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适用,基本原则,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唐朝官职,关于唐朝三师三公,三省六部九卿五监以及十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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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主要指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平等原则(核心)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帝王条款)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为物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为智力成果 债权法律关系:买卖关系中的客体为支付买卖标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
物
条件
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
必须能够为人力支配
主要是有体物
具有稀缺性
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在性质上可以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移动将严重损伤其经济价值的有机物,包括土地,房屋,林木。 特殊动产(准不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
主物与从物
两个共同使用的物之间,主物是发挥主要作用或功能的物;从物是独立的,不作为主物的组成部分,为了发挥主物的经济效用,与主物同属一人。 充电器,作为辅助手机更好工作的从物。 汽车的备胎,宝剑和剑鞘,茶杯和茶托,礼品和礼盒 主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原则上从物也随之变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算甲的充电器可以充乙的手机,但是因为不同属,因此甲的充电器和乙的手机不构成从物和主物的关系。 钥匙和锁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锁与钥匙不能单独使用,两者为一体。
单一物和集合物
特定物和种类物
种类物:没有独特的特征,可以被同种类的物所取代。 例:网购了一本书,此时书是种类物;在书上写上了自己的签名,并且做了很多笔记,书被特定化,此时书为特定物。 不定产在法律上都是特定物 二手物品原则上是特定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原物和孳息
原物: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按物的用法所产生的收益,如母鸡生蛋,树上结果。 法定孳息:根据法律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的租金,借贷的利息。 原物和孳息应该是两个物,母鸡肚子里的蛋和羊身上的毛不算孳息。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
含义:是指可以用票金额来表现价值的一种特殊物 特征: 属于动产 是种类物 是可消耗物 物权角度:货币有占有即所有原则,如借用关系中,货币一旦借来就是拥有所有权。但是通过抢劫,盗窃等不当关系得到的货币,应该向原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 例外:非正当途径获得的货币,在没有失去特定化(花出去)之前,愿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 债权角度: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有价证券
定义:表示一定的权利,且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必须持有的权利凭证。原则上权利人不得离开证券行使相关权利。 有价证券通常作为权利凭让,既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也可以作为债权的标的。
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无体财产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亡,有时只以一个法律事实为依据,有时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 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同时产生,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客观现象
特点如下: 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必然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能否引起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事件:又称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人的死亡使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物的灭失引起所有权的关系的消灭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没有意识,但基于法律规定,同样会引起法律后果。
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习惯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上
空间上
对人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基础性法律优于一般性法律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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