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
这是一个关于民法总则的思维导图,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部分。明确了民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等制度。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等制度。
编辑于2024-06-13 16:31:59民法总则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调整平等主题之间的财产关系
特点1: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平等,遵循公平、等价原则
特点2:平等主题之家的财产关系
特点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1、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
2、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权益
3、对新型权益提供保护机制
4、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平等原则
1、人格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当事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的救济方法充分贯彻了平等性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一)集中体现私发的任意法性质
自愿的实质是自主决定的法定性
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内容
1、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
2、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评价标准
3、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遵循的理念
诚信原则
表现在:1、遵约守信;2、与人为善(不以伤害对方利益为前提)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
倡导性规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互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要素
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存在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客体
特点:1、存在于人身之外;2、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3、为人力所支配;4、主要为有体物
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是否可以移动、移动是否在经济上合理、是否附着于土地
2、主物和从物:两个物体是否独立,从物与主物必须同属一人,主物转让,从物必转让
3、单一物和集合物
4原物和孳息:是否分离
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1、占有即所有;2、债权角度,货币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人格利益和身份权益
无体财产——除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不能为人所触觉且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是否可以重复利用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种类物与特定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点:①:客观存在②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③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
分类
1、事件: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2、行为:有意识的活动
分类
①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②事实行为: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基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管理
习惯
民法的适用
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①法不溯及既往;②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空白溯及;③:明确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
空间范围:域内效力;域外效力
对人范围:属人主义,属地主义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基础性法律优于一般性法律,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民事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特征:
①平等性
②不可剥夺性
③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④法律限制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出生时开始,死亡时终止
标准: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 其他证据能推翻的,采用其他证据
胎儿权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以活体为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成年或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岁以上的为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或纯获益的行为,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民事行为无效不:①未满8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
监护
概念:对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制度具有他益性;原则:①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②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监护人的设定: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
分类
1、法定监护:(强制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范围直接确定的监护。①未成年监护:first: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当事人不能通过委托的方式转移监护人资格
成年人监护:前提:“无人或者限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遗嘱监护: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被监护人设定的监护----“子女”----未成年人和“无人、限人”
协定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条件下,以协定方式设定的监护--当未成年人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适用协议监护。两个或多个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指定监护:有监护争议---(-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争相担任或相互推卸而致监护人不能确定的情形),由基层组织或国家机关指定监护人而设定的监护
国家监护
意定监护:自然人以协议的方式为自己预先设定的监护。《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年迈、重病等原因失去意思能力者,可以自愿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与协议监护的区别
意定监护
概念
意定监护是指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书面协议,指定其信任的人作为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特点
意定监护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
意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优点
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使其能够自主选择监护人
避免因法定监护人的缺失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导致的监护真空
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和保护
协议监护
概念
协议监护是指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书面协议,指定其信任的人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特点
协议监护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
协议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协议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优点
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使其能够自主选择监护人
避免因法定监护人的缺失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导致的监护真空
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和保护
意定监护与协议监护的区别
适用对象
意定监护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协议监护适用于未成年子女
指定监护人的方式
意定监护通过书面协议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通过书面协议指定监护人,但需要经过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
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协议监护人的职责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同时还需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抚养义务
监护人的变更
意定监护人的变更需要经过被监护人的同意
协议监护人的变更需要经过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需要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原则
监护的终止
意定监护: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监护协议的权利
协议监护:无正当理由不得请求解除协议
监护人的撤销
前提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下落不明满两年
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近亲属;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选任。法定人选为失踪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妥善管理财产、维护财产权益。
(3)变更。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宣告死亡
条件
a:自然人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达四年/意外事件达两年---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
b:利害关系人申请。一位:配偶、父母、子女/二位:其他近亲属--具有继承权
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
