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券从业知识点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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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6-27 14:08:53这是一篇关于三国演义 100 个情节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降孙皓三分一统、(第 120 回),再受禅司马炎立晋、 (第 119 回),安乐公乐不思蜀、(第 119 回),哭祖庙一王死孝、(第 118 回),武侯显圣定军山、(第 116 回),邓艾智败姜伯约、(第 111 回),姜维背水破大敌、(第 110 回),废曹芳司马氏专权。
这是一篇关于哈利波特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西比尔-特里劳尼,卢平,科林-克里维,斯普劳特,吉德罗-洛哈特,小精灵多比,费尔奇,弗立维教授,奥利弗-伍德,奇洛,弗农-德思礼,佩妮-德思礼,西弗勒斯-斯内普,小天狼星,德拉科-马尔福,达力-德思礼,鲁伯-海格,米勒娃-麦格,赫敏-格兰杰,纳威-隆巴顿,罗恩-韦斯莱,阿布思-珀西瓦尔-伍尔弗里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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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
沪伦通
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通过跨境转换机制,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股通
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上交所股票
港股通
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科创板
上交所
涨跌幅限制20%
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因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
可以对重大异常交易的投资者限制交易,并及时报告证监机构
在证交所交易,违法业务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申请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制度
1.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 2.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3.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证监机构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4.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5.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6.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证券市场的核心
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
组织形式
公司制
会员制
制定和修改章程,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业协会
1991年8月28日成立,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
1999年12月,召开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了新的章程,明确将行业自律作为协会工作的首要任务
2001年8月,协会基金公会成立,行使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能
2002年12月,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2007年,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成立
2011年,筹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证券业协会正式独立出来
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报证监会备案
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行业自律性组织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设立目的:联系、协调、合作
证券二级市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特殊主体
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子主题
其他金融机构
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
客户的合法权利
刑罚
情节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30万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3-10年有期徒刑
5-50万罚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应予立案追诉
单独或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
单独或合谋,持有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连续20个交易日内连续买卖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价格或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约定的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交易,且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20%以上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应予以立案追诉
期货交易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以上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以上
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以上
多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交易
持股5%以上的股东、高管
刑罚
情节严重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处5-10年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证券一级市场
操纵市场
监管机构调查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不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
情节严重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财务会计报告、其他重要信息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发行人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60万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
3-30万罚款
可立案追诉的有:
造成股东、债权人等直接经济损失累计50万以上
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30%以上
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0%以上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事项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
致使被终止上市交易或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能力不足、无相关执业背景
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相信专业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不予处罚
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应立案追述(不含: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提供虚假事实)
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等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
侵犯客体
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
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众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罚款、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非法集资
犯罪的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故意
自然人
单位
刑罚
数额较大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2-20万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5-10年有期徒刑
并处5-50万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2-20万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3-10年有期徒刑
并处5-50万罚金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诚信信息效力期限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3年
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5年
禁入规定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情节严重
3-5年禁入
情节较为严重
5-10年禁入
终生禁入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
故意不履行义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5年内被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
5年内曾被禁入的
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监管手段(不含自律)
法律(主要手段)
经济
行政
体系的主要层级:1.规范性文件;2.行业自律规则
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处罚处分信息
文号、名称、责任人、时间、效力期限、处分原因、处分类别、做出处分的机构
不包含:处分内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妥善保存结算相关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不得少于20年
申请解散,应当经证监机构批准
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
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代扣代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
证券交易的过户费,一部分属于证券公司,一部分属于中国结算公司
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仅为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期货
期货交易所
职责
