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公开交易,股票的发行,证券法律制度概述。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4-07-08 17:37:49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XJP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关系,法律基本概念。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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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概述。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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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 制度概述
我国《证券法》的 适用范围
证券的类型
发行与交易 都适用《证券法》的
股票
普通股
优先股
公司债券
一般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附认股权公司债券
存托凭证
仅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的: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存托凭证的 法律关系
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公司)
托管人 (境外)
持有基础证券
存托人 (境内金融机构)
签发存托凭证 向持有人分红、派息等
存托凭证持有人 (境内投资者)
通过存托人 行使基础证券权利
当事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别管理
证券的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界定
对象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人数标准: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目前股票公开发行已全面推行注册制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市场
分类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二级市场即交易市场
发行 交易 公司——股东——投资者(股东)
股票交易市场
交易所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
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
其他市场(如区域性股权市场)
各市场 特点与要求
各市场基本特点
交易所市场
上交所、深交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北交所: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场外市场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集中交易)
区域性股权市场(非集中交易)
三大证交所和新三板 构成我国公开证券市场
北交所
在北交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发行主体
存量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的挂牌公司
新增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对象:合格投资者
发行条件
积极条件
①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況良好
③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 依法规范经营
消极条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行程序
适用注册制:公开发行申请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
全国中小企业 股转系统(新三板)
① 新三板分为基础层、创新层
② 新三板对投资者有资质要求(合格投资者)
③ 交易机制可以采用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和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区域性股权市场
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如各地的产权交易所;主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禁止性规定如下 ↓
①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②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③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④ 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⑤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⑥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证监会负责;审批、核准、注册、备案、监管等职能
行业自律
中国证券业协会(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会员是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
负责公开发行和证券上市交易的审核
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决定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对重大异常交易账户限制交易等措施
负责对会员自律管理,会员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负责对上市公司自律管理
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负责对挂牌公司自律管理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概述
信息披露的分类
披露的内容是否为 法定必须公开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
自愿信息披露
自愿披露的信息也需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
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
客观信息(硬信息、历史性信息)披露
主观信息(软信息、预测性信息)披露
自愿信息披露与软信息披露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要求
实质原则与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形式要求: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董监高的信息披露职责还要求: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的内容
首次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个月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6个月,从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签署意见并 保证真实性的主体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
电报稿预先披露: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披露:发行人发行股票前应在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的披露时间
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上年年报:4.30 半年报:8.31
临时报告:但凡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当然属于内幕信息
但凡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上涨或下跌(重大、重要、主要)
0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0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03.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0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0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0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07.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0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09.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管理
上市公司 的职责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平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披露方式合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董、监、高的 信息披露职责
签署意见
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董事、监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保真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与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结合:董事、监事、高管无法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有异议,应当在公司内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行政责任免责必须投反对票);若投了赞成票后,又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构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照样要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披露职责
主动告知与配合义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事件信息及时披露 (基本确定或已有影响时)
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 ↓
①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及时: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前期披露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①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投资者保护
区分投资者类型
区分标准: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一定条件下可互相转化)
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上述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资者提供信息与证券公司拒绝服务的义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拒绝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举证责任倒置: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不限于诉讼,还包括调解等),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资者保护机构
代理权征集: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证券纠纷调解:证券纠纷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证券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普通代表诉讼需在法院登记明示加入);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特别代表诉讼,默示加入,明示放弃)
先行赔付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与转让
类型
非公众公司
非公开发行或转让,累计股东 ≤ 200人(非公众公司)
定向发行或转让,累计股东 > 200人(非上市公众公司)
股票在新三板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
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北交所上市)
定向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证券法》上的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非公众公司
未公开发行或公开交易
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挂牌公司
不挂牌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因股票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 或者股票公开转让,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
注册
非公众公司
定向发行或转让
发行或转让后股东人数 ≤ 200人
无需注册
发行或转让后股东人数>200人 因转让又在3个月内降至200人除外
需注册
申请公开转让
股东 ≤ 200人的公开转让
无需注册
股东 > 200人的公开转让
需注册
非上市公众公司
定向发行
发行后股东人数 ≤ 200人
无需注册
发行后股东人数 > 200人
需注册
上市公司
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需注册
发行新股
需注册
定向发行或转让200人以内、 200人以内公开转让都无需注册
非上市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发行情形: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需注册
特定对象 的范围
① 公司股东
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③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第③项合计不超过35名
发行方式限制:不得采用公开路演、询价等方式
发行 程序
内部决议:董事会拟订方案、作出决议 → 提交股东会表决(增资,特别表决事项)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公司前10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发行,连续12个月内发行未超过总股本10%且总额不超过2000万的,无需提供证券公司推荐文件和法律意见书
定向发行后股东 > 200人,需证监会注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至少50%,剩余数量12个月内发行完毕(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定向发行后股东 ≤ 200人,无需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条件
共同条件 (无论哪个板块)
①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③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具体条件
时间
