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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8-09 18:23:39法考复习
刑法
专题一
犯罪构成体系
客观
原则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例外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主观
原则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例外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专题二
不作为犯
一、负有作为义务
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原则
紧追不舍,对方跳河有救助义务
例外
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义务。妻子对丈夫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
女朋友分手玩自杀,男朋友没有救助义务,道德情感上有救助有义务,但不能上升为刑法上的义务。
张三给了李四一把刀,李四观赏时候忽然用刀子刺伤丙。甲对丙没有救助义务
保持距离,对方跳河,没有救助义务
(1)正当防卫
第一、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对其有无救助义务?
少数说
正当防卫不会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才会产生救助义务。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
多数说
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则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付刑事责任。先行行为不要求是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也能产生作为义务;
第二、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谁有作为义务?
少数说
只有不法侵害人有作为义务
多数说
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
(2)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3)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原则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报警义务
例外
报警义务不等于保护义务
如果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法益甚至侵害法益,则不能期待第二位的作为义务人实施救助。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外
警察下班也要履行职责,这份职责不受是否穿警服的影响。
公务员下班,没有保护别人的义务
3、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
原则
1、自愿救助
2、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3、救人救到底,送佛送到西
例外
没有实际产生依赖关系
2、特定领域
原则
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例外
特定领域比如大巴车上,有警察在,则司机没有阻止义务。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原则
大叔带领居小孩游泳,小孩溺水,大叔有作为义务
例外
大叔腿抽筋,大叔不具有作为可能性
三、不履行(不为)
原则
履行了作为义务可以让危害结果不发生
例外
履行作为义务也无法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此时不作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专题三
结果加重犯
一、因的辨认
原则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来判断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
介入因素两步走
专题四
因果关系
第一节、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原则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结论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二者作用都大
1、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1、不异常,具有因果关系
2、异常,具有独立关系
2、第二步,判断谁的作用大
1、先前行为的作用大,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的作用大,结论: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二者作用都大,结论:二因一果
第二节、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行为人是一个人
存疑有利被告
死的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二、行为人是两个人
判断:是否为共同犯罪,构成则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不构成则启动“存疑时有利被告原则”
一、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须查明,二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两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分别独立地分析每个人。分析每个人时,先找出可能情形,然后根据“存疑时有利被告”原则处理,如果是死亡时间无法查明,则死的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专题五
正当防卫
原则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例外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时间条件
1、不法侵害的结束
原则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例外
昆山龙哥案,要以当事者的角度思考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继续实施的可能性
2、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1、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2、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3、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二、意思条件
1、防卫认识
原则
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出于正当意图、动机,也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例外
偶然防卫
故意型偶然防卫
过失型偶然防卫
假想防卫
不构成正当防卫
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无论是故意型偶然防卫,还是过失型偶然防卫,都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当故意偶然防卫发生时和故意杀人负负得正了,最后落了个故意杀人未遂
2、防卫意图
原则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3、缺乏防卫意思的另外两种情形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原则
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
斗殴无防卫,也即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斗殴有承诺,轻伤害可以承诺放弃,重伤害及生命即使放弃也无效
例外
一方停止斗殴
一方突然升高级别
三、对象条件
原则
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1、防卫反击的对象
1、针对共犯人
原则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
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
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2、针对物品
原则
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
2、两种特殊情形
正当防卫的同时构成紧急避险,民事上对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单纯抵挡,侵害事实归属于实施侵害方,本身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客观层面无罪
四、限度条件
原则
第一、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必要性的要求
第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害,这是相当性的要求
必要性是第一位的判断标准,相当性是第二位的判断标准
五、特殊正当防卫
1、条文属性
原则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身亡的,不属于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例外
提示性注意规定:不能认为,只要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就可以杀死侵害人。
2、具体解释
1、行凶
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行为。成立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
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原则
指犯罪行为
暴力手段严重威胁人身安全
例外
非暴力手段,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
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专题六
主观要件
一、对象错误
原则
动机是动机,故意是故意,动机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存在。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例外
对于绑架罪而言,对象认识错误是重要的,会影响既遂的成立,
总结
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既遂。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会影响既遂。
二、打击错误
原则
对被害人死亡持过失心理
观点展示
1、具体符合说
实事求是
2、法定符合说
修改案件事实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原则
先讨论三边关系,再讨论双边关系
三、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原则
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
先分析客观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再分析主观阶层是否故意
2、结果的推迟发生(也叫事前故意)
原则
前行为+后行为(为实际导致死亡结果)
介入因素两步走
第一步,是否异常
第二步,前行为与后行为的影响力大小
观点展示
1、多数说
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重罪吸收轻罪
吸收评价
2、少数说
后行为作用更大,属于后因一果,并罚
分别评价
3、结果的提前发生(也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原则
前行为+后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着手
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着手之前是预备阶段,着手之后是实行阶段。
前行为是否着手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已经着手
多数说: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四、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原则
抽象的认识错误,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
一、基本模型
抽象符合说
可以将客观结果评价为主观计划的结果,因此可以认定主观计划的罪的既遂。
2、考查角度:包容评价关系
原则
两个罪名具有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重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
结论
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专题七
犯罪形态
一、犯罪未遂
原则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
1、主观说
少数说:以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
2、客观说
多数说:以客观现实情况为准
1、客观危险说
少数说:事后诸葛亮
2、具体危险说
多数说: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二、犯罪中止
1、中止与未遂的区别
原则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
1、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2、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例外
观点展示
社会一般人的定义
观点展示
是否出于真诚悔过的动机
总结:
1、计划侵害陌生人,未曾料到是熟人。结论:遇到普通熟人,放弃,是中止;遇到近亲属,放弃,是未遂;
2、害怕处罚。害怕当场被抓(很可能当场被抓)此时放弃,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不会当场被抓),此时放弃,是中止。
2、认识错误
原则
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3、有效性
中止的成立条件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
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可能的有效性
实际的有效性
三、犯罪既遂
1、既遂的认定
原则
1、时间阶段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2、因果关系
2、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原则
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第一,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第二,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3、重复侵害行为
观点展示
个别考查说
第一枪构成犯罪未遂,第二枪构成犯罪中止
多数说:整体考查说
由于第一枪结束时犯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应当整体考查,第二枪呈现终局形态,定犯罪中止;
专题八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分类
1、共同犯罪的角色分类
正犯
数量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帮助犯
2、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1、共犯从属性
观点展示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应该独立判断
2、共犯从属性认为,要有主才有从,是法考官方立场
2、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原则
