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 工程施工和竣工阶段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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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0-16 07:52:08这是一个关于第七章 工程施工和竣工阶段造价管理的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涵盖所有核心内容,非常方便大家学习。适用于考试复习、预习,提高学习效率。赶紧收藏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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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施工和竣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一节 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一、施工成本管理流程 (测计控核分考)
(1)掌握成本测算数据(生产要素的价格信息及中标的施工合同价);
(2)编制成本计划,确定成本实施目标;
(3)进行成本控制;
(4)进行施工过程成本核算;
(5)进行施工过程成本分析;
(6)进行施工过程成本考核;
(7)编制施工成本报告;
(8)施工成本管理资料归档。
成本测算是指编制投标报价时对预计完成该合同施工成本的测算;它是决定最终投标价格的核心工作。
二、施工成本管理内容
1.成本测算
施工成本测算是指施工单位凭借历史数据和工程经验,运用一定方法对工程项目未来的成本水平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估计。 施工成本的常用测算方法就是成本法
2.成本计划
成本计划是在成本预测的基础上,施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部对计划期内工程项目成本所做的筹划。施工成本计划是以货币形式表达的项目在计划期内的生产费用、成本水平及为降低成本规划的具体方案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成本计划是目标成本的一种表达形式,是建立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是进行成本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
成本计划的内容
1)直接成本计划。主要反映工程项目直接成本的预算成本、计划降低额及计划降低率。
2)间接成本计划。主要反映工程项目间接成本的计划数及降低额,在编制计划时,成本项目应与会计核算的间接成本项目一致。
施工成本计划还应包括项目经理对可控责任目标成本进行分解后形成的各个实施性计划成本,即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计划。责任成本计划又包括年度、季度和月度责任成本计划。
成本计划的编制方法
1)目标利润法。
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扣除目标利润后得到目标总成本并进行分解的方法。
2)技术进步法。
是以工程项目计划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和节约措施所能取得的经济效果为项目成本降低额 项目目标成本=项目成本估算值(投标时)-项目成本降低额
3)按实计算法。
是以工程项目的实际资源消耗测算为基础,根据所需资源的实际价格,详细计算各项活动或各项成本组成的目标成本
4)定率估算法(历史资料法)。
当工程项目非常庞大和复杂而需要分为几个部分时采用的方法。
3.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影响工程项目成本的各项要素,即施工生产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各项费用开支,采取一定措施进行监督、调节和控制,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偏差,保证工程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成本控制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核心内容
(1)成本控制的内容。
1)计划预控。控制的重点是优化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合理配置资源和控制生产要素的采购价格。
2)过程控制。是指控制实际成本的发生,包括实际采购费用发生过程的控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使用过程的消耗控制、质量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支出控制。
3)纠偏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项成本进行动态跟踪核算,发现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产生偏差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偏。
(2)成本控制的方法。
1)成本分析表法。是指利用各种表格进行成本分析和控制的方法。
2)工期-成本同步分析法。成本控制与进度控制之间有着必然的同步关系。因为成本是伴随工程进展而发生的。 如果成本与进度不对应,说明工程项目进展中出现虚盈或虚亏的不正常现象:一是在某道工序上的成本开支超出计划;二是某道工序的施工进度与计划不符。
3)赢得值法(挣值法)。赢得值法是对工程项目成本/进度进行综合控制的一种分析方法。 通过比较已完工程预算成本与已完工程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值,可以分析由于实际价格的变化而引起的累计成本偏差; 通过比较已完工程预算成本与拟完工程预算成本之间的差值,可以分析由于进度偏差而引起的累计成本偏差。
4)价值工程方法。价值工程方法是对工程项目进行事前成本控制的重要方法
4.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是利用会计核算体系,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归集,统计其实际发生额,并计算工程项目总成本和单位工程成本的管理工作。
成本核算对象
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施工成本核算应以项目经理责任成本目标为基本核算范围;以项目经理授权范围相对应的可控责任成本为核算对象,进行全过程分月跟踪核算。
(2)成本核算方法。
1)表格核算法。是建立在内部各项成本核算基础上,岗位成本核算 优点是比较简洁明了,直观易懂,易于操作,适时性较好。 缺点是覆盖范围较窄,核算债权债务等比较困难;且较难实现科学严密的审核制度,有可能造成数据失实,精度较差。
2)会计核算法。是指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利用会计核算所独有的借贷记账法和收支全面核算的综合特点,按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内容和收支范围,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的核算。 优点是核算严密、逻辑性强、人为调节的可能因素较小、核算范围较大。 对核算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
用表格核算法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各岗位成本的责任核算和控制 用会计核算法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核算
(3)成本费用归集与分配。
进行成本核算时,能够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计人;不能直接计人的,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计人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然后计算出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
1)人工费。
人工费计人成本的方法,一般应根据企业实行的具体工资制度而定。
2)材料费。
工程项目耗用的材料应根据限额领料单、退料单、报损报耗单,大堆材料耗用计算单等计入工程项目成本。
3)施工机具使用费。
按自有机具和租赁机具分别加以核算。
在施工机具使用费中,占比重最大的往往是施工机具折旧费。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施工承包单位计提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具和运输设备,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双倍金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
①平均年限法
也称使用年限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平均分摊固定资产折旧额的方法。 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月)份都是相等的,折旧的累计额所绘出的图线是直线。因此这种方法也称直线法。 年折旧率 =(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x年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②工作量法
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完成的工作量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是由平均年限法派生出来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各种时期使用程度不同的专业机械或设备。 每台班折旧额 =[原值x(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工作台班 年折旧额=年实际工作台班x每台班折旧额
③双倍余额递减法
是指按照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固定的折旧率计算折旧的方法它属于一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其年折旧率是平均年限法的两倍,并且在计算年折旧率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率。采用这种方法时,折旧率是固定的,但计算基数逐年递减,因此计提的折旧额逐年递减。 年折旧率 =2/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④年数总和法
折旧基数=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 当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包括当年)/年数总和=x/(1+2+...+使用年限) 第1年折旧额=折旧基数*使用年限/年数总和 第2年折旧额=折旧基数*(使用年限-1)/年数总和 ... 最后一年折旧额=折旧基数*1/年数总和
4)措施费。凡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受益成本核算对象中。如与若干个成本核算对象有关的,可先归集到措施费总账中,月末再按适当的方法分配计人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措施费中。
5)间接成本。
凡能分清受益对象的间接成本,应直接计入受益成本核算对象中去。否则先在项目“间接成本”总账中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计入受益成本核算对象。
分配的方法:土建工程是以实际成本中直接成本为分配依据,安装工程则以人工费为分配依据。
5.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是揭示工程项目成本变化情况及其变化原因的过程。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依据,也为未来的成本预测与成本计划编制指明方向。
(1)成本分析的方法。
1)比较法
比较法又称指标对比分析法,是通过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检查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而挖掘内部潜力的方法。 其特点是通俗易、简单易行、便于掌握。
比较法的应用通常有下列形式:
①本期实际指标与目标指标对比。
②本期实际指标与上期实际指标对比。
③本期实际指标与本行业平均水平、先进水平对比。
