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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总则编,概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知识点系统且全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4-06-23 12:33:14民法总则编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①
民法调整的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
管理活动 行政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同行顺路帮车饭
好意施惠
邀请同看演出
到站叫醒
顺路顺便扫雪
无偿指路
志愿者帮工
请客吃饭
爽约
极力劝酒致损
侵权赔偿
酒后照顾
一方醉酒对方未照顾 损害要赔偿 一般侵权
双方醉酒互相未照顾 损害要补偿 公平原则
搭便车
爽约
驾车人单独过错
一般过失应当减轻
重大过失或故意 全部赔偿
事先约定损害免责无效
驾车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不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原因力竞合
戏谑行为
缺乏意思表示
人自己的活动
民法调整的是之间的关系 个人的不算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恋爱关系
同居关系 同居产生的租金孩子抚养算民法调整
朋友关系
网友关系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事内容
权利内容
法律直接规定
当事人约定
民事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或不为 具有强制性
需以满足权利人需求为目的
不履行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先赔民事 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客体
物权
特定的物和权利
债权
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人身权
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
继承权
遗产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利益的保护
原则上 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外 (纯获利益的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继承
活体 有继承权 财产母亲监管
死体 自始不存在 按原被继承人遗产处理
活体但旋即死亡 按婴儿遗产处理归母亲
接受赠予
可接受赠予 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侵权行为
出生前第三人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权
侵权违约请求权竞合可以选择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侵权客体 7
肖像 姓名 名誉 荣誉 隐私 遗体 遗骨(小明姓荣隐剔骨)
保护对象
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类型
一般死者
近亲属(8)自己的名义提起私益诉讼
第一顺序:配偶 父母 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英雄烈士
近亲属或检察院(公益诉讼)
赔偿金归属
私益诉讼谁起诉谁所有,公益诉讼归国家
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做事的资格)
分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岁以下或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岁(包含本数)到十八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正常 年满十八 或年满十六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事实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都无效
包括接受赠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两项 (原则上应有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这两项除外)
纯获法律利益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赠行为
赠予人的话效力待定 要看适应不适应
作为受赠人的话 合法有效
附义务的赠予专款专用
效力待定
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
监护的对象
未成年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
监护人的确定 (除了法定监护 其他的都无顺序人数限制)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法律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第一顺序:父母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租父母
第三顺序:兄姐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序:公职监护人 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两会
无,限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序:公职监护人 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两会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的限制)
能通过遗嘱指定的只能是孩子的父母 包括养父母
只有正在当监护人才能立遗嘱 丧失监护人资格的不行
遗嘱的方式进行,而非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
父母可以给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给无限成年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被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无能力再另行指定
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
协议监护 (开家庭会议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的限制)
含义
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制度
类型
未成年人的协议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责任 协议主体不包括有监护能力的父母
父母以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 其他人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基础上协商
无限成年人的协议监护
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 (4个单位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的限制)
前提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有关主体提出申请并由有关单位指定
主体
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和法院
程序
居委会村委会指定
服
不服
30 日内 法院司法指定
30 日外 变更监护关系
直接找法院司法指定
择优指定原则(也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临时监护人
只能由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 不能由自然人担任
法律效力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监护人责任 变更后监护人也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成年人意定监护 (本质就是委托合同,无顺序人数的限制)
含义
双方订立协议时都应是完全民事纠纷能力人
内容
双方有任意解除权 成立以书面形式为要件
效力
成年人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委托监护 (找人帮忙带孩子 无顺序人数的限制)
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 不丧失监护职责 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
原则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财产
除了非处分不可 否则不得处分
人身
生前 不能随意捐献被监护人的器官
死后 原则上还不能 但父母共同决定加书面形式有效
内容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其权益)
未成年人
在做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无限成年人
最大程度上尊重其意愿 被监护人能独立处理的不得干涉
责任承担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原则
不得已而为之
情形
积极侵权
消极侵权 怠于行权 长期赌博酗酒吸毒服刑等恶习无法履行职责
申请主体 (无顺序人数的限制)
有关个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职责的人)
组织 村委会居委会
民政部门
撤销机关
人民法院
后果
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利益 监护资格撤销后,不免除其抚养义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适用情形
确有悔改表现 故意犯罪的悔改也不行
前提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申请主体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恢复机关
法院决定
后果
恢复后,法院指定新监护人与并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
长大了 病好了 监护人变傻了或一方死亡了
宣告失踪
情形
下落不明满两年
下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程序
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
配偶父母子女 丧偶儿媳女婿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除外
受理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告
三个月
法律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 (无顺序人数限制)
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有意愿的人
法院指定
无以上四类人 上述四类人无代管能力或有争议
法律地位
实体地位
妥善管理代管人财产 支付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
程序地位(诉讼地位)
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自己为原告请求失踪人的债务人偿还
责任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承担责任 无偿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变更
情形
代管人不履行职责 侵害失踪人利益 丧失代管能力
申请主体
