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民法
这是一篇关于法考—民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人格权编,合同编,债法总则,物权编,总则编。
编辑于2024-10-07 17:21:59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考—民法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权利、法律地位、法律适用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优先、不得强买强卖、虚假意思表示
公平原则
车位置换、显失公平、格式条款、情势变更、公平补偿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
要求
善意
合法使用权利
不得滥用权利
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范围界定
(1) 非民事法律关系
地位不平等、非平等主体之间,不产生私效关系
例如恋爱、朋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
(2) 民法不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法律行为
表意行为(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要素
主体(自然/非法/法人)
内容
权利义务
客体
权利义务所指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总则编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范围
个人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例外
胎儿权利
遗产继承
接受赠予
侵权行为
死者利益
人格权× 权利×
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人格利益保护
代际限制
3代
例外:革命英烈185‘(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
年满18,精神健康
年满16+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
8-18/16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效力
纯获利益:有效
附义务的赠予不属于纯获利益
超出能力范围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无行为能力
0-8
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无效
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产生依据
法定监护(父母)
委托监护(父母太忙/按份责任)
遗嘱指定监护(仅父母可以指定)
协议监护(具有监护资格人协商)
组织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由两会、民政、法院)
择优指定原则
不满可起诉
不得擅自变更
不能排除父母的法定继承权
成年人意定监护
书面形式+完人
对象
未成年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它)
无/限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其他)
职责
维护利益、保护财产
处分财产
为监护人利益,无需赔偿
非为监护人利益,效力待定
资格撤销
积极侵权
作为:性侵
消极侵权
不作为:不理睬
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不得申请恢复
监护关系终止
成为完人、丧失监护能力、死亡等
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
申请条件
下落不明2年/公告3个月
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财产代管
无人数限制,有争议法院指定
代管人充当诉讼当事人
代管人不当/丧失行为能力,可申请变更
离婚需起诉
宣告撤销,代管人职责即告终止
财产问题,保护失踪人利益
宣告死亡
申请条件
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4年,公告1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满2年,公告3个月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公告3个月
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同时宣告失踪和死亡,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死亡日期
下落不明4年:判决作出之日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意外发生之日
效力
权利能力终止
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子女可被配偶一方独自决定送养
继承开始
死亡宣告撤销 (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权利能力自始恢复
不影响被宣告死亡期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效/无效/待定/可撤销
≠有效
婚姻关系原则上自行恢复,但曾再婚或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已成立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请求返回继承人分割的遗产
返还
补偿
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侵权赔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 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
返还原物(及孳息)
赔偿损失
财产+人身问题,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
法人
分类
法定
营利法人
公司法人
有限公司法人
股份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
登记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成立
捐助法人
相当于财团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地
登记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成立
学理(大陆法系)
公法人
政府/特殊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社团法人
eg公司
非营利社团法人
eg学会
1人及以上
财团法人
均为公益法人,如基金会法人
内部无成员,非营利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各阶段
设立阶段—无
从事活动
不能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可以以法人名义/个人名义从事设立活动
设立登记(生效要件)
设立+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发生变更阶段-有
变更登记(对抗要件)
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第三人
表见代表
清算阶段-限制
只能从事清算活动
存续期间
法人终止-无
清算人办理注销登记+公告
注销登记
清算+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剩余财产分配原则
程序: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否则,由主管机关主持。
归属: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法人,也称“类似原则”
超出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组成
内设机构
营利法人(公司)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可设理事会(决策机构)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有的享有所有权,有的不享有所有权
社会团体法人(必设)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权力机构)
理事会(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必设)
决策机构
国外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机关法人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法定代表人
定主体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代理人(其他人)
定行为(职务行为、非职务行为)
换主体(新法人一旧法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权受侵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于所有营利法人
例外:出资人滥用权利侵害债权人利益
责任承担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法人成立,法人承受
法人不成立,外部无限连带(全体设立人承担)
以自己(设立人)名义
法人成立,择一选择
法人承担
自己承担
法人不成立,外部无限连带(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存续中法人
超范围选择有效,禁限特无效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
财产共有
个人独资企业
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分
无限责任(补充责任)
无独立财产、独立人格
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
总分公司(有程序无实体)
母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除法人人格否认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主体意思)
法律行为的后果,是成立当事人所意图发生的法律关系。
需具有相应能力
合同、单方允诺等债权行为
抛弃、物权契约等处分(物权)行为
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
收养行为
遗嘱行为
决议行为
事实行为(法律意思)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的后果,由法律规定,不论当事人意愿如何。
无需具有相应能力
部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债法上的行为
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建造等物权法上的行为
创作、发明行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成立意思
单方行为(所有权抛弃、定遗嘱、遗赠)
捐赠×
多方行为
双方(赠与、合同)
共同(章程)
决议行为
效果意思
财务行为(定遗嘱、遗赠)
人身行为(结婚、收养)
效力
负担行为
不发生物权变动
债权债务
处分行为
发生物权变动
所有权、用益物权
处分行为人必须具有处分权
成立标志
诺成行为(合意行为)
践成行为(支付/实践行为)
标的物交付才成立
践成行为首先是 民事法律行为
eg定金、借款、保管、借用
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 目的意思(完整的意思)
当事人
标的物(以合同为例)
数量
2. 效果意思
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无效果意思
好意施惠
不归民法调整的其他人际关系行为
事实行为
真意保留(单独虚假表示、戏谑行为)
3. 表示行为(客观)
明示
口头
书面
肢体语言
默示
推定行为
eg超市
沉默
法定
eg试用期、遗赠、追认
约定
基本类型
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如要约等
无相对人:如设立遗嘱\抛弃等
完成主义(生效)
无需到达
相对人特定与否
对特定相对人
对话与否
对话的:如菜市场内的讨价还价
了解主义(生效)
非对话的:如邮寄的商业信丽要约
到达主义(生效)
对不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等
发出主义(生效)
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与撤回
发出
不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发出
完成表示行为=发出+生效
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发出
对话方式
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场+表意人以口头方式告知=发出+生效
非对话方式
相对人在场+表意人将书面文件交给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发出
相对人不在场+表意人将信件投寄或转交给第三人=发出
到达=生效
到达
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
受领人听到并了解其意思时即生效
非对话方式
到达主义,即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此处的到达是指根据一般情形和生活观念,已经进入了相对人可以了解的范围、至于相对人是否真的了解则在所不论
