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诉构造:又称刑诉形式,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诉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2、职权主义诉讼:是以纠问式诉讼为主,以弹劾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诉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1.侦查机关(包括享有侦察职权的预审法官)主导着侦察活动的展开
3、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为主,纠问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1.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4、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是兼采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形成的,主要实行于二战以后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1.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抗辩,加大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
2.保留了质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
5、我国的刑诉构造及其特征
2.中国的刑诉构造
(2)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
(3)审判程序呈现处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