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新公司法中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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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司法
股东知情权 57条
背景
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管制之间的矛盾
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矛盾
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矛盾
信息不透明
知情权内容
查阅、复制
知情权之诉的主体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股份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概要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四字诀
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 目的不当 可以拒绝 十五回复 说明理由 若被拒绝 知情之诉 穿透全子
委托行使知情权
委托中介 应当保密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自己行使知情权
穿透行使
全资公司
知情权行使方式
自己行使
委托行使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
涉及法条
公司法第57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110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第209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救济措施
知情权之诉
程序条件
前置程序
实体条件
原告资格
股东
无持股比例、持股时间限制
股份公司除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曾经是股东,并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强制性规范,不得被实质性剥夺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意义
保障股东权益
提升公司透明度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限制
程序限制
实体限制
限制措施
股份公司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的限制
主题
中心主题
股东知情权具体内容
若为有限公司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若为股份公司,均可查阅复制,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本人行使
有限公司可穿透全资子公司
股份公司可穿透全资子公司
知情权行使流程四字诀
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 目的不当 可以拒绝 十五回复
公司法解释(四) 第八条
股份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若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
按章程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
股份公司
股东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若公开发行股份,应公告
禁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禁止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制作:李国生 13825158931 制作依据:公司法(2024)及相关司法解释 制作时间:2024年5月21日
公司法思维导图一 股东知情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