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 孟献贵(完结)
这是一个关于民法总则 孟献贵(完结)的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编辑于2024-07-23 09:27:27该思维导图系统梳理了金融学中货币的核心概念,涵盖起源、定义、形式、职能及关键注意事项,介绍详细,描述全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乡村振兴相关知识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战略举措,其内涵丰富、体系完整,需从多维度协同推进。
薛睿逻辑公考的思维导图,许多考生困于盲目刷题的循环,却未能捕捉题目背后固定的推理结构与考点本质。薛睿逻辑学习方法论,以结构化思维为基石,直击逻辑备考的核心痛点——通过提炼高频考点的结构特征、固化正确选项的推理模式,并引导学习者以考官视角拆解题目设计逻辑,实现从“表层理解”到“底层突破”的思维升级。为考生提供了一套系统破题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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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则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胎 儿 利 益 的 保 护
解释:包括婚生(含人工授精/试管婴儿)、非婚生和违法生育
原则上
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例 外
遗 产 继 承
娩出前
胎儿父亲去世,胎儿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娩出为活体
遗产归婴儿,由母亲监管
娩出为死体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娩出为活体 但随即死亡
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
接 受 赠 与
娩出前
胎儿接受赠与的,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接受赠与权, 赠与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
娩出为活体
遗产归婴儿,由母亲监管
娩出为死体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受赠财产权利未转移的,赠与人无需履行
受赠财产权利已转移的,怎与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娩出为活体 但随即死亡的
受赠财产权利 未转移的
婴儿父母有权请求继续履行
赠与人原则上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是
公证的、公益性质的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受赠财产权利 已转移的
婴儿父母依据法定继承继承该财产权利
侵 权 行 为
娩出前
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已出生, 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娩出为活体
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婴儿的名义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娩出为死体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向胎儿承担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有可能对胎儿的母亲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娩出为活体 但随即死亡的
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情形下 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者 人格 利益 保护
侵权客体
7项人格利益
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隐私 遗体 遗骨/骨灰
保护对象
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类 型
一般死者
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私益诉讼
赔偿金归近亲属
英雄烈士
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私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
赔偿金归国家或参与诉讼的近亲属
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有 没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实施的一律无效
需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8周岁以下
限 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纯获利
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需事前同意 或事后追认
订立遗嘱、遗赠
待定
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8(包)- 18周岁
完 人
精神正常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能有效
可能无效
可能效力待定
可能可撤销
分
16周岁(包括)—18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
18周岁以上(包括)且精神正常
能 不 能
监 护 制 度
对 象
未成年人的监护
父 母
法定性、首要性和当然性
重 点
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职责的丧失
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受影响
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当然的监护人
可遗嘱指定监护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需要经过未成年住所地的 居委会、村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补充主体:单位监护人
民政部门(机关法人/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或具备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的监护
补充主体:单位监护人
民政部门(机关法人/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或具备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需要经过未成年住所地的 居委会、村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产 生 依 据
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给孩子找监护人,有顺序
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
遗嘱指定监护
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主体只能是父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养父母)
方式只能是遗嘱
类 型
双方共同指定
被指定人同意,按照意思自治处理
被指定人不同意,按照法定监护处理
一方单独指定
另一方死亡,按照意思自治处理
另一方健在且有监护能力,按照法定监护处理
另一方健在但无监护能力,按意思自治处理
协议监护
开家庭会议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制度
分 类
未成年
父母
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否则协议无效
可以与他人约定在其丧失监护能力时由他人担任监护人
无、限制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
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的, 父母以外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经充分协商,选择合适监护人
指定监护
四个单位给孩子找监护人: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一锤定音)
指定监护人之前,充当临时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由有关主体提出申请并由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择优指定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成年人意定监护
成年完人和成年完人通过书面委托合同 自己给自己找监护人 无顺序人数限制
优于法定监护
成年人在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前委托他人在其无判断能力时照护其人身和管理其财产的情形
委托合同的属性
可有偿可无偿合同
可书面可口头合同
受托人承担过错的违约责任
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接触合同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内容
以书面形式为要件
监护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监护
找人帮忙带孩子,无顺序
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职责的丧失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全部委托他人代为(协助)履行
宣 告 失 踪
重在维护失踪人的权益:既不影响人身关系,也不影响财产关系
财产代管人
受宣告人失踪2年
程 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当然利害关系人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有例外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告3个月
效 力
财 产 代 管 人
法律地位
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责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
新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利害关系人申请
代管人自己申请
撤销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 告 死 亡
条 件
情 形
受宣告人失踪
失踪达到 法定期间
普通:4年
意外:2年
战争不是意外
特殊:0年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过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程 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当然利害关系人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有例外 养老金保险金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示
1年(普通+意外)/3个月(特殊)
宣告
死亡日期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发生日
效 力
