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继承
这是一篇关于继承2'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理,继承权,*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遗产的管理,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限定继承和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范围。
这是一篇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范围,归责原则,共同侵权,免责事由,损害赔偿。
这是一篇关于收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年龄,特殊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成立之日起适用《民》关于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子女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直即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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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2'
基本原理
时间:从被继承人死亡(自然死/宣告死)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一事件死亡
1.事故以外都没有其他继承人--死亡先后顺序无所谓
2.事故以外都有其他继承人-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
*3.事故以外有的有其他继承人,有的没有-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可参照遗产进行分配和处理
自然人死亡后,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是遗产
继承权
放弃
死亡前:放弃无效,声称放弃继承权,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效
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
1.向遗产管理人/其他继承人表明放弃;
2.放弃方式:书面形式;
3.放弃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前。
反悔的, 由法院决定
遗产分割后: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反悔的,不予承认
丧失
*绝对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孝
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悌
不论有无既遂
相对丧失
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篡隐销遗嘱+情节严重
欺诈胁迫+情节严重
继承人分为绝对和相对丧失, 受遗赠人则绝对丧失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终止的,则遗嘱财产转为法定继承。
顺位
*第一顺位
法定:配偶、父母、子女
拟制
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产分配
原则:均等
例外
意定:不均等
*法定
1.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多分)
2.共同生活/主要扶养=可以多分
3.有条件有能力+而不尽赡养=应当不分/少分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集体
*5.可适当分得遗产
a.孤儿、弃婴(未登收养手续)
b.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侄子(女)、侄女、外甥(女)
c.养子女对生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6.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双重继承(eg:家有儿女)
遗嘱继承 (自代印,录口公)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应当有2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肖像,注年月日
·口头遗嘱
应当2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
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
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是代理!!!
*打印遗嘱
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遗嘱
1.无人/限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他人(配偶)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5.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遗嘱继承/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遗产的管理
遗产管理人
1.生前指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无,及时推选;未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 3.无继承人/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市民)/村委会(村民)担任遗产管理人 (无居委会!) 4.法院指定
通知义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特殊下,居委会、村委会通知
注意析产:除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再进行分割遗产
遗赠
受遗赠人知应知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死因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书面;无偿
遗赠扶养协议
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相结合;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法定扶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限定继承和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范围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
已分割完毕,但被继承人尚有未清偿债务
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1.有法定继承的,应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进行清偿;
2.不足的/无法定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