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与实行犯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本质
1、两阶层体系的分析
主客观两步走
判断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实际上仅是磕瓜你违法阶层的任务和事项。
主观阶层主要任务是,看能否谴责行为人,谴责谁,不谴责谁,独立进行
第三节 共同正犯
原则
一起实施实行行为
1、客观违法阶层
原则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2、主观责任阶层
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观点展示
1、部分犯罪共同说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2、多数说:行为共同说
只要求在客观违法阶层具有意思联络(参与意识)
第四节 间接正犯
原则
客观要引起+支配
主观要必须是故意
第五节 教唆犯
原则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
客观阶层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结果,是教唆犯的既遂条件
主观阶层
故意引起
一、客观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要有因果关系
二、主观责任阶层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第六节 帮助犯
原则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违法阶段
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是帮助犯的既遂条件
主观责任阶层
故意促进
成立既遂的条件,必须要和结果强关联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主观上是否知道对方在犯罪,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第七节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1、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原则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与中途参与不同的是,事前参与(成立共同犯罪)与事后参与(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原则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要求打消对方犯意
第八节 共同犯罪的特别问题
1、片面的共同犯罪
1、片面帮助
观点展示
肯定说
单向构成共同犯罪
否定说
承认肯定说
2、片面实行
观点展示
肯定说
主客观存在因果关系的犯罪事实,构成片面实行犯
否定说
承认片面帮助犯
2、共同犯罪身份犯
原则
真正身份犯,要有身份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只能构成共同犯罪
有身份者想要构成实行犯,要求实施了实行行为
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共同犯罪的不作为犯
原则
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先行行为若导致他人陷入危险状态,则负有保护义务
4、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原则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没一起做的就不算)
5、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1、共同正犯
2、教唆犯或帮助犯+正犯
3、共犯人成为被害人
原则
共犯人成为被害人,不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因为自己对自己被害结果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实在有点惨;
例外
根据客观情况,若存在帮助或着教唆,对犯罪预备期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的
专题九
人身犯罪
1、非法拘禁罪
原则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同时还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原则
1、因的要求,导致加重结果的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判断本罪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2、因与果要有因果关系。(注意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的判断方式是看该介入因素有没有阻断前行为的因果关系,如果阻断了就是异常介入因素,如果没有阻断则不是异常介入因素;
3、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如果是故意心理,则属于故意杀人罪,并非该行为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心理:暴力手段
观点展示
对于非法拘禁罪成立后的故意伤害重伤、致人死亡的行为
多数说
两个行为,并罚
少数说
重罪吸收轻罪
2、绑架罪
原则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用强制手段实力控制人质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因为本罪被规定在人身犯罪这章,属于人身犯罪,不是财产犯罪;
1、构成要件
还没勒索财物时被抓
少数说
该罪即保护人身法益,也包括被勒索者的财产法益。
多数说
该罪保护的法益只有人质的人身法益。
目的一
非法拘禁
行为一
非法拘禁
目的二
敲诈勒索
行为二
敲诈勒索
总结
敲诈勒索被绑架人构成的抢劫罪
合格的人质,只要求有让第三人担忧的一般可能性,不要求让第三人实际担忧
既遂条件
原则
1、实际控制了人质(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危险性)
2、实际控制了合格的人质
例外
1、如果没有实际控制,则是未遂
2、如果实际控制的不是合格的人质,则是未遂;
2、第238条第3款的解读(例外情形)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要求主张自己的债权对象是非法拘禁人的亲属或者本人
债务的认定,包括赌债、高利贷等债务
3、第239条 第2款的解读
原则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绑架+杀害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1、要求杀死人质
2、杀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2、绑架+伤害
原则
行为公式: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第一、不包括轻伤
第二、对重伤是故意、对死亡是过失。
第一,故意伤害罪可以发生在绑架罪既遂之后
第二,故意伤害罪可以发生在绑架罪既遂之前
例外
主观存在过失
4、共犯模型
出罪
帮助绑架者做饭,不构成
被以讨债的名义欺骗看押,不构成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
入罪
帮助绑架者看押,构成
3、拐卖妇女、儿童罪
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出罪
成年妇女同意被交易;
1、实行行为
绑架
主观
控制+出卖
客观
控制(成立既遂)
贩卖
原则
卖了就算既遂
例外
以不合理对价出卖属于赠送
收买
入罪
带着出卖目的收买
拐骗
入罪
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便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专题十
财产犯罪
底层逻辑
非法占有目的
取得性犯罪
转移占有
犯罪人转移占有
抢劫罪
抢夺罪
盗窃罪
被害人转移占有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不转移占有
侵占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一节 基本原理
1、保护法益
合法占有(可对抗所有权)、所有权(可对抗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可对抗一般人)
观点展示(所有权人被偷,再去偷回来)
多数说
非法占有能对抗一般人,但不能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恢复权力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具有违法性;
少数说
所有权人不能私力救济,刑法保护稳定财产秩序;
观点展示(所有权人出借,再去偷回来)
多数说
构成盗窃罪,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偷回财物,虽然没有非法所有目的,但是有非法占有目的;
少数说
不构成盗窃罪。所有权人偷回自己的财物,没有非法所有目的。成立盗窃罪,需要非法所有目的;
2、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要件
排除意思
缺少排除意思就不构成
利用意思
缺少利用意思,就只构成故意毁坏
为两种对象非法占有
为自己
为第三人
第二节
盗窃罪
1、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1、事实上的占有
1、占有转化的问题:特定场所财物,主人丧失占有,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
2、上下占有的问题:具体要看授权大小,如果充分授权,表明在占有财物;
3、共同占有的问题:一方背着另一方处分,侵犯了另一方的占有;
4、封缄物品的问题:没打开占有整体侵占罪,打开了占有内容物盗窃罪;
2、观念上的占有
死者占有问题
观点展示(当场杀,当场拿)
多数说
构成盗窃罪
少数说
构成侵占罪
第三人拿
第三人,任何时候,都定侵占
家里拿
非盗窃目的,但是在任何时候入户拿走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2、平和手段
是否构成,取决于其行为的客观特征(平和还是暴力),而不是取决于行为人主观认为是秘密还是公开;
第三节
抢夺罪
1、行为结构
原则
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例外
携带凶器抢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凶器的定义
1、性质上的凶器
2、用法上的凶器
1、杀伤力的大小
2、畏惧感的大小
第四节
抢劫罪
行为结构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压制对方反抗
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1、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原则
必须具备第一步,实行行为(强制手段)。带着劫财目的实施的强制手段。
2、事后转化抢劫
原则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三个轻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2、三个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1、为窝藏赃物,要求已经取得了财物
2、为抗拒抓捕,要求有真正的抓捕者
3、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重点不是空间上隔离,而是时间上隔离
2、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1、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人以施加暴力相通告:你若再抓捕我,就对你施加暴力;
2、暴力、威胁的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抓捕人、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
3、暴力、威胁的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3、关于既遂
观点展示
多数说
前三罪既遂了,转化型抢劫便既遂
少数说
只有使用暴力后最终取得财物,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
4、转化型抢劫与正常抢劫的区分
第一步:是否取得财物
已经取得
定转化型抢劫
尚未取得
只是为了取财而使用暴力
定正常抢劫
只是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
定转化型抢劫
两种目的并存
定正常抢劫
5、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1、共犯与身份问题
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事后参与
子主题
2、共犯与实行过限
二人共同犯罪,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
3、法定刑升格条件
原则
1、入户抢劫
1、户的范围
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
刚装修好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
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与生活起居的场所,分开来定义
2、入户的目的
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
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3、抢劫行为
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4、主观认识
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
5、转化抢劫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共同交通工具的范围
常识内的,包括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转化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1、主观心理:包括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2、实行行为: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
3、加重结果:“人”的范围包括:
1、最初的被害人
2、前来阻止的人
3、打击错误
总结:人身犯罪保护人身法益,人身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不可替代性;财产犯罪保护财产法益,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可替代性;
4、因果关系。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外
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凶器抢夺,虽然能定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没有对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只是对物暴力。
第五节
敲诈勒索罪
行为结构
实施恐吓行为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敲诈勒索被害人有的选,最好给
抢劫罪被害人没的选,只能给
2、敲诈勒索与行使权力的区分
第一步: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步:有无恐吓行为
3、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关系
1、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择一重
2、敲诈勒索与编造恐吓信息型诈骗的区别
如果对第三人产生恐惧心理,则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
第六节
诈骗罪
行为结构
欺骗行为
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1(两角关系的情形)
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1、客观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处分占有,也即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