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5.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职责。
内部管理制度
1.人员任命的禁止性规定;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3.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报告机制; 4.相关事项的事先审批机制; 5.所得收益的使用规范; 6.发布行情信息
风险管理制度
1.保证金制度; 2.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3.涨跌停板制度; 4.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5.风险准备金制度; 其他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还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罚款1-10万
出现同方向连续单边市等可能引发市场重大风险状况的情况,交易所可强制减仓
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从事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负责人由期货监管机构任免;管理办法由期货监管机构制定
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负责人纪律处分,处罚款
1-10万
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
设立条件: 3000万注册资本(货币或经营必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不低于85%); 高管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章程; 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合格的经营场所;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非法获得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其期货业务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需报期货监管机构
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事件发生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及其他重大事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破产
变更业务范围
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客户可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不含口头)
许可证制度: 境内期货经纪业务; 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投资咨询; 其他期货业务
不得接受以下委托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期货监管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其他规定
处罚
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满10万,处10-30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给予警告,罚款1-5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概要
常见考点
期货自营业务
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委托
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伪造、涂改或不按规定保存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非常见考点
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
妨碍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等
违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不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混码交易
未按规定报送文件
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满20万,罚款20-100万
跟证券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法
收购
公司
10-60万
收购人利用收购上市公司,损害被收购公司的合法权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给被收购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0-500万
收购人未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 给被收购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责任的主管、其他直接负责人
3-30万
收购人利用收购上市公司,损害被收购公司的合法权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给被收购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0万
收购人未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 给被收购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约收购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30-60日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收购公司90%以上,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出售,收购人应当收购
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证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应当于15日内报告证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8个月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有违约、延迟支付本息,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法改变所募资金的用途 PS:连续亏损可再次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 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
要求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向证监机构报送: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向证监机构报送: 1.营业执照(仅发新股需要):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50%罚款
股票发行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不是证监机构)
证监机构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最近3年财务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且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代销: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现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尚未发行证券的:200-2000万罚款
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1倍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或人员:罚款100-1000万
信息披露
内幕信息(有影响、尚未公开)
知情人: 1.发行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公司)的高管; 2.所任公司职务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证监机构、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服务机构等工作人员
1.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2.股权结构、债务担保重大变化; 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4.高管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5.收购方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罚款20-200万
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荐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1倍-10倍罚款
业务收入不足100万,罚100万-1000万
情节严重,暂停或撤销保荐业务许可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给予警告,罚款50-500万
时间
1.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机构、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公司股票,特殊情况除外; 2。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报告、公告,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买卖该公司股票,特殊情况除外; 3.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1%,次日应当通知公司、公告; 4.违反1.2买入股份的,买入后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驶表决权
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证券公司管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处或并处警告
3万以下罚款
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托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或公开披露信息,或资料有误
1-5万罚款
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3-10万罚款
未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和偏好;推荐的产品与客户情况不适应;未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揭示风险;未在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10万以下
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20万以下
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给予警告
3-30万罚款
客户资金或证券不足而接受其买、卖委托
1.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股权; 2.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担保; 3.违规动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但保证户资金、证券; 4.发现客户账户被违法动用而未向证监机构报告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20-200万罚款
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