撤回
意思表示生效之前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销(受限)
三种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意思表示的瑕疵
表意不自由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表意不真实
虚假表示(伪装)
隐藏行为
以此合法行为掩盖彼合法行为
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行为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般解释规则
解释顺序
1.文义解释
2.整体解释
3.目的解释
4.交易习惯解释
5.诚信解释
不同合同文本的特殊解释规则
民法典第 466 条第2款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一些不同合同文本的特殊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498
1.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数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1021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效力体系
成立与生效
成立生效
成立即生效
大多数合同、婚姻
先成立,后生效
须批准
附条件
附开始期限
成立不生效
行为不能生效
须批准的行为、未被批准的
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
附期限的,期限未到来
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行为,不被追认后/被善意相对人撒销后
可撤销的行为、被撒销后
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
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eg批准登记
效力类型
有效
≠生效
不违法、不背俗、有能力、意思事实(强公主意)
无效
无行为能力
虚假行为
虚假意思(阴阳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勾结、损害、私利)
内容违法(狭义)的行为等
违法、背俗(姓名权、代孕)
效力待定
类型
行为能力欠缺
代理权欠缺
效力得以最终确定
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5年)
可撤销原则
自始有效/无效
撤销,自始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不撤销,自始有效,违约责任
欺诈
要件
欺诈故意
欺诈行为
因果关系
含乘人之危情形、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
撤销
1年
受欺诈方
胁迫
要件
不正当
手段不正当
目的不正当
目的手段结合不正当
不租给我房子,就举报你犯罪
恐惧
撤销
1年(胁迫行为终止)
受胁迫方
重大误解
要件
基于自己过失的认识
因果关系
误解重大
撤销
90天
双方
显失公平
要件
经验不对等
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
权利义务不对等
后果上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等价有偿规则
撤销
1年
受损害方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发生与否不确定
附延缓条件(附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
附期限
必然发生的事实
代理制度
区分
委托行为
委托与代理有重合部分
委托(双方)
委托事务非代理行为
1. 情谊行为
2. 事实行为(后果法定)
委托创作
3. 单方法律行为
抛弃
4. 人身性质的双方法律行为
约稿、演出
代理(三方)
法定代理
——不存在委托
委托代理
委托非人身性质的双方法律行为
冒名行为
不是代理
类型
姓名冒用
身份冒用
效力
相对人在乎身份:准用无权代理规则,效力待定
被冒名人
追认有效
不追认,无效
善意第三人救济
要求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
请求行为人赔偿
善意相对人
有权撤销(欺诈)
相对人不在乎身份
冒名行为在冒名人和相对人之间生效
代表行为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代理人(其他人)
代理权的行使
基本原则
1. 有限代理
2. 忠实义务
为被代理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自己接单自己代)
双方代理(中间人)
原则上禁止、追认除外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虚假)
3. 善管义务
注意义务
遵从指示
报告与保密义务
4. 亲自代理(基于信任)
不得擅自转委托
依据
直接依据:授权书
内在缘由: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一般会导致授权行为的撤销,从而代理权归于消灭(但无效不当然导致授权行为无效,也不当然影响代理行为的效力)
违法代理、恶意串通,代理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
代理人——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行为关系
被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效果关系
代理类型
一按代理权产生依据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授权代理
法定代理
家事代理属于法定代理
但对于重大事项不适用家事代理权,如不动产的买卖、数额巨大的共有财产赠与等
按代理人数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擅自行使代理权
对外,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按照无权代理(狭义)或者表见代理处理
对内,因此而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行为人自己担责
按代理的性质及运用对象
民事代理
职务(商事)代理
职务代理
代理人是员工,职权范围内(内外有别)
按代理人选任方式
本代理
复代理(再委托)
以代理人名义选任,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追认
对复代理人行为承担责任(全部行为)
例外
紧急情况+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经被代理人同意、追认
选任责任
忠诚+技能(默示担保责任)
指示责任
指示错误
是否以本人名义
直接代理
明示代理
默示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但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
间接代理
是否知相对人存在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披露
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披露
善意第三人有选择权
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一旦选择,不得变更
有无代理权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广义)
无权代理(狭义)
构成要件
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
没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
追认有效
不追认,无效
善意第三人救济
要求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
请求行为人赔偿
善意相对人
在被追认前,有权撤销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
构成要件
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
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有权利外观
被代理人【本人与因】
曾经授权
曾经雇佣
不包括伪造公章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过失情形:公司已公告、委托书遗失
相对人举证(善意、无过失、授权书)
委托书内容:姓名、事项、权限、期间、签章
效力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受损的被代理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救济方式
去法院
形成之诉
法律文书生效时
给付之诉
履行判决后
不去法院(房管局)
更正登记
登记人书面同意
有证据证明(法律文书)
民事权利
法定体系
财产权
物权
所有权
动产
不动产
共有所有权
业主建筑物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居住权(占有/使用)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其他:捕捞权、取水权等(《环境法》等特别法规定)
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
抵押权(非占有型)
质押权(占有型)
动产质权
权利质押
法定担保
留置权(占有型)
准物权
占有
债权
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其他
股权
继承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
财产权+人身权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艺名、网名等)
肖像权
名誉权(信用)
荣誉权
隐私权
其他人格利益
声音
个人信息等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子权
亲属权
学理分类
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法定分类)
绝对权与相对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作用与性质
支配权
内容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等
特点
特定
客体特定
物权—物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权利主体特定
对世
义务主体不特定(消极不作为义务)
排他
不适用诉讼时效
没有期间/存续期间
√确认之诉
请求权
客体:行为
特点
相对性
非公示性
发生原因
约定/法定义务
基础权利受侵害
基础权利有受侵害风险
三大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前提:原物存在
主体:只能物权人行使(质押权人也是物权人)
对象:无权占有人(不区分善恶)
不动产、登记动产,无诉讼时效限制,普通动产适用诉讼时效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没有时间限制
占有保护请求权·
主体:占有人
对象:无权占有人(不区分善恶)
出租出借
内容
返还占有
除斥期间:侵占发生1年内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没有时间限制
债权请求权
一般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存款、债券、投资、赡养、人格
给付之诉
抗辩权
前提:请求权的行使
效果:暂时/永久阻止请求权行使
区分抗辩权与否认权
否认权:不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
有期限限制(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审未主张诉讼时效,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除非有新证据)
分类
永久性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
特点
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消灭、变更,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一经行使,不得撤销
到达主义,可撤回
发生原因
法定
约定
类型
撤抵追否解选继遗
撤销权
诉讼撤销
可撤销合同/婚姻/决议(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决议
通知撤销
效力待定的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
任意撒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法定撒销
抵消权(互负债务)
追认权
否认权
效力待定的合同,未成年人的法代/无权代理人的被代理人
解除权
根本违约,通知解除
选择权
选择之债的债务人
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
按情形
效力待定的合同
未成年人的法代/无权代理人的被代理人:追认权、否认权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形成权+请求权)
债权人撤销权虽然包含形成权的成分,因为它可以通过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失效,但它不仅是形成权,还包含请求权的成分。具体来说,债权人撤销权不仅要求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还包括请求债务人恢复财产原状或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民事责任
