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思维导图
这份导图梳理刑法总论核心知识,从刑法的概念及性质切入,介绍刑法的法律性质,还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等刑法解释类型。内容讲解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阐释各自含义与内在关系。刑法的效力范围分为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明确刑法在何地、对何人、何时能够适用。犯罪板块是重点,依次讲解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说明各类要件的概念、分类与特征,区分自然人、单位两类犯罪主体,梳理故意、过失等主观罪过形式。导图还包含正当行为,讲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的概念、成立条件,区分它们的适用边界。同时介绍犯罪形态相关内容,梳理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以及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厘清不同犯罪形态之间的界限。整套内容清晰呈现犯罪成立条件、排除犯罪事由、犯罪停止形态等基础考点。无论备考法考、法学期末考试的学生,还是想要入门学习刑法的法律爱好者,都可以借助这份导图巩固刑法总论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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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概念及性质
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性质
阶级性质
法律性质
刑法的解释
扩大解释
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较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缩小解释
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当然解释
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
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及意义
概念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意义
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派生规则
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指定;排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习惯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意的关系
定罪量刑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不能以民意为根据
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适当考虑民意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体现
定罪上一律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如何,一律平等对待
量刑上一律平等
同罪同罚
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行与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
含义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含义
刑法对地的对人的效力,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
属地原则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其一,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哪些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通常是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由派出国召回)解决; 其二,港澳地区犯罪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 其三,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刑法作适当变通; 其四,特别法有规定的依据特别法的规定。
属人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普通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本法,但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原则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这通常是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的做法
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失效时间
由国家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宣布失效)
新发施行后代替同类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自然失效)
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
类型
形式概念
强调法律特征,忽视本质特征
实质概念
强调本质概念,忽视法律特征
混合概念
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兼顾
犯罪行为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
含义
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根据规定内容的不同划分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包括行为、后果、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特征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故意、过失、目的等
根据作用不同划分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根据是否需要价值判断划分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根据法条是否明确规定划分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违纪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分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概念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基本内涵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的客观方面
概述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要件
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危害行为
概念
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表现行为
作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
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持有
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危害结果
概念
广义
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狭义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刚,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特征
客观性
一种事实,客观存在
因果性
危害行为引起
侵害性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定罪依据,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结果—量刑依据
多样性
社会关系,危害行为,行为对象 手段多样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
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结果确定,原因确切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一果多因
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
在共同犯罪案件
一因多果
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
分类
如果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虽然介绍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特殊情况
打击患严重疾病或有特异体质的人,导致被害人严重疾病或特异体质爆发而死亡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非常痛苦、害怕而自杀的,通常认为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的因素
分类
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两个例外
共同犯罪的例外
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全部责任,认为犯罪后果与所有人的行为都存在因果关系
择一因果关系的例外
如果两个行为各自都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两个行为同时发生作用,引起危害后果发生时,认为两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原因,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组织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的其他客观方面
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
犯罪主体
概述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犯罪主体
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内容
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程度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未满12周岁的人
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
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定(或限制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原因
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分类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划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0,1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14)和[14,16)、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6,+∞)
处理原则
应当从轻或减轻
对老人(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时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适用缓刑从宽,对于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禁止适用死刑
不成立一般累犯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必须适用缓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犯罪前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实施以上八种行为之一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