被宣告死亡但事实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死亡宣告的撤销: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处理: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除外
子女被收养。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关系处理:返还财产,无法返还进行补偿/除返还财产外,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补偿与赔偿的法律区别
补偿
补偿的定义
补偿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或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的性质
补偿的性质是补偿性,即补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一方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
补偿的适用范围
补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侵权、行政等法律领域
补偿的方式
补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服务补偿等
赔偿
赔偿的定义
赔偿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或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赔偿的性质
赔偿的性质是惩罚性,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一方得到额外的补偿
赔偿的适用范围
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侵权、行政等法律领域
赔偿的方式
赔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赔偿、实物赔偿、服务赔偿等
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补偿与赔偿的目的不同
补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一方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而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一方得到额外的补偿
补偿与赔偿的性质不同
补偿的性质是补偿性,而赔偿的性质是惩罚性
补偿与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同
补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侵权、行政等法律领域,而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侵权、行政等法律领域
补偿与赔偿的方式不同
补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服务补偿等,而赔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赔偿、实物赔偿、服务赔偿等。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点
主体资格取得。办理登记取得
民事活动范围不。特定领域的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工商业经营
农村经营承包户:农业经营
主体人员构成。
个体工商户债物。个人个偿/家营家承 农村经营承包户。从事农业承包经营的农户承担
主题名称。特定的商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法人
概述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点
依法成立
独立法律人/独立民事主体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有限责任制度-------法人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在其出资义务的范围以外,不必对法人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能长期存续
法人的分类
学理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
2、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法人成立基础
社团法人:人的集合为基础,根据法律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eg: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捐赠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eg:基金会组织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法人活动目的
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并将所取得的盈利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公益法人:基于公益、慈善、教育等目的而组建,不将利益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中间法人:不属于盈利法人,公益法人/eg商会、公会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法人国籍
中国民法典分类
营利法人: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成立的法人。 eg: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基于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eg: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事业单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社会团体:基于会员共同意愿,基于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捐助法人:基于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基金会---捐助法人。 基金会: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别
一:是否以获得利润为目的
二、是否将获利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区别
产生、消灭时间不同
法人:成立产生、终止消灭
自然人:出生产生,死亡终止
内容不同
法人: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
法人:性质限制
法人:设立目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设立目的不同而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有限责任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住所
《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住所法律意义: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等
法人的机关
概念: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由单个或多个自然人担任,负责形成和表达自然人的意思、管理法人事物和对外代表法人的组织机构
分类
意思机关:法人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权力机关) eg:股东大会
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思所形成的决议或其他指定事项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eg:董事会,理事会
监督机关:监督执行机关行为的机关
法定代表人
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职务实际上是法人在从事法人的业务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61条第2、3款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追偿
法人的终止
法人人格的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存续期届满,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法人合并或分立解散
法人被强制解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法人被宣告破产:依法完成破产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清算:清理财产,收取债权,了解债务
清算义务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非法人组织
概念和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点
成员为基础,稳定
特定的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
以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依法登记设立
法律地位
平等
分类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区分:设立目的,是否向成员分配经济利益
须经批准的非法人组织和无须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否以有关机关批准为设立条件
合伙型非法人组织和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合伙:主体≥2,共同出资、经营、收益、共担风险
独资型非法人组织:单一民事主题投资并承担无限责任,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eg:个人独资企业
终止
民事权利
概述
概念和特点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点:民事权利由民法确认
以民事主体利益为核心
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国家强制力保障
平等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区分: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
财产权:客体是财产利益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主体
狭义:物权和债券
广义:无形财产权----知识财产权,信用财产权
非财产权
基于一定人格权利、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人格权: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eg:生命权、健康权
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亲属权等人身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权利的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所有人产生效力 eg:人格权,身份权
相对权-----对人权: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义务主体:特定相对人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益
特征:
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
请求权: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中享有权利的特定人为请求人
形成权: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形成权所生效力
生效形成权
变更形成权
消灭形成权
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作用:阻止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
与请求权对应
一时性抗辩
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 eg: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
永久阻止请求权效力, eg:诉讼时效抗辩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
主权利与从权利
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
