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第一编民法总则
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人格权等。
编辑于2024-09-27 15:31:23第一编民法总则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出现歧视与特权则违反平等原则
但出于公共利益、公序良俗需要的不算
自愿原则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而作出与内心心愿不相符的意思表示则违反(未作出意思表示的不违反)
公平原则
存在于交易关系中 别无选择只能就范的情况下发生利益上失衡的交易则违反
诚信原则
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恶意加害对方则违反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原则
简单了解即可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辨析
先看是不是(同时具有法律和民法上的约束力)
再看是何种(法律事实推断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民事权利能力)
内容
法律约定或者当事人规定
客体
民事权利及其私力保护
支配权与请求权
支配权
绝对权对世权(物权 知识产权 人格继承权)
请求权
相对权对人权(债权)
债权请求权、物求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要他人东西)
消耗物占有即所有 (请求他人给付消耗物的权利均为债权请求权)
权利内容为给付
物权请求权(要自己的东西)
权利内容包括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我是物权人为依据
占有保护请求权
权利内容同物权请求权
我是占有人为依据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对象为无权占有人!
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现在的物权)
抵押权地役权不具有占有权能故不得以其为依据主张返还原物
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过去的占有)
注意:丧失占有 留置权消灭
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在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主张 否则消灭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基于物权或者占有
其对象既包括行为妨害人也包括状态妨害人(对行为妨害人有控制能力)
过错问题
不问相对人有无过错 注意: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过错原则
抗辩权
有请求权才有抗辩权
注意区分抗辩和否认 是否承认对方请求权
形成权(单方决定权)
形成权需行使
行使方式
诉讼仲裁(法律要求的)、单方通知(法律未要求的)、默示
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限制形成权
决定权 变更权 撤销权 解除权 拒绝权 选择权 抵销权 撤销权等
权利的私力保护
紧急避险
构成条件:1、危险环境 情况紧急 别无选择 2、保全与牺牲权益有明显的差异
后果:1、有损失 引起危险的人赔偿责任 2、 不可归责于特定人的原因 受益人向受损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不当 紧急避险人根据其过错适当赔偿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的界定 看有没有有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若防卫过当仅在不应有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看反击方式与强度
自助保护
自助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 纳入公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区分:构成自助则行为不侵权 反之则侵权
构成要件
1、权利受到他人侵害
2、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私立救助
3、采取强制措施 以保留保护权利为限 不能超过限度(适度)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监护
民事权利能力
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胎儿的保护
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继承赠予侵权)保护
看娩出时 溯及胎儿时
1、娩出时活体
权利产生
2、娩出时活体 后死亡
权利产生 且发生 以孩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
3、娩出时死体
权利未产生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死亡后 人格或遗体遭到侵害
注意:只有在没有最近近亲属的情况下 其他近亲属才可以起诉请求赔偿
1、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最近近亲属)可向法院起诉 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没有配偶、父母 、子女(最近近亲属)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 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不要求具有
以心智程度为基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原则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代理 婚姻法律行↓为是例外(需达到婚龄)
18周岁以上 、心智正常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数额小 交易简单 纯获利益(接受赠与 继承 遗赠)的行为 其可以理解
8岁以上、心智正常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独立实施能够理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不能理解的 效力待定 (看监护人是否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未经代理 独立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均无效
自然人的监护
监护人资格与监护能力
主体:近亲属 其他个人 有关组织
监护能力: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实际担任监护人的能力
确定依据:1、个人的年龄 身心健康 经济条件 2、组织的资质信用 财产状况
1、不具有监护能力的人纵然有监护资格 也不得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监护能力丧失的 经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的确立
当然监护(人伦)
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当然监护人 离婚后 双方也均为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当然监护人
遗嘱监护与协商监护(意愿)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商监护(书面形式)
为自己的协商监护
在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 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该协议
在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 监护人无正当理由的 无权解除该协议
为子女的协商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当然监护)的才可协商
顺序监护(亲疏)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两委会 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或个人(两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争议)
程序:第一种:一步走 直接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第二种:两步走 当事人申请被监护人住所地两委会 民政部门指定 指定不服的 在接到指定通知30日内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在30日之后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 视为变更监护关系
指定规则:1、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2、可以是一人可以是数人
机关监护
民政部门、被监护人所住地的两委会
没有 有监护资格的人才适用
其他个人组织担任监护人时被监护人住所地两委会 民政部门的同意问题 (须经同意 有人把关)
情形:1、顺序监护 2、事后协商监护
监护职责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勤勉义务
谨慎管理
对被监护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财产的保护
忠诚义务
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能处分其财产
财产的保护
监护资格的撤销
不告不理
撤销事由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撤销权人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两委会
学校、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
行使撤销权的第一责任人
撤销后果
原监护人资格消灭 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三费义务应当继续负担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条件
