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知识点总结,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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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
1. 第一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 法不分。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与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密切相关
2. 第二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至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3. 第三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 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调整经济的法”,是指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干预力量综合作用的经济形态。法律对市场 经济的调整,表现为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协调作用。具体来说,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1. 民商法
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 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 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人市场。民事主体制度包括民事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法人、人格权等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缔造平等、独立和具备自由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等,进一步对市场主体予以构造、规范和保护
2. 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 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调整无形的智力成果的支配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属于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范围。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调整各种社会物质财富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生产的过程和社会经济的结构
3. 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合同法律制度为各种财货与服务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商法中的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进一步对市场交易关系进行规范
4. 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由于责 任的存在,才能督促义务人正确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民法借助违约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为市场主体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2. 经济法
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 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三类
1. 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 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有如下特点
1. 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以此区别于行政指导关系
2. 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
3. 它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它关系国计民生,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整体性调控而形成的
4. 它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因而可以分化出各种具体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政策关系、货币政策关系、产业政策关系等
2. 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市 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具体包括:
1.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2. 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方式,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聘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都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 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订(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
2. 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3. 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外,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 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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