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3)
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一般理论、法律的性质、目的、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与正义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成长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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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律体系
概述
是指一国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行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部门及其化分标准和原则
概念
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基础)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较基础)
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机制
划分原则
整体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
主题定类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体系划分
宪法及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刑法
环境资源法
社会法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军事法
法的要素
含义
是相对于法的系统而言的概念,指那些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要素
西方的相关学说
奥斯丁的主权命令加制裁说
哈特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说
庞德的律令,技术和理想说
法律秩序
权威性资料
律令
原则
规则
标准
技术
理想
司法和行政过程
子主题
我国关于发的要素的分析
法律规则
定义
是法的主要成分,是法的细胞,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逻辑构成
行为模式
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分类
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则
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则
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则
法律后果
一般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按行为模式划分
授权性
命令性—义务性
禁止性—命令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按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划
调控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
按所保护利益和法律强制性程度划分
强制性规则
任意性或指导性规则
按内容清晰程度划分
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具体,可直接使用)
标准性规则(部分内容或标准需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特点
微观指导性(具体性)
可操作性(可适用性)
确定性和可适用性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的具有稳定性,概括性的各种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广泛性
较强的稳定性
确定性模糊
根据原则产生的基础
政策性原则:广泛认同
公理性原则:为达某一目的或实现某一方面,时期的任务
根据原则的覆盖面
基本法律原则
指导整体法律体系
具体法律原则
指导某一法律体系
功能
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和出发点,指导法律制定,帮助理解法律规则
直接作为审判依据
弥补法的缺陷
法律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思维形式,是人们认识法律现象之网上的纽结
表述
认识
评价
提高法律合法化程度
按内容
涉人概念
涉物概念
涉事概念
按功能
描述性概念
规范性概念
按概念确定性
确定性法律概念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按概念涵盖面
一般法律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关系
含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权力也应该包含其中)
特征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
构成
主体
概念: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种类
权利主体:自然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非盈利),政党,社会团体
权力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国家机关
主体成立资格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权利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客体
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智力成果,行为,人身人格,信息
性质
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法律性
内容
权利
历史起源
权利涵义
资格:去行动,占有和享受的资格
正当:合理性,合法性。比较模糊
自由:自由只是权利的一种,权利既对国家干预排斥又依赖,自由排斥干预
利益
可能性
许可与保障
选择或意志
权利概念最新研究
教材定义:法律权利是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根源:自由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
由法律规定,受国家确认和保障
目的性: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义务相关性
行使权利范围设限性
权利分类
一般分类
公权利和私权利
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和普通权利(一般法律规定)
实体权利(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权利(程序法)
按权利效力范围
对世权(绝对权,对物权)和对人权(相对权)
权利是否独立存在
原权利(第一位权利)和救济权(第二位权利)关系:救济权在原权利基础上存在,为保护和实行原权利(所有权和债权)
权利是否可以转移
专属权(人格权和人身权)和可转移权(债权物权)
行动权(自由)(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选举权)和接受权(主张)(接受权: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被选举权)
权力
指“国家权力”,或指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使用的职权、权限和职责
主体: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
利益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绝不意味着行使职权者的任何私人利益
行为要求:职权一次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而且意味着主体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
义务
产生,变更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