法定分类
单独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区别
产生原因不同
共同原因
不同原因(独立的数个债务)
诉讼方式
共同被告
第三人
最终责任人
数个债务人都是责任人
只有一方债务人是最终责任人
诉讼时效(催促行权)
适用范围: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例外
1. 【存款】本金及利息债权x
2. 国债等【债券】本金及利息债权x
3. 投资而生的【缴付出资】债权x
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4.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债权x
5. 人格侵害的【非财产责任】债权×
侵害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请求权
普通动产物权请求权
基本特征
强制性规范
诉讼时间
计算
期间
普通3年,涉外4年,人寿保险给付5年
主观
最长20年(权利损害之日起)
客观
起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
特殊规定
1. 分期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特别情形
中止(客观)
最后6个月,消除后再加6个月
要件
债权人自身原因
客观原因:无法行权
1. 不可抗力
2.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中断(客观)
重新计算3年
要件
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客观原因
1. 主张权利
2. 同意履行
3. 提起诉讼等
届满同意履行,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催收通知单签字√
特殊情况
1. 主张部分及于剩余债权
2. 一人及于全体
注: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时效互相独立
3. “代位之诉"一箭双雕
4.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之日
届满效果
不丧失诉权
一经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未主张,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除非有新证据)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与援用
自然权利继续存在
除斥期间
适用范围:形成权
常见情形
1.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3个月、1年或5年;
2.在债的保全之债权人撤销权(通说认为,该权利并非形成权)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或5年:
3.合同解除权中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间;无规定的,为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4.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拾得遗失物,对第三人的追回权,2年
失权期间(了解)
适用范围
占有保护请求权
eg返还侵占物
债权请求权
eg领取提存物
物权请求权
eg追回遗失物
或有期间(了解)
√保证期间
物权编
基本原理
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原物/孳息
出产/分离
天然孳息
归属:有约从约,无约归所有,用益物权人
法定孳息(射幸孳息:发生与否不确定)
有约从约,无约依习惯
主物/从物
特征:非主物构成要件、辅助主物、同属一人
货币(特种物)
占有即所有
网络虚拟财产
物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动产
不动产
共有所有权
业主建筑物所有权
基于所有制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各类法人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居住权(占有/使用)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其他:捕捞权、取水权等(《环境法》等特别法规定)
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
抵押权(非占有型)
质押权(占有型)
动产质权
权利质押
法定担保
留置权(占有型)
准物权
占有
物权与债权
区别
客体为物vs.客体为行为
支配性vs.请求性
绝对性vs.相对性
排他性vs.兼容性
优先性vs.平等性
无期性vs.期限性
法定性vs.任意性
公示性vs.隐秘性
诉讼救济的多重性vs.单一性
联系
同属于财产权
财产流转之目的(物权)与手段(债权)的关系
物债二分
三大效力
🌟追及效力
无论辗转几次,均有权追回
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
优先效力(内外有别)
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的保护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eg不动产隐名登记
给付之诉
🌟物权请求权
无伤害不享有
仅物权人享有
种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
条件:所有权人/无权占有
排除妨碍请求权
请求妨碍人
消除危险请求权
行权方式多元化
债权请求权
与物权类推使用
占有请求权
所有权
物权变动
法定分类
一般变动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原则+例外
【原则】登记生效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有效合同+不动产登记=物权变动
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违约责任)
有效合同+普通动产交付️=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特殊动产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例外】登记对抗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
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内容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地役权
3. 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物权变动
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无效
仅阻善意取得
eg隐名合同——借名买房,不愿意更正
更正登记
预告登记
对象:合同债权
效果
属有权处分,合同有效,违约责任
阻止物权发生
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物权不发生效力
90天未登记失效
eg一房数卖
救济方式
去法院
形成之诉
法律文书生效时
给付之诉
履行判决后
不去法院(房管局)
更正登记
登记人书面同意
有证据证明(法律文书)
动产物权变动
普通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先用再买)
含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先卖再借)
≠合同成立在前,交付在后
特殊动产登记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第三人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需登记或交付
公法行为
政府征收(决定时生效)
区别征用(物权不变)
法律文书(生效时生效)
事件
继承(继承开始时)
事实行为
合法建造、拆除等(行为成就时)
无权占有的不构成
再处分效果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特殊变动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
取得条件
1. 无权处分(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
区分
无权代理(以他人名义处置他物)
无权处分
处分他人之物
共有人不足法定多数而处分
有权处分
合法的有权处分
有瑕疵的有权处分
eg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转让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赔偿责任
2. 受让人
(1) 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善意期间要求:签约时至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办理时
(2) 支付合理对价
赠与等不构成
(3) 已完成动产(包括特殊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适用对象
物
合法占有物
动产:委托占有物
区别📌占有脱离物(遗失物偷的等)
非法占有物(脱离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
有权追回遗失物
请求赔偿
若是通过经营机构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对价,再追偿
知道受让人2年内请求返原物(除斥期间)
不动产:√委托登记
eg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了一个人/法院判决后产权人不一致
权利
所有权
他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财产权:股权、票据等
法律后果
1. 第三人善意取得后的法律关系为有权处分处理
2. 物上权利瑕疵消灭——一个干净的动产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 【事实行为】
内涵
遗失物构成要件
1. 动产
2. 他人之物
3. 非隐匿物
4. 遗失人对于物的占有的丧失非出于自己意思
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准用遗失物规则
拾得:发现+占有
归属规则
绝对不会归拾得人
拾得人使用收益的,按【不当得利】处理
可能归属
失主
无期限限制
国家
一年内无人认领(非无主物)
可能归第三人
经过2年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
权利人追回权
有偿恢复
第三人通过拍卖、有经营资格经营者购买取得的,需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可向拾得人按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赔偿追偿)
无偿恢复
除有偿恢复情形外,权利人追回的,无需支付给受让人所付费用
权利人可以选择不追回标的物,向拾得人请求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赔偿
拾得人权利义务
义务
报告义务
拾得人
知道权利人:及时通知权利人
不知道权利人:送交公安等部门
保存机关
知道权利人:及时通知
不知道权利人:发布招领公告
1年
归国家
注意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过错责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负赔偿责任
权利
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准用【无因管理】)
悬赏报酬请求权
若侵占遗失物,两权丧失
先占 【事实行为】
构成要件
1. 无主物
权利人放弃所有权,如抛弃等
原始取得
2. 动产
3.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法律效果
先占一经完成,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添附 【事实行为/法律事件】
内涵
不同所有人之物
非法律行为,无意思表示
法律事件eg水漫鱼塘,鱼塘合一
行为方式
1. 附合(法律上无法分开)
(1) 不动产和动产附合
给动产人补偿
(2) 动产和动产附合
主物和价值较高物取得,向对方补偿
(3) 不动产和不动产附合
2. 混合(味精和排骨汤)
3. 加工(宣纸和名画)
法律效果
物权效果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依法解决
无法律规定,依照原则
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
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
债权效果
不当得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造成损害,应当赔偿或补偿
学理分类
原始取得
先占、孳息、劳动生产
善意取得、拾得、发现、添附、征收
继受取得
合同、继承、受遗赠
业主建筑物所有权
所有权
专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共有权
基于合理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权利界限
(物业费)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小区业主之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共有部分不得分割、不得单独转让
共有部分范围
全小区共有
维修资金
车位车库
原始归开发商所有
出售、附赠、出租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增共有道路车位归业主共有
全楼共有
一栋楼(外墙、屋顶)-广告牌
成员权(管理权)
表决&管理
一般
