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2-1:民事主体-自然人
这是一篇关于专题2-1: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六、宣告死亡,五、宣告失踪,四、监护,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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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1:民事主体-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基本原理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胎儿利益的保护
1.胎儿的遗产继承权(胎儿应留份/遗腹子):遗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受遗赠。娩出前,其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名师权利能力,享有独立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2.胎儿的接受赠与权:娩出前,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独立的接受赠与权,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并有效
3.胎儿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娩出前,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7项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和遗骨
8类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个顺位:第一顺位3类(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5类(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独立做事的资格”
(二)分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8 or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年龄<18 or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18 and 精神正常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两个标准并存时,判断标准“就低不就高”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人→赠与合同
赠与人
原则:合法有效
例外:效力待定
受赠人
例外:效力待定(附义务的赠与/专款或专物专用)
四、监护
(一)监护人的确定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①父母(法定性、首要性or优先性、当然性);父母分居或离婚不影响监护仅影响抚养;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④其他个人或组织(须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⑤公职监护人,即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两委”。
(2)无、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个人或组织(须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⑤公职监护人,即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两委”。
2.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3.协议监护: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开家庭会议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4.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主体(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4个单位帮忙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
服
不服
30日内:法院司法制定
30日外:变更监护关系
直接申请法院司法指定
5.成年人意定监护
成年完人和成年完人通过书面委托合同自己为自己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6.委托监护:监护人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代为(协助)履行。本质是找人帮忙带孩子(如留守儿童问题),无顺序人数限制,不导致监护职责丧失,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
(二)监护人的职责
财产: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非处分不可的程度),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人身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无效
死后
原则:无效
例外:有效(父母共同决定+书面形式)
(三)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基本原则:不得已而为之
适用情形
积极侵权(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和暴力伤害)
消极侵权
兜底条款
申请主体:有关个人、组织和民政部门
撤销机关:法院
法律后果
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继续履行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原则:确有悔改
例外:故意犯罪(永久丧失资格)
前提: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申请主体:父母或子女
恢复机关:法院
法律后果: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4)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宣告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基层法院受理(公告3个月)→宣告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基层法院受理→撤销失踪宣告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其他近亲属,代位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例外: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力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如夫妻共同债务)
六、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4/2/0年,通常情况4年/意外事件or特殊时期2年/意外事件且证实无法生还0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基层法院受理(公告1年/1年/3个月)→宣告死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基层法院受理→撤销死亡宣告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其他近亲属(有条件),代位继承人(有条件),(例外: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保护胎儿
原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例外
遗产继承(继承人)
接受赠与(受赠人)
侵权行为(受害人)
纯获法律上利益视为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