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确权诉讼或仲裁,申请执行人并未参与其中,无法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从实践来看,确权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往往对相关事实的陈述高度一致,一般不存在激烈的抗辩,当事人容易伪造证据。
(2)确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与执行法院一般不是同一法院,以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居多。而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地方保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确权纠纷往往依据当事人之间的陈述作出判决或者仲裁。
(3)申请执行人对已经作出的确权裁决缺乏救济的渠道。首先,对确权判决而言,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将一般债权人纳入申请再审或者撤销之诉的主体,申请执行人能否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确权判决申请再审或者提起撤销之诉,取决于各地、各级法院的不同认识。其次,对确权仲裁裁决而言,按照我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能够提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程序的仅限于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同样无法推动此程序的启动。
总结归纳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参与确权诉讼或仲裁,当事人容易恶意串通、伪造证据。
二、容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依据当事人之间的陈诉作出判决或裁决。
三、确权判决或裁决作出后,申请执行人无法再审或起诉,缺乏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