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马工程教材整理的刑总笔记,五院四系刑总期末考卷面91,总分93,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便于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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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特征
刑法规定的
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
在四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意义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一切犯罪都有)
概念p122
表现人的意思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要有意识和意志,无的话不构成犯罪
睡梦或催眠状态下的举动
不可抗力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到绝对强制下的举动
构成的
受他人暴力胁迫致其意思受到一定影响,但未丧失意志自由,又不符合紧急避险
忘却行为
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故意或过失醉酒使自己陷入无责或限责
刑法禁止性
分类
Ⅰ
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总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禁止实施的行为
作为必须表现为身体的积极状态、动的状态
由人的一系列身体活动组成
不作为
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成立条件
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
产生于一定的事实和条件
属于法律义务
该特定义务的履行以作为为特征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不要求结果一定发生)造成危害结果
先行行为可否包括犯罪行为
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另一重罪中,因此,不需要再评价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不作为
先行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应认为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过失犯罪与过失违法行为都可以作为义务的根据
来源
法律,职务业务,法律行为,先行行为,公共秩序和社会要求
种类
纯正
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eg.遗弃罪
其义务来源只能是法律规定
不纯正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通常应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持有
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
注意
持有是一种状态
不是握有
并不要求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有所有权
并不要求直接持有
是一种持续行为
Ⅱ
实行
符合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
特点
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必备的行为
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不包括偶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非实行
刑法总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指示、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
非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强奸罪中的暴力行为、帮助伪造证据、组织卖淫罪都不是!!
依据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正的构成要件确定的
尚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现实侵害,它本身并不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只有通过实行行为才能对法定结果的发生产生作用
危害结果
广义
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构成要件结果(狭义危害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危害行为引起的、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对于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一定评价意义的损害结果
行为犯造成的结果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造成的结果
间接结果
精神损害
物质性结果
对客体的现实损害
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性
发生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依某种危害结果决定案件的诉讼程序
非物质性结果
Ⅲ
直接结果
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
间接结果(都是非构成要件结果)
由直接结果进一步引起的危害结果
Ⅳ
基本结果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犯罪行为对该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
加重结果
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具备该罪的基本要件,却引起了另一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
结果加重犯
狭义
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
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结果犯的既遂犯
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即直接危害结果
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