2、主观处分意识
1、判断标准:现实存在标准
要求意识到自己事先在占有财物,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2(三角关系的情形)
行为结构
欺骗行为
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与盗窃罪的区分标准:
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力地位
例外
捡到小票要东西案
第三人是交警,没有处分权力,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3、财产损失
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
个别财产说(多数说)
算个别的账(有没有花冤枉钱)
整体财产说(少数说)
算总账(价值是否对等)
第七节
职务侵占罪
原则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实质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例外
如果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成立贪污罪
1、行为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单位的财产、不是国有财产,也不是某个个人的财产
1、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2、利用职务产生的财物
3、公司股份
原则
转移公司股份到个人名下
代持公司的股份出售所得到个人名下
例外
将他人个人持有股份转移到个人名下
3、实行行为
观点展示
多数说
侵占
盗窃
诈骗
少数说
侵占
1、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
2、利用: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产的便利,而不是仅仅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
第八节
财产犯罪的既遂
1、既遂标准
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建立对财物的占有,排除他人支配可能
2、具体分析
1、小件财物
置于个人专属领域
2、大件财物
资产类的出了大门既遂
动产类的移动了算既遂
3、在空间上
紧密、松弛占有
行为人将财物置于某个隐蔽地点,就算既遂
少数说
垃圾桶是个秘密地点
多数说
垃圾桶虽然秘密,但既遂条件需要实际控制
4、因果关系问题
行为人取得财物,必然导致被害人损失财物(既遂)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不意味行为人取得财物
第九节
财产犯罪的数额
1、数额档次
第一档:2000 所有财产犯罪都要保护
第二档:价值数额不大
原则
抢劫罪
特殊类型盗窃
多次盗窃
多次敲诈勒索
例外
欠条
抢劫欠条
抢劫罪
入户盗窃欠条
入户盗窃罪
一般的盗窃或诈骗欠条
不构成
第三档:价值很小,不值得刑法保护
2、主客观相一致问题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误解一
只要客观上具备数额,就定罪量刑
误解二
只要客观上不具备数额,就不定罪量刑
观点展示
多数说:“主”观的未遂与客观的既遂,想象竞合
少数说:孙某️只构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
第十节
财产性利益
定义
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性的利益
1、抢劫财产性利益
2、诈骗财产性利益
结论:诈骗合法的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放弃债权,构成诈骗罪
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应否受到保护
观点展示
法律的财产说:少数说
刑法只保护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
经济的财产说:少数说
只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刑法就应保护
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
刑法保护的是法秩序认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3、盗窃财产性利益
1、逃费行为
观点展示
多数说
不构成
第一,没有将债权转移占有
第二,该行为太多了,保持谦抑性
少数说
构成
第一,转移占有仅针对有性财产
第二,丧失当场实现债权可能性,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2、存款问题
1、存款人占有债权
2、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人没有占有
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ATM取款,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第十一节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1、销赃行为
1、盗窃与销赃
一个行为两个结果,想象竞合
2、诈骗与销赃
两头骗,两个诈骗罪并罚
3、侵占与销赃
两个行为两罪并罚
2、免除返还义务
1、先侵占后诈骗
观点展示
少数说
第二个行为是一种事后的维持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多数说
不需要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2、先侵占后杀害
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构成抢劫罪,如果杀人罪更重则需要与前行为的侵占罪并罚,如果抢劫罪更重,则可以吸收侵占罪
3、先偷后骗
多数说
只取得了一份好处,没必要并罚,可重罪吸收轻罪
少数说
独立行为,行为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应数罪并罚
4、冒名实现债权
第一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中找出被害人
判断债务人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
有效履行,债权人是被害人
少数说
构成盗窃罪,属于盗窃债权
多数说
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个人
传统三角诈骗受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物
新型三角诈骗手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专题十一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交通肇事罪
1、行为结构
成立条件
行为主体
不限于驾驶者
行为地点
公共交通领域
肇事行为
肇事行为是过失行为
实害结果
死亡1人
重伤3人
重伤1人,并且有严重情节
酒驾
吸毒驾驶
无照驾驶
严重超载
肇事后逃逸
不可同罪名再次定义并罚
因果关系
运用客观归责原理
法定刑升格条件一
肇事后逃逸
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定刑升格条件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
模型1: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
模型2: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介入因素-死亡结果
成立交通肇事罪,死亡结果作用给后面的不作为,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介入因素,后者如果主观有过失,也成立交通肇事罪
模型3:死亡时间无法查明
成立交通肇事罪,死亡结果作用给后面的不作为,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
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帮助犯
指挥过失
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指使逃逸
正常原理:指使者构成遗弃罪和窝藏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司法解释特殊规定:指使者是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定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2、危险驾驶罪
1、道路
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2、醉酒驾驶
1、第一种情形:80毫克醉驾+严重情节,有罪
造成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无症驾驶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毒驾
从事客运且载有乘客的
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接收过行政处罚的
2、第二种情形:80毫克-150毫克的醉驾,无严重情节,无罪
3、第三种情形:150毫克以上的醉驾,无严重情节,有罪
4、第四种情形:80毫克的醉驾+较轻情节,无罪
1、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2、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人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3、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3、主观要件
认识到自己处在酒精麻痹的状态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意图
4、共犯问题
教唆犯
女友要求醉酒的男友驾驶车辆,男友构成危险驾驶,女友是教唆犯
间接正犯
被“下酒精”,醉酒驾驶不是真正的身份犯
帮助犯
朋友喝酒要开车,停车配合换位置的构成帮助犯
3、妨害安全驾驶罪
原则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背景条件: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2、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
1、乘客打司机、抢夺方向盘
2、司机打乘客
3、总结罪数关系
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自2021年3月1日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修改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同时犯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专题十二
经济犯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1、本罪与其余八个具体罪名的关系
1、八个罪的金额超过五万,就都定此罪
2、竞合择一重
包括诈骗罪
2、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有毒、有害食品,是指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想象竞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具体危险犯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达到毒害性
3、药品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有无疗效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实害犯
含量不符
被污染
过期
擅自添加有害成分
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犯(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禁药
未经批准、成分不明
数据、资料造假
药品监管渎职罪
实害犯
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同时构成本罪和药品犯罪的共犯,想象竞合
第二节
走私犯罪
走私
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而进出口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双向禁止
武器
弹药
核材料
假币
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
淫秽物品
单向禁止
出口文物
贵重金属
进口废物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变相
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间接
第一种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第二种
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2、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1、走私方向
2、包容评价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企业
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给自己亲友经营
高于市场的价格找亲友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总结
沾亲带故又不正常交易的
可以和贪污罪想象竞合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货币犯罪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
对方是否知道
使用假币可以和诈骗罪想象竞合
2、洗钱罪
正对上游犯罪的金融帮助行为
上游
毒品
黑社会
恐怖活动
走私
贪污
破坏金融管理
金融诈骗
程序问题
只要求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上游是否判决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
上游和洗钱罪的诉讼时效各算各的
认识错误
范围没出七个上游就构成
与帮助犯的区别
有无事先通谋
自行洗钱行为
按照洗钱罪处罚
一个行为两个结果,想象竞合
处罚
没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有被害人返还
没有被害人追缴
3、骗取贷款罪
行为主体
不限于贷款人,包括担保人
行为方式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工作人员知情却不制止,工作人员构成此罪
危害结果
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主观要件
对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返还意思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
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1、前提知识
1、行为对象
银行卡
若是储蓄卡,被害人是卡主
若是信用卡,被害人是发卡银行
2、行为方式
对人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机器使用,构成盗窃罪(因为被害人是银行)
司法解释:无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重点记忆:盗窃+使用又被拟制为盗窃罪
2、行为类型
1、第一种行为:非法取得+使用假卡
1、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2、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2、第三种行为类型:非法取得+冒用真卡
1、非法取得行为的地位
非法取得不使用不构成犯罪
2、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一: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使用
信用卡诈骗罪
3、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二:抢劫
抢劫+使用=抢劫罪
4、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三:普通盗窃
盗窃+使用=盗窃罪
套路一:判断非法取得行为的性质
套路二:共犯平台与认识错误
3、第四种类型: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1、仅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
