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四章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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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14 14:29:17第十四章 税收制度
一、税制要素和税收分类
(一)税制要素
1.纳税人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
不同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和最终出处,以收入的形式存在
税目: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额的依据。
3.税率
应征税额和课税对象之间的比率,体现了征税的深度。
分类
比例税率
税率不随着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动而变动
分类
单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差别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分类
差别定额税率
幅度定额税率
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单一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4.纳税环节
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5.纳税期限
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
6.减税和免税
7.违章处理
税收强制性的体现。
8.纳税地点
(二)税收分类
1.课税对象分类
流转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产税
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资源税
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
印花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2.计量课税对象的标准分类
从价税
价格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和所得税
从量税
数量、重量、容量和体积作为征税依据,如啤酒、汽油等
3.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价内税
税款构成商品和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税收,消费税
价外税
税款构成商品和劳务价格以外附加的税收,增值税
4.税负能够转嫁
直接税
所得税和财产税
间接税
流转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5.税收管理权限和使用权限
中央税
消费税和关税
地方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流转税
(一)流转税的主要特点
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特点:1、课税普遍 2.商品流转额交易额额为计税依据。3.普遍使用比例税率
(二)增值税
0.定义
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征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0.1特点
1.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2.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征税的特点。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优点
1. 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 即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收不足
3. 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1.类型
按照允许扣税的范围
1. 消费型增值税
2. 收入型增值税
3. 生产型增值税
2.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征收范围广泛,生产、批发、零售、进口
纳税人:境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3.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3%,9%,6%,0,
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和5%
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
4.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消费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我国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采用列举征税办法,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和税率
产品列举税目的办法--15类税目
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于定额税率,白酒和卷烟是复合计税
3.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三、所得税
(一)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1. 税负相对比较公平;
2. 属于单环节征税,不存在重复征税;
3. 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发挥内在稳定器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率
25%,2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年度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5.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减免和抵免税额
6.征收管理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按年度计算;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我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制度
居民个人
有住所;没住所,居住累计183天
境内境外合计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83天
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
2.课税对象
六类所得九个项目
3.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剩余4个所得,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
捐赠--30%
5.税收优惠
免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离休费、离休生活费
减税
1. 残疾、孤老人员、烈士所得
2.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6.征收管理
1.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不办理汇算清缴)
3.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三、财产税
(一)财产税的主要特点
优点
具有收入分配功能;是直接税,不易转嫁。
缺点
(二)房产税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房屋
纳税人: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2.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的房屋和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3.税率
从价计征:税率为1.2%; 从租计征:税率为12%
4.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依据为:房产余值
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5.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
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房产坐落地点。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三)车船税
1.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计税依据
乘用车用排气量
3.税额
车辆:省、自治区、直辖市
船舶: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