身份条件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资格
子女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资格
事由条件
故意犯罪的 撤销后不可恢复
被监护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 要尊重其意愿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与住所
宣告失踪(不告不理)
宣告失踪的条件
不告不理
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
原则上: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去音讯的次日 例外: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战争结束后的次日或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的次日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身份关系利害人
被申请人近亲属 :父母 子女 配偶 外祖父母 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对被申请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丧偶女婿
被申请人的代位继承人
财产关系利害人
原则: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例外: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法院公告
3个月
失踪宣告(公告满 仍下落不明的)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一方宣告失踪可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限制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监护人为其财产代管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行使其债权履行其义务
因代管职责引发诉讼的 财产代管人为原告或者被告
财产代管人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
可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故意 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害的 承担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的撤销
条件
实体条件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程序条件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本人)
撤销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人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 报告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终止婚姻关系 启动继承关系
宣告死亡的条件
原则上 持续下落不明满四年 例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两年 因意外下落不明 且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能生还 不需时间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身份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最近近亲属)
对被申请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丧偶女婿
被申请人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附条件)
1、配偶父母子女均死亡或下落不明 或2、不申请死亡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
财产利害关系人
原则上不可以 例外可以 即不申请死亡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公示
原则上为1年 例外:因意外 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还的 3个月
死亡宣告
原则上判决作出之日 例外 因意外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发生之日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终止 遗产的继承开始
被宣告人未死亡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在未撤销前 不自动发生被宣告人的财产返还和婚姻关系的自动恢复
按“活人对待”
其人身财产依然受到保护
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看情况)
宣告死亡的撤销
条件
实体条件
被宣告人未死亡
程序条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本人)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财产返还
返还义务人
按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权的人 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直接取得 间接取得:多次流转 每个环节均依照继承法
应予返还的财产
被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的财产
返还财产的范围
原物在 (实体或者价值)返还原物
原物不在 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
原则上宣告死亡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例外
配偶再婚的 包括再婚再离婚 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
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遗产及其孳息应予返还
对被宣告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不告不理 告啥理啥 两个都告 宣告死亡
住所
主观长期居住 客观连续居住一年
原则 为户籍所在地 例外:从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迁入另一地之前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仍为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同的 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 (住院就医除外)
法人
法人的一般规则
法人的独立性 :财产独立 责任独立 意志独立
法人登记(公示效力)
已登记为准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原则上有效 例外:违反法律 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如金融业务要特别许可)
设立中的法人
先看成立与否 再看名义如何
法人成立前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承受 共同实施的 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后
以设立中的法人名义 法人承担后果
以个人名义 第三人有权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核心在于出资对象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 出资人是否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和法人代理
代表和代理行为看行为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
仅看是否享有代表权代理权 章无所谓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个人行为
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表行为 法人承担后果
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为 个人行为 个人承担后果
不看行为人的目的 而是从相对人的认知看
越权代表
违反:1、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代表推定相对人善意2、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推定相对人恶意
例外: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日常业务)分支机构未授权担保的除外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上市除外(证券法) 3、担保合同 由单独或共同持有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书面!聊天记录与书面效力一致)上市公司除外 4、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法人分支机构
无民事权利能力 无法人资格 其权利 财产 义务 责任归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关系
分支机构订立合同与法人订立合同效果一样
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权利行使 义务履行 责任承担以自己名义为之
法人分立撤销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有外部约定的从外部约定
无外部约定的 对外连带
有内部约定的 内部效力(内部追偿)
机关法人撤销后的债权义务承受