2、必须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
3、两次、三个月
4、合法持卡人
3、银行卡信息资料
司法解释一刀切,信用卡诈骗
4、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1、盗用他人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原则
一律定盗窃罪
例外
盗用微信绑定的银行卡
多数说
盗窃罪
少数说
信用卡诈骗罪
2、蚂蚁花呗
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取得蚂蚁公司的垫付资金,一律定贷款诈骗罪。
3、蚂蚁借呗
冒用他人蚂蚁借呗,取得蚂蚁公司的放贷资金,一律定贷款诈骗罪。
总结1
实体卡
1、使用假卡
伪造信用卡
无论对人还是机器
信用卡诈骗罪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无论对人或机器
信用卡诈骗罪
2、冒用真卡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
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
抢劫罪
盗窃
盗窃罪
总结2
银行卡信息资料
一切非法方式
信用卡诈骗
抢劫
抢劫罪
盗窃
盗窃罪
总结3
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盗用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
盗窃罪
冒用花呗、借呗
贷款诈骗罪
记忆
非法使用
银行卡
信用卡诈骗
例外
抢劫、盗窃
微信、支付宝
盗窃
花呗、借呗
贷款诈骗
二、贷款诈骗罪
第193条
1、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罪名区分
1、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转贷牟利目的
3、虚假担保问题
甲利用乙的财产作为质押物,到期跑路,银行执行了乙的财产
多数说:
第一、没有收到利息
第二、能否行使质押权,存在风险
少数说:
整体财产说,损失认定时间以追偿后为准
甲诈骗乙的财产作为质押物,到期跑路,银行执行了乙的财产
多数说
构成贷款诈骗罪,两罪并罚
4、共犯问题
专题十三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犯罪
1、妨害公务类犯罪
1、妨害公务罪
妨害的对象
依法执行的公务
不包括被冤枉反击
正在执行的公务
不包括已经结束的执行
认识错误
故意伤害罪
主客观一致
故意伤害罪
假想防卫
如果有过失定过失犯罪
如果没有过失则无罪
罪数总结
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例外,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2、袭警罪
1、行为方式:暴力袭击。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
2、行为对象: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正在执行公务
袭击警察本人
2、招摇撞骗罪
3、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
1、智能手机
2、远程定位监控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所有的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技术支持、支付结算
1、遵守共犯从属性原则
2、想象竞合
第二节 妨害司法犯罪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甲教唆乙毁尸灭迹
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不构成该罪教唆犯
甲自己毁灭尸体,请乙提供刀具
乙帮助毁灭证据;甲不构成犯罪
甲在乙的教唆下毁灭尸体
乙构成毁灭证据罪;甲不构成犯罪
2、虚假诉讼罪
成立条件
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1、执行程序属于诉讼的一部分
2、仲裁不属于诉讼
案例
修改欠条金额
多数说
有部分事实基础,不构成虚假诉讼
少数说
捏造部分事实,也属于捏造事实
既遂条件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导致法院采取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导致法院开庭审理
多数说
上面两个满足一个即可
少数说
法院受理就既遂
3、窝藏、包庇罪
1、窝藏罪
1、实行行为
2、狭义的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要对逃匿行为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给司法机关抓捕增加难度
帮助行为可以违背犯罪人意愿
3、教唆行为
2、包庇罪
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
知情不报
只针对调查取证阶段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行为对象
1、违禁品能够成为赃物
2、人的身体不是赃物
3、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对犯罪工具,比如车辆藏匿,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参与时间
本罪的成立时间是上游犯罪既遂后。若上游犯罪尚未既遂,行为人参与进来,则构成上游犯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第三节 毒品犯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毒品
1、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2、既遂标准:陆运的,越过国境线;空运的、海运的到达机场、港口
2、贩卖毒品
1、有偿转让,无须牟利,可钱物交易、可物物交易
2、代购
为贩毒者代购
贩卖毒品罪帮助犯
为吸毒者代购
收钱
有牟利目的,定贩卖毒品罪
无牟利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收货
有贩卖目的,定贩卖毒品罪
无贩卖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3、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4、共犯问题总结:
居间介绍
为贩毒者介绍卖家或着买家
构成贩卖毒品罪帮助犯
为吸毒者介绍卖家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帮助犯
同时给吸毒者和贩毒者互相介绍
贩卖帮助与持有帮助想象竞合
居间倒卖
倒卖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
帮助交付
转交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5、变相走私、贩卖毒品
身份犯:“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明知是贩毒者,无论有偿无偿,都是走私、贩卖毒品罪
向吸毒者提供,带着牟利目的,定贩卖毒品罪
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规定贩卖,定非法经营罪
3、运输毒品
原则
较长距离的位移
例外
吸毒者、代购者
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过程中,数量较大
运输毒品罪
1、着手与既遂
1、着手标准
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
2、既遂标准
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2、共犯问题
第一,分段运输
老大吩咐马仔,不构成,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
第二,集中派活
老大吩咐马仔,不构成,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
4、制造毒品
1、制造方法
1、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掺假,添加常用添加剂,不属于制造
2、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
2、既遂标准
制造出来毒品。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注意:客观上就不具备造出来的可能性,不成立制造也不成立既遂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成立本罪要求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
2、持有是指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
3、吸毒不构成犯罪,但是吸毒者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专题十四
贪污贿赂犯罪
第一节 贪污罪
原则
利用职务便利
受国家委托
两类人群勾结属于共犯
1、构成要件
A、实行行为(侵占、盗窃、诈骗)
国家工作人员
公共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
1、行为主体
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2、行为对象
公共财物
包括债权
3、行为方式
1、职务要求一定的管理性
2、利用要求实质利用,不包括形式利用
实质
职权发挥了实质影响力
形式
熟悉环境,容易进入
4、实行行为:侵吞、窃取、骗取
1、侵吞=侵占
2、国家工作人员缺少实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5、主观目的
自己占有
为第三人占有
2、认定问题
1、既遂。判断标准:
就窃取、骗取而言,要求取得控制公共财物
就侵吞而言,要求行使所有权
2、共犯与身份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利用职务便利
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数额巨大不退还
救灾、扶贫、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1、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1、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是公款。公款是指资金,不限与现金
2、行为公式
挪出行为
归个人使用行为
非法活动
营利活动
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
3、归个人使用
1、行为定性
1、个人落了人情
2、个人落了好处
2、行为方式
1、进行非法活动
不要求三个月,金额是三万
有其他罪,并罚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不要求三个月,金额五万
3、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金额五万
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
有没有想要归还的意思
5、共同犯罪的模型
1、挪用后和另一人贩毒,后罪共犯,前罪挪用人并罚
2、被指使且明知,共同犯罪,指使的从挪用公款方面构成教唆犯被指使的从挪用公款方面构成实行犯;另一罪相反
6、总结
第三节 受贿罪
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1、交易标的
1、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贿赂,是指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劳务本身,也不包括帮国家工作人员办件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
2、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1、职务。这里的职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2、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2、交易方式
1、事前型交易
1、索取贿赂
成立条件
只要实施了索贿行为,就成立受贿罪。
既遂条件
要到了钱,有没有办事不重要
2、收受贿赂
成立条件
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许诺办事
既遂条件
官员收了钱
可以自己收
也可以第三人收
第三人明知是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事后型交易
办事时候虽然没有,但是事后接受了对价报酬,构成受贿
离职问题
1、在职,约定先办事,离职后再收钱,也构成受贿罪
2、在职,没有约定,不构成
3、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
1、交易形式
不合理对价
2、收受干股
3、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4、未实际投资获取收益
5、赌博形式
6、挂名领薪
7、无限期借用
4、既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
银行卡,没取款,又被挂失
受贿既遂
挂失的构成盗窃
行贿盗窃并罚
5、罪数问题
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关系
受贿罪+办事行为=数罪并罚
例外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牵连犯,择一重罪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看财物的来源属性。受贿罪收受的财物是行贿人的个人钱财。贪污罪是公家的财物
1、谋取不正当优势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就该给的,给钱了只构成行贿受贿,不该给的,给了构成贪污罪;
第四节 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1、行为类型
主动给钱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给出去就既遂
被动给钱
只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3、既遂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了财物
4、数额问题。行贿数额=受贿数额
第五节 斡旋受贿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基本要点
1、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2、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3、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2、行为方式
1、事前受贿
许诺为请托人办事,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收到财物,犯罪既遂
2、事后受贿
斡旋者实施了斡旋行为,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收到财物,犯罪既遂
3、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
上下级关系仅包括辖区内的直接主管和非直接主管
4、共犯问题
明知同志收了钱还帮忙,构成共犯
第六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请托人
中间有影响力的人
办事人
1、行为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包括有拿捏把柄的人
2、行为方式
司机也算有影响力,但需要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
3、共犯问题
终端办事人知道司机收钱了,还许诺办事,构成受贿罪
4、总结:两个中间人
模型1:甲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乙和丙间接向丁(终端办事人)施加影响以获取非法利益,乙和丙因收钱或接受报酬并帮助促成此过程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模型2:非国家工作人员乙作为中间人,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丁影响力的职务之便,帮助甲向丁施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丙被指控为斡旋受贿;丁则犯有普通受贿罪。
