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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经济法是从公法与私法中“中立”出来的法律领域,它旨在克服公法与私法的局限性,并补充其不足,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
编辑于2024-11-01 20:45:30经济法学
经济法总论
什么是法律
法律的概念
国家统治的工具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富勒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分析法学派(我国采用)
法是用来做逻辑分析而不做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
凯尔森、哈特
社会法学派
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
狄骥、埃利希、庞德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
eg:《东京审判》梅汝璈、告密者困境(德国士兵和妻子)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以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
财税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规划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消费者保护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定义的提出
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提炼
现代性
精神追求
产生基础
制度建构
制度构成
制度实施
经济型和规制性
有助于打通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
关乎个体私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
定义涉及
两种社会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两种调整手段
宏观调控手段
市场规制手段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型
内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节约或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表现
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经济法要反应经济规律。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
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内在联系、提炼价值
规制性
内涵: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体制关系
财政体制关系
金融体制关系
……
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外国经济法的历史
中国经济法的历史
萌芽状态
《秦律》:《田律》《仓律》《工律》《金布律》《关市律》
《唐律 》:《杂律》
《大明律 》
《大清律例》之《户律》:《仓库》《课程》《钱债》《市廛chán》
民国时期:《预算法 》《决算法》《银行法》《营业税法》《印花税法》《会计法》《所得税法》《公库法》《契税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3年)、《关于有步骤地将有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司合营企业的意见》(1954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1978年12月 ——立法的指导思想:急用先立,需要一个制定一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 1982年9月——经济法理论蓬勃发展盛(“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纵横经济法论”“ 学科经济法论”等)——对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起着开拓、探索和奠基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 1986年4月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 1982年9月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出现了“经济法新诸论”,聚焦于“国家干预”“经济管理”的关键词和主题词, 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或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称。
党的十四大 1992年10月 —— 1993年3月《宪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开创了新的局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2013年11月、四中全会 2014年10月——对经济法的认识越来越明确,越来越科学。
党的十九大以来 2017年10月
中国经济法始终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从经济基础出发,立足经济关系,围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立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的经济体制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内在统一的经济。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从“非常经济法”到“常态经济法”
从“战时经济法”到“平时经济法”
从“边缘法”到“基干法”
从“ 一元体系”到“ 二元体系”
“ 一元体系”:主要是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和主干的市场规制法
“二元体系”: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经济法体系内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整体,就是一个系统,即经济法系统。
构成要素:各类经济法规范。
某一类型的经济法规范,便可构成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
界定经济法体系,应说明经济法规范的分类以及经济法各部门法的内部结构。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二元结构”
宏观调控法
三个部门法
财税调控法 (财税法)
财政法
财政体制法
财政收支法
eg: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税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
税收征纳程序法
金融调控法(金融法)
金融体制法(包括有关金融调控权分配的规范)
金融市场调控法(包括有关信贷市场 、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重要金融市场调控的规范)
规划调控法(规划法)
规划体制法
规划协调法(如经济稳定增长法)
市场规制法(核心问题:维护竞争秩序,保障基本人权)
反垄断法
反垄断体制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
消费者保护法
特别的市场规制法
市场监管
内部结构(是层级结构)
第一层: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功能或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与市场规制法规范群)
第二层:经济法的部门法或亚部门法(体现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的各三个部门法)
第三层: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细分的若干个更小的部门法
经济法的渊源
主要渊源
宪法
法律(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有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称为调制部门)
地方性法规
辅助渊源
地方政府规章等(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
国际条约
法律解释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经济法宗旨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法的宗旨:只某一领域或部门的法的目的或意图。
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它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规范具有(由市场经济运行的特征决定)
广泛性
多样性
复杂性
经济法规范体现的基本精神
统一性
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稳定的
作用:维系和保障经济法制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与经济法宗旨
相抵触:被修改 or 被撤销
相违背:被纠正 or 受到制裁