定改规则、选聘、使用资金
2/3的1/2即是1/3
特殊
筹集资金、改建重建、改变用途
2/3的3/4即是1/2
权利和义务
权利
自治权
决定撤销权(1年内)
物业管理权
救济权
义务
禁止住改商
利害关系业主一票否决制
同栋楼或者不同但可以证明不利影响
禁止权利滥用
由业主大会管理
垃圾、噪声、饲养、违建、侵占等
业主可诉讼
楼上邻居漏水等
共有制度(夫家遗伙同)
按份共有
内
管理
保存
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重大事项(变更性质、修缮)
有约从约,无约2/3以上份额
收益分配
有约从约➡️出资额➡️等额
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分割
有约从约,无约随时
处分
共有物
经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份额
通知其他按份所有人
15日/6个月
对内转让无优先购买权,对外才有
条件不同等的、仅请求撤合同的不支持
外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
无论份额,均可主张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共同共有
管理
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收益分配
直接共同享有
费用负担
无约共同承担
分割
基础丧失/重大理由才可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
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层经营体制
耕草林地
家庭承包(无偿)
本集体
出租、入股
四荒地
招拍协等方式(有偿)
集体优先承包权
集体外
经本集体2/3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出租、入股、抵押等
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居住权(占有/使用)
书面形式,原则上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不得转让、继承(绝对)
不得出租(相对),另有约定除外
地役权
书面形式,通常有偿,有期,不一定相邻
转让
需役地转让
受让人承接地役权(从权利),任何受让人有权主张全部地役权(不可分性)
供役地转让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役地和供役地一起转让
可追究违约、侵权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占有制度
分类
有权占有/物权占有
是否合法取得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是否误信且无怀疑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是否占为己有,认为是自己的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间接:他主占有、返还请求权、媒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
1年除斥期间
物上代位性
占有推定效力
担保物权
基本原理
担保合同无效
仅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
担保人对不能清偿部分负责
债权人和担保人有过错(禁止流通物)
担保人承担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由于主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
担保人无需承担
担保人有过错
承担不超过1/3的不能清偿债务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合同从属性
发生
变更
转让
消灭
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独立担保约款无效(即约定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都有效的条约)
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范围(担保人责任<债务人责任)
如担保条款另约定利息、逾期违约金的无效
法院只能被动司法,担保人不提,法官不能主动适用
担保物权不可分性(主债未清,担保物不能少)
主债权不可分
主债权分割出去,担保物还是要继续担保
担保物不可分
物权追及效力,无论企业分立、继承等原因,被分出去的担保物仍需继续担保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毁损、灭失等,担保债权人就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
若担保物因不可抗力毁损无代位物,担保物权消灭
留押(质)条款
债务人无法偿还,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无效
意定担保
(非占有型)抵押权
抵押财产
有权处分
不动产、动产、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
不可以抵押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绝对禁止(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先抵押后查封
抵押权不受影响
先查封后抵押
合同有效,抵押权实现时,查封解除的予以支持,否则不支持
公益法人(幼儿园等)
法人担保
保证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补充责任)
物的担保
原则上,公益设施担保无效,同上法人担保
例外
非公益设施(领导用车)
非典型担保(设备、仪器购买)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违法、违章建筑
抵押合同无效,但一审法庭终结辩论前已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例外
土地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厂房一并抵押
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
书面形式
不动产准确描述
动产概括性描述
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不动产抵押(登记时设立)
房屋
办理登记手续
优先受偿
未办理登记
抵押合同有效
违约责任
抵押权未设立
土地
有偿出让、转让取得、无偿划拨取得(机关法人用地、事业单位法人用地、军事用地等)
房地一体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程序上一并处分
实体上无权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合同设立时生效)
办理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
主体:商事主体(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
抵押物:现有或将有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
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效力:就算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出卖人
经营范围内
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买受人
已经支付合理对价
已经取得抵押物
非正常买受人
数量明显超过、购买生产设备、目的是担保或履债、有控制关系、该查询未查询等
抵押权实现
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破产、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
严重影响债权的情形
抵押权顺位
清偿顺位
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同顺序比例清偿)
交换顺位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影响
超级动产抵押权(后登记优先)-10内登记
留置权>购买价金担保权(超级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后登记仅对卖的设备享有优先权
借新还旧
旧贷消灭(主债消灭,担保灭),新贷产生
担保人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涂销登记”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承担担保责任,若加重担保需书面同意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需证明新贷担保人知借新还旧才能承担担保责任
旧贷上尚未注销登记的物担保不得主张权利,除非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
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解决
先租后押
买卖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
买卖破租赁
抵押财产转让
抵押合同但无登记
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
物权效力发生(除非可以证明受让人知道有抵押)
抵押合同+登记
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
不发生物权转移(除非受让人替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处分
不得单独转让担保,应与抵押权一并转让,除当事人或法律另约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放弃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
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否则不予保护(抵押权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
设立前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权范围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转的是普通债权)另外约定除外
债权余额就低不就高
债券确定前,可以协议变更期间、范围、最高债权额,但不得对其他抵押人产生不利影响
(占有型)质押权
动产质权
有效合同(书面)+交付(转移占有)=动产质权
不交付➡️违约责任
不能采用占有改定
质物返回出质人,不得以质权对抗第三人
质权人丧失质物,可请求返还、停止侵害、恢复原
如不能请求返还,质权消灭
以实际交付占有财产为准
权利和义务
权利
孳息收取权(不是所有权)
处分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其他担保人在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义务
妥善保管
灭失毁损需赔偿
及时行权
届满质权人怠于行权,造成伤害由质权人承担
质物或余款返还
权利质押
有价证券(三票三单加债券)
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无凭证则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
注意抵消权
转质
经出质人同意
承诺转质
毁损质权人不赔,转质人有错则赔
未经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
毁损质权人必赔
转质人有过错则赔(善意取得)
法定担保
(占有型)留置权
成立条件
债权已到期
可分物仅留置价值相当的
合法占有
非遗失侵权物
债权是该动产本身产生
同一法律关系/事实关系
商事留置权
可留置营业债权,非营业债权(转让债权)不可
不违法、不背俗
可约定不可留置
善意取得
不知是第三人
留置权实现
宽限期60日以上,鲜活易腐可协商折价拍卖
优先效力
已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押权按成立在先原则
消灭
留置权人丧失占有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特殊情况
以旧还新
担保物权竞存
一个动产之上最多5种担保物权(排序)
1. 留置权(成立最晚)
2. 超级抵押权
3. 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成立在前的排前面
4.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额担保
最高额抵押
特点
处分的特殊性
主债权中部分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成立的特殊性
最高额抵押成立在先,债权成立在后
担保数额的不确定性
可以把先前发生债务计入(须担保人同意)
决算期
约定
法定事由
eg新债不可能发生
最高额担保
最高额质押
共同担保
约定的按份共同担保
连带共同担保
连带共同保证
在外连带,在内追偿
连带共同物保【有顺序】
在外连带,一般认为,主债务人物保优先,保证人仅承担后位补充责任
连带人保与连带物保竞存 (混合担保)
第三人物保+人保
主债务人物保+人保【有顺序】
在外连带,主债务人物保优先
主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人保【有顺序】
在外连带,主债务人物保优先
共同物保人之间能否追偿,关键看签署担保合同时有无意思联络
反担保(了解)
法律效果
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无任何关系
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不一定无效