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管理规范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持续经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②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③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④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无违法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程序 ——注册制
注册流程
董事会提出方案 → 股东会批准 → 保荐人保荐 → 向证交所申请 → 证交所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审核意见
→ 不同意,终止发行上市 → 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 审核同意,向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 证监会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予注册 → 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予以注册 → 1年内发行人发行股票
特殊情况,撤销注册
注册程序
① 内部表决:董事会就发行做出决议后,提请股东会表决批准
② 提交申请文件: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③ 预先披露申请文件: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④ 证券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审核意见
⑤ 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⑥ 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⑦ 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持续符合发行条件,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⑧ 重新申请:交易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定价与配售
定价与配售方式
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并进行网上配售
直接定价
首次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网下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得直接定价
② 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还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③ 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原则上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询价方式
有效报价
采用询价方式,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公开发行数量 ≤ 4亿股,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少于10家
公开发行数量 > 4亿股,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少于20家
网下发行数量
在主板上市的
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 4亿股,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
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 4亿股或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在科创板、 创业板上市的
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 4亿股,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 4亿股或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
申购要求
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但获配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配售数量与比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超过35名;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
持股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老股转让
条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价格:老股转让价格与公司发行股份价格相同
后果: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欺诈发行股票 的回购责任
适用情形:发行人存在欺诈,股票已发行并上市;但如果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可不适用
责任性质
责令回购:证监会以责令回购决定书方式要求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被责令主体履行回购决定,主动消除或减轻欺诈发行危害后果的,证监会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回购股 票范围
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下列股票不纳入回购范围 ↓
① 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
② 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
③ 投资者知悉或应当知悉发行人有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
与民事责 任的衔接
被责令主体拒不按回购决定制定回购方案的,投资者可依据责令回购决定内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
投资者对被责令主体制定的股票回购方案有争议或要求被责令主体按回购方案履行回购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取得生效判决、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 发行新股
条件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共同条件
积极条件
①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③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⑤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消极条件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①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②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③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④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④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 募集(增发)的特殊条件
① 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增发还应当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连续3年盈利与最近3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同,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必须连续3年盈利
② 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上市公司配股 的特殊条件
配股除了应当符合前述共同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①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50%
②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定向增发)条件
无需满足发行新股的共同条件
发行对象、 认购条件
①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境外战略投资者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② 认购的股份6个月内不得转让;以下主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战略投资者
③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
确定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特殊定向”(发行对象全部为“关联人”)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关于定价基准日的确定
一般:定价基准日是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特殊定向”: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所谓“特殊定向”,即发行对象全部为“关联人”,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①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告日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
① 本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② 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③ 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禁止条件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①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② 最近1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③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开谴责
④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 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程序
基本流程:董事会决议 → 股东会批准(特别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保荐人保荐 → 证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 公司发行 → 证券公司承销
规则
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
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回避;对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决议,应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适用简易程序)
保荐人保荐: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证交所审核、 证监会注册
普通程序
证交所审核: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简易程序
前述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适用简易程序
证交所审核:交易所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未完成的,本次发行批文失效
发行股份
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发行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股票公开发行 的承销与保荐
承销
承销方式
代销、包销;承销团承销:3家以上证券商组成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未自行销售的以及配股,只能代销
承销限制: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超额配售:发行人可以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主承销商可以按同一发行价格额外发售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数量15%的股份(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15%),超额发售部分一般按延期交付处理(投资者先付款,延期交付股票);在股票上市后特定时期内,主承销商有权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按发行价格增发股票,以分配给超额发售部分的认购人
承销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保荐
法定保荐的情形
需保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证券公司
职责义务
职责:发行过程中的尽职推荐和审慎核查;发行人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的持续督导
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核查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撤销注册时,与发行人连带承担返还价款的民事责任
发生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时,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优先股的 发行与交易
发行的 基本原则
发行主体
仅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
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发行价格: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发行数额限制: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利润分配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司章程应规定 ↓
① 固定股息率
② 有可分配利润必须向优先股分配
③ 本年度未足额分配的利润累积到下年度
④ 优先股分配利润后无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交易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且不能超过200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且不能超过200人
回购、收购 与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上市公司收购时,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持股数额 计算处理
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
① 认定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规定、关于重大事件的认定,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计算5%股份比例
② 触发要约收购义务(30%的持股比例)时
③ 认定持股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发行的条件
基本条件