科学的经济法宗旨应符合: 其一,它必须具有经济法的部门属性。(即它必须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非所有部门法所共有的宗旨,也更不可以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有宗旨。) 其二,它必须具有适用上的周延性。(即它必须适用于经济法制度的各个环节和所有领域,并贯穿国家调制经济关系的全过程,而不能仅仅适用于国家调制的某个环节或某个领域。) 其三,它必须具有概念体系上的妥当性。(即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在体系上低于整体法的宗旨,高于经济法子部门法的宗旨。它虽然与国家整体的法律宗旨有密切联系,但显然不是国家法律的整体宗旨;它虽然可以包容经济法子系统的个别宗旨,但不能替代这些具体宗旨。) 其四,它必须具有界定方式的简练性和科学性,不应过多和过于分散,更不能在宗旨界定上发生概念间的混同或交叉。
经济法宗旨的意义
理论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具有维系、保障经济法制的统一、协调与稳定的作用。经济法宗旨是经济领域的各类法律、法规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内容,其他任何具体制度均不得与之相违背。
对经济法制建设的意义
经济法的宗旨对于静态和动态意义上的经济法制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在立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立法的法理依据和思想指南,而对于其外在表现形式的立法宗旨,经济法的各种法律、法规的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之相违背。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整统一。 其二,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成为执法者和司法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便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或者在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有悖于经济法的宗旨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箱神采取限制、禁止措施或者进行审判,防止和社绝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 其三,在守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可以使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精髓,从而正确判断自身行为是否合法。
经济法宗旨与其他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价值决定经济法宗旨,经济法宗旨又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若干具体规则中的现实展开。
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应当依法运用国家调制手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保障经济与社会中普遍公正价值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经济法通过国家调制作用于市场机制,进而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经济法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标,并最终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统一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法律强制性。其表现在:一方面,违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具体的经济法规范条文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调整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普遍适用性。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而在经济法具体制度中所适用的原则,则不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
(3)全面指导性。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高度概括性、统率性和普遍指导性。
(4)部门特殊性。即它必须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本质属性,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蕴含经济法所要实现的宗旨。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构成立法的基本性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外延应该是全部经济法具体规则的总和,它是制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基础和来源。基本原则构成规则演进的指导性准则。
(2)构成经济司法审判的准则。从整体上看,经济法是由一般性规范同适用和执行规范的特殊性行为构成的综合体。法官在审理具体经济法律纠纷时遵循“有规则适用规则,无规则适用基本原则”的基本规范。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有效调制原则
市场决定性原则
“调制三原则”
调制法定
调制适度
调制绩效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综合效益原则
实质公正原则
经济安全原则
宏观经济安全原则
经济发展原则
(根据三大基本原则的内涵和类型)经济法基本原则界分为
工具性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基本原则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前提
有效调制原则
目的性基本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的社会理想,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经济安全原则
(根据原则对于经济法宗旨实现的重要程度)将经济法基本原则分为
经济法的基础性原则(经济法宗旨实现的基本手段)
市场决定性原则
经济法的中层性原则(介于经济法基础性原则和终极性原则间的纽带
调制三原则
经济法的终极性原则 ( 经济法宗旨的最终体现)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经济安全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有效调制原则
概述
第一类子原则:市场决定性原则
第二类子原则:调制法定、调制适度、调制绩效三原则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概述:
子原则一:综合效益原则
子原则二:实质公正原则
经济安全原则
内涵
特征
子原则一:宏观经济安全原则
子原则二:经济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经济法主体与民法、行政法主体的区别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力)和义务
调制主体的职权
宏观调控权
含义
性质
宏观调控权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宏观调控权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宏观调控权的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宏观调控权的弱可诉性。
市场规制权
含义
特征
市场规制权实施主体的独立性。
市场规制权的直接性、强制性和短期性。
市场规制权实施过程的“品”字形结构。
市场规制权实施方式的谦抑性。
调制受体的权利
消费者权(肯尼迪总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安全保障权
知悉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网购反悔权
依法结社权
受教育权
获得尊重权
监督批评权
接受调制保护权
获得调制信息权
经营者权(适度经营自由)
自由经营权
公平竞争权
不受非法调制侵犯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调制受体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
公平竞争
依法接受调制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是对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一种质变式的“整合”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责任承担的过错性——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责任追究的消极性——责任追究的积极性(消协/召回制度)
责任主体的相对性——责任主体的绝对性(垄断协议)
责任内容的补偿性——责任内容的惩罚性(食品安全法、垄断协议罚款)
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调制主体责任
调制主体间接性承担的责任
调制主体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调制受体的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经济法的制定
影响经济法制定的因素
外部因素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
认识因素
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经济法的制定是为市场经济建章立制
经济法的建立是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宣扬、推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精神