对客户的收益或赔偿客户的损失作出承诺
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50-500万罚款
承销或销售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
情节严重,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公司罚款
3万以下
聘用未取得执行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协会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证监会单处或并处警告和3万以下罚款
1-10万
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20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托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或公开披露信息,或资料有误
5-50万
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20-50万
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50万以下
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30-60万
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业务许可
1-5倍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10-30万罚款
违反规定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违反规定
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10-60万罚款
1.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股权; 2.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担保; 3.违规动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但保证户资金、证券; 4.发现客户账户被违法动用而未向证监机构报告
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10-100万罚款
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未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从事自营业务,未将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未按规定对离任法人或高管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
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1-1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的,50-5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业务许可
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
对客户的收益或赔偿客户的损失作出承诺
10-100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50-500万罚款
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100-10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承销或销售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50%罚款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
客户资金或证券不足而接受其买、卖委托
董事会
对内部控制、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
股东、实际控制人
可:关联交易,但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不可:
持有股东的股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股东提供借款
为股东提供信用担保
高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从业人员
违规处理及惩戒机制
监管机构加大惩戒力度,落实“双罚”与“终生追责”
灵活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自律等多种手段,形成多层次追责体系
坚持“弘扬守信和惩戒失信并重”的原则
发挥自律措施在惩戒违法违规、督促合法从业方面的引导和威慑作用
证券分析师
本科以上学历
已被机构聘用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中国国籍
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
创新业务时,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履行创新业务的报备(审批)程序
为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董事会应设:(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1.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审计委员会;3.风险控制委员会
评估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1.客户的身份; 2.财产和收入状况; 3.金融知识; 4.投资目标
监督管理条例
立法宗旨: 防范经营中遇到的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技术、政策法规、道德风险
定期报送年度、月度报告、临时报告(无每日报告)
年报、月报,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专人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
不能清偿账务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处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时间限制
客户开立证券账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报,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
高管离任审计,2个月内报送证监机构
证监机构自受理(业务范围、章程变更,高管任职等)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证监机构自受理(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证监机构自受理(证券公司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期货公司都是2个月内
证券从业人员变更执业注册登记、或受到处分,应当在15日内向协会报告
从业人员辞职、变更聘用机构的,机构应当在发生10日内证券业协会报告
合规负责人,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离职备案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扰乱考场秩序,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外部约束
注册资本要求
业务审批
禁止同业竞争
内部约束
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含操作风险)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合规
合规负责人(董事会聘任,证监机构认可,不可兼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检查
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任期届满前免职的正当理由:本人申请、证监会责令更换、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不含董事会认为其未能勤勉尽责)
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年薪在高管中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 其他合规管理者工作称职的,年薪不低于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年报需签署确认意见的人员:董事、高管(不含股东、监事)
月报签署确认意见的人员: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5人
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
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不含发生重大损失的处置程序
董事、监事、高管(不含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前需证监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设立
设立条件,证监机构批准
章程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不能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刑法执行完毕未满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4.其他情形
注册资本合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其他条件
新设证券公司核准的业务一般不超过4种
业务范围应适应(不含对外投资情况)
财务状况
内部控制制度
合规制度
人力资源状况
证券公司业务
保荐机构资格
申请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
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保荐代表人资格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保荐代表人资格
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理
最近3年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可采用联合保荐,参与联合保荐的机构不得超过2家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法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
持续督导
期间,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3-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义务: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除非离职或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自营业务
决策与授权机制
相对集中、权责统一
原则上按照三级体制设立(重大决策应经过集体决策)
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
投资决策机构(最高管理机构):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投资品种
自营业务部门(执行机构):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原始凭证及有关业务文件至少妥善保管20年
持仓规模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包销等特殊情况除外
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其总规模的20%,不含同业存单、包销等导致的
内幕交易
情节严重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操纵市场,同)
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
5-10年有期徒刑(操纵市场,同)
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