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反担保合同有效(范围为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了解)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就债权人的损失承担1/2;
(2)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责;
(3)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如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担保人有过错,则为三方过错的一方而已,所以就债权人的损失承担1/3。
债法总则
法定分类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不知道不影响成立
自然之债
已过诉讼时效
赌毒等违法之债
赢者不得诉讼,输者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彩礼请求返还
未办理结婚手续、办理后未共同生活、给付后生活困难
限定继承之债
父债子还(超过继承部分不用还)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构成要件
积极要件
1. 没有约定
2. 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可适当兼顾自己利益
3. 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
只要行为,不要效果
好意施惠不构成
4. 不违反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法除外
如跳楼者
消极要件
×职责所在
×法定义务
×道德义务
×公益性质
法律效果
管理人权利
(1) 必要费用请求权
(2) 所付债务请求权
(3) 所受损害请求权
管理人义务
(1) 方法有利,不得擅自中断
(2) 及时通知,及时转交
诉讼时效
管理人必要费用、损失赔偿
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本人之日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请求赔偿
知道损害之日起
不当得利之债
构成要件
1. 没有约定
2. 一方获益
反射利益不算
反射利益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行为时,由于法律保护公共利益而间接给予公民的利益。这种利益源于公共利益的“反射”,即行政机关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某些个人因此获得利益,但这种利益并非法律直接赋予个人的权利,而是作为权利的反射存在。
3. 一方受损
自然之债自愿履行、强迫得利×
4. 获益和受损有因果关系
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
例外
道德义务给付
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原因
受益人本人
eg借鸡下蛋
受损人本人
eg充错话费
第三人
自然事件
权益侵害
法律效力
善意得利人,返还“现存利益”
恶意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
恶意人应当承担风险
准合同
侵权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其他法定之债
学理分类
找人数
一人之债&多数人之债
找标的
财务之债
种类物&特定物(特定物灭失免除履行)
劳务之债
不可强制执行
货币之债
永不灭(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三者之间由于性质、种类不同,不能单方抵消
找原因
法定分类(意定、法定、自然)
标的物是否可选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债务人选
合同编
通则(合同相对性原理)
基本原理
适用范围
财产
学理分类
单务/双务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赠与、保证、借用
有名/无名
是否特定名称、规则
无名*(类推适用
有偿/无偿
是否存在对价
要式/不要式
特定形式
要式:抵押、质押、保证
不要式:买卖
本约/预约
预约(手段):约定将来订立(意向书)
本约(目的):履行预约而订立
束己/涉他
束己: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
涉他: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不真正利他合同
无独立请求权/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真正利他合同(特别约定)
有请求权/可主张违约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连环买卖(只能和相对人主张)
射幸/确定
射幸:机会性。(保险合同、彩票)
一时性/继续性
是否受时间影响
诺成/实践性
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原理
签约前,谁签谁承担责任,过错归责
订约费用+订约机会
类型
合同未成立
假订恶磋
故意隐瞒
泄漏秘密或不正当使用
合同成立型
被撤销-自始无效
判无效-自始无效
恶意不办理手续
合同订立
要约邀请
“勾引”意思表示
要约
【内容具体确定】【三要素】
不得撤销情形
定期限,有明示,有理由
失效
被拒绝,被撤销,期满不答,变实质
承诺
回复要约
承诺迟延
迟发出
【新要约】
承诺迟到
未迟发,但迟到
[除及时通知超时无效]
合同内容
三要素
【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
特殊条款
格式条款
三要素
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提供方义务
提示&说明
违反后果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情形
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不给起诉
特殊效力规则
解决争议条款
效力独立性规则
报批条款
先生效规则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补充规则
地点不确定
送钱上门、上门取货、不动产所在地
期限不确定
随时(提前通知)
电子合同
书面形式
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
签收时间、载明时间(服务时间)、入系统时间
第三人代为履行
产生原因
有共同利益
构成要件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具有合法利益
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无实际行为、无能力
案例
次承租人支付租金、子债母还、抵押协议
例外
依债务性质不能第三人
表演
依当事人约定
承揽
依法律规定
承包
双务合同抗辩权
延期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实施)
中止履行需先通知对方,提供担保
顺序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取得)
构成要件
到期、怠于、因果、非专属
可主张诉讼抗辩时效
若债权人胜诉(以自己名字起诉)
债权到期➡️先到先得
债权未到期➡️入库
债权人撤销权
构成要件
合法、逃债、危害
8种客观实施
放弃债权和担保(含3种)
债权人可形式撤销权
串通延长且知道(含2种)
可形式撤销权(受1.5除斥期间限制)
撤销行为不受时间限制
无偿转让要撤销
不合理低价(低于市场价70%)
不合理高价(高于市场价30%)且转让人知道欠债
无偿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债权让与
内外有别+通知债务人
原担保抵押➡️担保的从属性
债权抵消
谁先到期保护相对人利益
债务承担
内外有别,双重同意(债权人同意,担保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未做表示视为同意
类型
免责
并存(债务加入)
概括承受
法定概括承受
财产保险人对第三人代位求偿权
公司分立、合并后
机关法人终止后
继承人清偿债务
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通用原因
清偿
代物清偿
清偿抵充
有约从约,无约指定,已到期,无担保,负担重,到期先后,比例
清偿顺序:费用➡️利息➡️主债务
抵销
互负债务、同类、到期
提存
免除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合同解除
一般解除权
不可抗力
无法履行
不履行
违约行为
情势变更
法定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物业、合伙、委托
保管合同
承揽、货运、旅游单方解除
肖像权
解除权行使
通知到达、届满、副本送达时(确认之诉)1年内
解除不影响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
基本原理
双方违约、有过失
相对性(需有约可违)
责任竞合(违约+侵权)
择一选择
构成要件
存在有效合同、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
违约五种形式
继续履行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不适于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劳务之债
合同僵局
非恶意、显失公平、违背诚信
采取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金
可预见损失
减损规则(房子漏雨)
违约金
当事人约定-法院可调节
超过损失的30%视为过高
定金
实际交付时定金合同成立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给付定金违约无权取回,收收定金违约双倍赔偿
过错责任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
典型合同
转移所有权合同
买卖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仅影响合同履行,买方可解除追究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
义务
主给付义务(转移标的物)
从给付义务(配套设施、单证资料)
可追究违约责任
原则上不可解除合同、除非根本违约
不影响风险转移
不构成重大误解
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回收义务
买受人
多交付-通知
风险承担(双方无过错情形)
区分风险承担和损害赔偿
有约从约
例外
交付主义(买卖合同)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例外
1.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主义
2. 违约在先(一方原因导致未完成交付)
所有权主义
根本违约在先者承担
因标的物瑕疵拒收由出卖人承担
在途货物除另有约定外,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风险承担采交付主义,其他合同采所有权主义
代办托运
由买受人承担
孳息归属
有约从约
规则
特殊规则
买卖合同中,采交付主义
用益物权中,归用益物权人
普通规则
其他场合,一概采所有权主义
特种买卖合同
试用合同
沉默、转卖视为同意购买,简易交付
试用到期前,所有权、风险归卖方
动产所有权保留
已支付75%以上,无取回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期付款
变更权(一次性付,加速到期)
解除权(互相返还不当得利)
取回权(支付价款小于80%)
多重买卖
合同(债权)均有效,卖方选择
规则
不动产,预告登记优先
动产,交付优先
特殊动产,均未交付,登记优先
一物数卖
不动产
登记
动产
普通动产
先交付-先付钱-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
先交付-先登记-合同先成立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强制缔约理论(不可解除)
断电情形
既定检修计划
不可抗力
及时抢修义务
不支付电费
合理催告义务
多供电,类似催告
赠与合同
单务、无偿、诺成
瑕疵除非致使受赠人损失,否则不承担责任
权利
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
例外(不得任意撤销)
(1) 经公证的
(2) 公益性质
(3) 道德义务
近亲属
法定撤销权(1年/继承人6年)
(1) 严重侵害受赠人近亲属(重伤/死亡)
(2) 有抚养义务不履行
(3) 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关键词:用于)
穷困抗辩权
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活
区别
赠与人违约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
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
自提供借款时【成立】
未约定利息视同没有利息,但不影响逾期利息
企业间借贷,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有息
让与担保(先把所有权转移,还钱转回来)
四层关系
借款合同(主)
买卖合同(从)
抵押合同
登记过户
特点
要物、不要式、无息性
转移使用权合同
租赁合同
基本原理
6个月以上为要式,小于20年
出租人
义务
适租义务
维修义务
有约从约,无约出租人,承租人有错则承租人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
义务
正当使用、妥善保管
禁止添附
禁止转租
返还原物
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权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根本违约)
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权(双方都有)
买卖不破租赁(所有权移转不破租赁)
例外
先抵押后租赁
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顺序
