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分析
这是一篇关于番薯厂的思维导图,展示了一个关于合同解除权及其相关法律后果的详细案例分析流程图。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律师费承担等方面,同时也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文,如《民法典》第566条、第577条、第584条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的相关条款。这些法律条文和解释提供了对合同解除权及其后果的具体指导,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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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1.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回复原状(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35万,被告自行到甲方所在地将货物取走,并自行承担期间产生的一切费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证成1
规则(大前提)
第610条(买卖合同-根本违约)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待证事实(小前提)
设备因被告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事实
证成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九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563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案涉合同 第9条第2款 本合同设备从正式投产运行之日(或设备运抵现场后1个月)开始计算,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过后,供方提供有偿服务。
货物仍在质保期内的事实
证据材料: 2024年2月正式投产的证据
被告不履行质保义务的事实
证据材料: 双方往来函件
关于合同解除后是否应恢复原状
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涉合同 第10条第2款 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时,供方应退还需方所付款项;……
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恢复原状的事实(法官心证)
2. 律师费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4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诉讼费
抗辩
已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
第622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13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仍在质保期内,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内应免费更换
已过质保期
不是被告原因导致设备不符合约定
申请鉴定
规则
民法典
第617条(买卖合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582条至第584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582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83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