柜台市场交易
证券业协会
对柜台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日常监控
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柜台交易月度报表,每年报年报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报备案,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不含代销的公募基金
包括但不限于私募产品
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
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
金融衍生品及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认可的产品
证券公司
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投资者签订柜台交易合同
向投资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存放,不得违约动用
柜台市场发行、销售、转让私募产品,采用的方式(不得采用集中竞价)
协议
报价
做市
拍卖竞价
标购竞价
转融通
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不是转融通资金率、担保金比例)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业务合同标准格式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金融公司
从事转融通业务的权益处理
持券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无须因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化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收益的处分
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
资产业务
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原则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客户利益至上
投资经理具备条件
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
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处罚
公募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业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已被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全体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5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
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例如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
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
证券公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可依法继承、交易、转让、出质
信息披露
管理人、托管人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由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以下,并不低于3000万
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并不少于2人
开展业务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符合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从业人员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参与者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
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被动超限的,依法及时调整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投资境内证券的托管人条件
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不特定社会公众
合格投资者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法人单位
财务顾问业务
持续督导期
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及时向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在1个月内另聘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年报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情形
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规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处罚,或因涉嫌违法经营正在被调查
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当事人委托的,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财务顾问主办人
证券从业资格
证监会规定的投行业务经历
考试合格
所任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最近24个月未因职业行为而受纪律处分
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收到处罚
工作档案和底稿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独立财务顾问(任职要求不同于财务顾问)
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当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
经纪业务
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
表现为开户、委托两个环节
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
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
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
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
投资咨询业务(含报刊发文(保存3年))
申请该业务资格的条件
单独从事投资咨询的机构,5名以上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的机构,10名以上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高管中至少1名符合从业条件
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有公司章程
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投资顾问人数、业务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与业务规模、服务方式相适应
态度
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从事相关业务满2年可以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禁止性行为
一般
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特定
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投资顾问业务(不含报刊发文)
投资咨询业务的基本形式
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
注册登记
岗位职责
执业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不含财务分析报告、投资风险报告)
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报告
行业研究报告
投资策略报告
融资融券
申请条件
申请该业务资格时,应当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公司高管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处罚,且不存在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现第三方存管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决策与授权体系
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
集中统一管理,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客户
应当开立
证券公司
实名信用资金台账
信用证券账户
指定的商业银行
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的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以上
证券公司应开立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资专用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商业银行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自资金或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标的
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符合条件
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债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符合条件
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风险控制
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监会可采取的措施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参加培训、定期报告、暂不受理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
不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市场禁入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代销或者包销协议,应载明: 1.当事人名称、住所、法人; 2.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付款方式及日期; 5.费用及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PS:不含通知方式、不可抗力事项
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企业年金
限于境内投资
可以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金融衍生品
存续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履约保证金低于预警阀值且未能在1个工作日内补足
交易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导致交易暂停超过1个工作日的
证券公司或交易对手方破产
一方拒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丧失履行能力
投资银行类项目
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
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私募基金子公司