2)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又称连环置换法。这种方法可用来分析各种因素对成本的影响程度。 逐个替换,分别比较其计算结果,以确定各个因素的变化对成本的影响程度。
因素分析法的计算步骤如下:
①以各个因素的计划数为基础,计算出一个总数;
②逐项以各个因素的实际数替换计划数;
③每次替换后,实际数就保留下来,直到所有计划数都被替换成实际数为止;
④每次替换后,都应求出新的计算结果;国
⑤最后将每次替换所得结果,与其相邻的前一个计算结果比较,其差额即为替换的那个因素对总差异的影响程度。
3)差额计算法
差额计算法是因素分析法的一种简化形式,它利用各个因素的目标值与实际值的差额来计算其对成本的影响程度。
4)比率法
比率法是指用两个以上的指标的比例进行分析的方法。其基本特点是,先把对比分析的数值变成相对数,再观察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常用的比率法有以下几种:
①相关比率法:通过将两个性质不同而相关的指标加以对比,求出比率,并以此来考察经营成果的好坏。
②构成比率法:又称比重分析法或结构对比分析法,是通过计算某技术经济指标中各组成部分占总体比重进行数量分析的方法。
③动态比率法:是将同类指标不同时期的数值进行对比,求出比率,以分析该项指标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的方法。动态比率的计算通常采用定基指数和环比指数两种方法。
(2)成本分析的类别
施工成本的类别有分部分项工程成本,月(季)度成本、年度成本等。
1)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分析。
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分析是施工项目成本分析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分析的对象为主要的已完分部分项工程。
分析的方法是:进行预算成本、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的“三算”对比,分别计算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
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分析,要做到从开工到竣工进行系统的成本分析。
2)月(季)度成本分析。
月(季)度成本分析是项目定期的、经常性的中间成本分析。
分析的方法通常包括:
①通过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的对比,分析当月(季)的成本降低水平;通过累计实际成本与累计预算成本的对比,分析累计的成本降低水平,预测实现工程项目成本目标的前景。
②通过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对比,分析目标成本的落实情况,以及目标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而采取措施,加强成本管理,保证工程成本目标的落实。
③通过对各成本项目的成本分析,可以了解成本总量的构成比例和成本管理的薄弱环节。对超支幅度大的成本项目,应深人分析超支原因,并采取对应的增收节支措施防止今后再超支。
④通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实际与目标对比,分析产量、工期、质量、“三材”节约率、机械利用率等对成本的影响。
⑤通过对技术组织措施执行效果的分析,寻求更加有效的节约途径。
⑥分析其他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对成本的影响。
3)年度成本分析。
通过年度成本的综合分析,可以总结一年来成本管理的成绩和不足,为今后的成本管理提供经验和教训。年度成本分析的依据是年度成本报表。
4)竣工成本的综合分析。
其竣工成本分析应以各单位工程竣工成本分析资料为基础,再加上项目经理部的经营效益(如资金调度、对外分包等所产生的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单位工程竣工成本分析应包括:竣工成本分析,主要资源节约/超支对比分析,主要技术节约措施及经济效果分析。
6.成本考核
通过成本考核,给予责任者相应的奖励或惩罚。考核制度应对考核的目的、时间、范围、对象、方式、依据、指标、组织领导以及结论与奖惩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1)成本考核的内容。
施工成本的考核,包括企业对项目成本的考核和企业对项目经理部可控责任成本的考核。企业对项目成本的考核包括对施工成本目标(降低额)完成情况的考核和成本管理工作业绩的考核。
企业对项目经理部可控责任成本的考核包括:
1)项目成本目标和阶段成本目标完成情况;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成本计划的编制和落实情况;
4)对各部门、各施工队和班组责任成本的检查和考核情况;
5)在成本管理中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的完成情况。
(2)成本考核指标:
1)企业的项目成本考核指标:
项目施工成本降低额=项目合同施工成本一项目实际施工成本 项目施工成本降低率 =项目施工成本降低额/项目合同施工成本x100%
2)项目经理部万控责任成本考核指标:
①项日经理责任目标总成本降低额和降低率: 目标总成本降低额=项目经理责任目标总成本-项目经理责任实际总成本 项目施工成本降低率 =项目施工成本降低额/项目合同施工成本*100%
②)施工责任目标成本实际降低额和降低率: 目标总成本降低额=项目经理责任目标总成本-项目经理责任实际总成本 目标总成本降低率=目标总成本降低额/项目合同施工成本*100%
③施工计划成本实际降低额和降低率: 施工计划成本实际降低额=施工计划总成本-施工实际总成本 施工计划成本实际降低率 =施工计划成本实际降低额 /施工计划总成本*100%
第二节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增删改)
一、工程变更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二、工程变更权
发包人和工程师(指监理人、咨询人等业主授权的第三方,下同)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工程师发出,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三、工程变更工作内容
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2.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
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变更估价条款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约定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约定期限内审批完毕。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变更估价约定条款执行。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办法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工程师发出。
9.计日工
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人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第三节 工程索赔管理
一、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工程索赔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非已方能控制的干扰事件。这些干扰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成为工程索赔的理由。
产生的原因
(1)业主方(包括发包人和工程师)违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导致索赔事件发生。 例如,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未及时下达指令、答复请示等,使工程延期;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和行驶道路、提供水电、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使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或造成工程中断;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或不再继续行合同;下达错误指令,提供错误信息等。
(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条款遗漏或错误,设计图纸错误造成设计修改、工程返工、窝工等。
(3)工程环境的变化。如材料价格和人工工日单价的大幅度上涨,国家法令的修改,货币贬值,外汇汇率变化等。
(4)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院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5)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也有可能导致索赔事件发生,例如,发包人指令增加减少工作量,增加新的工程,提高设计标准、质量标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指令中止工程施工;对因是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的拖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赶工,或发包人希望在合同工期前交付工程;发包人要求修改施工方案,打乱施工顺序;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或工作(合同变更是否导致索赔事件发生必须依据合同条款来判定)。
二、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根据该合同中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可由之产生推论的条款,被称为“默示条款”或“隐含条款”。
2.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期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合同终止的索赔。
(4)加速施工索赔。
(5)合同约定外风险索赔。
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分担内容而提出的索赔。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6)其他索赔。如因发包人违约延迟开工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等造成工期延误,使承包人在延误施工期间遇到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类索赔事件的性质不同于工程延期索赔以及合同约定外风险索赔。
4.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的规定分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合同价款调整规定了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共计15种事项。
其中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主要是指合同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三、工程索赔的结果
补偿工期+费用+利润的索赔事件
延迟提供图纸
延迟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或变更交货地点
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错误资料导致测量放线错误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
工程暂停后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工程返工
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
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重新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补偿工期+费用的索赔事件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