按份共有人️>承租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损,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区分
按份共有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通知,承租人15日内未表示,视为放弃/拍卖5日前通知
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办理登记手续
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
续租权(继续租赁权)
对象
共同租住人、共同经营人
仅租赁房屋有,租车没有
转租
无效租赁(违法)
可请求占有使用费(不当得利)
一房数租
合法占有者➡️备案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装修扩建
装修
有约从约,无约自费
扩建
先报后建
经出租人同意
未经出租人同意
合法建设
出租人负担
不合法
双方过错分担
不定期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性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占有改定
虚假租赁物则合同无效
特征
物直接交于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用直接找出卖人
三方当事人
保理合同(应收帐款做担保)
书面形式
种类
有追索权(担保)
可以向债权人和债务人追索,多的返还
无追索(债权转让)
仅向债务人追索,多的不返还
一债多保
先登记➡️先通知➡️按比例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民事)(提供劳务)
特点
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
人身性
人身信赖关系
主工作由承揽人完成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工作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需赔偿损失
承揽人对完成工作享有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商事)
书面形式
无效情形
违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1. 承包人全部转包或主体转包
2. 发包人支解发包或支解分包
3. 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4. 分包单位再分包
合同无效情形
1.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
未取得资质或登记不符
起诉前发包人未取得许可证
2. 挂靠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
3.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 阴阳合同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范围
5. 承包人因、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合同无效,当事人可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折价补偿承包人
解约、无效处理
价款处理
验收合格
按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价后补偿承包人
验收不合格
(1)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发包人可以追究出借方连带责任
(3) 发包人也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打破合同相对性
发包人有权追究诸后手的违约责任
实际施工人有权追究诸前手的违约责任
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18个月)
效力位阶
≈动产留置权>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内容不包括逾期未支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该权利,不予支持
可适用于可折价或拍卖的装饰装修工程
垫资
性质
有约从约
无约按工程欠款
利息
有约从约
无约,按同期贷款利率
利息
有约从约,不得超同期利率
无约视为无利息
诉讼地位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转包和发包人为第三人
提供劳务合同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旅客
权利:乘坐交通工具
义务
支付价金购买票证
限量携带行李
不夹带、携带危险品、违禁品
承运人
权利:收取价金
义务
强制缔约义务(公共运输)
安全运送义务
依约提供运输工具义务
人道救助义务
责任
人身伤亡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旅客自身健康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自带物品
过错责任
托运物品
无过错责任
霸座
霸占空座
违约和侵权竞合→停止侵害、回归原位并赔偿损失
霸占他人座位
座位权人可以追究承运人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霸座人侵权责任
货运合同
托运人有任意解除权
承运人
风险负担
运输中的货物风险由托运人承担
责任
货物毁损的无过错责任
保管合同(民事)
实践性合同、可有偿可无偿
强制性保管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人义务
保管义务
亲自保管物品
未经同意不得转交第三人
妥善保管
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错责任
无偿保管人仅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责任限制
不得使用保管物
返还保管物
寄存人义务
支付报酬
告知义务
贵重物品申明义务
未声明,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任意解除权
仓储合同无此规定
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保管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仓储合同(商事)
诺成、有偿
过错责任
委托合同(民事)
委托人
权利
任意解除权
损失赔偿请求权
有偿委托
过错赔偿
无偿委托
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
义务
支付费用
应当预付处理事务的必要费用
支付报酬(有偿的委托合同)
赔偿义务
受托人及经同意的受托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损
分类
直接代理
明示直接代理
默示直接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但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
间接代理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披露
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受托人(披露义务)
第三人(选择权)
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披露
善意第三人有选择权
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一旦选择,不得变更
行纪合同(商事)
委托第三方帮忙卖,约定多少就多少,其他都是第三方自理。合同相对性原理
行纪人
义务
(1) 诚信义务
(2) 接受指示
高买低卖许静委托人同意,否则行纪人补足差额
(3) 妥善保管
(4) 负担行纪费用
与委托合同不同
有约从约
权利
(1) 报酬请求权
(2) 介入权
可以以自己名义介入买卖活动(相当于自己代理,仍有报酬请求权)
(3) 提存权
委托人拒绝受领,可以提存
(4) 留置权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可以留置
有约从约
委托人
权利
(1) 验收权
(2) 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中介合同
特点
委托人与第三人是否订立合同与中介人无关
中介人无介入权
中介人义务
提供订约机会或合同中介服务
忠实义务
负担必要费用
促成合同成立,中介人负担必要费用;未促成,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
委托人义务
禁止跳单,跳单应当支付报酬
旅游合同
特点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多为格式合同
消费者合同
责任承担
合同当事人
旅游者
责任自负情形
未如实告知健康信息
不听从告知、警示,从事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活动
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
未经许可,故意脱队
旅游经营者
责任竞合
旅行社造成旅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可以择一追究违约/侵权责任
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不免责
因公共客运工具延误导致合同按照约定不能履行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实际未发生的费用
旅游辅助人
游客与辅助人之间无合同关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严守合同相对性
旅游辅助人侵权
追究旅行社违约责任
追究辅助人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人
挂靠人
受让人
旅行社转让受限
旅游经营者转让旅游业务
旅客不同意的,可以请求解约或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转让的(未书面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旅客转让自由
因此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多退少补
违反安保义务责任
类型
旅行社、旅游辅助人未尽安保义务,侵害人身、财产,承担责任
第三人行为
第三人承担责任+旅行社、辅助人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技术合同
书面合同
技术合同无效情形
非法垄断技术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转让合同无效
第三人善意
继续使用
第三人恶意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
种类
委托开发代理
专利权归研究开发人所有
合作开发代理
专利申请“一票否决制”
共享
独占许可
1个人
排他许可
2个人
普通许可
N个人
技术转让
专利权转让
申请权转让
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许可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提供劳务合同
保证合同(人保)
基本原理
单务、无偿,保证人全部财产均属于责任财产
当事人是:债权人、保证人
从合同、书面形式
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公益目的的不能当
订立方式
单独地书面
主合同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给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无异议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债务、后保证)
先诉抗辩权
丧失
债务人无偿债能力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顺序)
保证范围
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费用
保证从属性
主合同内容变更
加重保证人的,需保证人书面同意(如增加数额、延长时间)
主债权转让
双重同意
主债务转让
先债权人同意,再保证人书面同意
期间
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无约6个月
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的,不再承责任
一般保证(拒绝权消灭之日起)
连带责任(请求承担责任之日起)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主债务人被执行完毕之日,先诉抗辩权消灭)
保证人权利
追偿权
法定代位权(保证人&债务人)追偿
抗辩权
甲行驶了先履行抗辩权,丙公司付钱,则无追偿权
共同担保
类型
共同保证
(1) 一般保证+按份共同
共同被告+先后执行
(2) 一般保证+连带共同
共同被告+先后执行
(3) 连带责任+按份共同
任意起诉,份额执行
连带后约定各自份额的,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4) 连带责任+连带共同
任意起诉,任意执行
共同物保
债务人+第三人 物保
先执行债务人,不足再担保人
两个以上第三人 物保
无先后顺序
混合担保
债务人物保+第三人人保
有约从约,无约先债务人
第三人物保和人保共存
无顺序
内部追偿权
担保人之间不知对方存在
无追偿权
担保人之间知道对方存在
约定追偿+约定份额
有约从约
约定追偿+无约份额
按比例
约定连带共同担保
按比例
在同一份合同上签章
按比例
反担保(担保债权)
定金和流质不可以
物业服务合同
书面形式
应当继续工作、不得拒交、不得停止 60/90
解约
根本违约(双方)
不定期(双方)
业主任意解约权