有继任机关法人的 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无继任机关法人的 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享有和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 、实践行为与要式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具体民法意义的事实 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
磋商意向✖️
签约意向✔️
构成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的订立 意味着预约合同的履行 未订立则意味着预约合同没履行 应承担违约责任
好意施惠✖️
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无法律意义
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 不产生合同责任但在履行中实惠人对受惠人造成侵权的 要承担侵权责任
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乘搭人损害的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应当减轻其责任 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时的损害事实
不可抗力除外
救助义务(未尽救助义务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夫妻之间的约定
一看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婚姻自由
是否依托于法律的授权性规定
是否是民事法律事实
预言 对他人语言结果的传达✖️
运气✖️
神童 奇才 ✖️
意思表示与合意
意思表示
民法效果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法律意义)
合意
构成要件:1、各行为人均需作出意思表示 2、达成一致(只判断合意外观 不看意思表示真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会影响合意的成立 只会导致合同的可撤销
双方 多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意义)
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意思表示
虚假意思表示
无效
隐藏意思表示
是否有效看是否合法
戏谑行为(无效)
认定方式: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戏谑意思的按戏谑行为认定 反之 按意思表示
认定方式:1、内容 是否夸张 不合情理 2、场所 公共场所还是私密场所 3、方式 方式郑重or随意
实践行为与要式行为
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
不要物行为 达成合意即可 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均为
实践行为
要物行为 达成合意➕相关标的物的交付
标的物的交付 合同的成立要件 而非义务的履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定金合同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
实践合同说给不给 无违约责任 有缔约过失责任
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
特定形式
不动产交易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合同
担保合同
遗嘱
要式合同 说签不签 无违约责任 有缔约过失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的生效
有效和生效的关系
有效🟰合法 生效🟰权利可以主张 义务需要履行
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原则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时即生效
例外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
未生效(但其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合同不能履行 也不可随意反悔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而自始当然 确定的不发生行为人民法效果意思所追求效果的效力瑕疵
无效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违法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禁止性
涉及金融安全 市场秩序 国家宏观调控等公共利益的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
交易场所违法的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 他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双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具有不正常性 (弄虚作假 行贿受贿 不合常理)
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不当免责条款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形成权 行使才会发生撤销的后果
撤销权人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
撤销期间
短期期间各不相同 最长期间统一规定
短期撤销期间
欺诈 显失公平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
重大误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90日
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威胁解除之日)起一年
长期撤销期间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可撤销事由
欺诈
于交易事由无关的不构成欺诈)
一方对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享有处分权 代理权隐瞒的不构成欺诈
第三人欺诈
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
构成重大误解的事由
错误
看错价格单位
基于第三人传达错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误解
对交易性质的误解
对交易对象的误解
对交易标的的误解
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关系
包含关系(欺诈包含重大误解)
误信对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处分权代理权的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人欺诈的事由为重大误解的事由的 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实的按重大误解
胁迫
界定:以以对方当事人享有的不成交自由为前提
第三人胁迫:不问相对人是否知道
显失公平
别无选择 只能就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时效力悬而未决 看行为人以外的人追认或者拒绝
概念
行为人权利不足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约束力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约束谁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物权能否变动 效力待定)
债务转让(债务能否转让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最终无效
无效的 可撤销的 合同不成立的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只考虑公平性)
租息相抵(钱货两清是前提)标的物增值或者贬值的情况下 收益或者损失应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
赔偿损失(无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上限不应该超过合同正常履行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收缴财产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 第三人利益的 应税 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受损第三人
法院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案件的审理
仅主张合同无效不主张后果的 法院应当释明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无效后果做判决的 直接释明改判
争议较大的 可另行起诉
代理与诉讼时效
代理
代理
含义
行为人与相对人实施相应的行为 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以谁的名义实施
适用范围
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不已民事法律行为为限 公法领域也可
代理权
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权
无需授权
因监护人配偶身份 (告两个)
委托代理权
基础行为
合同双方 以受托人委托人达成合意为成立条件
授权行为
授权 单方
委托人向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 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行
一签合同 二授权
代理权的滥用(有代理权 违背了以被代理人利益出发的代理原则)
自己代理
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签订合同(行纪合同中 自买自卖不构成代理权滥用)
效力: 未经代理人追认的 代理无效
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
代理人同时受交易双方的委托 为双方的交易提供代理
未经双方被代理人追认的 代理无效
恶意串通的代理
