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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债法,包含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转移、债的消灭、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4-08-07 16:29:28经济法-债法,包含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转移、债的消灭、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
这是一篇关于2221 应交税费科目的思维导图,2221应交税费科目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根据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含多个二级科目,以详细记录不同类型的税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交税费二级科目及其简要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这是一篇关于应交税费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特定目的税,行为税,财产税,资源税,所得税,流转税。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的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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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
债
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人
客体
行为
内容
权利义务
债引发原因
意定之债
合同
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允诺
悬赏广告
法定之债
侵权
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
事实行为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 可以请求收益人给予补偿
不能是
误信管理
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
不法管理
明知是他人的,但为了自己利益管理的
幻想管理
误将自己事务当做他人事务管理
不当得利
即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依法发生以不当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构成要件
一方获利
且无合法根据
一方受损
因果关系
给付
不给付
税务局多收税款
纳税人多缴税款
第三人行为
自然事件
基于添附 善意取得发生的不当德利
不适用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养子女对亲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效力
受损人
得利人
善意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仅返还现存利 益。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 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人
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缔约过失
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
泄密
债的分类
根据发生的原因
意定
法定
根据债的给付标的
货币
利息
实物
特定物
种类物
劳务
权利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股权
损害赔偿
因合同发生的
因法定的 如侵权赔偿
按主体人数
单数
复数
按份/连带;可分/不可分
按份
债权债务按各自份额
连带
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 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对内按份
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债务人承担的连带债务超出自己份额,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 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对外连带
①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②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 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③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 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不真正连带
对外连带,对内一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120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
按债的标的可否选择
简单之债
唯一
甲乙两公司订立买卖合 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 司交付10台冰箱,此为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选择
甲乙两公司订立买卖合 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 司交付10台冰箱或10台 洗衣 机 , 具体交付哪 种,甲公司有选择权
任意之债
替代
甲乙两公司订立买卖合 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 司交付10台冰箱,但可 以用10台洗衣机代替。 10台洗衣机,称为“代 用给付”
按主从关系
主债
从债
按给付方法
一时之债
买卖
持续之债
租赁
债的效力
债权的效力
包括请求力 执行力 保持力
债权人受领迟延
是债权人违反协助义务
后果
减免债务人责任
使债权人承受不利益
停止支付利息
债的义务
1给付义务
主义务 从义务
如交付相关资料
原义务 次义务
如 商品存在瑕疵 需给付赔偿
如 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为
行为义务 效果义务
行为 是只要做了即可
如 律师代理
效果是 做了还要保证达到效果
如承揽合同
2 附随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随发展情形发生的
宾馆对于旅客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承租人的通知义务是附随义务
3 前合同义务
合同成立之前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 后合同义务
合同之债消灭之后
如 受雇人离职后不得泄密
5 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的承担人是债权人
如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未采取措施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债务违反及其效力
定义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要求
类型
迟延履行
指对已届满履行期且能给付的,因可归责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给付所致、
对金钱的特殊效力 如由于迟延 逢货币贬值 债务人应当赔偿此损失
不完全履行
瑕疵给付
不按规定给付
加害给付
造成债权人履行 利益以外的其他 损害的瑕疵给付
拒绝履行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
债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债务
债务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履行不能
给付不能的类型
事实上的不能
如货物被洪水冲走
法律上的不能
以禁止流通的标的物
自始/嗣后
客观不能
债务人以外的原因
主观不能
债务人自身原因
