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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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0-16 07:51:49这是一个关于第七章 工程施工和竣工阶段造价管理的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涵盖所有核心内容,非常方便大家学习。适用于考试复习、预习,提高学习效率。赶紧收藏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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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
第一节 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
二、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概述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 (国外大公基)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不属于以上(1)、(2)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以上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4施2货1服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叫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成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四、工程施工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五、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招标程序上的差异主要是使承包商获得招标信息的方式不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均要经过招标准备、资格审查与投标、开标评标与授标三个阶段。
第二节 施工招投标文件组成
一、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
1.概述
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 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当采用邀请招标,或者采用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可代替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2)投标人须知
1)总则
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情况等)、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的描述,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对费用承担、保密、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内容的约定,对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的要求,对分包的规定,对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范围和幅度的规定等。
2)招标文件
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的构成以及澄清和修改的规定。
3)投标文件
主要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编制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格预审资料,是否充连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以及投标文件编制所应遵循的标准格式要求等。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道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段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投标
主要规定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识、递交、修改及撤回的各项要求。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开标
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6)评标
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法,评标原则和采取的评标办法。
7)合同授予
说明拟采用的定标方式,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要求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和合同的签订时限。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规定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条件。
9)纪律和监督
主要包括对招标过程各参与方的纪律要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可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包括本工程拟采用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各种合同附件的格式。
(5)工程量清单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如按照规定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也应在招标时一并公布。
(6)图纸
图纸是指应由招标人提供的用于计算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人计算投标报价所必需的各种详细程度的图纸。
(7)技术标准与要求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8)投标文件格式
提供各种投标文件编制所应依据的参考格式。
(9)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需要其他材料,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规定。
二、施工投标文件的组成
1.概述
一般而言,招标文件除了对价格、质量、安全、环保、工期、人员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提出要求外,为了规范投标、防止串通,招标文件也会对投标文件的格式、装订要求等进行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均需要严格遵循这些要求。
2.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投标函是指由投标人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招标人提交的工程报价、工期目标、质量标准及相关承诺。 投标函附录是对投标函相关重要内容作出的进一步信息补充和确认。
投标函及其附录需要由投标人盖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鉴于投标人是在尚未中标的情况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此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施工方法说明;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施工总平面图;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声、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临时用地表等。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述
组成
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11个附件。
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特点
合同体系更加完善,更好地满足了工程实践的需要
合同管理制度更加丰富,有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丰富和完善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制度、保险制度、索赔制度、商定或确定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等,使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分配更加具体明确、合理,更有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注重对发承包双方市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进一步合理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更好地与现行法规和其他文本衔接,保证了合同的适用性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1.词语定义与解释
(1)签约合同价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合同价格 (结算)
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3)费用
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5)暂列金额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答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6)计日工
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7)质量保证金
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2.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合同中“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5.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相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么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占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时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及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中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变面大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9.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0.变更
(1)变更程序
主要包括发包人提出变更,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和变更执行。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2)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定和确定制度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质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的“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1.价格调整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难行价格遇整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2)总价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3)其他价格形式
(2)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合同中“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3)计量
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单价合同的计量
①承包入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入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监理入应在收到承包入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总价合同的计量
同单价合同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4)工程进度款支付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②根据合同中的“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③根据合同中的“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④根据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⑤根据合同中的“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⑥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⑦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3)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事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清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中“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竣工结算审核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违约金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合同中“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缺陷责任与保修
(1)缺陷责***
缺陷责***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个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缺陷责***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终止证书。
