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它旨在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合作。国际公法的主体是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并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被承认的国际法主体,如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可以是国际法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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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
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与范围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区别
国际法渊源的位阶与强行法
国际法的编撰
依形式
依编撰者
依编撰范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一元论
二元论
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联系论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国际法基本原则
概述
主权平等原则
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
保护基本人权原则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主要主体)
国际组织
民族解放组织
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4主权
国家类型:1单一国2复合国3永久中立国 四附属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
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是他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利
以国家代表身份形式的国家代表
绝对豁免原则与相对豁免原则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默示
明示
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方式明示或者默示
国家承认有构成说宣告说
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
国家承认的效果
政府承认
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不可撤回
非正式的承认,不完全的承认,临时性可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概念
国家继承
合并、分离、解体、部分领土转移和独立
政府继承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概述
联合国
联合国的宗旨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促进国际合作
协调各国行动
联合国主要机关
大会
大会的组成
大会的职权
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国一票制
对重要问题,决议需由成员国以2/3多数来决定
安全理事会
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其他六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职权
表决程序
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
五大常任国享有双重否决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联合国专门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
特定领域的全球性专门组织
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
独立法律地位
区域性国际组织
特点
地域性
成员国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政治背景
有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及安全保障,其共同利益解决区域性国际争端的需要
主要区域性国际组织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个人的国籍
国籍的概念
主要为国内法
国籍的取得
出生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加入
申请
婚姻
收养
交换领土
恢复
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国籍的积极冲突
产生原因
负面法律效果
解决途径
中国国籍法主要内容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待遇
引渡
引渡的主体
罪犯本人所属国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原则
政治犯例外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
罪名特定原则
引渡的程序
庇护
庇护的规则
域外庇护
庇护的法律依据
中国的实践
难民
国家领土法
构成
领陆
领水
内水
通洋运河
湖泊
内海水
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
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国际法取得的方式
先占
时效
添附
割让
征服
现在变更领土的方式
民族自决
全民公决
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领土管辖权
领土所有权
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限制
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边界和边界管理制度
边界标志的维护
边民的往来
界河和边境地区的生产生活
边界事件的处理
国际海洋法
概念与发展
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法律地位(内海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基线
领海
概念与法律地位
沿海国的权利义务
领海的无害通过
毗连区
概念及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
概念、法律地位
法律制度
主权权利
管辖权
义务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大陆架
概念和宽度
法律地位
沿海国的权利
其他国家的权利
划界的问题
岛屿、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权
无害通过权
群岛与群岛国制度
水域的划定
南海诸岛的法律地位
公海
概念及法律制度
航行的法律制度
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律制度
公海上制止犯罪的法律制度
各国支持公海犯罪的义务
登临权
紧追权
国际海底区域
开发与管理制度
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法律渊源、法律地位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中国的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
法律渊源及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
条约法
缔结
能力
程序、加入
保管、登记与公布
保留
定义
保留的可允许性
接受与反对的法律效果
生效与暂时适用
遵守与适用
两公约
时间、空间范围及冲突时适用
条约与第三方
条约的解释
解释主体
解释通则
善意通则
整体性通则
通常含义原则
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
无效
自撤销同意时无效
条约自始无效
终止及暂停施行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机关与外交人员
国内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特别使团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馆舍不得侵犯
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通信自由
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国徽
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关系法
领事职务
领馆人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国际责任法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构成要件
可归于国际责任主体的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
免责事由
同意
不可抗力
反措施
与强制性规范一致
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
补偿
抵偿
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国际争端解决法
概念与特征
政治解决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与调停
其他方法
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
司法或准司法方法
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