部分不能
绝对不能
永久/一时
可归责/不可归责
法律后果
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
利息支付
债务人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债的保全
代位权
双到期,且此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又不以诉讼/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非专属债权:三养三金一劳一伤:抚养 扶养 赡养 养老金 失业金 低保 劳动报酬 人身损害赔偿
提示: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如果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期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限额:以债务人债权额和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
债务人减少财产 增加负担
无偿放弃债权 债权担保/延长/赠送财产
无论相对人是否恶意
有偿以明显不合理的地价转让 出租 承租 /高价买入/为别人提供担保
前提是:相对人恶意
除非是亲属或关联关系
以债权人自己名义 通过诉讼 限额:债权人的债权
行使时间 主观1年 客观 5年
如是重大误解;主观起算是90天
撤销口诀 大误解 90天 欺协公 主一年 客5年
担保
抵押
动产/不动产 √
抵押权设立:
动产:合同生效,未登记 不对抗
不动产:登记生效
质押
动产
设立质权:交付设立
权利
设立质权:交付/登记
留置(法定担保 其余为意定担保
动产
构成要件:合法占有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除外
定金
当事人约定为担保合同履行而由一方预先向他放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实践性合同
定金限额:主合同标的20%
定金和预付款区别,定金是合同成立要件,不是合同履行一部分
定金和违约金区别,定金既是担保方式 也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能主张定金罚则情形
交付了金额,但未约定定金性质,不予支持
双方都有致使合同不能履约的 任一方都不能请求适用定金罚则
一方轻微 一方重大 轻微方可以申请定金罚则
部分履行的可以主张未履行部分所占比适用定金罚则
不可抗力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类型
违约定金
约定了定金性质 未约定定金类型,一方主张违约定金的,人法支持。
立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 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磋商时违背诚信致使未能订立合同 可以主张定金罚则
成约定金
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虽未交付定金,但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且为对方所接受,是为接受履行时合同已成立。
解约定金
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的,交付方主张以丧失定金解除的,人法支持。
财产担保:动产排序 留置最先>动产抵押超级优先权>抵押看登记,质押看交付谁在先>未登记的抵押>只有抵押的 先看登记时间 再看交付时间
保证
信用担保
机关法人/公益组织 不得为保证人
要式 单务 无偿 诺诚 从合同
分类
一般保证
指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约定不明 未约定 默认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仲裁 债务人未经强制执行前 拒绝履行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下落不明
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
足够证据表明无法履行
保证责任的特别免除
债权人怠于行使导致的
连带保证
税务只能是连带
无先诉抗辩
保证期间
不变期间:不中断 不中止 不延长
起算点:
有债务履行期
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
没债务履行期
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时长
有约定:按约定
若约定的保证期早于债务期满之日视为无约定
无约定:6个月
效力
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
一般: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
债权人变了
通知:√ 不通知: 不对保证人生效
债务人变了
不同意不承担
金额变了
变大
对增加部分不承担
变小
对变更后承担
债务期限变了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保证人的抗辩
同债务人的抗辩
自身抗辩:保证期届满抗辩权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抗辩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数人保证
有约定 按约定
无约定 对外连带
保证人之间内部约定 对外连带
既有物的担保 又有人的担保
有约定 按约定
无约定
债务人的物:先就物实现担保债权
第三人的物:债权人任选
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
一般 不能相互追偿 存在下列情况除外
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相互追偿 连带担保
约定了追偿,但未约定份额
未约定,但在同一份合同上盖章
先向债务人追偿 剩余的按人头分 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债的移转
债权让与
通知债务人
未通知的,新债权人诉讼后 人法应认定债权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发生效力
多重让与
债务人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义务 OK
债务人明知受让人非最先受让人,人法支持最先受让人
受让人可以不返回,但明知对方最先受让除外
债务承担
需债权人同意 未表示 视为不同意
类型
免责承担 OK
债务由原债务人转移至承担人
并存承担 OK
增加承担人,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有追偿约定的 人法支持,未约定的,第三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追偿
不得转让的债务债权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债的消灭
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引起债消灭的法律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法律原因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和解除。但“解除”仅适用于合同之债,将在本章“第二节 合同法”中展开介绍
清偿
清偿人为第三人的:必须具有合法利益
清偿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其他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给付抵充数项债务中某项或者某几项债务的清偿规则。 清偿顺序:定期担保少,负担重先行
费 利 本
抵销
是互负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从而消灭互负债务的意思表示。
法定:双方欠钱 通知到达即抵销
不得抵销的类型
人身伤害
违法破坏财产
互负债务,一方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法支持。如果对方主张抵销,人法支持。
抵消权 属于 形成权 故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合意抵消 自双方达成合意时 生效
提存
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的行为。 视为已交交付。
发生前提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 未确定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提存主体
提存人
提存机关
债权人
债的消灭于提成成立之日起。提存期间的孳息费用收益风险归债权人