原则上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
原则上每家证券公司只可设立一家
不得从事无关业务
IB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资格
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代销金融产品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适当性
禁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
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另类投资子公司
业务范围
不得融资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
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不得从事实体业务
不得下设任何机构
与母公司自营持有同一只证券的市值合并计算
报表时间
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送月报
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年报
机构或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按内部程序向高管或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报告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证券公司
开展各项业务遵循原则
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因托管人过错受到损害的,存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管理,督促其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反洗钱
原则:了解你的客户
净资本
在净资产基础上对资产等项目进行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可以含一定比例次级债)构成
不低于2000万可开展的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
特点: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0.3%,不得低于代收证交所手续费
风险(自身利益受损)
合规风险
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防范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不低于5000万可开展的业务
证券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等业务之一的
不低于1亿元可开展的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上述5000万档业务之一的
不低于2亿元可开展的业务
5000万档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
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
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5千万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最低限额1亿(其中一项)
承销与保荐
融资融券
做市交易
证券自营
最低限额5亿(两项及以上)
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
原则:全面性、审慎性、预见性
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统筹公司资金来源与融资管理
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文化机制
培训、传达、监督(无考核)
风险控制指标
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不达标者,限期改正,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否则限制其业务活动,措施:
停止批准新业务
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限制分配红利
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整改后,证监会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向经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报、月报、年报等定期报告
信息报送与披露的监管要求
信息报送制度
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年报审计监管
适当性管理(不含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
全面了解客户
对产品或服务分级
适当性匹配
基金公司
公募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条件: 1.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 3.主要股东最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高管具备任职条件;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等; 7.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未经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证监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处10-100万罚款
负责人员给予警告,3万-30万罚款
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0万的,处10-30万罚款
负责主管和人员给予警告,3-10万罚款
私募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备案系统备案,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合格的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
基金监督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
不含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修改基金合同的内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4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交易监督、会计核算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对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3.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4.按规定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交割事宜
义务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5-50万罚款
基金管理人
侧重于对基金财产管理及运作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4.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属于内部风险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高管或从业人员将固有资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投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罚10-100万
股份有限公司 (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溢价发行股价款列为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需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高管(含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股份转让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 2.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含公开发行前已发现的股票); 3.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章程规定的其他限制
章程(比有限责任公司多下列): 1.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 2.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3.利润分配方法; 4.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无: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优先股
减轻利润的分派负担
股息率事先规定
一般,不参与普通股分红
发起设立: 1.发起人书面认足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缴纳出资; 2.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报送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解聘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东
股东大会
必须设定董事会(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大会选举产生),非必须
修改公司章程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占股本总额50%以上
合伙企业
设立时,遵循民法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非法人的经营性组织,不需要订立公司章程
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罚款5-20万
有限合伙企业
除需满足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在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2人以上,无上限规定
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PS:合伙人被依法认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退伙
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
清算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偿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支付法定补偿金-缴纳税款-利润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
章程
章程(股东共同制定)应当记载事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 1.公司名称或住所; 2.经营范围; 3.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4.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5.法人; 其他
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
董事会(3-13人)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长主持,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
股东
