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
法考知识点思维导图,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的详细解释,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这是一篇关于诉讼时效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来>,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发生不能履行的客观障碍,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类型,适用范围,概念性质。
厚大思维导图,介绍详细,可以让你更快速更方便去了解学习,提高学习效率,有需要的赶紧收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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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
有效与生效的关系
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
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时,未必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后果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履行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
情形<用排除法来把握>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
报批义务以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未履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行政机关没有批准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违法事由>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若无效事由导致整个行为都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无效
若无效事由导致部分内容违法,违法部分无效
无效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有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只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违反,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对“管理性强制性的规定”的违反。不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禁止性规定为效力强制性规定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利益的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
交易场所违法的
办理相关手续的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主观要件:双方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坏第三人利益,且双方行为目的正是以损害第三人利益为代价。
客观要件:恶意串通具有不正常性。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即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不当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身体损害的,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概念: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前行为人受其约束。撤销后约束力自始未产生。
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性质为形成权,该权利行驶后才能产生。
撤销权人为行为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受欺骗、受胁迫。
撤销权的行驶受撤销时间的约束。<除斥期间>
短期撤销时间
欺诈、显失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1年内行使。
最长撤销时间:法律行为成立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单方通知视为撤销权未行使。
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
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是可撤销事由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可撤销事由
欺诈<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欺诈事由:仅限交易事项
不构成欺诈情形:行为人对自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享有处分权、不想有代理权进行隐瞒、欺骗的不构成欺诈,属于效力待定。
第三人欺诈: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改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能享有欺诈撤销权。
胁迫<心理威胁or身体强制>
胁迫的成立以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成交自由”为逻辑前提。
第三人胁迫受胁迫方有权直接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问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胁迫行为。
重大误解
错误
写错、看错单位等,构成错误
基于第三人传达错误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是错误
误解:对交易性质、对象、标的物的误解,除此之外是欺诈。城铁、地铁、学区房、全市最低价,是欺诈
误信对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处分权或代理权的属于”效力待定“范畴,不属于可撤销范畴。
第三人欺诈的事由为重大误解的对象,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实的,受欺诈人可依据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
显失公平<双方因为地位不对等导致的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利用自己的交易经验、经济地位上的优势。
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
醉酒签约
一方利用醉酒,与对方订立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合同,因该方系利用自己处于”清醒状态“的优势,故构成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醉酒,告诉对方订立A合同,却让对方在B合同上签字的,因对方对交易性质理解错误,故构成重大误解。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性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免责的债务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只考虑公平性,
双务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标的物与价金的互相返还。
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需同时返还,故可使用同时抗辩权。
不标记物的使用费,也不记价金的利息。
标的物价值增值或贬值的情况下,收益和损失双方合理分配。
赔偿损失
收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受损的集体和第三人。
法院对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案件的审理
合同无效,无过错方的索赔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履行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仅主张合同无效,而未主张相关合同无效后果的法院应予释明。一审未释明的,二审可以直接释明改判。财产返还和赔偿争议较大的,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加以解决,并在判决文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