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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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7-08 17:34:54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XJP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关系,法律基本概念。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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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 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 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即具有追求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区别于情谊行为、戏谑行为等)
是有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的权利义务,区别于当事人从事该行为的动机(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的分类
分类的前提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
单方行为:如订立遗嘱、抛弃动产所有权、代理权授予与撤销、解除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免除他人债务
双方行为: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赠与是双方行为 )
多方行为:需多方意思表示,如决议,可以采取多数决(股东会决议)
有偿行为中的给付可以是金钱、财物、劳务,如买卖、承揽 无偿行为中对方无相应的给付义务,如赠与、无偿委托
在可撤销行为中,有偿行为可能因显失公平可撤销,而无偿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
当事人责任一般有偿行为中行为人的责任高于无偿行为,如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
债权人撤销权时,有偿行为需对方知情方可撤销,无偿行为无需对方知情就可撤销
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效果,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订立合同(给付义务可以是积极的或消极的,权利人享有要求对方履行的请求权)
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变动,如物权行为,包括转移所有权、设定抵押权、质权等
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如票据行为、保证合同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 构成要素
效果意思:表意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意思表示区别于戏谑行为、情谊行为
表示行为:当事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 表示行为可以明示(书面、口头等),也可以默示(行为推定、绝对沉默);但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试用期满不作任何表示视为购买,法定继承人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
意思表示 的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拋弃动产、订立遗嘱(作出成立、死亡生效)
单方行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单方行只需单方意思表示行就可以成立,单方行为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等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代理权的授予、免除他人债务、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公告方式:公告发布时生效,如悬赏
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
有效民事 法律行为
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不同行为 能力与行为效力
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
追认权:追认行为就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相对人
催告权:自收到通知30日内,法定代理人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不知道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通知即可
无权代理
无效民事 法律行为
全部无效
类型
① 无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③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虚假表示行为) (双方虚假表示行为本身无效,但隐藏的行为效力如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就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① 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② 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③ 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④ 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⑤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该合同的履行并非当然的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
行为效力: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不能补正)
财产处理:返还财产,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
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部分无效
①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
②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民事 法律行为
类型
重大误解
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
基于交易习惯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如在古玩市场上交易时,双方都是古玩藏家,对花瓶年代、手镯材质、钱币真假等发生错误认识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就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如把价值200块的保健品以300块卖给75岁以上老人;利用刚满18周岁的学生缺乏经验,诱使其订立1万元预付款消费合同(哪怕该合同价格并没有偏离市价)
欺诈 胁迫
一方欺诈、胁迫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方欺诈、胁迫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导致对方错误认识 胁迫:导致对方内心恐惧
法律后果 ——可撤销
撤销权的主体:并非所有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一般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如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害的一方、被欺诈或被胁迫的一方
撤销权的 行使期限 (除斥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的后果
一旦被撤销,行为自始无效,与无效行为的后果一样: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责任
不撤销则是有效行为
一个行为只要有无效情节,直接无效,不可能是可撤销的,如一个6岁的孩子被骗购电脑一台
附条件、附期限 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要求
① 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 须是不确定的事实;③ 须是双方约定的条件,而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 ④ 条件须合法;⑤ 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分类
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即“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如明天下雨,买卖合同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即“消灭条件”,条件成就时行为归于无效,如检验不合格,买卖合同终止
对当事人恶意的规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
与附条件的区别
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而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
分类
附延缓期限(始期)的法律行为:如1个月后生效
附解除期限(终期)的法律行为:如1个月后终止
代理
代理的概 念与特征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内部关系(代理权的来源)
两种类型:① 法律规定-法定代理;② 委托授权-委托代理
授权的行为:基础关系,如劳动关系、委托合同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外部关系(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可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
部分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代理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申请专利
不可代理
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如恋爱、交友
事实行为,如侵权、创作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
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即隐名代理,也是代理的一种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作意思表示
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相关 概念的区别
代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 法人的行为
代理: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传达: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实地转述给对方当事人的事实行为(并非意思表示)
代理vs传达
代理是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传达是事实行为
代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传达人没有行为能力要求
身份行为不可代理,但可以借助传达人传达相关的意思表示
代理vs委托
当事人不同: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
名义不同: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实施行为
事务不同:代理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限于
代理vs行纪
名义不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因而所订立的合同只约束行纪人和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名义,因而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是否有偿:行纪一定是有偿的;代理未必
委托代理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中,代理人是经过授权的,只是不正当地行使代理权,并非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与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表面上看具备代理的一般特征:代理人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实质上没有代理权
类型:根本无权、越权代理、逾期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判断:以谁的名义-被代理人;是否有授权-没有
不适用代理,也不构成无权代理: ① 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如恋爱、交友;② 事实行为,如侵权; ③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无权代理 = 狭义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但没有达到让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程度
法律后果—— 合同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
追认权:追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则不发生
相对人
催告权:自收到通知30日内,被代理人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通知即可
未被追认 的后果
善意相对人
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恶意相对人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合同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的前提仍然是代理人无权代理,而非有权代理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并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并非因为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
客观上存在表见事实(权利外观),也就是让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证据:通常如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以及长期的交易习惯等
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后果: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须为此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保护的对象不同 在构成表见代理时,选择题可选项包括:无权代理、有效代理、合同有效(唯独不能选有权代理)
诉讼时效 制度
诉讼时效 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一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特点:抗辩权产生
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权利人仍有权起诉
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是债务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证据作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也不能协议变更或限制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法院能否主动审查: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法院应主动审查除斥期间
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产生抗辩权,但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归于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民法典:①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③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司法解释:①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②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③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诉讼时效 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诉讼时效:4年
涉外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 的起算
一般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起算点
①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③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其他规定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②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③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时效的 中止和中断
中止
暂停计算,已经计算的仍然有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 包括:① 不可抗力;②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后果:诉讼时效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止只能发生在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消除后 + 六个月 = 时效届满
中断
重来,已经计算的归于无效
权利人主张权利
主张的对象: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
方式
起诉和类似起诉的行为:如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 电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
直接主张
口头或书面、信件或数据电文均可(需到达对方)
公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该当事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
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义务人承认义务: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或分期履行、提供新担保、部分履行等
其他情形
①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② 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
③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两个债权
④ 债权转让的,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的,从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