自提存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 提存物扣钱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是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附条件或付期限。
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混同
企业合并 继承 债权债务混同
合同法
一般
分类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 保证合同
注意区别:赠与是单务合同 但是是双方法律行为
双务合同
互负义务
诺诚合同
买卖 保证
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定金合同
预约合同/本约合同
订立
要约
要约发出
要约生效
承诺发出
承诺生效
要约到达前,可以撤回,到达后,可以撤销,承诺到达前,可以撤回。
不得撤销的要约:定期限 明确说 做工作
要约失效:被拒绝 依法撤销 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改变
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承诺
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内容应与要约一致
迟延和迟到
迟延:因承诺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承诺未按期到达
后果:有效承诺
除非要约人因超期而不接受
迟到:发晚了
后果: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时间:承诺生效时
一方已履行 对方接受 ;履行时
中标通知书到达时
拍卖师落锤
地点:最后签字盖章地点
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
无效情形:不合理的加减限免 + 排主要
有争议:先通常,再按不利于提供条款方
免责条款
无效情形:造成人身损害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人法不支持一方以对方未履行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
先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出
经营差
转抽逃
没信誉
先终止 再通知 等担保+恢复 依旧不行 再解除
解除
约定
法定
形成权:通知到达时 即生效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一方可以解除+主张违约责任
逾期违约,经催告仍未履约,可以解除+违约责任
其他
以持续履行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1不定期租赁,2保管 3物业服务 4合伙合同)
裁判
基于人法或仲裁发生的解除
订立时无法预见 不属于商业风险(如 经济危机 严重通胀 国家宏观调控 疫情) 重大变化 显失公平
行使
通知到达即解除
诉讼或仲裁 自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送达时
解除的效力
已经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前
缔约过失责任
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 提供虚假
泄露商业秘密
违背诚实守信
合同成立后
违约责任
承担方式
强制履行
直接
间接
由第三方履行,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赔偿损失
包括实际损失+预期利益
可预见性:谁赔 谁预见
减损规则:属于债务人的不真正义务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小于损失:可以增加
违约金大于损失:按30%判定是否过高 是,可以适当减少
定金规则
一个合同中 既有违约金 又有定金,当一方违约时,可以选择违约金/定金
采取补救措施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标的物风险负担:看交付
未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 不影响风险转移
合同解除规则
从随主,主不随从
分期款买卖
未支付/全部 大于1/5时 出卖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解除的 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费
非典型担保出售
所有权保留买卖
只用于动产
利益风险不随所有权 而是随交付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买受人支付价款超过75% 是可以取得所有权
试用买卖
附条件合同
生效要件:买受人认可
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价值,但在法律规定/约定/交易习惯 就有价值
赠与合同
单务合同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合同
赠予前 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是财产毁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瑕疵担保
有瑕疵 不承担
但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 造成损失的 要赔偿
撤销权
给之前:任意撤销
赠与人可以转移之前撤销 除非公证或公益事业 已转移
给的期间:穷困抗辩权
给之后:法定撤销
情形:严重侵害 扶养义务不履行 不履行赠予合同义务
赠与人本人
自知道***1年内
赠与人的继承人 代理人
自知道** 6个月内
借款合同
双务 双方法律行为 应书面,自然人约定自由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践成合同 除此 其余是诺诚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生效时间
双方皆为自然人
收到钱时
其余
合同成立时生效
民间借贷 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利息规定
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 不予支持
没约定
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不明
自然人
视为没有利息
法人
按当地交易习惯
租赁合同
租期不得超过20年
不定期
没约定 或 约定不明
6个月以上的 应当书面 未书面 视为不定期
双方可以随时解除 但必须提前通知
承租人义务
未约定时
先用后付 满一年时支付
及时通知义务:附随义务
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
改善 增设
未经同意 复原/赔偿
转租
未经同意 出租人可以解除
6个月没提异议 视为同意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但比不过 房屋共有人和近亲属
15日内要表示购买 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拍卖5日
买卖不破租赁
适用一切租赁物
这是物权优于债权的例外
承租人解除权
不能适用
危害健康
融资租赁合同
有三个人
出租人 买受人
出卖人
承租人
甲 买 乙 的东西然后租给 丙或者 甲买乙的东西然后租给乙
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保留所有权 但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三人
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
保理合同
指 债权人 将现有或将有的应收账款 让给保理人 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 /应收账款管理/催收 / 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是民法典新增四种典型合同之一 :保证合同 合伙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有追索权的保理
保理人可以找债务人 也可以找债权人
但要返还多余部分给债权人
无追索权的保理
高风险 高收益 直接买断债权
承揽合同
加工合同 定作合同 修理合同 修缮合同
加工合同:定作人提供材料 承揽人加工
定作合同: 承揽人提供材料并加工
对于定作 不得擅自更换材料
交付前 风险承揽人承担
解约权
定作人解约权: 承揽人交由第三人完成
可以任意解除 但必须支付赔偿损失
承揽人解约权: 定作人不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合同