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购买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其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高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主席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董事、高管不可兼任监事
不少于3人(股东少或规模小,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少于1/3)
公司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登记机关责令整改,处所抽逃出资金额的5%-15%罚款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否则,罚款1-10万
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直接责任主管及人员罚款3-30万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法定会计账簿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罚款5-50万
清算时,隐匿财产的,罚款隐匿财产的5%-10%;直接负责主管及人员罚款1-10万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合并: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董事会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直接融资活动
股票、债券
发行可转债的主动动因
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企业的组织形式
独资(不含合资)、合伙、公司
劳务不可出资
合并、分立、减资或清算时,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罚款1-10万
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向股东会(非董事会)提出议案
证券投资基金法
惩罚
罚款3-10万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提供相关技术系统资料,或资料有误
罚款10-30万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0万的,处10-30万罚款
负责主管和人员给予警告,3-10万罚款
责令改正,罚款10-100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藏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文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误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撤销业务续课,并处业务收入1-5倍罚款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
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5%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给予警告,罚款5-50万
特点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MMF
投资对象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包括商业票据、短期存款、短期债券、国库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固定价格为1元,按固定价格进行申购、赎回
场外交易市场OTC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ETF
一级市场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在30万份、50万份、100万份,最小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公司型基金
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基金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享有投资收益
债券基金
投资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
费用
参与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费
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费率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
股票型基金1.5%
指数、债券型费率0.3%-1.0%
货币市场基金的费率0.15%-0.33%
基金托管费
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股票型基金0.25%
指数、债券型费率0.1%-0.25%
货币市场基金的费率0.05%-0.1%
基金销售服务费
管理人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般不高于0.8%
我国货币基金一般为0
以上三种费用均是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交易费
运作费
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持有人大会费
不参与会计核算:由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
收入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
不含营业收入、变现收入
利润分配
封闭式基金
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1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只能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交易制度
集中交易管理制度
管理人设有中央交易室
原则:公正、公平
同一交易、统一管理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
投资指令经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公开募集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募集期满,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监管与信息披露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意义
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不含:促进基金市场规模扩大、结构的日益完善优化
投资人
可办理转托管业务
实现变更办理基金业务销售渠道(网点)
购买方式
认购
设立募集期内
价格通常为1元/份,建仓期后才能赎回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购时,申购价格未知
份额通常在T+2日内确认
确认后下一个工作日就可以赎回
税收
机构投资者
买卖基金份额
暂免征收印花税
差价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金分配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持有到期
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证券投资基金
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差价收入、红利收入等,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运作
运作方式
封闭式
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
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经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开放式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适应未知价下进行申购、赎回最方便、安全的方式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份额的行为
没有固定期限
没有发行规模限制
每个交易日连续公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一般不会全部用于长期投资
不含基金的设计
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资产托管、资产的估值、会计核算、托管、份额的登记和交易
估值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对象:基金拥有的各类资产
基金注册程序
简易程序
常规基金产品:QDII、ETF等
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普通程序
如:分级基金
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
定义
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一种凭证来筹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的集合投资制度
立法宗旨(不含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率): 1.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2.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销售人员
不含取得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资格的人员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违反者: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罚款5-50万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给予警告,罚款3-30万
投资方向
不能投资场外交易的股票
中国金融体系
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
功能
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的场所
提供风险分层的金融资产管理渠道
特征
挂牌标准相对较低
信息披露要求较低
监管较为宽松
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
场内交易市场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主办券商申请
交易
公开转让股份
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
资产重组
不含:公开发行股份
总体设计的“4个独立”
运行独立
监察独立
代码独立
指数独立
挂牌股票转让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的
股份转让系统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
采取做市转让的
须有两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
做市商是指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上交所科创板
上市条件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首次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规定
试点注册制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发行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制度设计的创新点
上市标准多元化
发行审核注册制
发行定价市场化
交易机制差异化
持续监管更具针对性
退市制度从严化
创业板(二板)
主板市场(包含中小板)
券商柜台市场
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债券交易市场
市场分为:场内市场、场外市场
国债柜台市场实行二级托管制度,一级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二级托管在商业银行