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补偿费用+利润的索赔事件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补偿费用的索赔事件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承包人提前竣工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工程师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补偿工期的索赔事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四、工程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国家法律、法规。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2.承包人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 损失存在-非已原因 一走程序
(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索赔的计算
(一)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人工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人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具使用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列工作所增加的机具使用费,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具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导致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
(4)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5)总部(企业)管理费。
总部(企业)管理费的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折旧、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6)保险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保险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7)保函手续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8)利息。
利息的索赔包括: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计算。
(9)利润。
(10)分包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人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最容易被发承包双方接受的是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
针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费用索赔,常见的有两种计算方式: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计算。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二)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一般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对由于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要求。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
2.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3.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计算法。
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
(3)网络图分析法。
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4.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
处理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第四节 工程计量和支付
一、工程计量
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并予以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工作。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1.工程计量的概念
工程计量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进行标识、确认的过程。
2.工程计量的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1)工程计量的范围。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2)工程计量的依据。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通常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进行计量。
方法
1.单价合同计量
2.总价合同计量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一)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指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1.预付款的支付
对于工程预付款额度,主要是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和构件的正常储备。
方法
(1)百分比法。
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 30%。
(2)公式计算法。
公式计算法是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总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通过公式计算预付款额度的一种方法。 年度施工天数按365 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 工程预付款数额=(工程总价*材料比例%)/年度施工天数*材料储备定额天数
2.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随着工程的逐步实施后,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充抵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抵扣方式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扣款的方法
(1)按合同约定扣款。
国际工程中的扣款方法一般为: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20%时开始起扣,每月从进度款中按一定比例扣回。
(2)起扣点计算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此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所占比重扣减工程价款,至工程竣工预付款前全部扣清
T=P-M/N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总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该方法对承包人比较有利,最大限度地占用了发包人的流动资金,但是显然不利于发包人资金使用。
3.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领取预付款前,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扣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4.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连带责任。
(二)期中支付
1.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
(2)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3)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2.期中支付的程序
(1),进度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请一式四份
子主题
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其中包括:
①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②)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③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⑤)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其中包括:
①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②)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2)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3)支付证书的修正。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3.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规定
(1)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发包人为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而向承包人提交的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2)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3)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第五节 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1.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2.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增值税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竣工结算的审查
(1)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500 万元以下 20天 500万~2 000 万元 30 天 2 000万~5 000万元 45 天 5 000万元以上 60 天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有异议的,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的,
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竣工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
4.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约定期限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约定期限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规定时间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入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再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2.违约解除合同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承包人违约。