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②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③ 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④ 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禁止条件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
①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 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⑤ 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⑥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⑦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⑧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特殊条件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① 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② 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③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同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注册后不再符合本条第①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禁止条件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
除前述一般禁止条件以外,还包括 ↓
①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股票的公开交易
上市与终止上市
上市
上市申请: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境内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① 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②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③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⑤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中,市值及财务指标的相关规定,要求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最近一年利润都是正数) ↓
① 最近3年公司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②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
③ 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终止上市
主动退市
情形
主动申请退市/转市
股东会决议双2/3以上: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因要约收购或公司回购,导致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不具备条件而退市
上市公司因合并,不再具有独立资格被注销,或股东会决议解散实施的退市
后果
主动退市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就可以终止上市
主动退市不一定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选择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作出其他安排
主动退市的公司也可以重新申请上市
强制退市
情形
重大违法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如公司首发并上市存在欺诈发行的,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被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交易所即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其他:如不满足交易标准等强制退市;包括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标准导致的强制退市
程序
强制退市两部曲:退市风险警示(*ST) → 终止上市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不意味着一定被退市,如果情况继续恶化就可能被退市
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是退市前的缓冲阶段,此时股票冠以“退市”标志
主动退市的公司和交易类强制退市的公司都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后果
强制退市公司应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而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不得向本所重新申请上市
场内交易与结算
股票场内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9:15-9:25集合竞价;9:30-11:30、下午1:00-2:57连续竞价;2:57-3:00收盘集合竞价
大宗交易:一般交易数量和金额比较大;包括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
做市商交易: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北交所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机制
证券结算
清算、交收属于一笔证券交易不可分割的部分,只有清算、交收完成,一笔证券交易才真正完成
证券结算的原则:二级结算;中央对手方和净额结算;货银对付和担保交收
股票中央存管和中央登记
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目前,境内主要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挂牌、退板、转板
挂牌 ——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
股东人数没有超过200人,由新三板自律管理;超过200人的挂牌需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满2年,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退板:在新三板终止挂牌交易
转板:同一交易场所高、低板块的转换及不同交易场所之间转换
公司债券的 发行与交易
公司债券的 类型与发行
类型
普通公司债券(不能转换为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股票——可转债)
附认股权的公司债券(债券 + 认股权)
发行
公开发行
面向专业投资者
面向普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只能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司债券发行 的一般规定
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
债券类型: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销售方式: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面向专业投资者、面向普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应当面向专业投资者,每次发行不超过200人
转让: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公开交易(在证交所或全国股转系统);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但应当面向专业投资者,转让后持有本次发行债券的专业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开发行
条件
基本条件
① 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 盈利情况: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④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仅能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面向普通投资者公 开发行的特殊条件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 ↓
① 三年无违约: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 近三年利润: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③ 已发行债券: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④ 净资产: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⑤ 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①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债券募集办法所列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需经债劵持有人会议决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程序
交易所审核:发行人股东会表决通过(一般事项),制作注册申请文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
证监会注册: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行
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及时更新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交所备案
非公开发行
对象:应当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方式: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备案: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但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且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专业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债券发行中 的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披露内容: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期报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容披露
董监高的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重大 事项 披露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影响对债券还本付息) ↓
0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0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0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0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05.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0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0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0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0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持 有人利益保护
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 ↓
① 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② 公司债券期限1年以上的,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担保机制:一切可能的增信、偿债保障机制,包括自己提供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商业保险、限制发行人债务及担保规模、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等
受托管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
① 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资信,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 监督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③ 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追加担保,申请法定机关财产保全
④ 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持有人参加诉讼、破产程序等
债券持有人会议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或有人提议召开
以下情形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未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 ↓
① 拟变更与债券持有人有关的重要内容,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等
② 公司已不能清偿: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③ 影响清偿能力的:保证人或担保物等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④ 公司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分立、解散、破产、被托管、债务重组
⑤ 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
发行条件
基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适用前述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可转换为股票,应当符合发行新股条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上市公司存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消极条件,也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条件: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依据
消极条件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债 ↓
①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 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劵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存在这样的情形也不得公开发行普通公司债券
发行对象与利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和发行对象
转让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应当在证交所或新三板进行交易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转股