模型3:甲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乙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丙间接影响丁(终端办事人),以达到非法目的。在这一过程中,乙因利用其对国家机关的职务便利帮助甲施压而构成受贿罪或斡旋受贿;丙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报酬并进行游说,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丁则犯有普通受贿罪。
第七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转交
司机构成行贿罪共犯和受贿罪共犯
私吞的话,不构成侵占罪,因为没有返还请求权
2、送给中间人
司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不明说
司机对行贿成功的部分是受贿罪共犯,自己拿的部分是利用影响力
司机被拒绝,没办成,不构成犯罪
谋取利益的正当与不正当问题
1、所有的行贿罪,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5个罪名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对国家非工作人员行贿罪
2、受贿罪中
1、普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三个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2、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这两个,要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民法
推背图
民事权益
权力
财产权
物权(静态)
自物权
所有权
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相邻关系(VS地役权)
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夫、家、遗、伙、居)
准物权
占有(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书面有效合同+登记)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不转移占有)
质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留置权(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债权(动态)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悬赏广告/假一罚十的承诺/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
合同之债(赠与乃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务、诺成合同)
自然之债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
彩礼
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之债
法定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债权之债
综合性权力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继承权(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继承权效力的二阶性)
股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
配偶权(夫妻之间)
亲子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亲属权(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利益
胎儿利益的保护
其他民事权力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方法论
第一部分 民商诉综合备考方法论
民商诉综合学习
法律思维
权力思维(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力)
利益衡量思维(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辩证思维
原则
例外
法律方法
体系化(动态系统论)
图示化(民事法律关系示意图)
法律知识
案例化
第二部分: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体系化认知
民法典
民间借贷合同解释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一编 总则
考点一 法定代表人和越权担保
公司担保
原则:决议前置
效率低
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
例外:决议豁免
效率高
担保公司
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绝对控制权(2/3以上)
关联担保:
股东会决议(表决权回避)
非关联担保: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基础知识
法定代表人
法律
法人章程
负责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执行职务
法人承担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表见代表
超越权限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
有效
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董事长或者经理
子主题
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经股东会决议
关联担保
含义
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决议机关
股东会决议
表决权回避机制
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行权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非关联担保
含义
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决议机关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决议
行权
过半数通过(人头或资本过半数)
越权担保
责任承担
如公司有过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非善意
相对人未合理审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如公司有过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二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活动
法人承担责任
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的法人承担
分公司和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责任由公司承担
案例
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有程序地位无实体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但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总公司承担
考点三 设立中法人
民法典
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
设立人=股东
连带
可追偿
责任承担
法人未成立
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设立人视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
案例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有权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考点四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民法典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股东连带
多公司实施连带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连带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一人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民纪要
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已经告了公司(已生效),再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同时告公司和人格否认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已经告了公司(未生效)
提起人格否认,需要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拒绝追加,裁定驳回起诉
核心要点
1、谁决策谁连带(惩罚恶意股东滥用权力)
2、一事一否认,就事论事(财产混同、过度支配和控制和资本显著不足)
3、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自证清白)
踩分点
1、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1、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银行贷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应理解为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
2、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子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母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五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143条
原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
例外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考点六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表意人欠缺内心真意
2、对方明知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3、故意实施
违法或背俗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外
违反143但有效
1、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显著轻微
2、强制性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
开发商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签订转让协议,但认定合同有效通常不会影响政府利益的实现
3、合同对方无义务或无能力审查合同合法性
银行违反资产负债比例发放贷款,但借款人无从知晓银行的内部管理状况,因此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4、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已具备纠正违背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不予纠正。此时违背诚信的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不应获得支持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签订合同,但是后具备申请许可条件却不申请,此种情况不能支持开发商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
例子
不可以
恶意串通
1、互相勾结
2、谋取不正当利益
3、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考点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和第三人胁迫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
缺乏判断能力
欺诈的构成要件
四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相对人因行为人的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4、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
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
1、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2、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3、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考点八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种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
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考点九 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民法典
职务代理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无权代理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存在代理权外观
2、不知道且无过失
踩分点
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以他人名义实施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新法速递
代理人
工作人员
没有超越职权
职务代理
合同合法有效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受法律后果
超越职权
量变
本质工作内
职务代理
合同工合法有效
质变
本职工作外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合同待定/有效
1、超越职权定立合同的效力
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相对方主张组织承担责任的,不支持
组织有过错,可以参照157条规定,判决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的处理
172条
3、超越职权的认定
1、应该由组织的确立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2、应该由机构决定的事项
3、应该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实施的事项
4、不属于通常职权范围内可处理的事项
4、相对方的保护
如果合同没有超越职权范围,但是超越了内部限制,除非组织能证明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
5、内部追偿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法院应依法支持
案例
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构成职务代理
应该退款
合同有效
第二编 物权
考点10 不动产预告登记
民法典
预告登记
买卖房屋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踩分点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
2、不发生物权效力,即预告登记不阻却债权仅阻却物权
人话:一个房子卖了两次,第一次卖的时候做了预告登记,第二次卖的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是房子不会归第二个买家所有;第二个买家应该去申请违约责任
法言法语
不阻却债权效力
有权处分
不发生物权变动
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11 善意取得
民法典
