
条件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意外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限制
同一自然人,有的申请死亡、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法律效果
死亡日期
法院宣告死亡判决日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以事件发生之日为算
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财产关系
视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重新出现
身份关系
婚姻自动恢复
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的除外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关系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的组织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权利和行为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其他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承担
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村集体法人
村镇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遵循自愿原则,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