发展市场经济不仅要诉诸市场机制,也要求助于宏观调控
经济法制定的特点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
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结合
中央经济法制定与地方经济法制定相并举
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实现经济法治的必由之路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经济法的完善
有利于经济法权力(利)义务的实体化或实定化
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明显的综合性
独特的行政性
高度的专业性
严格的程序性
影响经济法实施的重要因素
经济法的制定是否科学
经济法的实施机构是否独立
经济法的实施机构是否健全
经济法的实施程序是否完善
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经济法的实施监督是否到位
经济法分论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宏观调控基本理论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
概念
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的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其比例关系。
调控:是指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制的行为。
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给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目的
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在经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依法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使之朝着所预期的平衡、协调和有序方向发展的一系列行为。
特征
国家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并具体的由国家立法机关、政府机关等来承担
对象的宏观性。宏观调控行为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的宏观运行。
目的的宏观性。宏观调控着眼于经济的宏观状况,其目的是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无序状况,以促使经济的宏观状况朝着所预期的平衡、协调、有序的方向发展。
方式的宏观性。宏观调控行为所采取的方式也是宏观的,包括财政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和宏观经济计划等。
依据的法定性。在法治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必须依法律明确规定进行,国家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力、程序范围内实施宏观调控行为。
目标
总量均衡。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是宏观经济总量最基本的平衡。
结构优化。(经济结构,是指异国或地区各经济要素及其在产业、地区之间分布的比例。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技术结构、地区结构等。)就是要优化各经济要素及其在产业、地区之间分布的比例。
充分就业。“最低可持续失业率。”
国际收支平衡。 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外部世界的交易( 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买卖、 馈赠、 政府交易和资本流动) 所形成的收支状况。
手段
财政调控
税收调控
金融调控
计划
……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一部分社会关系,即特定的经济关系。
子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调制关系。
作为经济法一部分的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调制关系中的一部分,即在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法的语词和定义
语词
“宏观” :特指宏观经济
“调控”: 特指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调节和控制行为
“法”:一般指实质意义上的法,即法律规范总称。日常词汇中有时也用于指称形式意义上的法。
定义
作为部门法或实质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概指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有时,还特指宏观调控基本法律。如,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 》 等。
宏观调控法的定位
宏观调控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整个法体系中,经济法是第一层次部门法
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是第一层次部门法
法域归属: 公法
实施宏观调控行为的主体:国家
宏观调控法权力: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行为,是因为国家依法享有宏观调控权
所保护的利益: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直接保护的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
调整的对象: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宏观调控关系,是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宏观调控法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同属于经济法,两者并列
宏观调控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具体体现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价值
公平价值
效率价值
秩序价值
宗旨
初级宗旨(直接目的):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平稳、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
终极宗旨(根本目的):在实现初级终止的基础上,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宏观调控行为-关系-法
财政调控行为-关系-法
财政收入行为-关系-法
财政支出行为-关系-法
财政管理行为-关系-法
金融调控行为-关系-法
计划行为-关系-法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式
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
有条件的允许式的调整方式
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
宏观调控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调控行为的主体调控对象(即调控受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调控主体
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者,调控主体是宏观调控义务的承担者和宏观调控权力的享有者(国家)
调控受体
宏观调控全配置制度
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
财政及其职能
财政的概念及其本质
概念: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采取一定形式通过收支行为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国家分配说”
“公共需要说 ”
财政职能的演进与定位
家计财政
中性财政
计划财政
公共财政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概念: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作为财政法律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可鉴定为以国家为主题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财政法的基本结构
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收入法
财政支出法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基本原则)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财政法的调整手段
从经济角度,财政法调整的手段,主要包括预算、国债、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等手段
从法律角度,财政法通过财政立法、执法等方式 对财政关系进行调整
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编制,经权力机关审批,最终由各级行政机关予以执行。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律制度体系: 国家预算总则、 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与监督等程序和预算法律责任