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
二者为主导和从属的关系,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或消灭而转移或消灭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进行划分
享有上的专属权 行使上的专属权: eg:人身权
非专属权
eg:财产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以权利效力目的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概念、特性、分类
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发两百关系大道当事人一反华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或者所应当遵循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拘束
特性:1、强制性
2、限定性
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义务发生的依据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法定义务:直接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约定义务;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违反约定义务,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义务的内容为标准
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义务人一定作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义务人不一定行为的义务
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义务人不得将义务转由他人履行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义务人可将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实现权利人利益目的的义务
附随义务:随基本义务而发生的以促进基本义务实现权利人利益目的或保护权利人人身财产安全
诚实信用原则
从义务:法定、约定或交易习惯产生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有权利必有义务
无义务则无权利
有义务就有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
民事权利的变动
权利变动的的意义
概念: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统称为权利的变动后
权利的取得
概念:权利的发生
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原始取得):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eg: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相对的发生(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移转的继受取得: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
设定的继受取得:权利主体仍保留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权利的变更和消灭
概念版:既成权利可以通过变更或者消灭而发生改变或者丧失
权利的变更
质的变更
eg: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量的变更
eg:所有权客体的增减
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民事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移转而发生的变更属于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
权利的消灭: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
绝对消灭:所有权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标的物所有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的概念: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一定行为
权利行使的准则
权利行使自由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禁止权利滥用
权利人行使权利
以加害他人为目的
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后果
权利行使产生超过合理界限的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利的救济
意义
方式
公力救济: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主体请求,对收到侵害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公权行为
民事诉讼
民事执行程序
自力救济---私力救济: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凭借自身力量对自己或他人权利实施保护的行为
自卫行为(防御行为):使自己或他人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者遇到紧急危险时,为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eg: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为权利人提供实现权利的机会):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行动自由的合法措施
但应当立即报警
救助行为: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危险时主动给予的救护和援助。
对救助人所受损害的救济。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收益人可以予以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救助他人致他人损害的免责
正当防卫:救助行为致侵权人受损
紧急避险:救助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害
受害人请求补偿条件
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行为
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对救助行为致他人损害免责
侵权人受损,正当防卫
第三人受损,紧急避险
救助行为对受助人受损《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点:
民事主体实施
以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类型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行为
因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 eg:抛弃所有权
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动、变更 eg:授予代理权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法律行为。 eg:合同
利益相对,意思表示交互
共同法律行为:各方基于共同目的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多方,利益共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
决议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的意思表示
决议行为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内部所做出的决议
多数决议规则
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后果,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动
身份关系: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后果,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一诺既成
实践性行为:要物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者区别: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实践———达成合意+交付标的物
确定:法律规定加交易习惯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区别: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法律行为核心
追求意思真实、合法
特征
表意人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意思表示符合相应的生效要件
意思表示方面: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行为意思:自我感觉
表示意思:自我认识
目的意思:必备表达、意思内容完成,基础意思
效果意思:积极追求
客观要件:
表示行为。如果仅有表意人的发出行为,但并没有到达相对人,或未能被相对人了解,则不构成完整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分类
明示、默示、沉默
明示:行为人将内在意思明确地表达于外部。作为的方式使相对人能够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默示:行为人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知
沉默:原则上不作为意思表示方式,民法典第140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有法来不规定好、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沉默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针对特定相对人发出、需要特定相对人接收的意思表示。
对外方式,知道意思
无相对:不针对特定相对人发出、不需要特定相对人接受的意思表示。eg:《民法典》第183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自完成意思表示时生效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特定人: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受领人特定
不特定人: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没有特定的相对人
对话(不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非对话:到达即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生效: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意思表示进入系统生效
相对人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拘束力;发出即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意思表示在发出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必须先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否则不产生撤回意思表示的效力(主要适用非数据电文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销:意思表示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撤回使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分类
有相对人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
是否需要有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不同
是否需要考虑受领人的理解水平不同
意思表示所使用词句在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作用不同
有相对人:意思需受领,存在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
原则上,表示主义
例外:意思主义:能够按照表意人内心真实意思发生法律效果。
