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票据法》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票据法》思维导图:未按期提示承兑或未取得拒绝承兑证明→只能找出票人追索;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取得拒绝付款证明→只能找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
编辑于2022-08-11 16:55:44 浙江省票据法
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
因出票、背书、保证、承兑而产生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行为
类型
出票、背书、保证、承兑
形式要件
格式→人民银行统一格式
金额:中文大写+数字一致→否则无效
不得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否则无效
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补记
签章
个人(1个章):签字或盖章
单位(2个章)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章或签名
银行可以是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签章不合法后果
出票人→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合法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不影响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无效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修改
出票人签章不合法
实质要件
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无、限人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
欺诈、胁迫、偷盗、恶意、重大过失不享有票据权利
行为内容合法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票据权利
类型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取得权利③
出票取得
转让取得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 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
不受给付对价限制,票据权利不得优先其前手
善意取得
处分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无过失+支付合理对价+已交付
权利消灭
付款
未按期提示或未依法取证导致追索权消灭
未按期提示承兑或未取得拒绝承兑证明→只能找出票人追索
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取得拒绝付款证明→只能找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
追索权时效已过(票据权利无,民事权利有)
银行承兑汇票
代理
有效③
明示本人的名义,表明代理意思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效
构成表见代理: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构成狭义无代理权
相对人未转让票据
追认: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不追认:无效→无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对人转让票据
构成善意取得:有效,票据责任
无权代理:代理人、相对人承担
越权代理:权限内被代理人承担,超出的代理人、相对人承担
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效,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行
条件:盖他人的章
责任
他人授权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人承担票据责任
其他→属于票据伪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伪造→伪造签章
伪造者
①伪造者在票据上没有自己的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被伪造者
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行为自始无效
其他票据义务人
②被伪造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 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伪造者和被伪造者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变造→签章以外
①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内容负责
②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内容负责
无法辨别→视同变造前签章
签什么字负什么责
票据抗辩
绝对抗辩(物的抗辩)⑥
票据行为不成立
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修改
出票人签章不合法
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付款附有条件
记载到期日不合法
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限人签章
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票据未到期
付款地不符
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伪造、变造
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变造前不对变造后负责)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
可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相对抗辩(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抗辩切断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除非
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
明知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恶意取得
仅对特定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丧失与补救
丢了
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停止支付)
发出公告
催告期≥60日
无人申报或被驳回→1个月内申请除权
持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
有人申报或期满未申请除权→结束催告
民事诉讼
挂失类型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的银行汇票/本票
汇票
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否则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分类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VS背书VS保证
承兑
承兑人签章后,于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金额,否则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产生票据关系
X 银行→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应按照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向乙公司付款
乙公司依然是票据权利人
付款请求权:乙公司应在票据到期后先请求 X 银行付款
追索权:如果 X 银行不按照该汇票的记载向乙公司付款,则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付款
承兑步骤
提示承兑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 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拒绝承兑
背书
转让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款式:委托收款或托收字样→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否则为转让背书
效力
代理权: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收取款项(无处分票据的权利)
委托他人收款权→可再做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款式:质押字样(质押、为担保、为设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否则为转让背书
效力
票据质权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无处分票据的权利)
委托他人收款权→可再做委托收款背书
保证
记载事项④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
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不构成票据上的保证
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
未记载
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有承兑,看承兑;无承兑,找出票
保证日期
未记载→出票日期=保证日期
效力③
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实质要件不满足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形式要件不满足解除保证责任
多名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付款
不属于票据行为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付款提示
追索权
不属于票据行为
行使条件③
到期后
到期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
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被终止
保全手续②
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
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权利行使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从后向前,随便追
已经开始追索了,对其他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金额
限制③
未按期提示承兑或未取得拒绝承兑证明→只能找出票人追索
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取得拒绝付款证明→只能找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
未按期(3天)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追索,但应赔偿因此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
各类票据记载事项对比
支票
付款
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支票本身有效
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空头支票
出票人存款金额不足时,付款人不予付款
涉外票据
适用行为地法律
背书、承兑、付款、保证
判断民事行为能力时,若本国法律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适用行为地法律
适用出票地法律
追索权行使期限
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时记载事项
可协议适用付款地法律
适用付款地法律
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债务人的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