代管人自己申请或利害关系申请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撤销 无顺序人数限制
宣告死亡
情形
下落不明满四年 意外事件两年 有证据证明不能生还的即日
程序
申请
配偶父母子女 丧偶儿媳女婿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不行)
不申请死亡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除外
受理
向下落不明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最后居住地法院
公告
一般情形意外事件一年 意外事件且证明三个月
宣告
法院判决之日即死亡日期
意外事件的话意外发生之日
法律效力
妻离
与配偶婚姻关系消除
撤销后自动恢复
但当事人书面不愿意恢复或结过婚的除外
子散
一方有权单独送养子女 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收养权
孩子不满八岁 收养人同意就能要回 八岁以上孩子和收养人都同意才行
家破
财产开始继承
撤销后返还 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不能返还的,请求行为人适当补偿
人亡
未死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撤销 无顺序人数限制
同一自然人有人宣告死亡有人宣告失踪 符合死亡条件的按死亡
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行使 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基本原理
设立中法人
法人未成立
视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
以公司名义签订 由法人承担责任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债权人可以公司和这个人择一选择
存续中法人
超越经营范围的原则有效,但是禁止经营,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的无效
清算中法人
只能从事和清算有关的活动,超出部分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人的分类
法定分类
营利法人 (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公司制营利法人
受公司法调整的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
不受公司法调整的法人 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营利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非营利法人 (公益目的和非营利目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取得
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 学校医院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取得 不需要登记的成立
为特定群体利益 律师协会
捐助法人
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基金会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政府,法院,检察院
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理分类
公法人 (依公法而设立)
政府法人
特殊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人加钱)
典型情形 公司,法学会
成立基础 人加钱
财产来源成员出资
营利性或公益性
章程成员制定,成员大会有权修改
内部机关: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 业务辅助执行机关
财团法人 (没有成员)
典型情形 基金会
成立基础 财产
财产来源社会捐赠
公益性
章程捐助人制定 理事会无权单独修改 条款的变更需要经民政部门批准
内部机关:没有成员 故没有意思机关 只有管理机关(理事会和决策机构)
基金会
权利
知情权
决定撤销权
决策内容违反章程 利害关系人或主管部门可请求法院撤销
内设机构
决策机构 管理机关 理事会
执行机构 秘书处
监督机构 监事会
终止
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按照章程或权利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处理 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或相近似的法人 并公告
法定代表人
含义
责任承担
合同行为
职务行为
法人承担责任
非职务行为
个人承担责任
代表权限制
对内不对外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表见代表
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都有效
职务侵权行为
法人承担责任 但可向有过错的法代追偿
非法人组织
基本原理
含义
非法人团体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律所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责任承担
出资人和设立人对该组织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
含义 业务分部,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
设立 在法人设立的同时设立法人机构
责任承担
法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产生的民事责任法人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含义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比如合同行为 婚姻行为和遗嘱行为
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行为的意图 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既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比如侵权行为和创作行为
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当事人决定的
事实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当事人决定的 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 法律直接规定 无需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定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动产所有权的抛弃 遗嘱遗赠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赠予合同 遗赠抚养协议 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决议行为
团体组织为形成集体意思,在遵循一定程序的前提下由组织成员和组织法人机关的成员在多数决规则下形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学理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
财产行为
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订立遗嘱和遗赠行为
身份行为
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 结婚协议离婚 收养和协议终止收养行为
根据效力
负担行为
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 租赁合同
处分行为
发生物权变动我设定抵押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成立
事实判断 意思表示合意即可
效力
价值判断 法律判断 意思表示合法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
强 不违反法律等效力强制性规定
公 不违反公序良俗
主 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 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 (自始当然永远绝对无效 无效后恢复原状 不能的折价补偿)
强 违反法律等效力强制性规定
公 违反公序良俗
结婚问题
付结婚保证金 不结婚不得退还
生育问题
不生孩子赔钱
买卖人体器官
细胞组织器官遗体
代孕
小三
姓名权的行使
姓氏选择父母 长辈 抚养人 少数民族尊重风俗
主 主体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一律无效
意 意思表示不真实 通谋无效
恶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
重大误解 (核心 对主要内容认识错误 误以为)
对行为性质 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 质量 规格 价格 数量产生错误认识 (对从给付义务认识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类型
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 错把有偿当无偿
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 不包括对对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的认识错误 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 买房面积误差不算
第三人转达错误
欺诈
构成要件
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内心错误认识 信以为真
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欺诈
合同当事人欺诈 对方不知道 可撤销
第三人欺诈 对方知道 可撤销
第三人欺诈 对方不知道 不可撤销
胁迫
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
手段违法
目的违法
手段和目的都违法
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
第三人胁迫
只要存在胁迫行为,不管当事人知道不知道 受胁迫方都有权撤销
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
主观上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客观上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
民事法律行为时显失公平
核心
暴利行为
行权
主体
重大误解 双方无过错都可主张撤销
欺诈 受欺诈方可主张撤销
胁迫 受胁迫方
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方式 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 不得依据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
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哪个先到期先按哪个时间算)
客观上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主观上
重大误解 九十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欺诈 一年 知道之日
胁迫 一年 胁迫终止之日
显失公平 一年知道之日
法律效果
自始有效
撤销权人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或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自己放弃撤销权的 此时可以追究对方过后违约责任
自始无效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
特征
表意人选定的 法律规定的不属于条件
将来的 已发生的不算条件
发生与否不确定的
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未附条件