规则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当事人就意思表示的用语发生争议以后,对于有关的用语本身,应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进行解释(意思表示解释首要方法)
整体解释(体系解释)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各项合同条款、信件、文件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方面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关系、在意思表示中所处的位置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所争议的意思表示的含义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生活和交易习惯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具备要件:
一般要件:当事人(表意人、受意人)
意思表示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内容
特别要件: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审批通过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的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所附条件的特征
将来发生的事实
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由当事人意定
条件合法
不与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内容矛盾
类型
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所起的作用
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否会发生某种事实
积极: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偶成、随意、混合
偶成:偶然客观事实决定
随意:一方当事人意思决定
混合: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
拘束力
形式上拘束力:不得单方予以撤回、变更
第二,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条件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依据《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期待权的保护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设定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附款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附款
分类
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效力:期限到来,发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成立,内容上违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特点
违法性
国家干预
不得履行
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民事发律行为和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行为人和相对人共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诚信原则
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虚假的意思表示所掩盖的民事法律行为 eg:阴阳合同
隐藏行为合法---有效;非法,无效
恶意串通
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当事人出于恶意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或被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成立(生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类型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错误”)
一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从事的某种法律行为
条件
表意人对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行为性质
对方当事人的同一性:认错人 性质:认错性别,认错名字
标的物的同一性:认错东西
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价格等
误解够重大----客观实质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误解作出意思表示
行为能力误解,适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欺诈
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他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一方欺诈
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与外部的行为
积极欺诈: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消极欺诈:不作为欺诈、沉默欺诈。有义务却不如实告知
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被气炸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第三人欺诈
只有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才有权主张撤销
胁迫
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的行为
第三人胁迫:当事人以外的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条件
一方或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
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受胁迫方因胁迫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行为非法:手段不正当/目的不正当/手段+目的不正当
显示公平
一方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观
双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
主观要件: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故意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效力待定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
追认权
催告权
30日之内追人
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行为
代理
代理概述
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三种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本人,授权
效果承担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代理人与相对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
代理人独立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本人承担
不得代理情形:身份关系;当事人约定亲自到场
分类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代理权的来源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的代理(授权代理、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产生代理权的代理。监护制度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
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本代理与复代理
本代理: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实施其代理权限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
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后果,共同行使+连带责任
代理权
性质:法律地位,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
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权:法律规定产生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单方行为)—————被代理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成立
职务代理:依据担任职务而产生
复代理
满足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
为被代理人利益
紧急情况代理
行使
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
代理人亲自从事代理行为
诚信原则
代理人必须正当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代理行为(违背忠实义务)
被代理人追认或者同意的除外
双方代理: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特点
代理人获得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授权
双方授权内容相同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
生效条件
双方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
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权终止
原因
委托代理
代理期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代理,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其他情形
效力
及时报告代理事宜,移交财产
交回代理证书
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
无权代理
类型
代理人无授权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授权意思表示为到达代理人时,从事的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概念: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外观的代理
特征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代理人未授权,超越代理范围
效力待定
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权(单方意思表示)
明示或者默示作出
被代理人否认权
催告前否认
催告后,向相对人表示拒接承认无权代理
相对人的催告权的撤销权
催告权: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明确答复是否追人无权代理行为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
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不产生法律效力
向善意相对人履行债务或赔偿责任
恶意相对人依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与狭义代理的区别
构成要件
狭义:不相信有代理权,表见:有
法律效果
狭义:追认权;表见:无须追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广义无权代理),没有被代理人授权
有合理理由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有关
法律效果
有效
但是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而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