善意取得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知识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踩分点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影响合同的履行。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行为人无权处分
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4、已经完成公示
不动产已经登记
动产已经交付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三
1、出质人无权处分
2、质权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质押财产已经交付
考点12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它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解释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盈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都有错,各承担无法清偿范围一半
担保人有错,全额承担无法清偿范围
债权人有错,担保人不承担
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
损害了信赖利益
损害了交易安全
基于公平原则
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可追偿
总结
考点13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原则
担保的六大从属性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发生的从属性
变更的从属性
转让的从属性
消灭的从属性
效力的从属性
范围的从属性
民法典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权的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担保范围的从属性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担保人承担了超出担保责任范围以外的,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承担责任范围内的,法院支持,担保人要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支持
企业破产法
债务人停止计息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人停止计息
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担保人主张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应予支持
1、效力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有担保无独立、有独立无担保,担保和独立水火不容,独立担保,违法无效
2、范围从属性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绝对不能超过主债务人
3、破产停息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不管是哪位债权人发起的)
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担保人主张受理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的,法院支持
考试14 意定担保物权的流押条款
民法典
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考点15 意定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财产的不可分性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的不可分性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白话:债权被分割了,各个债权人可以找担保人承担自己这部分债权的担保责任(范围是所有担保物、全部,就算担保公司分裂了,也不影响担保物),但是债务被分割了,各个债务人可以自己找担保,但是之前担保整个债务的担保人没有书面同意,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意定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主债权尚未清偿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能少
考点16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民法典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大白话:担保物没了,债权人可以请求优先拿赔偿,比如保险公司直接给了担保人,债权人又问保险公司要赔偿的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提前接到债权人请求的还给抵押担保人赔偿,法院就会支持给债权人赔偿
考点17 动产抵押权(破产不会加速到期)
民法典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了就可以对抗)
担保制度解释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
原则
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2、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转移占有
原则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例外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3、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
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破产
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善意第三人之善意买受人
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登记,用有效合同部分请求赔偿违约责任
二、善意第三人之承租人
登记
抵押物是物权,租赁权是债权,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所有权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人拍卖后的买家行使权利)
可以对抗善意的承租人(买卖破租赁)
未登记
抵押物是物权,租赁权是债权,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
秘籍一
动产抵押
合同生效时
已登记,有内有外
内:抵押权
外: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登记,有内无外
内:有抵押权
外
出卖:不得拍卖、不得返还(已发生物权变动)
出租:得拍卖,不得返还(未发生物权变动)
秘籍二
抵押权的设立规则
登记生效
房屋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对抗
土地经营权
动产
考点18 动产浮动抵押权(破产可以加速到期)
民法典
正常经营买受人
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非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认定
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考点19 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民法典
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依登记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先于租赁权成立的情形下,买卖破租赁
考点20 抵押财产的转让
基本框架
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合同无特殊约定
抵押合同有特殊约定但未登记(未公开)
抵押合同有特殊约定
抵押合同有特殊规定且已登记(已公开)
民法典
抵押财产的转让
原则上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如果另有约定,要按约定,但债权会加速到期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有效
发生物权效力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有效
可以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秘籍
非善意可对抗
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考点21 超级动产抵押权
民法典
超级动产抵押权
原则
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例外
留置权人除外
成立条件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营业债权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担保制度解释
超级动产抵押权
原则
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人有优先权
例外场景
考点22 房地一并抵押和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民法典
房地一并抵押
房地不分
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是一并抵押的,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担保解释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债权人对已有建筑物或已建部分享有抵押权,但不包括续建或新增建筑物;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仅限于已登记部分,不包括续建或新增建筑物;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的,清偿顺序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
考点23 借新还旧
担保解释
借新还旧
原则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
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新旧担保人相同
新贷担保人知道新贷是用于偿还旧贷
考点24 权力质权
质权
意定担保物权
标的物
动产质权
静态动产质押权
动态动产质押权
权力质权
有价证券质押权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押权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权
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权
保证金账户质押权
民法典
有价证券质权的设立
自权力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力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立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保证金账户质押权
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设立了由债权人控制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可以优先从中获得偿还。法院会支持这一点。如果有人主张因为账户金额波动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法院不会支持。如果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不符合这些规定,法院也不会支持优先受偿,但不影响其他合法权利主张。
考点25 留置权
民法典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商事留置权
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排除适用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的消灭
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担保制度解释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支持的情况
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不支持
如果抵押权人因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支持
如果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只对债务人起诉,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支持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
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呢或第三人要求债权人返还被留置的财产,法院不支持
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或第三人请求拍卖、买卖留置财产以偿还债务,法院支持。
留置权
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序言
四阶段逻辑体系
第一阶段
事实判断
成立
第二阶段
价值判断
效力
有效
无效
待生效
可撤销
第三阶段
附生效条件
生效
不生效
失效
考点26 预约合同
民法典
预约合同
答应了,没做到,承担违约(要有书面认购、订购、预定书)
意向书、备忘录不算数
合同解释
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拒绝订立或者故意谈崩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怎么赔偿,综合考虑,内容上的完备程度,条件的成就程度酌定
案例
签了预约购买房屋合同,不履行签订本约,只能追究违约责任,不能强制签订本约
考点27 格式条款
民法典
格式条款的含义
重点是如果提供合同的一方没有提示或者说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解释
格式条款的认定
在满足“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说他们用了示范文本或者约定了不属于格式条款就认定不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
该说到的要说到,光弹窗让打勾不够
案例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考点28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1、假装和你谈合作,其实是为了搞黄你和别人的生意
2、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
侵犯商业秘密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解释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采分点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在缔约的过程中
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考点29:表见代表
民法典
公司的领导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除非对方明知其越权,公司要承担责任,但是事后可以向该领导追偿
考点30:批准生效的合同
恶意不办理批准手续
报批义务条款
单独生效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解除+赔偿
非报批义务条款
未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
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
通则解释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解释
备案合同或已经批准合同等的效力认定
1、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对方有几种选择?分别是什么?