生理醉酒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类型
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特殊主体
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
单位犯罪
概念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处罚原则
双罚制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单位犯罪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犯罪的主观方面
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里态度
犯罪故意
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要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亦称认识方面的因素
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志方面的因素
类型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主观恶性大,未发生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主观恶性小,未发生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
犯罪过失
概念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类型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
概念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特征
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力量所引起
意外事件
概念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特征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损失
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期待可能性事件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严格责任问题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概念
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里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
概念
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认识错误
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
概念
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类型
假想的犯罪——“幻觉犯”,通奸行为
假想的不犯罪——实际构成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
处理方式
误认无罪为有罪:按无罪处理
误认有罪为无罪:通常按有罪处理
误认此罪为彼罪:按此罪处理
事实认识错误
概念
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
类型
客体的错误—侵犯社会关系
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按意图侵害客体定罪)
对象的错误
相同对象认识错误
概念
指实际上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如何处理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和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一般采用法定符合说
不同对象认识错误
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定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
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
紧迫危险犯: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无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性:有紧迫危险的定犯罪未遂;无紧迫危险属于不能犯,定无罪
显然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紧迫威胁、难以认定是否有紧迫威胁,定未遂;显然无紧迫威胁,定无罪
把甲物当乙物,两物在刑法里性质不同,触犯的罪名不同
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通常按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
例外: 行为人意图侵犯的是物,但实际上侵犯的是人,致人重伤、死亡时,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打击的错误(方法错误)
犯罪手段在实施犯罪目标过程中改变方向:本来意图打击甲,但实际打击的是乙
解决方法与对象认识错误相同
因果关系的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
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
故意犯罪既遂
事前的故意
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以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
故意犯罪既遂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还没实施实际行为,预备行为就已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预备行为能够造成实际损害,认定为既遂
不能造成实际损害,以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正当行为
概述
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条件
防卫意图
防卫认识
存在不法行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者、紧迫且能控制
防卫目的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情况
防卫挑拨
相互的非法行为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防卫起因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须是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假想防卫的特征
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生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基于认识错误而产生的防卫意图
防卫对象
防卫时间
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事先防卫
事后防卫
防卫限度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没有对不法侵害造成重大损害,否则防卫过当
特别防卫:没限度限制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罪过形式
疏忽大意的过失
盲目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
紧急避险
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件
避险意图
避险起因
自然力量、动物侵袭、非法侵害
避险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避险对象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避险限度
避险限制
避险禁止
职务、业务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被害人承诺
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若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通常排除犯罪性
成立条件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必须具有处分权:承诺者只能承诺处分自己的权益,不能承诺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承诺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者须是成年的、精神正常的人
承诺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的承诺、因受强迫、欺骗作出的承诺无效。
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必须被害人进行了承诺;虽然被害人没有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后显然会承诺的,视为被害人进行了承诺,即推定承诺。
承诺的时间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否则追诉权会受到被害人左右;
承诺必须为行为人所了解:否则可能构成犯罪,但属未遂;
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越承诺的范围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念
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存在的范围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
类型
结果犯
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权罪一般属于该类 (危害行为+结果)
危险犯
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 (危害行为+危险状态)
行为犯
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强奸罪既遂区分成年人/未成年人;伪证罪陈述完毕;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
举动犯
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多环节犯罪
概念
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典型罪名
拐卖妇女儿童罪
绑架罪
抢劫罪
犯罪预备形态
概念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类型
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购买、制造、租借、改装犯罪工具
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调查犯罪现场
排除犯罪障碍
勾引共同犯罪人
商定犯罪计划
前往犯罪现场
跟踪守候寻找被害人
引诱被害人到犯罪地点
犯罪未遂形态
概念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犯罪停止协调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所致
类型
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根据行为人主观认识判断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形态
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类型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
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自动采取措施 ,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
概念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
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如果是单位犯罪,单位内部不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现在认为属于共同犯罪
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共同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