预算体制与预算权的配置
预算体制
即预算管理体制,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地方预算)
预算体制主要解决
确定预算管理的主体和层次
划分预算管理权限
规定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确立各级预算之间的分配办法
预算权的配置
即预算管理职权,其权力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又包括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各级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权,即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权,即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权,即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与撤销权,即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及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草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审批权,即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的调整草案、本级决算
监督权,即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撤销权,即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职权
国务院
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县及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
编制权,即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执行权,即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提案权,即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报告权,即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具体编制权,即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具体执行权,即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案权,即向本级政府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报告权,即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预算编制法律制度
预算审批法律制度
预算执行法律制度
预算调整法律制度
决算法律制度
预算监督法律制度
国债调控法律制度
国债调控与国债法
国债:即国家公债,是国家为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国债调控
调控基础货币供给量,贯彻实施货币政策
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弥补财政赤字
国债法
国债发行、流通和监管法律制度
国债发行法律制度
国债流通法律制度
国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地方政府性债务法律制度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内涵、功能与风险
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建
财政支出调控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为了满足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但是由于采购的数量大、集中度高,对市场产生了引导作用,从而派生出宏观调控的职能。
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
适用范围:境内的组织、机构-政府集中采购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定的权限制定
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其他方式
政府采购的监督:内部、审计、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监督
转移支付与宏观调控
转移支付
广义: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形式,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移给社会经济组织、居民及其他受益者,表现为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支出(如价格补贴、职工生活补贴、财政贴息等)、捐赠支出等形式
狭义:是指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和拨付,尤其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更受瞩目。
转移支付制度的宏观调控功能
平衡区域财政收人,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减少地区差距,促进经济均衡发展
调节产业结构
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
税收调控法律制度
税收调控法基本原理
税收调控与税法
税收的概念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课征行为或手段
理解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实现国家公共职能,提供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
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具体实施税收征收行为的政府专门机关一般是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是居民和,因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能依法承担纳税义务
税收的权力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税收的实现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征税必须有确定的征收标准,同时必然带有强制性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是无偿的
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而财政是我国治理的基础和支柱。
18种税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关税、船舶吨税。
税收的调控功能
税收配置资源的功能,又称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从税收的调控目标看
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经济持续增长、收入分配公平等目标成为重要的税收调控目标
从税收的调控手段看
增税
在总量上具有紧缩效应,在结构上表现为抑制性调节
开征新税种
扩大征收范围
提高税率
减少优惠
……
减免税
在总量上具有扩张效应,在结构上则表现为鼓励性调节
税种停征
提高起征点或免征额
调低税率
递延纳税
……
从税收调控所涉及的范围看
税收总量政策
旨在通过调节宏观税负来影响宏观经济总量,其政策作用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因而 影响面大
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稳定经济增长方面
当经济增长过快、过热,出现通货膨胀时,可以通过提高宏观税负,实施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物价上涨水平,促进经济稳步增长
当经济出现衰退,失业率过高时,通过各种减税、免税措施,实施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
税收结构政策
通过有条件的税负差别待遇来影响经济活动,其政策作用呈现出局部性、多样性的特点。
税收结构政策主要通过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
通过税收优惠,促进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调节级差收入,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领导资源的地区间流动,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
校正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从总体来看,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直接影响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从税收调控的局限性看,税收虽然具有较强的调控功能,但也不是万能的
税收调控是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现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其内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这决定了税收调控政策不宜多变,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一般只适用于中长期的调节,而不宜用于短期调节和临时调节。
税收调控要素,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的双重制约,现实中增税或减免税的政策出台都需慎重考虑。
