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几类主要的典型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担保,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基本理论。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4-07-08 17:35:49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XJP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关系,法律基本概念。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可以收藏一下!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可以收藏一下!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概述。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XJP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关系,法律基本概念。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可以收藏一下!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可以收藏一下!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概述。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 基本理论
合同编的 适用范围
“合同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交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原来《合同法》规定绝对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现在《民法典》规定根据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如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夫妻间的忠诚协议等
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名称和具体规则
无名合同在适用“通则”中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适用最接近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
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交付才成立
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质押合同
合同相对性
基本原则
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涉他合同中的 合同相对性
第三人享有权利(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负有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原则上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例外: (在向第三人履行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①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②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合同相对性 原则的例外
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
代位权(直接起诉):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撤销权(诉讼撤销):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
单式联运合同:签合同的承运人与损失发生该区段的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与承诺
合同订立的简单程序:要约人—受要约人
复杂程序: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
要约
要约vs要约邀请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明确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要约的效力
生效
对话方式:对方知道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到达对方时生效
撤回(生效之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生效之后)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的要约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承诺期满未作承诺、要约被撤销、要约被拒绝、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变更
实质性变更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
后果: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非主要条款的变更
后果: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内容以承诺为准
合同主要条款: 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确定了 承诺期限的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未规定 承诺期限的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生效
承诺一般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不能撤销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迟延与迟到
迟延 (迟发迟到)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迟到 (非迟发迟到)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合同成立的 时间与地点
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书面合同
同时签字: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异时签字: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要式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补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签书面合同,当事人未签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认定格式条款时,不因以下原因而认定不属于格式条款 ↓
① 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该约定无效)
② 合同是第三方起草的合同示范文本
③ 合同没有实际重复使用
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提醒注意与说明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格式条款的无效
具有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专门针对格式 条款的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不具备以上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前提: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
时间: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行为:不诚实信用
结果: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具体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況
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比较
合同的效力
有效
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单独订立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双方虛假表示行为)
可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第三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第三方欺诈,必须对方知情方可撤销)
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已成立未生效: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约定不明确 时的履行
顺序:协议补充 → 按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 按合同编规定
价款/报酬不明确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动产:卖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电子合同的履行 ——交付时间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 区分标的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履行 涉及第三人
向第三人履行和 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相对性原则
注意向第三人履行突破相对性原则的情形
突破相对性的条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后果: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担保权也一并转让,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列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
① 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
与债务有关
② 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
③ 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
④ 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
与财产有关
⑤ 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
⑥ 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
与债务人有关
⑦ 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债权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就会产生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按份债权: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
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
债权人/债务人份额难以确定的, 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之债
连带债权: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连带债务: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
连带债务的处理
内部关系
份额划分: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视为份额相同
内部追偿: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连带债务因部分债务人 的原因而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混同):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双务合同履行中 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主张当事人:双方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主张当事人:后履行一方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主张当事人:先履行一方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①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 丧失商业信誉
④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
及时通知对方,对方若 ↓
① 提供担保:在先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② 不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先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① 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是同一个双务合同中 ② 应当根据具体的履行顺序来判断是何种抗辩权 ③ 抗辩权只能是相应的抗辦,对抗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部分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关于变更还是解除合同: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① 情势变更包括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 ② 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有重新协商的义务 ③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解除
合同的保全 (债的保全)
代位权
行使条件
两个债权都合法
两个债权都到期
例外: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不可代位行使的权利
基于家庭关系: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
基于社会关系: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基于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
必须诉讼: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原告) (第三人) (被告)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债选低者)
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法律后果: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额度内消灭
撤销权
行使条件
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无偿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恶意)损害债权人债权,方可撤销
不合理低价:低于市场价格70%;不合理高价:高于市场价格30% 但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该70%、30%的限制
撤销权的行使
所有撤销权的行使,结果都是恢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当事人的地位: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 (原告) (共同被告)
管辖法院:债务人/相对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必要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必要费用”
法律后果: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概述
担保方式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留置:法定担保
金钱的担保——定金
担保的无效
无效情形: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公益法人)
例外
公益设施担保的例外: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或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越权担保,原则有效,除非相对人恶意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欠缺对外担保的决议
公司作出对外担保的有效决议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但以下情形下,公司不得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即便未作出有效決议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①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②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③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②、③两种情形不适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对上市公司 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相对人想要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必须拿出证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