恶意串通的代理人 相对人 应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提供连带赔偿责任 且订立的合同无效(不管是否追认)
无权代理
就显明代理而言
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约束谁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 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 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 拒绝 则无权代理自始无效 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30日内予以追认 逾期未答复 视为拒绝 撤销权(单方通知 无需诉讼或仲裁):条件 1、被代理人未表示追认(措不及防) 2、相对人善意 交易时不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事由
1、以相对人不知情为前提
2、公书 文件 证书 必须是真实的
3、不以证书文件为限 任何客观存在的事由 只要能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权代理的 (交易习惯 职务)
表见效力
表见代理有效 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不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其损失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性质
请求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超过法定期限 义务人享有抗辩权的法律制度(性质:强行法制度)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不适用的物权请求权
仅限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已登记的动产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适用的债权请求权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劵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放的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团体和成员)
可扩展成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维修资金请求权权
人格权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1、诉讼时期为3年 2、起算点: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3、可变期间 可中止 中断
特别诉讼时效
针对特定债权
1、特定合同债权诉讼时效为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 3、可变期间 可中止中断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 20年
可变期间 可中止 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仍可起诉(法院不能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法院应被动适应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必须以债务人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权为条件 1、 债务人未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权的 法院不释明或主动适用 2、债务人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审不可提出 (除非有新的证据) 3、债务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 不得以诉讼时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
不告不理
债务人履行或者允诺履行的不得反悔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
原则
请求权成立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
两者缺一不可
五种诉讼时效起算的具体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履行期间届满开始起算
未定期期限的债权
债务人要求请求宽限的 宽限届满之日起算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明确拒绝的履行债务的 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算
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请求权从合同撤销之日起算
被监护人被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期间
原则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例外 法定代理人的监护终止后 新的监护人才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事实的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失赔偿请求权诉讼期间 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权力被侵害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而无法主张权利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的时间
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发生于六个月之前持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 中止时间最后六个月的第一天 发生于最后六个月之内的 中止时间为发生时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事由
权利人起诉
1、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的其他保护自己权利的申请 3、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中断与重新计算
不管的 知道不管决定之日
管的 管完之日
找机关
权利人请求
债权人直接请求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对于部分债权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权利提出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给予剩余权利即(全部中断)但权利人表示放弃剩余权利的情形之外
中断与重新计算
今日请求 今日中断 明日重新计算
找债务人
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其 代理人重申债务存在的行为
只需重申就可以 表明债务存在事实就可以
中断与重新计算
同意之日中断 同意次日重新计算
重申
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特殊情况
连带债权债务
对于连带债权人债务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效力的
和一个中断和连带双方均中断
债的转移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 自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 通知到债务人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对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中断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为他人之利益(一般社会观念认可)
误信他人事物为自己事物的 不构成 为他人利益同时为自己利益的构成
无因管理的客观条件
管理他人事物
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三种特殊情况的无因管理
拾得遗失物(若未采取最有利于失主的方式返还的不构成)
无权代理
是无权代理还是无因管理 看是否获得一般社会观念认可
复合利益主体
看管理人心态
明确管理人心态的 按管理人心态
未明确管理人心态的 所有人 占有人为被管理人
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义务
1、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致使被管理人损害的 负赔偿责任 2、 原则上可中断 但中断对被管理人不利的 无正当理由不可中断
被管理人义务
必要费用 负担的必要债务 偿还
损失 适当偿还
辛苦 无报酬
无因管理和委托合同
被管理人事后追认管理人未拒绝适用委托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积极要件
得利人获得利益
法律上为获得所有权
事实上为 客观上取得利益
受损人受到损失
得利人获得利益与受损人获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无法律依据
消极要件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受领人不构成不当得力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债权性质(物权请求权不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得利时A 返还时A+a返还规则A+a
不当得利损失 灭失
善意得利人 A-a
恶意得利人 A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 返还 但得利人 无偿转与第三人的 可请求第三人在其相应范围内承担义务
既构成不当得利 又构成无因管理
两相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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