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整理了该章的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有助于知识点的理解与记忆,适用于考试复习!
编辑于2024-05-24 13:48:09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
概述
概念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特征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前提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确定当事人的意义
首先,有无诉讼权利能力
其次,当事人是否适格
最后,有无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概念
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包括
自然人
外国人
无国籍人
以经营者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当事人
以直接负责人员为当事人
胎儿
死者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概念
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注意: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和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应属无效。
当事人适格
概念
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是否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外,非民事主体或非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成为适格当事人
对他人权利或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如遗产管理人
为保护死者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
证券纠纷中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特别规定
需要突破原有的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允许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作为当事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权利
提起诉讼与抗辩、反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回避
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申请先予执行
收集和提供证据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请求裁判和选择调解
自行和解与撤回诉讼
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
申请强制执行
义务
遵循诚信原则
遵守诉讼秩序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概述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
多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多数当事人的诉讼,并在裁判中合一确定的诉讼,对多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内容相同的裁判
产生原因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产生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追加
继承遗产的诉讼中,只有部分继承人起诉
共同共有财产致人损害中,原告只起诉部分共有人
内部关系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成人后,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共同诉讼人之一发生诉讼中止、延期审理事由的,整个诉讼都应当中止审理或延期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特征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把数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法院需分别做出判决
构成要件
两个以上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案件在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属于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法院认为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和条件
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合并审理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
概念
指在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条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10人以上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当事人推选出若干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条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具体人数未确定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推选方式
选定
商定(法院与参加等记的权利人)
指定(法院指定)
资格与权限
条件
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
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
愿意担任诉讼代表人
注意:当事人可以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公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公告,公告期限视具体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30日
登记
裁判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三人
第三人概述
概念
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的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特征
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
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诉讼中具有独立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条件
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本诉正在进行
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即反对被告和原告的主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
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条件
与本案处理结果只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申请参加诉讼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地位
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概述
概念
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同一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运行
有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诉讼
法定诉讼代理人
概念
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代理对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
主体
自然人
有关组织
代理权限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与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
全权代理,但受到法院的监督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取得
来源于监护人的身份,依赖于监护权的取得
消灭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委托诉讼代理人
概念
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的人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团推荐的人
符合条件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
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无直接关系的诉讼权利
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
注意: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授权委托书中必须一一写明,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诉讼地位
独立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除以下例外
离婚诉讼
法院为查明事实要求当事人出庭的
代理权的取得
产生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代理权的消灭
所代理的诉讼终结
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能力
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