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总论
这是一篇关于宪法总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效力和作用,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分类和渊源,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编辑于2024-11-24 16:39:42宪法总论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
演变
近代前:法的表现形式
近代
根本法
特征
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制定修改程序更严格
专门机构,通过严格
最高法律效力
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抵触则无效
本质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在法律上宣布人民主权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规定了各阶级地位和相互关系
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宪法是:确定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分类
按经济基础与国家政权性质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保障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确认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按是否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
按法律效力,修改程序的差异
刚性宪法
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最高效力
稳定性强,修改复杂
柔性宪法
程序,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
按制定主体的差异
钦定宪法
君主自上而下颁布
民定宪法
人民通过民选议会,制宪会议,公民投票等方式制定
协定宪法
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制定的宪法
按不同历史阶段
近代宪法
近代奉行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
自由放任主义
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权
现代宪法
20世纪初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
产生标志:1918苏俄宪法,1919魏玛宪法
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
规范宪法,名义宪法,语义宪法
渊源
宪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渊源
宪法典
宪法惯例
宪法解释
宪法典
主要表现形式
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1787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1794法国宪法
宪法性法律
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效力程序等于普通法律
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组织法
宪法惯例
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的,为国家机关,政党,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
违反一般不构成违宪
宪法判例
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根据宪法作出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宪法解释
与宪法有同等效力,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条约
我国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予以使用,但不是我国宪法渊源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制定
概述
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
创制宪法的权力,最早由法国西耶斯提出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制宪权属于人民
原理上,制宪权设定了修宪权主体,修宪原则,限制,程序,因此高于修宪权
制宪机关和制定程序
机关
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制宪权主体(中国人民)的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起草组织不等于制定机关
制定程序(简答题)
设置制宪机关
直接影响宪法正当性
提出宪法草案
草案应有合理性
通过宪法草案
应保证权威性,稳定性
公布
新中国宪法制定
1954年宪法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中国人民行使制宪权的表现
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制宪的人民性,自主性
解释
概念
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对宪法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区别
先对宪法含义解释才有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是合宪性审查的一个环节
宪法解释可以脱离具体条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界限
产生歧义时,应尽可能以宪法解释的方式,使宪法规范准确全面的调整社会关系,如果穷尽解释仍无法调节再修改
解释机关,体制
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普通法院解释
如美国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
种类
按解释效力
有权解释
又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做的,有宪法效力的解释
与宪法有同等效力
学理解释
又叫非正式解释,除解释机关外的个人或组织做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李海平授课时,为教授学生对某一宪法条文进行解释
按目的
合宪解释
合宪性审查机关在审查时,既可以作出合宪也可以作出违宪解释时,作出符合宪法的解释
补充解释
在宪法规定出现缺漏的情况下所做的补充性说明
按方法
语法解释
分析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内容含义进行说明
逻辑解释
运用形式逻辑,分析宪法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
历史解释
通过历史背景及发展历史确定具体内容,特定含义
系统解释(体系解释)
分析此规范与其他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
目的解释
结合宪法整体目的
原则(2符2协)
符合
宪法基本原则基本精神
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协调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宪法规范和实践的关系
我国
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78宪法和82宪法)
未规定解释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
修改
概念
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必要性
使宪法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法不动而社会发展,必然产生疏离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疏漏
修改限制(什么内容不得修改)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领土完整
政体
方式
全面修改
改大部分内容,整部宪法重新颁布
特征
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
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的,重新颁布的,都是修改后的整部宪法
部分修改
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通过决议或修正案等方式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
特征
根据宪法修改程序
不通过整部,只通过决议或修正案
两种方式
决议
明确,一目了然
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宪法
修正案
不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新旧条文需要相互对照
功能
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和内容
修改原有条款
增补宪法条款和内容
程序
提案
三种主体
代议机关
国家元首和行政机关
混合主体
先决投票(我国没有)
公告
议决
公布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
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其他主体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权利,权力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主体
公民和国家,近现代以来不断扩展到政党,外国人,组织,国家机关等
内容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最基本)
宪法防止公权力滥用扩张,也确定个人权利界限
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国家机关间的关系
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宪法保证政党参政权利,也明确政党义务,限制其权力
宪法规范(了解)
概念
调整宪法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与法律规范不同
序严
宪法规范调节的社会关系全局性,根本性,普遍性
方式概括性,原则性
规范对象是国家最基础的制度性建设的阐述与描述
特点
政治性
最高性
原则性
组织性,限制性
种类
授权性与义务性
宣告性和确认性
倡导性,任意性,强制性
保护性,奖励性,制裁性
逻辑结构
结合法理第一章三要素说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效力
纵向和横向
空间效力
领土
时间效力
宪法无溯及力
生效
文本明确时间
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
自通过之日
自批准之日
失效
明示
默示
新取代旧
对人效力
约束公权力主体
保护基本权利主体,公民,有的国家扩展到法人,外国人等
对事效力
传统上,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间关系
现代三种学说
直接效力说:基本权利在私人间使用
间接效力说:在公法上完全适用,在私人领域不应当介入
国家行为说:私人间行为涉及到国家行为时才适用
序言效力
最高效力
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对条文具有统领性,指导性
对宪法解释和修改具有约束力
作用
确认和规范国家公权力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