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2)因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除应按照有关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需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
四、最终结清
所谓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终止,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1、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签发缺陷责***终止证书,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最终支付证书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最终结清付款
最终结清付款后,承包人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有权获得迟延支付的利息。
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缺陷责***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显然,缺陷责***不能等同于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第六节 竣工决算
一、竣工决算的概念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预备费等费用)而编制的财务文件。
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致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
竣工决算是建设工程经济效益的全面反映,是项目法人核定各类新增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
二、竣工决算的内容 一书一表一图一对比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
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5)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6)尾工工程情况。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7)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等。
子主题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该表综合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况,内容包括该项目总投资、建设起止时间、新增生产能力、主要材料消耗、建设成本、完成主要工程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全面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提供依据。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此表是用来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该表反映竣工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为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它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落实结余资金,并作为报告上级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和基本建设拨款的依据。
(3)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该表反映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价值的情况和价值,作为财产交接、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该表反映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及其价值的明细情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
(四)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分析以下内容:
(1)考核主要实物工程量。
(2)考核主要材料消耗量。
(3)考核建设单位管理费、措施费和间接费的取费标准。
(4)主要工程子目的单价和变动情况。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人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2)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已完成;
(3)收尾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4)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纠纷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5)其他影响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保证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2)积累、整理竣工项目资料,保证竣工决算的完整性。
(3)核对各项账目,清理各项财务、债务和结余物资,保证竣工决算的正确性。
(四)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
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完成和资料归档四个阶段。
四、竣工决算的审核
1.审核程序
审核报告内容应当翔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2.审核内容
(1)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钩稽关系是否清晰、明确;
(9)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10)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11)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13)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五、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四大类。
(一)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概念和范畴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它是以价值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最终成果的综合性指标。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 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批广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新增资产价值的内容包括:已投人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2.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计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室、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待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3.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 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
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二)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1.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1)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人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载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作价
(5)无形资产计价人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即企业为无形资产支出的费用应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内得到及时补偿。
2.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专利权的计价。
专利权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 由于专利权是具有独占性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生产要素,因此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专有技术的计价。
如果专有技术是自创的,-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对于外购专有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3)商标权的计价。
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
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当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以及其他流动资产等。
子主题
(1)货币性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
(4)存货。
(四)新增其他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其他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子主题
(1)开办费的计价。
开办费是指筹建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建设单位经费,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注册登记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
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除了筹建期间不计人资产价值的汇兑净损失外,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 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用中。
(2)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计价。
对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其会计处理与自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无区别,对租入固定资产实施改良,因有助于提高固定资产的效用和功能,应当另外确认为一项资产
由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租人企业,不宜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而作为其他资产处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