(2)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①质量保证金保函(原则上采用此方式)
②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③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和留
①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原则上采用此方式)
②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③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缺陷责***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发包入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6.索赔
(1)承包人的索赔及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入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发包人的索赔及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的“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合同中的“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合同中的“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四节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概述
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增值税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编制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 *投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形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等的关键依据。
(一)工程量清单的构成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成果文件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封面、总说明、工程项目汇总表、单项工程汇总表、单位工程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措施项目清单表、其他项目清单表、规费和增值税项目清单表等。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 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中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以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四)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
(1)招标人应负责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2)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统一的基本格式。
(4)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一)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是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二、三、四级编码为金国统一
各级编码代表的含义如下: (五级十二位: 一砖二路三步四想五自编)
(1)第一级表示专业工程代码(分二位);
(2)第二级表示附录分类顺序码(分二位);
(3)第三级表示分部工程顺序码(分二位);
(4)第四级表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分三位);
(5)第五级表示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分三位)。
(二)项目名称
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由专业工程计算规范的代码前二位(第一级)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开始编制。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如需补充项目,则补充项目编码应从01B001开始。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项目特征
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涉及正确计量、结构要求、材质要求、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不描述。 若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难以准确、全面地描述清楚时,可采用标准图集号或施工图纸图号的方式进行描述,如详见xx图集或xx图号。 工程内容通常无须描述。
(四)计量单位
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所编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要求,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一个单位。
计量单位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人。 2)以“m3”“m2’”“m”“kg”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件”“组”“系统”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五)工程量计算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计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在单价中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
三、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列项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包括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二)措施项目清单的标准格式 (措施项目费用的发生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的工序相关)
总价措施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
单价措施项目
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等)
四、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以外,因招标人的特殊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一)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二)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招标人填写,投标人计入总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增值税。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专业划分,给出工程范围及包括内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明细表。
(三)计日工
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
(四)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
一是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
二是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
三是总承包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计入投标总价中
五、规费、增值税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规费和增值税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节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
一、最高投标限价概述
1.最高投标限价的概念
最高投标限价,又称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控制的最高价格。
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时将被否决。标底需要保密,最高投标限价则需要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
2.最高投标限价的作用
1、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通过围标、串标方式恶性哄拾报价,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 2、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等违法活动的产生。 3、有利于引导投标人进行理性竞争,符合市场规律。
3.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应该注意的问题
若“最高限价”大幅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就预示中标后利润很丰厚,只要投标不超过公布的限额都是有效投标,从而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
(2)若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
(3)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作本身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程活动,编制人员除具备相关造价知识之外,还需对工程的实际作业有全面的了解。
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规定与依据
1.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2)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3)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为防止招标人有意压低投标人的报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所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按照招标人的主观意志人为地进行上浮或下调。 在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除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增值税。
(5)招标人应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设计概算相当于工程招标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6)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当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当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若从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2.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
(1)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与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及机械单价等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相关资料。
三、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内容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增值税,各个部分有不同的计价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编制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的有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
(2)工程量依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确定。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为使最高投标限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措施项目费的编制要求
(1)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该部分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对于竞争性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招标人应依据工程特点,结合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案,考虑其经济性、实用性、先进性、合理性和高效性。
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分为以“量”计算和以“项”计算两种。
对于可精确计量的措施项目,以“量”计算,按其工程量用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相同的方式确定综合单价;
对于不可精确计量的措施项目,则以“项”为单位,采用费率法按有关规定综合取定,采用费率法时需确定某项费用的计费基数及其费率,结果应是包括除规费、增值税以外的全部费用。
以“项”计算的措施项目清单费=措施项目计费基数x费率
3.其他项目费的编制要求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
(2)暂估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计算,宜遵循就高原则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未发布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 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在合理范围内选择偏低的人工单价和费率值,以缩小最高投标限价与合理成本价的差距。 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如果发布的部分材料单价为一个范围,宜遵循就高原则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4)总承包服务费。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或者根据行业经验标准计算。