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转股价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公开发行,不能涨价)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非公开发行,不能降价)
价格向下 修正的要求
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
① 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会表决时,持有该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转股禁售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 收购和重组
上市公司 收购概述
上市公司 收购的概念
核心:取得实际控制权——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 的含义
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通过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人选
通过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 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一致行动 人的界定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情形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人中 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被收购公司
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
信息披露义务:持股30%以下的收购人应履行持股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按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且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相关规定的收购人应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买卖限制:收购人在作出公告后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上市公司收购 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 ↓
① 现金;② 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持股权 益披露
上市公司 收购过程
持 股 5%
场内收购 协议收购 场内收购 +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至少5%
持 股 30%
强制要约收购 = 30%,可部分要约 > 30%,必须全面要约
持股 超75% 或90%
大股东披露和 权益变动披露 (慢走规则/台阶规则)
场内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集中交易方式)
首次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
① 向证监会、证交所书面报告;② 通知该上市公司;③ 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持续披露(场内交易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每增加或者減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投资者的通知与公告义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慢走规则的后果:违反前两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协议收购:以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收购人应该在该事实发生(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此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超过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和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特殊原因导致披露: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权益披露 的内容
权益变动披露的公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
① 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② 持有的股票名称、数额
③ 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④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要约收 购程序
要约收 购介绍
场内收购:5%披露 + 暂停;1%披露 协议收购:5%及以上 场内收购 +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至少5%
持 股 30%
强制要约收购 > 30%,必须全面要约 = 30%,可部分要约
提示性公告
预定收购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
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要约收购的(包括主动要约、强制要约)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
① 收购人情况;收购决定与目的;被收购公司名称、股份种类、预订收购数量和比例、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度、来源、资金保证或其他支付安排;要约条件:收购期限
②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③ 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④ 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⑤ 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要约公告和 竞争要约
公告前取消(要约撤回):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但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要约收购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要约不可撤销: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需及时公告,载明具体的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但要约变更不得有以下情形 ↓
① 降低收购价格;②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量;③ 缩短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至少保证15天),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要约对象与价格
要约价格
最低限价: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低价说明: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其合理性等情况
要约对象: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预受要约 (预备出售)
预受要约的性质:在收购期内,同意接受要约并不是承诺,而是预受
预受要约的撤回: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撤回;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撤回前的限制: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如果股东未撤回预受,不得转让
总结:要约(期满前15日内不可变更,出现竞争要约除外);预受(期满前3个交易日不可撤回)
预受情况披露: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要约期满
部分要约: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全面要约: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不按约定收购的后果: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因收购导致公司 不符合上市条件
收购剩余股份的义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被证交所依法终止上市,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足25%;或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不足10%
强制要 约制度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协议收购超过30%的 (>30%)
符合免于要约的: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
不符合免于要约的:必须向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的要约;否则30日内减持到30%或以下
收购恰好30%的 (=30%)
停下来不继续收购,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继续增持股份,应采用要约方式,但允许其部分要约(可以选择部分要约或全面要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的除外)
豁免情形
免于以要约收购 方式增持股份
实际控制人未变化: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重组获同意且3年不转让: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免于向被收购公司 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国有资产管理所致: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股份回购所致: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新股发行,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达到30%一年后,年增持不超过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锁定期:完成之日起6个月)
50%后增持,不影响公司上市: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金融机构承销、贷款所致: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继承所致: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履行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特殊类 型收购
协议收购
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签订收购协议——股份过户完成
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除外
管理层收购
收购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董、监、高存在公司法182-185条规定情形或者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收购方式:包括间接收购
被收购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占1/2以上
聘请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收购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间接收购
权益披露: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应按规定进行权益预警披露
遵循强制要约规则:间接收购也应当遵循强制要约收购规则;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以下,并于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其控制的股东继续增持的,应当采用要约方式,除非按规定豁免
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 的概念与方式
概念和类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类型:普通重大资产重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
其他方式
①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②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③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对外捐赠资产
不包括:按照发行文件内容,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公司的一般经营行为)
普通重大资产重 组资产界定标准
总资产标准
交易资产总额/总资产 ≥ 50%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营业收入标准
交易资产之营业收入/营业收入 ≥ 50% 且 > 5000万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标准
交易资产净额/净资产 ≥ 50% 且 > 5000万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计算要求
① 针对同一项目有不同计算标准的,按较高标准计算
② 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两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③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额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特殊重大资产重组 ——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的界定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36个月内
资产总额标准
购买资产总额/资产总额 ≥ 100%
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营业收入标准
购买资产之营业收入/营业收入 ≥ 100%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净资产标准
购买资产净额/净资产 ≥ 100%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发行的股份标准
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股份 ≥ 100%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特殊标准: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上述四项量化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借壳上市的特殊要求
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②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及证交所的条件等
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④ 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
概念
视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行为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一般要求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发行价格限制
