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二造管理超全第一章内容,全面覆盖了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为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编辑于2024-09-01 17:44:44这是一个关于第七章 工程施工和竣工阶段造价管理的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涵盖所有核心内容,非常方便大家学习。适用于考试复习、预习,提高学习效率。赶紧收藏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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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
建筑法
建筑法
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申领)
申领条件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手续批准手续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有效期限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两次延期,每次不超3个月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需核验施工许可证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从业资格
单位资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
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
直接发包
禁止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资质禁止借用禁止超出
联合承包
两个以上,承担连带责任,按资质等级低的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
分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了
禁止行为
禁止专转包,禁止肢解分包,禁止再分包
建筑工程监理
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监督
发现设计问题,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问题,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企业编织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不得肢解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施工质量负责,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驻场,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工程质量保修
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工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器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专管专用(采更措条)
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配备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员C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脚板爆开起坑)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施工单位还应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高地深)
深基坑
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
必须招标的 (国有大公基)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三个以上
招标文件
发出之日——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20日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15日前书面通知 标底开标前保密
投标
投标文件
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书面通知 投标人少于3个,重新招标
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共同与招标人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三合一时间 评标委员可否决所有投标
投标中标条件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
招标范围和方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有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均不得少于5日 发售此俩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投标人有异议 招标人澄清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 截止日前2日 截止日前3日 招标文件 截止日前10日 截止日前15日
招标工作实施
禁止投标限制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提供有差别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无关
以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非法限定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
总承包招标
两阶段招标
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提交包块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在第二阶段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如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
投标规定
撤回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投标保证金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换 投标截止后撤销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属于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弃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的成员协同投标
为谋取中标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串通投标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
不同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有关信息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泄露标底、评委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价或者抬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为谋求特定中标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弄虚作假
开标、评标和中标
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 超1/3评委认为时间不够,延长评标时间 标底开标时公布,只做参考
投标否决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澄清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中标
评委向投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候选人名单(排序)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3日内公司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 投标人有异议,公示期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
签订合同及履约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诉与处理
投诉
投标人认为不合法,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30工作日之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法
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分散采购
采购当事人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未纳入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书面形式,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最低评标法和综合评分法
民法典
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内容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订立程序: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
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撤回和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撤回
要约撤销
不可撤销情形
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期限
对话方式:即时做出承诺
非对话方式: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 信件未载明,自邮戳日期起算
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打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
新要约,要约人通知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要约内容的变更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当事人预先拟定,发生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其构成条件是一是当事人有过错,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是有因果关系
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信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履行地履行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价格调整:惩罚违约方原则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保全
撤销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变更和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债务中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务履行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合同解除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情形: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特点
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违约责任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定金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不得超过总合同标的额的20%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无效,验收合格,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价格法
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调节价: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经营者自主制定
政府指导价: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经营者价格行为
经营者权利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检举、控告侵犯其引发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政府定价行为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子主题
政府定价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司法解释
开工日期争议解决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未发出开工通知义务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认定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
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支持(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市场报价利率的除外)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应付账款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
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繁华期限届满;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两年。
第二节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业务承接
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执业
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禁止性行为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价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跨省区承接业务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
法律责任
跨省不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为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范围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范围 无审核权,不涉及决策阶段,不参与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结算价款的编制
2级造价工程师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