1、继续履行报批义务
2、解除合同+赔偿责任(违反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
2、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解除么?(未生效合同的解除问题)
可以
3、法院判决一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其仍不履行,如何处理?
解除合同+赔偿责任
4、股权转让合同获得批准前,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如何处理
经示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合同尚未生效,无需履行主要义务,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5、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一方依法履行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批准,对方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如何处理
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迟延履行报批义务
考点31:涉他合同
框架
合同
合同相对性
束己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权力)
不真正利他合同
不享有独立履行请求权
真正利他合同
享有独立履行请求权
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涉他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义务)
连环买卖合同
民法典
向第三人履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合同解释
向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法院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拒绝接受,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拨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取得权力,不应承担义务
实现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作为自己履行的最佳判断者,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显然要优先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
考点32: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民法典
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对其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踩分点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四
1、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4、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案例:二房东不交租金,房东要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可以申请代为履行
考点33: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框架
无先后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
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可以拒绝履行请求,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合同解释
价款的返还及其利息计算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考点34:情势变更
民法典
情势变更
成立后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明显不公平
重新协商
协商失败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解释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踩分点
1、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2、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3、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考点35:债权人代位权
合同(债)的保全
诈害债权
消极不作为: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请求权
代位保存权
积极作为: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法定性
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
应增加而不增加
不应减少而人为减少
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核心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
债权人代位请求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从权力
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代位保存权
债权到期前,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可以代位行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代位权成立后,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踩分点
1、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债权均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力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系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考点36: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履行,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踩分点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的恶意
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4、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
考点37: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考点38:债权转让
民法典
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权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权利的从属性
受让人取得从权力不因该从权力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予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抵消
相互都有债权债务,同时到期
费用承担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案例
受让人为让与通知时,必须提供取得债权的证据,例如债权让与合同、让与公证书等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三年
债权多重转让,债务人可以以已经给了第一个通知的债权人还款为由免责
考点39:债务承担
民法典
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做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不明确拒绝就可以,多一个人负责还钱有何不可
考点40:以物抵债协议(代物清偿协议)
合同解释
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
当债务人无法以现金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来解决债务问题。这种协议一旦双方同意就立即生效,且在物品转移后原债务随之消失。但如果债务人没有权利处置所用的物品,则需要按照特定法律程序处理。此外,即便法院确认了此类协议,债权人也无法立刻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对抗其他人的权利。
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
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考点41:清偿抵充
民法典
债务人指定清偿
同类型债务
自动清偿顺序
1. 已经到期的债务优先。
2. 若多项债务均已到期,则优先清偿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3. 若都无担保或担保相同,则优先清偿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 若负担相同,则按债务到期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5. 若到期时间相同,则按债务金额比例清偿。
考点42:合同解除
民法典
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权
1、不可抗力
2、一方表明不履行
3、延迟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
4、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有约从约,无约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采分点
1、对象法定: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且合法有效的合同才可以被解除
2、程度法定:根本违约才可以解除合同
3、情形法定:双方解除或单方解除
4、行权法定:或者诉讼或者仲裁或者通知
5、效力法定:
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影响违约责任
不影响担保责任
1、双方解除权
都同意,协商解除
2、单方法定解除权
根本违约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非违约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解除权的行使
子主题
考点43:抵销权
民法典
法定抵消
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
踩分点
双方当事人互债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同类
主动债权已到期
合同解释
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侵权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考点44: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1、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
2、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一方违反现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
1、合同有效
2、违约行为
3、无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
考点45:合同僵局
踩分点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三
主观非恶意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了诚信原则
考点46: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
损失赔偿金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
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有权请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替代交易多支付的部分,但是不能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
长期出租的,不是根本违约的,不能狮子大开口,根本违约的合理范围内可以请求赔偿
考点47:违约金
民法典
违约金的司法适用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解释
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和举证责任
反诉或者抗辩
双方主张过高或者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
在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下,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及是否需要调整?
当事人请求支付违约金时,如果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等为由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应当释明是否支持该抗辩。
如果第一审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进行释明:
基于抗辩(如合同不成立、无效等)的合理性。
应允许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再决定是否支付违约金及是否需要调整违约金。
如果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
可以在继续给予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机会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并减少违约金。
考点48:定金
民法典
定金责任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设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时生效,且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实际交付金额不符约定视为变更。
定金罚责
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目的时,非违约方有权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违约方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违约金的关系适用
合同时若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中的任一。
定金规则
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或者违背诚信原则,主张适用定金罚责的,予以支持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都违约了,就都不罚
轻违约方还可以要求罚对方
按未履行比例罚
案例
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考点49: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民法典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原则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外
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途货物风险负担
原则
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另有约定外
代办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影响风险
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风险负担
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案例
房屋买卖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火灾属于风险,风险负担无特殊约定
考点50: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民法典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1、没给钱
2、违约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做出其他处分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回赎权
没按时赎回,可以出售,多退少不补
考点5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1、侵害赠与人和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对赠与人恶意行为,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考点52:让与担保…
民间借贷合同解释
让与担保
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出借人可以申请买卖合同标的物, 以偿还债务
让与担保
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通过变现折价,权利变动的可以优先受偿
不能直接获得财产所有权
担保制度解释
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权人不能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为由让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53:保证方式
民法典
保证的方式和推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先诉抗辩权的丧失
破产集中受理
保证类型的识别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
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成都那责任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制度解释
一般保证的诉讼当事人
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借贷合同解释
一般保证的诉讼当事人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考点54:保证人的权利
民法典
保证人的追偿权
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
保证人以求偿权和预先求偿权申报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还没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担保解释
债务人破产程序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何衔接以及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问题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案例
担保人行使法定代位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考点55:共同担保
民法典
混合担保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有约从约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先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有约从约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解释
共同担保
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比例分担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比例分担
担保人受让债权
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是承担担保责任,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商诉融合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旅行地法院管辖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共同保证
二、共同物保
1、连带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有顺序说,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不足部分再拍卖其他担保人的财产
2、连带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针对担保人无顺序先后的限制
三、混合担保
1、连带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保证并存
有约从约