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和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禁止承包人 以分包名义转包第三人 (无论是整体或分解)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 可以将工程拆价款优先受偿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自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
承运人的义务:安全运输 告知 妥善安置 救助 损害赔偿
运输过程中 旅客的随身携带品毁损灭失 承运人有过错的 应当赔偿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 未收取运费的 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 可以请求返还运费
收货人拒绝领受 可以提存货物 只针对动产
可以要求支付运费后 再提取提存物
保管合同
践成合同
不得转交第三人保管
无偿保管 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承担责任
仓储合同
属于保管合同特殊合同 诺诚合同
必须为动产
交付和返还请求需以仓单为证
拟制交付:仓单 提单
质权中:权利凭证需以登记为设立的 仓单
提前提取 不减费 超期提取 加费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
委托合同中非代理部分,比如委托办xx事情,等事实行为
重合部分是委托代理部分
委托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的原因,代理人再取得授权后,取得代理权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授权委托书是单方法律行为
越权处置: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物业服务合同
双方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合同 随时解除 提前60天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 拒绝支付
物业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催收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 :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
与代理合同区别:一个 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一个是以自己名义
代理里禁止自己代理 属于效力待定
行纪合同里 可以自己出售购买 属于有权行为
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义务
义务
如果与委托人要求不利不一致,需征得同意 未同意 行纪人应该补齐差额
如果是有利不一致 可以按约定增加报酬
小结
提供服务的一方承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
客运合同
人身
旅客自身
财产
承运人无过错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保管不善应承担
无偿保管:保管人证明自己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自证无错
仓储物本身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超过有效储期
委托合同
有过错 应承担
限度
无偿委托: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身
他证有错
有偿委托:受托人过错
越权
中介合同(居间合同)
合同未成立,可以按约定 请求支付必要费用
合伙合同
共同法律行为
二个以上,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 基于多付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自然人(有能力), 法人 非法人
可以委托第三方执行 监督
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 视为不定期 可以随时解除+合理期限通知
约定自由--否则向外人转入财产份额需一致同意
亏损义务: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
指 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属于事实行为
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合同 / 债权)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必须举证对方有错 才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
过错推定
先推定有错,然后自证
无过错
不论是否有错 需承担责任
例外情况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免除责任事由
依法执行
正当防卫
遭受不法危害
紧急避险
现实危险
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
紧急救助
自甘冒险
参加体育项目
自助行为
受害人可以在必要时扣留侵权人财务
与有过错
与侵权人同有过错 可以减少侵权人责任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行为
不可抗力
法定特别侵权责任类型
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除非可以分清一人的加害效果无损害
分别侵权
双方都致损害效果一样的的责连带,如果损害不一的,可以分清则分,不可分清连带
教唆 帮助
都是完全人,连带
无能,限制人实施的,教唆者承担,监护人未尽责的承担
特殊主体责任
监护人
无过错责任
意识暂时丧失
有过错 承担责任 无过错 要补偿
雇主责任
谁用工谁赔偿
无过错替代责任:可以找第三人赔偿 与第三人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人
过错责任
第三人造成的 安保人在承担完责任后可以追偿
教育机构责任
过错推定
无能力的人
过错责任
限制能力人
第三人造成
教育机构有失责的 也要承担 事后可以追偿
网上用户
过错责任
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责任
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可以选生产者+销售者
最终一人担责任
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有问题,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挂靠 盗抢 报废再卖
无偿减轻 除非故意/重大过失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对自己过错
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对医疗人员
承担过错替代责任 医疗人员本身是无过错责任
未尽义务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未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
泄露隐私
过错责任
医疗产品至损
无过错责任
找任意一方 不真正连带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
无过错责任
惩罚性赔偿
故意+严重后果
高度危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
但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建筑物及物件损害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小结
侵权:一般使用过错责任
无过错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高度危险
个人饲养动物
过错推定
动物园动物损害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
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 知产 产品 环境 +故意/明知+严重后果
形成权:追认 解除 撤销 抵销 选择 除斥期:有规定按规定 无规定 1年内消除。
区别: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这些皆是一时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