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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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7-10 11:10:19民法总则1/3
章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分类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和实质民法
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民法的语源
罗马法中的“市民法”(“万民法”对应国际法)
民法的历史发展
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编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民法的特征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救济方式为同质救济
民法中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兼有强制性规范
民法同时具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功能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
与商法
民商合一:一般不设立独立的商法典; 民商分离:有独立的商法典。我国坚持民商合一
民法中的基本制度构成商法的基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
与行政法
性质:私法v.公法; 规制主体:民事主体、平等关系v.行政主体、纵向管理关系; 调整方式:意思自治、不得强迫v.服从和管理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范围
生效: 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列出;立法机关以命令或决议的方式作出
失效: ①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②旧法与新法抵触的部分无效;③国家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上,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参见《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 例外情况,参见第2-5条(概括规定)、第6-27条(具体规定)
空间范围
域内效力: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飞行器。 域外效力:原则上国内法不得在境外发生效力,但有例外。
人的范围
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民法适用的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只有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存在特别法和一般法关系) ①在不同的法律之间,民事特别法优先于民事普通法而适用 ②在同一法律之内,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一般规定 ③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只存在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之中)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①民事法律;②行政法规;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渊源,只能在法院裁判案件时可以参照)
有权解释 ①立法解释;②司法解释;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不是法律渊源,只能作为法律论证的组成部分)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习惯 (习惯经过国家承认时,方为习惯法) (如果习惯有悖公序良俗,则不能构成习惯法作为法源)
法理(但是我国只规定了两位阶法源,缺失第三位阶的法源,即法理)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内容(权利、义务)
变动
发生、变更和消灭
变动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人的行为意外的,不受主体意志影响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①状态:持续性的某种客观情况,如时间流逝、对物的占有、人的成年; ②事件:一时性的某种客观情况,如战争、罢工、果实落地(孳息分离)等
人的行为(教材)
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直接影响效力)
准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后法律规定效力)
事实行为(法律直接规定效力)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其他行为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人的行为(法考书)
民事法律行为(意定)
合同行为
婚姻行为
遗嘱行为
事实行为(法定)
侵权行为
创作行为
编撰结构
罗马式,即法学阶梯式
盖尤斯《法学阶梯》,三编,①人法②物法③诉讼法
德意志式,潘德克顿式
罗马法大全中《学说编撰》,五编,如德国民法典,①总则②债权③物权④亲属⑤继承
我国
继受潘德克顿式,但做改变,七编,①总则②物权③合同④人格权⑤婚姻家庭⑥继承⑦侵权责任
章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功能
立法准则功能
行为准则功能
法律解释功能
漏洞补充功能
权益保护原则(3)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4)
形式平等或机会平等,而非实质平等或结果平等
对于劳动者和消费者的特别保护体现了现代民法更加重视兼顾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自愿原则(5)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6)
实质平等、结果平等,而非形式平等、机会平等 民法以追求形式公平为原则,实现实质公平为例外
诚信原则(7)
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帝王条款” ①情势变更 ②权利失效 ③附随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8)
绿色原则(9)
章三: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特征
平等性
起点平等而非结果平等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自然生命同步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
抽象性
时间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死亡:最晚的死亡时间
拟制死亡:推定权利能力消灭,但是权利能力伴随着生命的存在而存在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原则上不具有
例外视为具有 ①遗产继承 ②接受赠与 ③侵权行为
娩出时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
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
①年龄 ②精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单独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则上,代理、经其同意或者追认(未经追认时效力待定,善意第三人有撤销权)
例外时独立从事,(直接有效) ①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②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除外)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人
监护制度
种类
法定监护(28)
未成年人顺序限制: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④个人或组织,但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⑤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