条件必须是合法事实
种类
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和失效条件
某种事实发生与否 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效力
该条件必须是自然发展的结果而不得人为的加以干预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绩的视为已成就 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未成就
附期限的
特征
表意人选定的 法律规定的不属于条件
将来的 已发生的不算条件
必然发生的
种类
始期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期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代理
基本原理
代理的适用范围
可以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非本人亲自实施的)
合同行为(✔)
婚姻行为 诉讼离婚(✔)结婚和协议离婚(✕)
收养行为和遗嘱遗赠行为(✕)
不可以代理事实行为和侵权行为
代理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委托代理
对内 两方当事人 委托人和受托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对外 三方当事人 委托人和受托人和相对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单方授权委托)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含义:即是代理人又是出卖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相对无效 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 有效
双方代理
含义:一仆二主 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相对无效 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 有效
恶意代理
含义:吃里扒外 代理人和第三人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弄虚作假
法律后果: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绝对无效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复代理
含义 原则上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 但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特征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法律效果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
产生
事前本人授权或者同意
事后本人追认
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不及时转托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 不同意也行
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第三人可以找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完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 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 有有应当负连带责任
职务代理
含义 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特征
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民事代理遵循一事一授权
商事代理遵循 职权所产生的概括授权
代理人须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的人员
代理事项须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判断标准 是否属于本职工作 是就是职务代理 不是就是无权代理
责任承担 内部权限制 对内不对外 执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 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 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含义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但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就是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善意 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善意承担举证责任
无过失 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客观要件
权利外观
授权委托书
介绍信
盖有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合同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有相同的效力
合同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不得是伪造的 伪造的构成无权代理 不是表见代理
交易习惯
经常 常常 长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 合同授权书和委托授权书 假冒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被代理人的公章 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遗失或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 并且已通过合理的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诉讼时效
基本原理
含义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使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的制度
性质
效力强制性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任何的创设和改变
一律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事先放弃的无效 约定中止中断计算也不知道无效
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
原则上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例外
存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券 兑付国债 金融债券 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
资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 (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的权利可以类推投资关系)
国 国家财产受到侵犯
救 抚养费 赡养费 扶养费等救命钱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
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不动产有登记 好找
动产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准用不动产管理规则)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经过的法律效力
通说观点
抗辩权发生说
只是对方有了抗辩权 不是让对方丧失了胜诉权
起诉
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不丧失起诉权
审理
原则上
被动司法 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也不能释明
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法院应当判决原告的胜诉
行权时间阶段
抗辩需在一审期间提出 二审期间提出的不予支持 除非有新证据
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义务人知道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 可以选择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
方式
明示 同意履行 钱过期了但我照还
同意部分还的 同意范围内重新起算 同意全部还的 全部重新起算
默示 自愿履行 不得反悔 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三年
特殊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四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五年
最长诉讼时效 二十年 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 有特殊情况的 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起算
原则上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
例外
合同之债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就明示不履行义务的,从明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约定一个履行期间的 从届满之日起
约定多个履行期间的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被监护人收到损害
性侵害 受害人年满十八之日起算
性以为的侵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含义
诉讼时效进行中(最后六个月 )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停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适用情形
不可抗力
无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的
其他
法律后果
诉讼期间暂停计算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含义
诉讼时效进行中(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 )因一定的事由发生,阻碍时效进行 致使以前的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重新起算的制度
适用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一方给主张权利文书另一方签字或收到
一方主张权利的数据电文进入对方
一方为金融机构 从对方当事人账号中扣除欠款本息的
一方下落不明 对方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省级媒体刊登公告的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包括做出 分期履行 部分履行 提供担保 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和行为的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从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中断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诉讼期间重新起算 已经过的时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