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
①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一般公司:未经决议原则上不承担,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保函有效)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保函外的,原则不承担,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未经授权原则上不承担,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公司提供担保:未经决议/授权,原则上不承担, 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金融分支机构保函有效)
借新还旧的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新贷担保人应承担责任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 新贷担保人一般不承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 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新还旧,新贷的担保人原则不承担, 只有知情才承担;物保继续,新贷优先
保证
保证人条件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例外: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性质:要式合同(书面形式)、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保证合同认定
书面保证合同(当事人:保证人+债权人)
主合同订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第三方提供的承诺文件
有担保的意思,认定为保证 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认定为债务加入 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按保证处理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必须明确约定,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即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其保证方式转换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与 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连带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行使保证权,则保证人责任免除
保证期间的长度
保证期间:解决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的诉讼时效:3年
确定保证人一定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存在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保证类型及 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从对保证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
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合同变更与 保证责任承担
债权转让
通知保证人,保证人继续承担
例外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只对原债权人承担)
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或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债务转让: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除非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务加入:保证人责任不受影响
债务加重:保证人按原数额承担,除非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务减轻:按减轻后的承担
债务延期:保证人按原期限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保证人承担责任以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债务人也放弃时效抗辩
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共同担保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保证人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连带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按份责任
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与债权人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
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必须先主张物保,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任意选择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一个担保人追偿
定金
性质:实践合同,(定金条款)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定金与合同效力: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定金条款不生效,但合同生效)
数额: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罚则: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
适用
定金本身的 适用规则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双方都根本违约,任何一方主张适用定金,法院不支持;一方根本违约,轻微违约的一方可主张适用定金
合同部分履行的,未履行部分可适用定金;若部分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可适用全部定金(部分违约,按比例适用)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不能要求同时适用
定金与赔偿损失: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规则:定金 + 赔偿失 ≤ 损失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区别
合同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化
合同转让:主体变化,内容不变
债权转让
达成协议就生效,担保人继续承担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条件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不可转让的债权:法定、约定、债权性质不可转让(劳务、赠与、委托等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
达成转让协议:债权人(让与人)与第三人(受让人)达成协议——转让生效
通知债务人
通知——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
不通知——转让本身是有效的,但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不发生消灭债务的效果,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继续履行债务
效力
对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抗辩延续: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定抵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②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增加对费用: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的多重让与
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根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所谓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是指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
当事人采用邮寄、通讯电子系统等方式发出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邮戳时间或者通讯电子系统记载的时间等作为认定通知到达时间的依据
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转让)
必须债权人同意才生效;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债权债务全部转让之后原当事人从合同中退出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效力: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
无需债权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无需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的终止
清偿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代物清偿 以物抵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合同标的清偿给债权人
代物清偿是实践合同,在债务人交付替代物后,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同时原债务消灭
以物抵债协议
成立就生效,债务人履行后,原债务消灭
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或以物抵债协议
抵销
法定抵销 (单方抵销)
条件
当事人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
双方债务的给付品质、种类相同
对方债务已到期 主张抵销一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方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发生抵销效力)
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不可抵销的 债务包括
① 法律规定不可抵销,如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② 当事人约定不可抵销
③ 根据债务性质不可抵销,如劳务、不作为债务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
抵销权是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即产生效力,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定抵销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定抵销的效力: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约定抵销 (协商一致)
提存
提存的前提: 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 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 = 向债权人履行
对债务人 的效力
债务人的债务免除
债务人负有通知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对债权人 的效力
提存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
提存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否则扣除提存费用,收归国有(5年期间是除斥期间)
提存标的物的取回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如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公司合并
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免除是单方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表示就产生效力,只是赋予债务人拒绝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及时拒绝,免除就不生效力
解除
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权和 附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权即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该事由发生,解除权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
附解除条件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自动解除,不需要当事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就解除
法定原因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先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解除权人
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有解除权
其他原因:只有守约方有解除权
双方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不定期租赁、不定期保管等
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双方随时解除
承揽合同:定作人随时解除
货运合同:托运人随时解除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除斥期间)
有规定/约定,则按规定/约定
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
合同解除的时间
通知方式
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需对方同意,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诉讼或仲裁方式: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然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责任
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合同生效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届期违约: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 继续履行(实际履行) ② 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減少价款或报酬等) ③ 赔偿损失;④ 支付违约金;③ 定金
实际履行
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必须履行,不存在例外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存在例外
①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 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非金钱债务存在上述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也有终止权)
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预见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谓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是指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通常会预见到的损失
违约金
违约金与损失数额相当,直接支付违约金
数额的调整
低于损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
过分高于损失(超过失的1.3倍):请求适当減少
适用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
迟延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还需履行债务
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的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包括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等
政府行为,如禁运令
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债务人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几类主要的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一物多卖合同 的履行顺序
一物多卖一般而言所有的合同都有效