信用债(四个主要品种)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运行特点
信用风险高位企稳
信用债违约规模仍居高位
违约企业行业集中度上升
信用债发行持续回暖
二级市场信用利差全面收窄
大事件
1984年,第一支公开发行的股票“飞乐音响”
1985批准,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
1990年11月,1991年4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
1998年年度,颁布《证券法》
2009年10月,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
产品
企业年金
投资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30%
社会公益基金
福利基金
科技发展基金
教育发展基金
文学奖励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
货币政策
中介目标
银行信贷规模
货币供应量
长期利率
利率传导机制
以利率为渠道,核心变量为利率
对收入水平影响的大小取决于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基本思路:货币供应量↑→实际利率↓→投资↑→总产出↑
信用传导机制
银行借贷渠道
资产负债渠道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普遍或常规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制度
再贴现政策
公开市场业务
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
常备借贷便利
抵押补充贷款
中期借贷便利
临时流动性便利
参与者
中央银行
可以发行股票、债券
职能
发行的银行
垄断货币发行权
调节货币供应量、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与稳定
银行的银行
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保证金
作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
组织商业银行之间的清算
政府的银行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代理国库收支
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
对政府提供信贷
代表政府管理金融轰动
持有、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货币乘数
若:法定存款准备率6%,客户提取现金比率10%,超额准备率9%,货币乘数=(1+10%)/(10%+6%+9%)=4.4
融资需求方
行业类型划分
传统型
创业型
高科技型
投资方
事业法人投资证券
可用自有资金
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
政府机构投资者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
机构投资者
用自有资金、或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
政府机构
可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各类基金等
区域性市场投资者
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同企业
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的自然人
金融市场
非证券金融市场
有价证券以外的金融资产
股权投资
信托
融资租赁
外汇、黄金
保险
银行理财产品
长期贷款
全球金融市场
体系的主要参与者
金融公司、非金融公司
住户、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广义政府、公共部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0国的中央银行1974年底共同成立
国际清算银行的正式机构
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管部门为代表
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巴塞尔协议
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将其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维持在8%以上
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总资本的50%
促使各国银行大力拓展表外业务,相继开发既能增进收益又不扩大资产规模的金融衍生工具
国际证监会(IOSCO)
成立于1983年
纲领性文件《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于1998年首次发布,最新一次修订2017年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
1994年在瑞士成立
宗旨:制定保险监管原则与标准,提高成员国监管水平
国际资金流动
长期流动
1年以上的跨国流动
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信贷
短期流动
贸易资金的流动
套利性资金的流动
保值性资金的流动
又称为:避险性资金流动、资本外逃
投机性资金的流动
常识
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伦已出现明显的金融区
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位于阿姆斯特丹
1817年,参与华尔街汤迪咖啡馆证券交易的经纪人通过一项正式章程,并成立组织“纽约证券交易会”
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
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资金盈余单位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协议,eg: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融资)
股票、债券
风险投资、商业信用、民间借贷
间接融资
风险小,限制少,流通性强,兑现能力较强
信用
消费信用
个人利用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垫付,以少量资金提前获得高额消费
分期付款购买房、车、申请助学贷款
商业信用
以商品交易为目的的预付定金、企业间的商品赊销
证券市场
有价证券发行、交易的场所
实现筹资与投资的对接
化解资本的狗球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有价证券
狭义
资本证券
广义
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
分类
发行流通性质
发行市场、流通市场
组织方式
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
交易工具
债权市场、权益市场
金融资产到期期限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交割方式
现货市场、衍生品市场
功能二
资本积累(聚敛功能)
资源配置
调节经济
反映经济
功能一
资金融通
价格发现
提供流动性
风险管理
降低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
花费一定时间来定位交易对手视为隐性成本
股票
概述
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内地注册,在境外上市
H:香港
N:纽约
L:伦敦
S:新加坡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在境内上市,投资者限于:外国、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境外注册,香港上市,主要业务来自内地
国家股
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
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
股利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证券交易申报时间按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
特征
(基本特征)收益性
风险、流动
永久性
公司存续期间,是稳定的自有资金
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
参与性
优先认股权
股权登记日
在此日期前认购普通股票的,享有优先认股权
可行使此权利
可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利
可不行使,任其过期失效
有限售条件股份
国家持股、国家法人持股
其他内资持股、外资持股
发行方式
审批
核准
注册
发行条件
主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最近3年内高管、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中证规模指数
中证100、200、500、700、800、流通指数
沪深300
采用派许加权,按照样本股的调整股本为权数加权
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因素
内部
净资产、盈利水平、股利政策、股份分割
增资、减资、并购重组
外部
宏观经济、行业、市场
影响股价变动的基本因素
宏观经济与政策因素
行业与部门因素
公司经营状况
其他
政治、不可抗力、心理、政策、人为
净资产收益率ROE
销售利润率*资产周转率*杠杆比率
债券
大事记
1988年以前,行政分配
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
1991年,开始承购包销发行
1996年,公开招标
债券回购交易
短期融资属性
长的有几个月,通常只有24小时
回购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国债
付息方式不同
附息
其中,合约条款推迟支付定期利息的附息债券被称为缓息债券
可视为一组零息债券的组合
贴息
息票累积债券
规定了票面利率,到期时一次性获得本息
发行方式
招标
承销
定向招募
分类
偿还期限
短期、中期、长期
短期(不用于投资):一般是用于临时周转
中期(1-10年期):弥补赤字、投资
长期(资本市场上重要地位):偿还期一般10年以上
使用方向
赤字、建设、战争、特种
债券券面形态
实物债券
无记名国债
凭证式国债
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
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
财政部和人行每年确定一次承销团资格,各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
购买方便、变现灵活:随买随卖,利率按实际持有天数分档计付
财政部发行、固定票面利率
收款凭证注明:投资者身份、购买日期、期限、发行利率(不含票面金额)
承购包销方式发行
记账式债券
竞争性招标方式发行
非流通国债
不能自由转让
可记名、可不记名
对象:个人、特殊机构
流通国债
转让价格取决于市场上供求关系
特点
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收益稳定
免税
影响销售因素(不含:人民币汇率)
市场利率
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发行利率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发行申请
窗口单位会同人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
国际债券
在国际证券市场,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
发行人:各国政府、银行、工商企业等
主要投资者(不含各国政府):银行、基金、工商财团、自然人
欧洲债券
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发行、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
熊猫债券
在中国发行,以人民币计价,外国债券
交易所债券市场
托管方式
中央登记
二级托管
ABS
狭义的ABS
基于某一类同质资产为标的资产的证券化产品:贷款、设备租赁等
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担保债务凭证CDO
对应的基础资产是一系列的债务工具:高息债券、企业债、国家债、银行贷款、甚至传统的MBS等证券化产品
混合资本债券
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
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
