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城乡规划原理 第三章 城乡规划体系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城乡规划体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节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
编辑于2024-11-19 11:44:51第三章 城乡规划体系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
1.城市规划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
2.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特点和构成
主要特点
综合性
城市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发展等各项要素互为依据,相互制约
综合性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特征之一
政策性
一方面必须充分反映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国家宏观政策实施的工具
另一方面,城市规划需要充分的协调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
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发展规模,确定规划建设用地,确定各类设施的配置规模和标准,或者城市用地调整,容积率的确定或建筑物的布置等都关系到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效率,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社会利益的调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是国家方针政策和社会利益的全面体现
民主性
需要代表最为广大的人民利益
城市规划的核心在于对社会资源的配置
实践性
是一项社会实践,解决城市问题,并能通过专门技术保证实施
城市规划是一个过程
基本构成
社会实践——政府职能——专门技术
法律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提供法定依据和基本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内容与城市规划相关性划分
主干法
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从属法
是对主干法有关条款的进一步深化的具体规定,内容多为这些条款的实施性细则
专项法
是针对城市规划中设计的某些特定议题进行的立法
专项法同样从属于主干法,又具有主干法的特征,主干法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专项法具有特殊性。其与从属法的区别在于从属法更多是具有普遍性的实施细则,专项法多为具有特定适用条件的各种实施细则的综合
相关法
是与城市规划过程中及作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总称,这些法律法规并非针对城市规划而制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属性和适应范围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
技术规范
行政体系
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权限的分配,行政组织的架构以及行政过程的整体
核心是不同层级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分配及行政管理过程的结构
纵向行政体系和横向行政体系
工作/运行体系
是指围绕城市规划工作和行为的开展过程所建立起来的结构体系,也可以理解为运行体系或运作体系
包括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两部分
3.城市规划的作用
宏观经济条件调控的手段
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进行直接控制
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进行管理的实质是对开发权的控制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通过对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分析,结合未来发展安排,从社会需要角度对各类公共设施等进行安排,并通过土地使用的安排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基础,通过开发控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协调社会利益,维护和平
以预先安排的方式,在具体的建设行为发生之前对各种社会需求进行协调,从而保证各群体的利益得到体现,同时也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通过开发控制的方式,协调特定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建设和使用之间的利益关系
改善人居环境
通过规划提高城乡环境品质
4.城市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
政府部门的规划师
行政管理与专业技术管理双重职责,执行者和管理者
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
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
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法定规划,政策的贯彻、专业技术的运用、社会利益协调
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
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身份,提出合理建议、进行技术储备;不同社会利益的代言人
私人部门的规划师
各自行业的利益诉求,特定利益的代言人
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的意识,具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桥梁作用
第二节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
1.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
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律文件,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命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
补充:《立法法》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其他设区的市,及不设区的市(特例)——广东东莞和中山市,甘肃嘉峪关市,海南三沙和儋州市
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法规
多以条例,实施条例或办法命名
规章
国务院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由立法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通常以部长令,省长令,市长令等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工作细则
标准规范
目的是保障专业技术工作科学、规范,符合质量要求
实际效力相当于技术领域的法规,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行政体系
纵向体系
由不同层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建设部-建设厅-规划局)
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
3.工作体系
编制体系
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
城市规划
总体规划
直辖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城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
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规划
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实施管理体系
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
划拨
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乡,村庄规划区内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土地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
城市,镇规划区内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庄规划区内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验收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上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决定的
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相关部门在涉及城乡规划实施行为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及依法审批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许可的
立法机构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需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需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控告,都须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需征求规划地段内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1.基本原则
依法制定规划
执行国家政策
先规划后建设
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扶助弱势群体
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2.基本程序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程序
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
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编,开展规划编制组织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规划草案公告30日以上,组织编制单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
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
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
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方案编制变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构审批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如对有控规进行修改的,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如涉及城市,镇总规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总规。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城市,镇控规编制中,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单位,公众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规划方案报请审批
城市控规报本级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规报县人民政府
其他镇控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控规。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