合伙合同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无因管理
人格权编
人格权
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侵权预先保护(停止令)
为公共利益合理使用(高铁霸座被曝光)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死亡
身体权
完整性、自由活动(剪他人头发、医生误摘器官)
健康权
功能无法正常运转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艺名、网名等)
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丑化、污损、伪造、制作、使用、公开
合理使用
实施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公共利
名誉权(信用)
侮辱、诽谤
荣誉权
非法剥夺、诋毁、贬损
隐私权
客体
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活动信息
骚扰、窥探、私家侦探、人肉等
婚姻家庭编
结婚
无效婚姻
重婚、婚龄、近亲
可撤销婚姻
疾病、胁迫
1年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夫妻财产
发表或稿酬之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则为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和清偿
共同事务/个人事务
离婚
诉讼离婚
法定情形
重婚同居暴虐遗(可申请补偿)
赌博吸毒两分居
失踪生育致离婚
不准离婚又一年
离婚后人身财产
孩子
两岁前母亲抚养、8岁时自己选择
探望权
是权利‼️
对方拒不协助的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行为
财产关系
经济补偿制度(如家庭主妇)
过错财产分割制度(发现之日起3年)
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协议
离婚未成,一方反悔,法院应当认定没有生效
登记离婚后纠纷,法院应当受理,但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公司
有限责任
人头过半数,以同等条件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合伙企业
一致同意、优先购买,同意退伙削减,否则视为同
个人独资
取得所有权的
竞价-补偿-拍卖
未取得所有权
视情况而定
婚前购买,共同还贷
所有权归登记方,补偿
收养关系
收养人
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30
特殊问题
不受限制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华侨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福利机构的
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承编
基本原理
死亡推定时间
无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一起
遗产范围
自然人,死亡,遗留,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继承权
绝对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继承权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对遗嘱动手,妨碍设立遗嘱
有上述任何行为都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权放弃
时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面形式】
继承方式
继承人先死-按法定继承
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
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拟制)
公婆/岳父母、孙子女代位继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分配例外
困乏应多分、共主可多分、不抚可少或不分
两无归公、孤婴侄养对生适分、继子女双重
遗嘱继承
公、自、录、口(危急、代、打(每页签字)
效力
行为相背(卖房)视为撤回
多份相抵,最后为准
无效遗嘱
无、限、欺、胁、未留傻子份、处分了配偶的
代位继承
一次继承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转继承
两次继承
继承开始,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附生养死葬义务)
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有抚养关系的人不能签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基本原理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违约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必要要件】
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不必要
原则上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赠予
保管
仓储
委托
运输合同中随身物品的损害
侵权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
损害后果
权益损害,不包括债权
侵害行为
合法行为√
eg合法排污造成池鱼死亡
因果关系
过错
故意
重大过失
职务义务人(专业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
法律后果往往一致
一般过失
普通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
特殊侵权
侵害行为
损害后果
调整范围
民事权益=民事权利+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
绝对权
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相对权
合同相对性原理
民事利益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1. 过错
(1) 一般过错(受害人举证)
(2) 过错推定(加害人举证)
5类特殊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2. 无过错
(1) 一般无过错
(2) 绝对无过错
eg小区非法养藏獒致伤
3. 公平补偿
eg
高空抛物
免责事由
过失相抵(与有过失)
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
特别侵权,仅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减轻
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唯一原因,不构成侵权,因此不称被侵权人
eg碰瓷
第三人原因
免责
不免责
不真正连带责任
风险责任人
最终责任人(第三人)
紧急避险
人为(险情引起人承担)
自然(不承担、或受益人补偿)
避险过当(适当承担)
紧急救助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甘风险
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
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
eg球迷、教练、场外
eg体育赛事
自助行为
在必要范围内,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
意外事件
不负赔偿责任
受害人同意
eg医疗手术、器官捐献
职务行为
多数人侵权
教唆帮助行为
完人+完人(连带)
完人+无限人
完人单独
完人与监护人按份(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共同危险行为
确定侵权人则侵权人负担,不确定全部一起连带
同类型为,一因一果
eg两人开枪打死一个人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原因力竞合(A→C,B→C)
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A+B→C)
按份或均摊
共同侵权
1. 共同加害
(1) 共同故意
(2) 共同过失
(3) 故意与过失混合
(4) 完人教唆、帮助完人
2. 共同危险(准共同侵权行为)
3.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的
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体系
特殊的过错责任
1. 网络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
不明显的侵权:前置程序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明显的侵权:推定明知或应知
过错推定
2. 安保义务责任
经营者责任
第三人致害
过错责任(自证无错),否则承担补充责任,可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
责任人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教育机构责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推定
学校举证自己没错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谁主张谁举证
(3) 第三人介入的侵权
过错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
3. 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过错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
推定医疗机构有错的情况
过错推定
违反规定
遗失、篡改、违法销毁(不提供)病历资料
免责事由
1. 本人/亲属不配合
2. 尽到义务
3. 医疗水平有限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器械、血液问题等
4. 物件致损
类型
1. 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过错推定
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要承担责任
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不真正连带责任)
2. 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
过错推定
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要承担责任
责任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3.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归责原则不明
所有可能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补偿责任、替代责任),将来有权向真正侵害人追偿
免责事由
证明自己未侵权
证明具体侵害人
其他义务人
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
公安等机关:及时查清义务
4. 堆放物和妨碍通行物
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致损
过错推定
责任人:行为人
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
行为人,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
公共道路管理人,过错责任(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5. 地面施工侵权
过错推定
公共场所、公共道路施工,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责任人:地面施工人
非发包人
适用对象:他人的人身财产
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伤害(工伤解决)
6. 地下设施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
eg窨井盖被偷,未及时采取措施致第三人损害
7. 道路维护缺陷致损
道路管理者,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
承包人不法施工造成塌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无过错责任
替代责任
监护人责任
无限有钱自己赔,不足部分监护补(补充赔偿),监护尽职可减
责任人
被监护人
监护人
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无过错(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监护责任(承担部分责任)
委托监护中的受托人
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按份责任)
委托人才是真正的监护人
用工责任
用工单位责任
内外有別
对内过错追偿(工作人员过意、重大过失)
对外单独承担
责任人
用工单位,无过错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按份责任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特则
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由用人单位承担
保险公司赔偿是【前置程序】