普通动产: 交付所有权转移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①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
②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③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交付在先 ↓ 支付在先 ↓ 成立在先
机动交通工具: 所有权交付转移,登记对抗
交付与登记不一致 → 交付优先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①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②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③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④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交付在先 ↓ 登记在先 ↓ 合同成立在先
风险转移
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交付转移
公式:买卖合同 + 交付 = 风险转移
动产交付 的一般规则
对交付的时间地点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由第三人运输,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交付
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买卖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一方违约在先:违约方承担,包括出卖人交货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收、买受人违约不领取
标的物 的检验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检验期长短: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卖合同 解除规则
主物与从物:主物解除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不然
标的物为数物:一物解除效力不及于他物,但一物解除他物价值明显受损的除外
分批交货:一批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批次,但配套使用除外
特种买卖
试用买卖
特点: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选择买或不买
视为购买的情形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者对标的物进行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的
分期付款买卖
界定:至少分三次付款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合同总价款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 ↓
① 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退还已收价款,但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② 要求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销售广告 及宣传资料
一般性质:要约邀请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是要约 ↓
① 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② 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③ 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即便没有写入合同,仍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商违反就构成违约
预售合同效力: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法定解除权
买方单方解除权 (卖方根本违约)
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②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③ 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 出卖人导致超过约定或法定的办理所有权登记期限1年仍不能登记
出卖人单方解除权: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 担保贷款合同的关系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赠与合同 (双方行为)
性质
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撤销
任意撤销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例外
①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② 经过公证的赠与
对于上述“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法定撤销
无论赠与财产权利是否已转移,无论是否具有公益性质或经过公证,只要具有法定情形,都可撤销
法定情形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
撤销权的行使
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
赠与的法定解除 (穷困抗辩)
条件: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履行赠与义务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结果: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要求返还,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责任
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以下情況下需承担责任 ↓
①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②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 vs自然人借贷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借款使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利息 问题
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支付利息期限不明的处理(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
① 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间借贷合同
合同生效的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实践合同(交付成立)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其他民间借贷: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效力
有效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企业名义借贷实际用于个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个人名义借贷实际用于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担保
按借贷关系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似偿还债务
利息
没有约定,全部视为无息;约定不明,区分处理
自然人借款:视为无息
其他民间借贷:结合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利率
上限: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逾期利率
有约定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上限的有效
未约定, 分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参照当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约定了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息:逾期按借期利率计算
违约金、逾期利息、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
租赁合同
合同形式 与期限
期限最长20年,超出部分无效,但可多次续订
6个月以上租赁应签书面合同,否则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定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按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出租人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如果出租人不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減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
支付租金
支付期限:支付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依《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每届满一年支付一次,剩余不足一年的,返还时一并支付
未按期支付:催告,合理期限不支付,则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如装饰装修):需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承租人转租问题
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享有解除权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有效(两个租赁合同)
转租的情况下,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消灭出租人的解除权,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买卖不破租赁 (适于所有的租赁合同)
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在先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的出售
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通知
一般:出卖之前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
拍卖: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责任: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要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同住人继续承租的权利: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生前与之共同居住或共同经营的人,有继续承租权
融资租赁合同
性质: 三方、书面合同
出卖人
出租人(买方)
承租人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由出卖人承担,但出租人选择或干预的除外
标的物导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①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②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③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④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租期届满, 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依《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归出租人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建设工程合同
概述
合同的无效 及后果
无效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例外: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后果: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 的分包转包
有效:经发包方同意,非主体工程、分包一次给有资质的单位
无效
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
主体工程分包
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
分包之后的再分包
所有的转包(即便经过发包方同意)
责任: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合同
发包人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人依法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性质:委托合同
承包人垫资的 垫资及利息
有约定按约定,但利息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没有约定,垫资按工程欠款处理:没有约定利息(垫资期间)视为无息,但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发包方违约)
竣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合同的解除
发包方解除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方解除权: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工程款 的结算
结算依据
招标订立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款 优先权
行使条件: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性: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限制:不能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项的消费者
范围: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期限: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约定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揽合同
承揽人
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成果
承揽人未经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无需赔偿
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此承担责任
定作人
单方任意变更、解除权
无需理由,单方行使,承揽人不可继续履行
由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予以赔偿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定义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是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有偿的贸易行为
比较
区别
以谁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委托:委托人(隐名代理除外)
行纪:行纪人,因而合同直接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生效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委托:委托人负担,且应当预付
行纪:行纪人自负,另有约定除外
报酬
委托:有偿或无偿(有偿委托若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仍应付相应报酬)
行纪:有偿行为(部分完成的部分支付;未完成,不支付)
自买与自卖
委托:属于自己代理,滥用代理权
行纪:除非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否则行纪人有权自买自卖并有权收取报酬
相同
行为内容:委托人决定
亲自完成义务:原则上都应当亲自完成委托事务,转委托需经委托人同意,紧急情况为委托人利益除外;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得利益归属:归委托人
委托合同受托人 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委托:有过错就应当赔偿
无偿委托: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赔偿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旅客单方解除权: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合同
托运人单方变更、解除权(货交收货人之前)
单式联运的连带责任
对货物毁损灭失,无过错责任,但以下三种不赔 ↓
① 不可抗力(运费:未收不收,已收退还)
② 货物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③ 托运人、收货人过错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概述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专利权、技术秘密,还可以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关于改进技术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