针对一般情况,可参考的常用标准如下: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1.5% 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价值的1%计算。
4.规费和增值税的编制要求
规费和增值税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增值税计算式如下: 增值税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增值税税率
四、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
1.最高投标限价计价程序
建设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反映的是单位工程费用,各单位工程费用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增值税组成。
2.综合单价的确定
最高投标限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由各单位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乘以其相应综合单价汇总而成。 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依据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计价定额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并应编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在确定其综合单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风险的约定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以百分比的形式预留一定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应说明双方各自承担风险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对于招标文件中未做要求或要求不清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于技术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复杂和管理复杂的项目,可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或适当调高风险预期和费用,并纳人综合单价中。
(2)对于工程设备、材料价格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市场风险,对比分析找出其波动规律,适当考虑一定波动风险率值后的风险费用,纳人综合单价中。
(3)增值税、规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和人工单价等风险费用不应纳入综合单价。
第六节 投标报价编制
一、投标报价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一)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
投标报价是实现市场调节价的一项内容,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3)投标人应对影响工程施工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发承包双方责任划分,是投标报价费用计算必须考虑的因素
(5)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
(6)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二)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订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投标报价的前期工作
(一)研究招标文件
1.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反映了招标人对投标的要求,特别要注意项目的资金来源、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更改或备选方案、评标方法等,重点在于防止投标被否决。
2.合同分析
(1)合同背景分析。了解监理方式,了解合同的法律依据,为报价和合同实施及索赔提供依据。
(2)合同形式分析。主要分析承包方式(如分项承包、施工承包、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和管理承包等),计价方式(如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等)。
(3)合同条款分析。主要包括:
1)承包商的任务、工作范围和责任。
2)工程变更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
3)付款方式、时间。
4)施工工期。
5)业主责任。
3.技术标准和要求分析
4.图纸分析
(二)调查工程现场
投标人对一般区域调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条件调查。主要包括对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震、洪水及其他自然灾害情况,地质情况等的调查。
2.施工条件调查
3.其他条件调查。其他条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各种构件、半成品及商品混凝土的供应能力和价格,以及现场附近的生活设施、治安等情况的调查。
三、询价与工程量复核
(一)询价
询价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产品质量必须可靠,并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二是供货方式、时间、地点,有无附加条件和费用。
1.询价的渠道
(1)直接与生产厂商联系;
(2)了解生产厂商的代理人或从事该项业务的经纪人;
(3)了解经营该项产品的销售商;
(4)向咨询公司进行询价,通过咨询公司所得到的询价资料比较可靠,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咨询费用,也可向同行了解;
(5)通过互联网查询;
(6)自行进行市场调查或信函询价。
2.生产要素询价
(1)材料询价。
材料询价的内容包括调查对比材料价格、供应数量、运输方式、保险和有效期、不同买卖条件下的支付方式等。
(2)施工机械询价。
(3)劳务询价。
劳务询价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成建制的劳务公司,相当于劳务分包,一般费用较高,但素质较可靠,工效较高,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较轻; 另一种是劳务市场招募零散劳动力,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这种方式虽然劳务价格低廉,但有时素质达不到要求或工效较低,且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较繁重。
3.分包询价--对分包人询价应注意以下几点:分包标函是否完整,分包工程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信誉及可信赖程度,质量保证措施,分包报价。
(二)复核工程量
投标人复核工程量,要与招标文件所给的工程量进行对比,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投标人应认真根据招标说明、图纸、地质资料等招标文件资料,计算主要清单工程量,复核工程量清单。
(2)即使有误,投标人也不能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对于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错误,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
(3)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遗漏或错误,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取决于投标策略。投标人可以运用一些报价技巧提高报价质量,以此获得更大的收益。
(4)通过工程量计算复核能准确地确定订货及采购物资的数量,防止由于超量或少购带来的浪费、积压和停工待料。形成对整个工程施工规模的整体概念,并据此投人相应的劳动力数量,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选择适用的施工设备等。
(三)制定项目管理规划:项目管理规划是工程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项目管理规划应分为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四、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内容
(一)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的分摊。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1)确定综合单价时的注意事项。
1)以项目特征描述为依据。 a.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b.在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处理。 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其暂估的单价计人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 段的风险宜采用以下分摊原则:
①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增值税、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以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③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综合单价确定的步骤和方法。
当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比较简单,由单一计价子项计价,且13清单与所使用计价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同时,综合单价的确定只需用相应计价定额子目中的人、材、机费做基数计算管理费、利润,再考虑相应的风险费用即可。
(2)需要按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工程量,并按照下列步骤来确定综合单价。
1)确定计算基础。计算基础主要包括消耗量指标和生产要素单价。
2)分析每一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
3)计算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与清单单位的含量。
4)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
5)计算综合单价。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可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按照一定的费率取费计算。
(3)编制分部分项工程与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将上述五项费用汇总并考虑合理的风险费用后,即可得到清单综合单价。
(4)编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对于不能精确计量的措施项目,应编制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投标人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投标报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
(2)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二)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 招标文件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工程设备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暂估单价计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三)规费、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规费和增值税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投标报价的汇总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相一致
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五)投标报价的策略
(1)基本策略。
1)可选择报高价的情形。
施工条件差的工程(如条件艰苦场地狭小或地处交通要道等)
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且投标单位在这方面有专长,声望也较高;
总价低的小工程,以及投标单位不愿做而被邀请投标,又不便不投标的工程;
特殊工程,如港口码头、地下开挖工程等;
投标对手少的工程;
工期要求紧的工程;
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
2)可选择报低价的情形。
施工条件好的工程,工作简单、工作量大但其他投标人都可以做的工程(如大量工方工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等);
投标单位急于打入某一市场、某一地区,或虽已在某一地区经营多年,但即将面临没有工程的情况,机械设备无工地转移时;
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该工程的设备、劳务或有条件短期内突击完成的工程;
投标对手多,竟争激烈的工程;
非急需工程;
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2)报价技巧。
1)不平衡报价法。
指在不影响工程总报价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报价方法。
2)多方案报价法。
指在投标文件中报两个价:一个是按招标文件的条件报价,另一个是加注解的报价,
3)无利润报价法。
对于缺乏竞争优势的承包单位,在不得已时可采用根本不考虑利润的报价方法,以获得中标机会。
4)突然降价法。
先按照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等到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价。
5)增加建议方案法。
招标文件中有时规定,可提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单位的方案。
6)其他报价技巧。
针对计日工、暂定金额、可供选择的项目使用不同的报价手段,以此获得更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