债权人应当就先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2、连带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保证并存
无顺序
四、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
共同担保
互相不知道对方存在
无追偿权
互相知道对方的存在
按份共同担保
无追偿权
连带共同担保
有追偿权
有顺序:先债务人后其他担保人
无顺序: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分担的份额
考点56:反担保
民法典
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解释
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公益法人保证无效,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考点57: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担保解释
主管与管辖
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案例
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纠纷无管辖权
未约定管辖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考点58: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维修义务的履行
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考点59: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原则
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后的救济
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考点60: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
无效融资租赁合同
虚构租赁物订立
租赁物的公示对抗主义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租赁物的归属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考点61:保理合同
民法典
一债多保的处理
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帐款
担保解释
一债多保的处理
同时存在保理,应收帐款质押和债权转让,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点拨
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处理
一看登记
二看通知
三按比例
考点62: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债权优于物权情形
不动产预告登记
租赁权成立在先情形下的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解释
承包人法定优先权的行权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考点6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第四编 婚姻家庭
考点64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民法典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编 侵权责任
考点65:一般侵权
民法典
一般侵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踩分点
构成要件
1、加害人存在侵害行为
2、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
3、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考点66:共同侵权
民法典
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数人共同侵权责任之原因力竞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考点67:与有过失
民法典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考点68: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
人格权和精神损害赔偿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69:公平补偿规则
民法典
公平补偿规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由双方分担损失
考点70:用工责任
民法典
单位用工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个人用工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考点71:定作人责任
民法典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
选了没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工人原因导致损害了其他邻居,承担责任的应该是装修公司,但是因为选择没有资质的定作人需要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考点72:产品责任
民法典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刑诉
民诉
商经
专题一 公司法
第一节 概述
考点1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2、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财产独立
名义独立
责任独立
3、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公司的独立责任
1、股东的有限责任含义
1、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为限
2、股份公司
认购的股份为限
2、股东的有限责任价值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足额缴付出资,不承担额外责任
斩断了公司债务向股东个人财产的追索
考点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向股东直索的制度
1、纵向人格混同
行为
股东滥用
1、财务混同为基础
2、资本显著不足
目的
逃避债务
后果
资不抵债
责任
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人格混同(“三角刺破”)
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1、举证责任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2、诉讼当事人
4、适用限制:个案适用
1、只抓坏股东
2、对事不对人
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
考点3 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股东的承担责任范围划分
1、无限责任公司
2、两合公司
3、股份两合公司
4、股份公司
5、有限公司
2、按信用基础划分
3、按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划分
1、封闭式公司
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2、开放式公司
股份公司属于开放式公司
4、按公司间关系划分
1、母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
2、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是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领取营业执照。可以独立担任原告、被告等诉讼当事人
考点4 财务会计制度
1、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1、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2、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2、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1、分配顺序
1、税后利润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东利益
2、非法分配的责任
1、股东退还
2、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决议作出后,股东享有了具体的独立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普通债权一样
1、利润分配比例
有限公司
有约从约
无约按实缴比例
股份公司
有约从约
无约按持股比例
2、利润分配期限
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3、股东利润分配的诉权保护
诉讼当事人
原告
股东
被告
公司
共同原告
请求分配利润的其他股东
第三人
不同意分红的其他股东
诉讼模型
依决议主张分红(有利息)
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
司法强制分红(无利息)
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
3、公积金
1、公积金的来源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利润的10%,累计到注册资本金1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任意公积金
弹性
资本公积金
公司盈余之外的其他财产渠道
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2、公积金的用途及限制
用途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限制
补亏顺序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够,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二节 公司的产生
考点1 发起人责任
1、发起人的概念及职责
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国家均可成为公司的发起人
有限公司
设立时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
股份公司
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2、发起人责任
1、公司设立成功
1、合同责任
发起人个人名义
相对人可以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设立中公司名义
合同有效
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免责
公司有证据-发起人利用公司为自己的利益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侵权责任
1、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后可追偿
2、发起人非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发起人自行承担
2、公司设立失败
债权人可向全部或部分发起人主张连带责任
无过错的可向有过错的追偿,均无过错的有约从约,无约按比例
考点2 人--股东
1、股东的概念与资格
概念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资格
担任股东的资格属于权利能力的范围,人人生而有之。法律对股东并无任何积极条件的要求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行为能力的范围
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证明
1、股东资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出资
2、继受取得: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
2、股东资格的证明
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衡量判断
1、实际出资或继受取得--事实证据
1、证明股东认缴或实缴出资的各类证据
2、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3、有限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1、代持股协议概念
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实际出资人没有股东身份,没有直接的股东权利或义务
2、内部关系
1、代持股协议原则有效
2、投资权益归实际出资人
3、外部关系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
出资瑕疵责任
1、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4、冒名股东
被冒名者不是股东,既无权利,也无责任
5、股东权利和义务
1、股东权利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
财产权
生
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请求权
长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变
聚
优先认购新股权
散
股份转让权
死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管理参与权
生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长、变
常态
知情权
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非常态
突发事件
股东会临时提议权或自行召集权
公司受损
损害救济权或股东代表诉讼
死
重整申请权
2、股东义务
考点3 钱--公司资本制度
1、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
限期认缴制度
限期认缴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度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全面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不能支付
公司和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
2、股份公司的资本制度及股份发行
实缴资本制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
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授权资本制度
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类别股
种类
1、优先/劣后股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特别表决权股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3、转让受限股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发行类别股的限制
1、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 发行特别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2、特别表决权股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事项没有优先权
类别股股东会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
2、分别开会,双2/3.除了经股东会出席的会议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1、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2、面额股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考点4 钱--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股东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一、出什么?出资形式的合法性判断
非法
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经营权
二、怎么出?合法出资的细节要求
1、货币
1、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货币来源无限制
1、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出资行为合法有效,相关资金转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2、实物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能认定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已交付,未登记,登记后,自交付起算实缴
已登记,未交付,交付后,算实缴
与实缴出资有关的新、剩、利等股东财产权利享有奉行出资交付原则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
5、股权
6、债权
债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是合法的出资形式
债权出资的方式
考点5 钱--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1、发起人出资瑕疵
1、对公司:补足+赔偿+发起人连带
1、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
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偿还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结
1、补充性: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清偿,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向欠缴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追究责任
2、有限性:欠缴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
3、一次性:欠缴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已经承担的总金额达到了出资总额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理由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
假债权
假报表
关联交易
其他
2、抽逃出资的责任
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与法人人格否认
3、认股人增资瑕疵
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
4、有限公司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
5、股东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权利限制
1、权利限制
只有财产权受实缴出资的影响
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及股东失权
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
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时效
1、对公司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时效为承担责任的时效
考点6 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和订立
2、公司章程的效力
善意相对人仍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赵六有权代表A公司
考点7 公司登记与公示
1、公司登记事项及变更登记
1、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人
1、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钱
注册资本
属性
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2、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变更登记
2、虚假登记
1、虚假登记应撤销
2、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
对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
虚假材料或欺诈隐瞒 5-200万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
对个人
3-30万元罚款
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提高交易相对人获取公司信息的效率
股东
股东出资
1、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2、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股权变更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公司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