妻离: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子散: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家破: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人亡:视为自然死亡 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撤销 重新出现 (一对一)
原则: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自行恢复
但其配偶结过婚 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 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被收养人不满8岁
仅收养人同意,即可要回
被收养人8岁以上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
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给与适当补偿
补充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没有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得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与宣告失踪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法定代表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分类
法定分类
学理分类
基金会
非法人组织
基本原理
法人的分支机构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客体
物权
债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行为
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 类
成立
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
单方法律行为
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订立遗嘱和遗赠
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
利益
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地位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效 力
有 效
简记:强公主意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无 效
简记:强公主意恶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而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行为人与 相对人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双方虚假)
避税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无 效 的 法 律 效 果
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因素 其宣告不受期限限制(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恢复原状)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 撤 销
重大误解
除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误差
行权主体:双方(双方均无过错)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 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
类型
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如把有偿当无偿)
对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不包括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认识错误(知假买假欺诈,不知假买假重大误解)
核心
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导致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
诉讼或仲裁 90日/5年
欺诈
行权主体:受欺诈方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的
分
主动骗
恶意隐瞒
凶宅
胁迫
行权主体:受胁迫方
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
不正当
手段违法
目的违法
手段和目的均违法
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
显失公平
行权主体:受损害方
利用对方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诉讼或仲裁 1年/5年
民事法律后果
自始有效
撤销权人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面放弃撤销权的
此时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自始无效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此时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注意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该行为是有效的
待 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附 条 件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 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 求
将来发生的
或然性的
合法的
附 期 限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 求
将来发生的
一定会到来的
合法的
特 殊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
拟制效力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始期
终期
准民事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
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
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
事件
自然事件(诉讼时效)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灾害
一定时间的经过
社会事件
战争
罢工
动乱
代 理
概 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 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 类
有 权 代 理
法定代理
为保护未成年人而设,包括指定代理
父母对孩子
委托代理 (意定代理)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显名的间接代理
隐名的间接代理
无 权 代 理
狭 义
未授权
越权
代理权消灭后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表见代理 表示代理
虽无代理权 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构成要件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须相对人为善意
不知情
代 理 权 行 使
原 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无权代理
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
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滥用 代理权 的禁止
自己代理
一身二职
双方代理
一仆二主 同一个人代理双方利益
合同相对无效
恶意代理
吃里扒外
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合同绝对无效
责 任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 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职 务 代 理
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特 征
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民事代理遵循“一事一授权” 商事代理遵循“职位所产生的概括授权”
代理人须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代理事项须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责任承担
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基于内外有别的原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 事 诉 讼 时 效
时效制度体系
概 念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适 用 范 围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削除危险
侵权请求权
要钱不要物
原则:受
例外
存款本息
债券本息
投资关系缴付出资请求权
国家财产受到侵犯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物权请求权
要物不要钱
原则:不受
例外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抵押人行使抵押权
请求权
诉 讼 时 效 的 起 算
第三人侵权
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监护人侵权
一般侵权
原则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例外
知道或应当知道
合同之债
未约定履行期限 的合同
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债务人在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约定1个确定履行期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约定多个履行期的
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侵权之债
当时发现的
侵害发生之日
当时未曾发现的
伤势确诊之日
性侵害
原则
年满18周岁之日
例外
知道或应当知道
类 型
普通 诉讼时效
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受到损害 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019.6.6-2022.3.5
特殊 诉讼 时效
四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五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 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中止)
2022.4.8
引 起 事 由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
中 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削除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算的制度
情 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