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内容涵盖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保障措施和程序。涉及到诉讼中为了保障判决顺利执行,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因为申请人的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列出了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多种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违反法庭纪律、阻碍诉讼进程、故意毁灭证据等。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以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一个清晰、全面的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知识内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各项程序和措施。
编辑于2024-06-06 20:25:00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期间与期日
期间
概念
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种类
法定期间
原则上为不变期间,除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变动外,无论法院还是诉讼参与人,都不得任意改变。对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指定期间
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指定期间包括举证期间、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期间、补正诉讼的期间等。注意:涉外案件无审理期限
期间的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当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时,各种期间均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月、小月;年不分平年、闰年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期间的耽误
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期间耽误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发生失权,即丧失了再为该项诉讼行为的权利。但是,如果耽误期间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则允许申请顺延,即“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期间的顺延
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的申请,法院应即是进行审查,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顺延事由的,应允许顺延。
期日
概念
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
期日的耽误
要看耽误期日有无正当理由,法院确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重新指定期日。
在无正当理由耽误期日的情况下,还要看耽误的是哪一类期日及法律对耽误该类期日是如何规定的。
送达
概念
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使其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行为。
特征
是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实施的诉讼行为
客体是各种诉讼文书
送达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指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以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送交代理人、代收人为例外。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可向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签收的人送达。
留置送达
概念
指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
方式
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大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受送达人指定由代理人代收诉讼文书的,代理人拒收的,适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适用调解书以外的各种诉讼文书
委托送达
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委托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和诉讼文书后的10日内代为送达。
电子送达
采用这种送达方式,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并且要确认受送达人能够收悉。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邮寄送达
概念
指法院以邮寄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
采用邮寄送达时,应当附送达回证。送达时间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日期不一致,或送达回证未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概念
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适用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随在强制教育机构转交。
公告送达
概念
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
公告时间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便视为送达。
适用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六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
做法
在法院的公告栏、报纸的公告栏内张贴、刊登公告,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须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的全过程。
送达的效力
保全
概念
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实施或者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制度。
种类
诉讼保全
概念
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判决前,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 ,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条件
须具有保全的必要性。“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是例外情形。
诉前保全
概念
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条件
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
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必须48小时
必须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30日之内起诉
管辖法院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
指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范围、措施、效力、解除
范围
法院只能对被申请人而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措施
依照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效力
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判决文书执行时止
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复议不影响保全的效力。
解除
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均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财产纠纷案件,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法院就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情形
保全错误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生效裁判驳回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程序
申请
由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否启动保全程序的必要步骤
提供担保
诉前担保,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担保。
诉中担保,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也必须提供担保。
审查
法院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裁定与执行
法院一旦裁定采取保全,就应当立即执行,执行一般应移交执行法院执行机构实施。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定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申请错误的赔偿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被法院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撤回起诉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
申请人部分胜诉,胜诉部分小于请求法院保全的范围。
先予执行
概念
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制度
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
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当事人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或者社会救助资金的
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
书面形式
审查与责令担保
法院对是否属于先予执行范围之内的案件、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进行审查
一旦法院决定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成为先予执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若不能满足这一条件,申请将被驳回。
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得提起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补救
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虽未败诉但判决给付的数额小于先予执行的数额,申请人通过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全部或者部分利益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需要通过返还与赔偿进行补救。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概念
法院为制止和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特征
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设置
适用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法院依职权适用
构成
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妨害行为发生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种类
当事人拒不到庭或到场
扰乱法庭秩序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妨害证人作证
妨害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侵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行为。
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以虚假的诉讼方式试图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规避强制执行
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
强制执行的种类
拘传
适用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对象
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训诫
适用情节较轻的妨害诉讼的行为,适用训诫的决定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作出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决定权在法院院长,由审判员提出意见和理由,报院长批准,经院长批准后制作罚款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罚款决定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拘留
需要由审判员提出意见和理由,报本院院长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对紧急情况,可以先拘留再补办报批手续。被拘留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决定的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错误并悔改的,可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