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诉讼时效
法考最新民法典和通则篇的解释制作,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编辑于2024-09-08 20:12:54诉讼时效
含义
效力
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1.适用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排除或预先放弃; 【民法典总则编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 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产生抗辩权——永久的。债务人可选择放弃抗辩权,放弃之后不能反悔。永远不得抗辩 【民法典总则编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 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重点提示】时效届满后,不存在中止或中断的可能。
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保护公司债权人
债券请求权不能适用的例外情况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特别提示】未登记的动产请求返还原物,会受时效限制
与范围和效力相关的系列考点
(1)当事人仍可起诉(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2)法院不得主动解释阐明和援引诉讼时效。
(3)自愿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受领的保持力。
(4)一审期间提出,不得在二审期间提出(除非有新证据)。
(5)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的——法院查明——判决 (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期间
【民法典总则编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 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延长仅仅适用于20年的时效,此种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制度。其他时效,可中止中断, 但不适用延长制度。
【民法典第594条】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请求权为四年
起算
一般表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民法典总责编解释》第3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 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表达: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从发现财产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一般保 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 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特别规定的起算
(1)合同之债
①定有清偿期的:清偿期届满之日
②未定清偿期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 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③分期履行的合同:最后一期届满之日
④合同撤销后返还之债:被撤销之日
(2)侵权之债
①人身侵权赔偿:当即发现,侵害发生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势确诊之日
②知识产权侵权:超过3年,侵权仍在持续并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法院应该先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的范围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
③未成年人遭性侵: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④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总责编解释》第3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 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 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 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不当得利之债
知或者应知道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
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行为结束并且知道本人之日
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
考试中期间起算的命题陷阱
①至(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 届满——原日期加三年
②何时起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原日期加三年后再加一天
第三年的最后一天起诉没问题
中止
暂时停止计算,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中止的事由——权利人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特别提醒】 注意区分中止事由出现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和最后六个月之内的差别。 (1)如果在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的,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消失后再加上6 个月,时效届满。 (2)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则立即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也是再加6个月。 (3)民法典总则编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 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中断
从中断时起,失效重新计算
中断的事由【民法典第195条】——权利人积极的行使权利的结果
行一次权就给三年
(1)起诉
(2)权利人请求
(3)义务人承认
司法解释中对于特殊中断情形的特殊规定
①对同一债权中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及于剩余债权,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②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诉讼时效也中断。
③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对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也中断。
④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均中断。
⑤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⑥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 权人之日起中断
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诉讼时 效中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民法中如何辨识一个时间是时效还是除斥期间还是其他? 在民法中看到一个时间,在民法总则篇时效这章规定的,就是时效。在这章之外的地方出现一个时间,说是时效时,它才是时效。没有说是时效,那么它就不是时效。是不是除斥期间呢?要看它是不是限制的形成权,如果限制的是形成权。则它肯定是除斥期间。如果限制的不是形成权,则方有其它叫法。
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该权利或者源于该 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提示:此种消灭,不是消灭实体权利,而是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请求力
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如前述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 权受一年期间的限制即是。
提示: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彻底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