成年人(无、限)顺序限制: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个人或组织,但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⑤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
遗嘱指定监护(29)
①父母 ②担任 ③遗嘱
协议监护(30)
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
指定监护(31)
前提是有争议,可选择①两会一部→法院②直接法院 擅自变更: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成年人意定监护(33)
①成年完人之间;②书面形式;③优先于法定监护;④完人时有双方有任意解除权
委托监护(1189)
①委托合同(书面/口头、有偿/无偿)②可委托给无监护权人③受托方承担按份责任
监护人职责
财产:非处分不可
人身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无效
死后
原则:无效
例外:有效(父母共同决定+书面形式)
资格的撤销
资格的恢复
适用情形
原则:确有悔改
例外:故意犯罪
前提:最终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申请主体:父母或子女
恢复机关:法院(同撤销)
法律后果:指定监护同时终止
监护终止
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变傻了或者一方死亡了(以及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制度
主体: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人民法院指定:①无上述人;②上述人无代管能力;③上述人有争议
程序地位:“诉讼担当理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宣告死亡
时间:“420”(意外事件+不可能生存)
效力
妻离
原则上自动恢复,但是“结过婚”
子散
另一方有权送养(死亡一方父母有权优先抚养)
原则上不得主张无效
例外 ①不满8周岁,仅收养人同意 ②8周岁以上,收养人+被收养人
家破
遗产开始继承
原则上返还
例外:发生物权变动,不得请求返还,但可适当补偿
人亡
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是未死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关系
住所
住所只能有一个,居所可以多个
民法总则2/3
章四:法人
概述
法人的本质
“法人拟制说”
萨维尼【德】
在法律主体必须有独立意志的前提下,法人没有有别于其成员的集体意志,因而可以得出法人不是法律主体的结论
“目的财产说”(“法人否认说”)
“法人拟制说”的逻辑产物
“法人实在说”
基尔克【德】
视团体为超个体的生物,是社会实体
有机体说
个人要结合成一个团体时,便存在一个与其构成成员并存的独立实体
组织体说
法人存在的基础在于其有适于权利主体的组织(就是基于一定目的的社团或者财团)
法人的独立
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与私法人
①设立:公权力行为v.私人设立行为、依据法律(公法)v.私法规范 ②组织成员: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v.私法上的意思行为 ③强制手段:主权者v.地位平等而无实施可能 ④管理规范:宪法v.章程 ⑤登记:一般不登记v.多数须登记 ⑥意思机关:无,直接依法律规定v.一般要求一个 ⑦存在目的:行使国家权力或者社会公共利益v.依成立宗旨,或营利或公益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①成立基础:人的集合v.财产的集合 ②设立人的地位:成为法人成员v.无社员,不成为法人成员 ③设立行为:双方或多方的生前契约行为v.可以是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的方式 ④意思机关:必须有v.无 →→自律法人v.他律法人 ⑤目的:或公益,或营利性v.公益 ⑥设立要求:“准则主义”v.“许可主义” ⑦解散原因:多种原因,如自愿解散v.存在期间届满或财产不足以支撑目的事业 ⑧解散后果:剩余财产分配成员v.不分配
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
一般法人与特殊法人
特别法人并不等于公法人
法人的设立
原则
①许可主义 ②准则主义 ③特许主义 ④强制设立主义
设立中的社团(民75)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登记事项、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或者法人的分立或合并
法人的分立
存续式分立/新设分立
分立后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人的合并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债权债务(民67、公司220-221)
法人的解散、终止
解散与权利能力
法人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消灭,只有经过清算并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才丧失,权利能力才消灭
解散与终止
解散是终止的原因之一(民68-70)
法人的清算
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
营利法人
如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等
民77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组织机构
权力机关
也是意思机关,通常称为“成员大会”“社员大会”,不能对外代表法人 是社团法人的特有机关,财团法人及公法人没有
执行机关
民81条3款:董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代表机关
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代表说”
依“法人实在说”,代表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同一人格,代表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行为的后果自然归于法人
“代理说”
依“法人拟制说”,法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只能由代理人代理。
单一代表制
监督机关(非必设)
但是必设,公司法76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内部效力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外部效力——法人人格否认
①人格混同;②过度支配与控制;③资本显著不足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或登记,或成立
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政府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
或登记,或成立
一是公益目的,二是会员共同利益
捐助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
财团法人制度价值: ①设立人想把自己的意志永远地贯彻下去 ②设立人想把用于这一目的的财产同自己的其他财产独立开来,而让这种“独立财产”承担责任
组织机构
必设(民93): ①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 ②执行机构 ③监督机构
社会服务机构(同为捐助法人)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民9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村民委员会法人
居民委员会法人
居民委员会的直接上级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章五: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许可制
与个体工商户
设立准则:许可制v.准则制 形式:非法人组织v.规定在第二章自然人之下
与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①出资人:一个自然人v.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②资本要求:必要财产即可v.注册资本要求 ③出资人地位:所有人v.股东 ④组织程度:只需从业人员v.章程、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 ⑤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v.社团法人 ⑥债务承担方式:投资人v.公司财产
合伙
合伙企业法2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55-57,主要是律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从事合伙经营,但参与分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3/3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绝对权和相对权