税收调控政策的干预性越强,其调控内容和调控过程也越复杂,其所带来的负效应也越大,其直接操作成本往往也随之急剧增加。
税法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的实现
税收调控职能的实现:把税收调控职能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税收调控职能,作为国家固有的职能,是潜在的。)
应通过加强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确保社会再生产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都有税法可依。
因通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指导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缴纳税款,组织税款入库,从税收执法和手法上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的实现。
应强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和税收执法的公信力。
税法具有应对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功能
税法的基本结构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税收关系
税收体制关系
指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
只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纳实体关系
税收真纳程序关系
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税法体系,旨异国现行全部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
税收体制法
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
没有税收体制法,就没有税收征纳法
税收征纳法
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体性规范
税收征纳实体法(核心地位)
商品税法(或称货物与劳务税法)
所得税法
财产税法
程序性规范
税收征纳程序法(保障地位)
表现形式主要有
《税收征收管理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税法的课税要素
课税要素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或称课税要件,是国家对居民或非居民有效征税的必要条件,是确定纳税人及其权利与义务范围的法律依据。
分类
狭义要素与广义要素
狭义要素:仅指课税的实体要素
广义要素(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课税实体要素,也包括课税程序要素
各类要素是否具有普遍意义
一般要素:各类税法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素,更受关注
可分为
人的要素
物的要素
关系要素
特别要素:仅是某类税法独具的、必备的要素
税收实体法要素和税收程序法要素
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权力)和承担义务(或职责)的当事人。
包括
征税主体
国家
税务机关和海关来具体负责税收征管
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增值税法中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所得税法中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征税客体(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只征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
是各税种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也是进行税法分类的最重要的依据
确定征税范围的重要因素
可分为商品、所得和财产三大类
税收程序法要素
税法的调整方式
设定法定税率的方式
设定税收优惠的方式
税权的法律分配
税收立法权及其配置
税收征管权及其配置
商品税调控法律制度
商品税法与宏观调控
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
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
进出口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
所得税法与宏观调控
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财产税调控法律制度
财产税法与宏观调控
财产税法的体系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
中央银行调控制度
其他金融调控制度
规划调控法律制度
规划调控法原理
规划调控法的主要制度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
各类主题保护消费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
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
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广告监管法律制度
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基本原理
信贷市场规制制度
证券市场规制制度
保险市场规制制度
房地产市场规制制度
能源市场规制制度
金融法
金融法概述
金融的概念
广义:货币资金融通
狭义:具有信用形式的货币资金融通
金融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金融体系不稳定性
1.货币的发行和回笼 2.付款的吸收和提取 3.金融与外汇的买卖股票、债券、信托投资 4.票据的承兑与贴现、融资租赁、保险
金融制度
金融的功能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的原则
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人民银行法》第二条 第三条
维护金融业稳定与安全的原则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金融法国际化的原则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金融调控的必要性
货币市场的货币供应量
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
金融调控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量、结构的调节和控制,以保证整个经济从宏观上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的一系列经济干预措施和活动
金融调控法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法
政策性银行法
外汇管理法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监管的类型
高度集中型: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单一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英国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最具代表性,比利时、瑞士、丹麦等)
双层多头型: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 (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联邦有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局、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局、全国信用社管理局等;在州一级,各州设有银行管理)
单程多头型: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监管(法国、澳大利亚、我国)20
金融监管法
证券监管法
案例分析
预算类型
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五级预算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
《预算法》规定
中央预算
地方预算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
促进经济增长
发展才是硬道理
增加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
稳定物价
商品与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克服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国际收支平衡
国际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
经济运行状况
微观
表现为产业组织、市场交易及其相应竞争的自由性和公平性
宏观
表现为总量、结构、就业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经济法的实施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宗旨的基本内容
市场失灵:构成经济法的客观基础
国家调制:实现经济法宗旨的工具依赖
普遍公正:经济法宗旨的价值基础
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宗旨的最终定位
市场规制法规范
竞争体制法
竞争行为规范法
经济法体系(ppt补充)
经济法调整对象(ppt 补充)
市场失灵
如图:
如图
课堂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