清偿顺序位于一般债券、次级债务之后
期限在15年以上
发现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
资产证券化
起源美国20世纪70年代
分类
发起人、发行人或投资者所属地域划分
离岸、境内
基础资产划分
不动产、应收账款、信贷资产、未来收益(例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
发起人产品的金融属性划分
股权型、债券型、混合型
资产支持证券
以资产池为基础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
有关当事人
发起人、承销人、投资者
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
监督交易各方的行为
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不含P2P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公司债券
发行期一般为3-10年,以5年为主,原则上不低于1年
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
可转换债券
回售条件
公司股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
实质:含有嵌入式认股权的债券
一般要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才能发现
发行条款规定转换期限、转换价格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应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1期利息
持有人转股权有效期通常等于债券期限
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
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
可交换债券
申请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债券评级,信用级别良好
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价值相关,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区别
发行主体不同
用于转股的股份来源不同
转股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
保证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
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按附新股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划分
可分离型
债券与认股权可分开,可独立转让
非分离性
次级债
商业银行
不得向目标债权人指派
不得对外营销使用“储蓄”字样
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
原则上不得转让、提前赎回
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银监会审批;定期披露
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
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
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
证券公司借入期限2年以上(含2年),为长期次级债务
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短期债券,期限3个月到3年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特点
分别负债、集合发行
发行期限灵活
引入信用增进机制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40%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
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发行申请
发行数量
期限安排
发行方式
人民银行核准
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
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
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增级方式
发起人
外部增级方式
独立第三方
政府机构
保险公司
金融担保公司
金融机构
债券信用评级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件债券为对象进行的
金融债
财务公司发行
条件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
发行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设立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申请前1年
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
不用参加债券信用评级
地方政府、非国家银行金融机构发行
有必要进行评级
债券托管
开户机构
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公司)
投资人(金融机构)
境内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各类基金、保险、金融机构
结算方式
银行间市场
政策性金融债都在此发行
结算采用实施全额逐笔结算机制
统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完成
中长期债券信用等级
三等九级
AAA/AA/A/BBB/BB/B/CCC/CC/C
可用+、-符号对信用等级进行微调
短期债券信用等级
四等六级
每一个信用等级都不进行微调
询价交易方式、点击成交交易方式
场外市场:实行一级、二级综合托管账户模式
参与机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
交易所市场
结算采取:中央对手方的净额结算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并作为交易双方共同的对手方提供交收担保
根据券种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托管体制
竞价撮合交易方式
场外交易方式:在固定收益电子平台实现成交
清算模式
交易商之间
交易商与客户达成的交易
交割日期不同
当日交割
普通日交割
约定日交割
报价方式(无:大额报价)
公开
对话
双边
小额
现券买卖
即期交易,净价交易
兑付方式
到期
提前
债券替换
分期
转换为普通股兑付
债券收益率
通常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发行人应发行可赎回债券
当期收益率
反映每单位投资能够获得的债券年利息收益
不反应每单位投资的资本损益
必要回报率
真实无风险收益率+预期通货膨胀率+风险溢价
名义无风险收益率+风险溢价
到期收益率
内部报酬率
指债券未来现金流现值等于当前价格所用的相同的贴现率
持有期收益率
买入到卖出期间所获得的年平均收益
即期利率
用来现金流贴现的贴现率
债券投资的主要风险
违约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汇率风险
衍生品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批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
中国首家公司制交易所
注册资本5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分类
产品形态
独立衍生工具
嵌入式衍生工具
交易场所
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
场外交易市场(OTC)交易
银行间市场、银行柜台衍生工具市场
证券公司机构间、证券公司柜台衍生工具市场
远期交易
在场外交易
期货交易
交易所内交易,具有公开性
交易价格受日交易振幅限定
期货价格特点
预期性
连续性
权威性
不同
交易场所
合约的规范性
交易风险
保证金制度
履约责任
金融衍生工具
特点
跨期性、杠杆性、联动性、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
从其自身交易的方法和特点分类
金融远期合约
债券远期交易
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
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
金融期货
以金融工具为基础工具
货币(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货四种
主要交易制度
集中交易、标准化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保证金、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
限仓、大户报告
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
强行平仓、强制减仓
功能
套期保值、价格发现、投机、套利
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称
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
双方都必须在交易所保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
金融期权
分类
履约时间
欧式
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
美式
可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
修正的美式(百慕大、大西洋)
可在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称
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与期权价值的关系
标的证券
与认购期权价值正相关,与认沽期权价值负相关
市场无风险利率
与认购期权价值正相关,与认沽期权价值负相关
到期期限
与认购、认沽期权价值均为正相关
波动率
与认购、认沽期权价值均为正相关
权证
存续期即权证的有效期一般为:自权证上市之日起6个月-24个月
金融互换
两个或以上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定期交换现金流的金融交易
分为
利率衍生工具
以利率为基础工具
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
货币衍生工具
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
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
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
股票期货、股权互换、股票指数期权
信用衍生工具CDS
以基础产品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为基础变量的金融衍生工具
转移或防范信用风险
包括
信用互换、信用联结票据、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
不含:保证金互换
20世纪90年代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类衍生产品
危险来自
较高的杠杆性
信用保护的买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为参考的信用工具
场外市场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
股权联结
利率联结
汇率联结
商品联结
不含:债权
主要由商业银行开发各类理财产品,通常与某种金融价格想联系,投资收益随该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风险管理
策略
风险规避
风险控制
风险分散
风险对冲
风险转移
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
风险补偿与准备金
不含:风险处置
定义
风险是结果对期望的偏离
收益的波动性
不仅包括损失的可能性,也包括对盈利可能性的覆盖
是现代风险计量和管理的基础
风险偏好
战略性的,通常以定性描述为主
具体表现
风险容忍度(与实际风险特征联系紧密)
通常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设定
信用风险评估
信用打分模型
关键:关键变量的选择和各自权重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