效力范围:效力及于一切人(不特定第三人)v.效力及于特定人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权利的权能、作用
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控制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大多数绝对权如物权、知识产权等为支配权。 一般来说,支配权都是绝对权,但绝对权不一定都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与支配权相对,请求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的协助。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一时性抗辩:先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 永久性抗辩:时效完成抗辩、拒绝给付抗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生效形成权:同意权、追认权 变更形成权:选择权、变更权 消灭形成权:抵消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 (自加:是否与单方法律行为有关)
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
权利的内容
民事权利的救济
公力救济
民事责任:民179
私力救济
自助行为
民1177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况紧迫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的行为。(但要满足构成要件)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人格权
特性
固有性;专属性;对世性;非财产性;支配性;开放性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会发生主体失去生命的法律后果,即主体死亡
身体权
身体组织的破坏,不以感觉肉体的痛苦为必要
健康权
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标表型人格权
姓名权
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姓名许可权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名称许可权 (名称决定权属于创设人权利)
肖像权
合理使用:民1020
名誉权和荣誉权
信用评价、新闻监督免责v.社会组织的评价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民1032 刺探、侵扰、泄露、公开 “信息自决”,将当事人的同意视为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单方与多方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有特定相对人
①效力待定行使追认权②代理权授予③解除权行使④撤销权行使⑤抵销权行使
无特定第三人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②遗嘱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
决议行为
离婚协议、收养协议、委托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
主与从
主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原则上从属于主行为效力
独立与辅助
辅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人行为的追认
生前与死因
死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生前实施,但以其死亡为生效条件,如遗嘱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意思表示
①行为意思②表示意思(即意识)③效果意思(具体地指明意欲发生特定法律效果)
明示表示
默示表示
作为的默示:举动
不作为的默示:沉默
成立与效力
成立(事实判断问题)
效力(价值判断问题)
生效
一般生效要件:民143
附条件和附期限
条件:未来+不确定 不得附条件:身份行为、形成权的行使(除非相对人同意或者取决于相对人)、引起身份关系变动(如结婚、离婚,但婚内离婚协议可)
效力瑕疵
未生效(尚未完全生效)
可撤销
重大误解(民147)
“重大”:主行为和从行为
欺诈(民148 149)
胁迫(民150)
显失公平(民151)
除斥期间的限制:民152
效力待定
限人不能独立实施
无权代理
无效
强公主意恶:民146 153 154
相对无效
代理
分类
分类1
法定代理
如监护
意定代理
也称委托代理,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授权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能力,被授权人无限制
职务代理
民170
分类2
显名代理
也称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隐名代理
也称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委托人,民925 926
分类3
本代理
复代理
也称再代理,再代理人仍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条件:民169
分类4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若形成共同关系,则连带责任;若无,则各自承担责任
终止的情形
民173-175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诉讼时效
定义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使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的制度
适用范围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原则上:受
例外
存款本息请求权
债券本息请求权
投资关系缴付出资请求权
国家财产受到侵犯
抚养权、扶养权、赡养费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原则上:不受
例外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抵押权人行权(民419)
经过的法律效力
①借款期间内,无权请求偿还债务,因为未到期的债权视为无债权 ②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偿还债务 ③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还款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成为自然之债,丧失强制执行力) ④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得主动向被告释明诉讼时效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⑤审理过程中,被告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判决原告胜诉,若胜诉后被告不服上诉→原则上不得提诉讼时效抗辩权,除非有新证据(一审事实审,二审法律审,诉讼时效期间属于事实问题)
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
预先放弃
因违法而无效(效力性强制规定)
事后放弃(届满后)
明示放弃
同意履行
部分
部分新债发生
全部
全部新债发生
默示放弃
自愿履行
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时间
普通:3年
特殊:4、5年
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客观起算标准)
20年(乃至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延长),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起算
原则上: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主观起算标准)
例外
合同之债
未约定履行期限
宽限期届满
债务人第一次明确拒绝
约定一个确定履行期限
约定多个履行期限(分期)
最后一期
被监护人受到侵权
性侵害
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性侵害以外的侵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止(民194)
最后六个月+客观原因
+6个月
中断(民195 民总解释37)
重新起算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