例外:第三人侵权不适用
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工伤+民事赔偿)
个人用工
内外有别
情形
提供劳务方致损
责任人:接受劳务方
归责原则:无过错
追偿:接受劳务赔偿后,可向故意、重大过失的劳务提供方追偿
提供劳务方工作时受损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按份责任
提供劳务方受第三人损害
可选择向第三人或用工人追偿/补偿,用工人补偿后可像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
区分承揽关系
承揽人与定作人归责原则:承揽人承担,与定作人无关
例外: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帮工责任
内部各自,外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可不赔
第三人侵权-可第三也可被帮工方
情形
帮工人致损
责任人:被帮工人
归责原则:无过错
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担责
追偿:接受劳务赔偿后,可向故意、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追偿
帮工人工作时受损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按份责任
帮工人受第三人损害
可选择向第三人或被帮工人追偿/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像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
类似个人用工
物的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责任人
饲养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
委托饲养情况下的委托人
情形
1. 普通饲养动物侵权
相对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允许过失相抵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 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侵权
相对无过错责任(更严厉)
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
3.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绝对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4.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
不真正连带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倒塌、塌陷
责任人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证明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情形
建设、施工其他责任人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
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工业四大害
产品责任
责任人
生产者
销售者
不真正连带责任
内外有别
外: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可向第三人追偿
不能直接要求运输、仓储者承担责任(合同相对性)
內
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过错责任
都无过错,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产品制度
产品警示、召回制度
产品缺陷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消费者保护
欺诈行为,3倍赔偿,不足500为500元
明知存在缺陷,造成严重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伪劣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赔偿损失+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赔偿不足1000为1000元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1232
知识产权侵权1185
缺陷产品侵权1207
适用所有产品责任领域
惩罚的基数是受害人的损失额,而非“原价款”
倍数尚不明确
加害给付下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择一,一审开庭前可变更
违约之诉
原告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被告:销售者(生产者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
侵权之诉
凡受害人均可为原告,不限于合同一方当事人
被告:销售者、生产者择一
机动车肇事责任
责任人:司机
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
车撞车:过错责任
机动车致非机动车方、行人: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无过错,行人有过错
机动车承担10%
免责事由
被害人故意
eg碰瓷免责
特殊情形
转让交付未登记
受让人赔偿
盗抢车
盗抢人和使用人连带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
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
挂靠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责任
租赁、借用
过错赔偿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
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
无交强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交强险先赔
驾校培训车
驾校担责(学员非法律上的使用人)
4s店试驾车
原则上4s店担责,试驾人承担过错责任
搭便车
过错责任(人身伤亡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人共同,按份责任
环境污染
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者
无过错责任
环评机构、环测机构、环测设备和污染维护运营机构
过错责任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
不真正连带责任
证明责任
侵权行为+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唯一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采取隔离措施仍不能避免
数个污染者
有意思联络
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
原因力竞合
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
按份责任
诉讼时效
3年
惩罚性赔偿
生态修复责任
替代履行费用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易燃易爆、高空高压、核辐射
责任人:作业人
eg核电站运营方、危险物品承运人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具体高度危险行为
民用核设施致损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战争
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坠落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易燃易爆强腐蚀物品侵权
占有人或使用人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责)
不可抗力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高速运输工具侵权
经营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责)
不可抗力
七类特殊主体
监护人:无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用工责任
内外有別
对内过错追偿
对外无过错责任
劳务派遣按份责任,用工单位无过错责任
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工伤+民事赔偿)
个人用工
内外有别
第三人侵权-可第三也可劳务接收方
帮工责任
内部各自,外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可不赔
第三人侵权-可第三也可被帮工方
概要
区分过失
一般过失(普通人)
重大过失(专业人)
定做人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相应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责任认定
不明显的侵权:前置程序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明显的侵权:推定明知或应知
【过错推定】
安保义务人
经营者
第三人致害
过错责任(自证无错),否则承担补充责任,可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
责任人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举证自己没错
【过错推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谁主张谁举证
第三人介入的侵权
过错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
七类典型侵权
产品责任
外
不真正连带责任(多因一果)
择一选择
个人用工、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环境污染、饲养动物
连带责任
任意选择
共同侵权
內
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过错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按过错承担责任。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10%
特殊情形
租赁借用
过错赔偿
转让交付
受让人赔偿
组装拼装
连带责任
盗抢
连带责任
逃逸
追偿
挂靠
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
过错责任
搭便车
过错责任(人身伤亡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人共同,按份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过错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过错推定】
推定医疗机构有错的情况
违反规定
遗失、篡改、违法销毁(不提供)病历资料
免责事由
1. 本人/亲属不配合
2. 尽到义务
3. 医疗水平有限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器械、血液问题等
环境污染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采取隔离措施仍不能避免
数个污染者
原因力竞合
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
按份责任
诉讼时效
3年
惩罚性赔偿
修复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
例外
动物园【过错推定】
物件致损
类型
1. 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不真正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
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要承担责任
2. 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
所有人或管理人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
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要承担责任
3.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归责原则不明
所有可能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补偿责任、替代责任),将来有权向真正侵害人追偿
免责事由
证明自己未侵权
证明具体侵害人
其他义务人
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
公安等机关:及时查清义务
4. 堆放物和妨碍通行物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同命同价
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的/仅自然人可以主张
依据
违约行为完成严重精神损害(超速行驶)
适用范围
人格权益
身份权益
配偶权、亲子权
人身意义(定情信物、结婚录像带、父母遗照)
起诉主体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
转化为财产权的除外
已起诉/已承诺的可以转化
财产损害赔偿
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