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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之物权编知识点,有自己笔记,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物权编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编辑于2024-07-04 09:55:17法考民法之侵权责任编,有自己笔记,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侵权责任编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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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之合同编知识点,有自己笔记,帮助考生梳理了考试的知识点,形成了清晰的知识体系。同时,通过对每个知识点的详细解释和关联,思维导图也促进了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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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之侵权责任编,有自己笔记,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侵权责任编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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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
专题一 所有权
一、物权变动【有因性】

序言

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法定】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2、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意定】取得(善意取得)
(一)给予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买卖、赠与】)的物权变动
1、基本原理
区分原则【物债二分】【合同债权,登记or交付物权】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预告登记【预售】【预售登记是生效的之后失效【不是无效】】
债权消灭【合同解除、无效、可撤销】,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交付【普通动产三年诉讼时效】
动产交付体系框架图
1、简易交付【2】
先占有【有权或无权占有都行】后购买
公示效力较强
2、指示交付【3】【前:所有人与占有人分离】
出卖返还原物请求权
公示效力减弱【占有】
3、占有改定【2】【所有人变成占有人】【先卖后租】

租赁合同生效时【达成合意】,视为动产已交付,发生物权变动
公示效力最弱
(二)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继承
【形成判决】
(三)善意取得【例外】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权处分【1、以自己名义2、处分3、他人(或共有)财产】
1、关于处分
非出租【租赁行为系负担行为非处分行为,发生债权效力】
2、关于他人
3、关于谁的名义
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4、已经完成公示
善意取得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动产中盗赃物、遗失物、埋葬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防止侵占遗失物
(四)动产遗失物【应当返还】
示意图
拾得人义务:返还、通知、保管
拾得人权利
【侵占丧失】
二、共有制度
1、按份共有【内外部关系,重点内部关系中的处分】
内部关系
处分【出卖】
份额【重点优先购买权】
1、对外转让时【不需同意但是要通知(诚信原则)】(继承和遗赠不属于转让,这里也不包括对内转让)】
2、同等条件【镜面规则】【分期付款不是同等,加重负担】
3、转让自由【1、仅请求撤销不支持 2、过时(15日+6个月)视为放弃】
4、多人主张【协商+比例】
共有物【重点善意取得】
1、所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2、同物权变动
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法定】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2、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意定】取得(善意取得)
外部关系
第三人害共有物--连带债权
共有物害第三人--连带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共同共有
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合伙关系(有争议,了解即可)
同居关系
专题二 担保物权【标的物(不动产、动产、权利)、顺序】
序言
一、担保物权的基本原理
序言
1、担保物权本质乃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2、担保物权系从权利、主权利系债权
【主合同和从合同】
以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
区分意义
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消灭,从合同亦随之无效或消灭
3、担保义务是债权效力,担保责任是物权效力【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
【担保物决定担保方式、决定担保规则】
一、担保物权的主从法律关系【债权人与担保权人是一个人】
(一)担保人和债务人合一
不动产中考点:物债二分【房屋只能抵押】
例:
(二)担保人和债务人分离
例:
二、担保的从属性【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独立担保违法无效】
1、效力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范围从属性(强度的从属性)【担保人责任要小于等于主债务人】【过度担保,超出部分违法无效】
三、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尚未清偿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能少】【例外:留置权】
四、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被动】【要有担保物权】【生是我的担保物、死时我的代位物,三金】
五、流押(质)条款【过度担保、权利滥用、该条款违法无效】
【意定担保物权】
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六、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合同相对性】【都是补充责任】

【例如】
二、抵押权【必考】【有抵押无交付】
一、抵押权的设立
(一)不动产抵押权【物债二分】【房屋、土地】
(二)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可能是附条件】有动产抵押权(内部) /+登记(外部)>善意第三人(对抗效力)
【善意取得一定是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不一定是善意取得(可能继受取得
(动产抵押权公示对抗主义框架图)
出租可拍卖
【注意】

二、动产浮动抵押权【标的物:现有的及将有的】
1、主体:商事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2、登记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3、效力:
1、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就算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解决【物权(追及、优先、排他)vs债权】
要求已经登记
四、抵押财产的转让【看抵押合同是否登记】
(一)抵押合同无特殊约定
无需同意但需通知【诚信原则,选择要钱(证明有害可提前清偿或提存)还是要物(追及效力)】
登记簿【1、所有权人 2、他项权利人(物权效力) 3、备注(债权效力登记)】
【抵押权人不能行使物上代位权【被动毁损、灭失才能】
(二)抵押合同有特殊约定【内外有别--看抵押合同是否公开(登记)】
1、禁止转让 2、限制转让 3、征得同意【都合法有效】

五、抵押权的顺位【不同顺位间可约定交换,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内外有别】
(一)清偿顺位和交换顺位【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有内无外)】
(二)顺位升进和顺位保留
六、超级动产抵押权【顺序=>买卖合同之债优先于借款合同之债(因为标的物{动产}来源于买卖合同出卖人)【千年老二<留置权(法定)】
宽限期十日
七、抵押权【任何】的实现
抵押权存续期间/行权时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可变【可能中止等】期间)行使抵押权
八、最高额抵押权
同规则
【一次担保=>n年有效; 一次授信>=随借随还; 一次决策=>只看宏观不看微观】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另有约定除外
九、借新还旧【贷款】

三、质权【还有保管义务】
序言:质押权的体系
一、动产质权
1、关于交付
1、不得约定不交付标的物,约定无效
2、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占有改定,此时质权不生效
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对抗说】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得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5、约定的出质财产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谁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2、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孳息收取权【不是所有权】
处分权
义务:妥善保管、及时行权、质物或余款返还
二、权利质权【主观题】
1、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
2、具体
四、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成立条件
(一)商事留置权之债务人的动产
受让债权并非营业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
(二)商事留置权之第三人的动产
须同一法律关系【如三方的委托监管协议】
【公式效力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