第一,都必须是故意的。两人都是过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过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杀人的故意,一人是盗窃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共犯的两种特殊情况
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
概念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类型
片面的实行犯
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片面的教唆犯
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片面的帮助犯
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共同的故意部分相同也成立共同犯罪
全部共同说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应对各犯罪人分别定罪量刑。(既往的主流观点)
部分共同说
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现在的主流观点)
部分共同的四种典型情况
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只是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次要因素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一般罪名的故意,另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特殊罪名的故意,在一般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在重合的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后的罪名定罪,没有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前的罪名定罪,两者就转化前的罪名成立故意犯罪。
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过限行为不成立共犯
概念
过限行为,即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三种较复杂的情况
转化型抢劫罪
两个以上的人原计划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个别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实施暴力、暴力威胁的,一般只有实施暴力、暴力威胁者转化为抢劫罪,其他人仍然定盗窃、诈骗、抢夺罪。
故意伤害罪的转化
在实施故意伤害的过程中,一个人(一部分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只有实施杀人行为的人定故意杀人罪,其他人仍认定故意伤害罪
轻微暴力犯罪的转化
在实施轻微暴力犯罪(如抗税罪、侮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过程中,一个(一部分)人实施严重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实施严重暴力的人转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其他人仍然按轻微暴力犯罪定罪处罚。
事先没有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
(1)窝藏包庇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洗钱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间接实行犯不构成共犯
间接实行犯或称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的人
常见的两种情形
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不知情或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
对合犯(对向犯)问题
概念
指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相互对应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的犯罪。
类型
双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并且罪名相同,如重婚罪。(属于共同犯罪)
双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共同犯罪)
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片面的对向犯),如破坏军婚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嫖宿幼女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问题
概念
指行为人在他人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的犯罪形态
原则
后面加入的人对其加入后的行为负责,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其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
成立时间
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承继的共犯,属于事后帮助犯。但是,多环节犯罪和继续犯。例外:多环节犯罪和继续犯在法律上既遂后,只要犯罪的自然过程没有结束,他人中途加入,仍然成立承继的共犯,构成共同犯罪。
常见的继续犯罪
非法拘禁罪
常见的多环节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绑架罪
抢劫罪
抢劫致人轻伤以上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
抢劫未致人轻伤以上后果,要抢到财物才构成既遂
犯罪集团
概念
指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类型
法定的集团犯罪:主要有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两类
非法定的犯罪集团:其他犯罪集团
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上述两类法定犯罪集团是实行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参加其他犯罪集团只是预备行为,不独立构成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只需对实际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主犯
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类型
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
概念
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即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
类型
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于第一类主犯
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集团成员按犯罪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概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责任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刑法分则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的(如协助组织卖淫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仍然认为是共犯,但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
胁从犯
概念
被胁迫而不包括诱骗
责任
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转化
可以转化为主犯或教唆犯
教唆犯
概念
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刑事责任
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多按主犯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
教唆未遂的四种情形:被教唆人拒绝接受教唆;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但最终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被教唆人实施了与所教唆之罪完全不同的犯罪;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教唆所致。
对于教唆未遂的两种观点
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即使实行犯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也应当定罪处罚,只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没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教唆行为的危害性依附于实行行为的危害性,因而只有在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时,才应当对教唆犯定罪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不应定罪处罚。
我国认为教唆未遂不构成犯罪(共犯从属性说)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问题
一条捷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在以下情况下,分别认定
最初意图实施共同犯罪,但最终因为某种原因并未形成共犯的,对各犯罪人的形态分别认定
在犯罪过程中,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因为某种原因被迫停止下来,此后,其中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将犯罪实施到既遂的,实施到既遂的人认定为成立犯罪既遂,其他人认定为成立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共犯中的预备、未遂问题: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一人将行为实施完毕的,所有人都属于既遂
一人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其他人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所有人都属未遂
所有人都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全部都是犯罪预备
共犯中的中止问题
简单共犯中
一个或一部分人自动停止,要想享受中止的待遇,必须使整个犯罪归于未遂或预备,否则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复杂共犯中
其一,就帮助犯、教唆犯而言,必须有效消除自己行为的影响。
帮助犯:提供帮助后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才成立中止。反之,如果虽然试图撤回自己的帮助,但未能有效撤回,一旦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仍然定既遂。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后只有有效劝说,使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或者有效阻止,使被教唆者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才成立犯罪中止;反之,一旦实行既遂,教唆犯也应当定既遂。
其二,就实行犯而言:只要本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成立犯罪中止。
定罪标准
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
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预备或未遂
实行犯在预备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预备
实行犯在实行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