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商法绪论
国际商法绪论思维导图,国际商法,又称为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专门研究国际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交易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涉及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学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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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商法概念
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范围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事物关系
国际商法VS国际经济法
共同点
都是调整跨国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
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范围更广泛,它除了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
范围不同
国际商法更多地解决跨国间商法组织本身及其相互间的交易规范更其更多地涉及私法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面更广,更多的是涉及公法范围,因此也可以这么说,国际商法更贴近跨国间商事交易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3阶段
商法和国际商法产生
商法
国际商法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
17-19世纪→国内法
二战后→国际商法体系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包括调整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的公约,条约和协定
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这些公约可以有效取消各缔约国再这些领域的法律冲突
冲突法则的公约,这些公约可以使各缔约国再这些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规则得到统一,为国际商事案例确定准据法
国际条约束力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条约
国际惯例
概念
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采用国际惯例的,应当遵守所采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 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各国国内法
国内法:调整国内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主要包括英美德法日等贸易强国
国际商务判例
指国际法院和一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各国法院所做的有关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具有可参照性和可支援性的典型判决或裁决
四、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
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也叫罗马法系。 该法系首先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你具有法典特征,又称法典法系, 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
分布范围
以法国和德国为主 北欧 亚洲:日本,泰国 北美 非洲
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各国均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治建设完成的标志
司法判决不是主要渊源
主要渊源
成文法
法院组织
各有特色,但基本框架基本相同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分为三级
初审法院
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除了普通法院还有一些专门与普通法院并存。eg.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
英美法系
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
英国,美国和其他过去曾受过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中国香港地区 南非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混合物,还有斯里兰卡和菲律宾 英国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
判例法
两者主要区别
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
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国家将法律分为普通发和衡平法
主要立法途径不同
大陆法系由立法机关制定
英美法系由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判例的形式发展起来
推理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一般到个别
英美法系:个别到一般
五、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发展
step1 1949—1957: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建设
step2 1957—1978:遭到践踏和破坏
step3 1978至今:较为完善的人民司法和检查体系已建立
中国法律制度渊源
01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特别行政区法律
02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03判例
不是法律渊源,在实践中有很大影响
中国的商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破产法》
中国的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高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海事,森林,铁路
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调节制度
着重将进行调解是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一个显著特
两审终审
申诉制度
合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