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
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特定对象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
一般情况
12个月不得转让(一般股东)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殊情况
36个月不得转让(控股股东等)
①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③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构成借壳上市
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需承诺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股份
除收购人及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即拟注入的资产中的其他股东),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重大资产 重组的程序
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会表决
特别表决事项:上市公司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外,其他股东投票情況应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发行股份:上市公司实施特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证券欺诈的 法律责任
虚假陈 述行为
界定与类型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进行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记载:披露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
误导性陈述: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对应当披露的重大或重要事项未披露
此外,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一般而言,虚假陈述针对的是硬信息披露;但软信息(预测性信息)披露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分类
目的 不同
诱多型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目的在于让投资者投资追涨
诱空型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目的在于让投资者卖出证券甚至空仓
主体 不同
积极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保荐人、专业服务机构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虚假陈述
消极信息披露人虚假陈述:上述人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报道的工作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积极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消极信息披露人承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民事赔偿责任
虚假陈述的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主体范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监高 证券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有过错的;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
不予处罚情形: 未参与或非主要人员及时报告
明确反对: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客观未参与: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非主要责任人员及时报告: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交所、证监会报告的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 处罚情形的认定
①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② 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③ 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④ 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 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 责任性质
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虚假陈述,原告可以直接起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或者发行人在赔偿以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达成协议,发行人虚假陈述导致证券公司赔偿的,由发行人对证券公司补偿,这样的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 客观的侵权行为(虚假陈述)
② 主观要件(发行人、上市公司无过错责任,其他人过错推定)
③ 侵权行为与投资者交易的因果关系
④ 投资者的损害结果
⑤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不以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生效刑事判决为前提
对行为人主观 过错的认定
发行人的董监高 和其他责任人员
发行人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行人的董、监、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反对票/弃权票 + 不保真声明 = 无过错
赞成票 + 不保真声明=过错
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 职工监事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能够证明以下情形,可认定没有过错 ↓
① 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② 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③ 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④ 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⑤ 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慎核查、调查等义务,法院可以认定其没有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 推定因果关系
推定因果关系
原告举证(交易时间)
诱多型:买入时间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后卖出或持有证券发生损失
诱空型:卖出时间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后买回或未买回发生损失
被告举证: 亏损与虚假陈述无关
被告举证:亏损与虚假陈述无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① 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② 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③ 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④ 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有关日期 的界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更正日
积极披露的: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消极隐瞒的(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虚假陈述 揭露日
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除有相反证据外,以下时间认定为揭露日 ↓
① 监管机关有关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② 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对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別认定其揭露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民事赔偿 的范围
赔偿范围
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包括:①投资差额损失;②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投资差额 计算基准日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计算公式
揭露日/更正日后、基准日前实际交易发生损失
诱多型—买入后卖出的:投资差额损失 = (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 - 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 × 卖出的股票数量
诱空型—卖出后买回的:投资差额损失 = (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 - 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 × 买回的股票数量
揭露日/更正日后、基准日前未实际交易发生损失
诱多型—买入后持有的:投资差额损失 = (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 - 基准价格) × 持有的股票数量
诱空型—卖出后未买回的:投资差额损失 = (基准价格 - 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 × 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损失计算基准价格: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虚假陈述的 民事诉讼
单独诉讼:投资者各自单独诉讼;直接起诉,不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为前提
普通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需在法院登记,明示加入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默认加入,明示退出;交易场所所在地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
诉讼 时效
①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公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② 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 部分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对所有同类请求权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④ 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
⑤ 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内幕交 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认定:相关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
自己买卖
泄露信息,他人依此买卖
建议他人买卖
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
内幕信息 的认定
但凡重大事件就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征:重大性、未公开性、价值性(相关性)
内幕信息 敏感期
内幕信息形成
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重大事件”中涉及的“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相关人员 的认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
但凡因为其工作可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
①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⑥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⑧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⑨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但凡不是通过合法披露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① 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自己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者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③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自己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合法途径获取)
①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的
② 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③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的
④ 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短线交易
主体
① 上市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②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 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交易: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处理
①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不受6个月限制;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利用未公开 信息交易
界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老鼠仓)
与内幕交易的区别
老鼠仓的主体范围特定
利用的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
操纵市 场行为
概念:行为人利用其资金、持股或信息等优势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表现
① 联合或连续买卖: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② 对敲: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③ 自买自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④ 虚假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⑤ 蛊惑交易: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⑥ 抢先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⑦ 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