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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人宪法学的基本知识,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它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编辑于2024-12-16 21:52:00宪法
宪法总论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概念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渊源是其外部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
不仅具体的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还包括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地运作宪法的制度。同时也包括作为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法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
宪法特征
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各种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其他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机关及制宪程序
制宪机关
我国1954年宪法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宪法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
宪法的解释
概念
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宪法解释的种类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我国的宪法解释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宪法的修改
概念
宪法修改程序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
国家的领土完整
政体
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1975、1978、1982
部分修改
1988、1993、1999、2004、2018都采用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先决投票
公告
决议
公布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一方面宪法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方式防止其滥用和扩张,达到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目的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原则和制度,确定个人权利的界限,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目的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宪法规范
概念
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与普通法律规范的不同
宪法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相较于普通法律规范更为严格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等特征
宪法规范整体简洁凝练,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更具概括性和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规范对象包括国家性质及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宪法规范的特点
政治性
最高性
原则性
组织性和限制性
宪法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宣告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行为模式的确定
法律后果的证成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我国领土,及于港澳台三地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在宪法文本中明文规定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
默示失效
对人效力
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
对事效力
直接效力说
间接效力说
国家行为理论说
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
宪法序言对宪法解释和修改具有约束力
宪法的作用
发挥作用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宪法自身要有正当性
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
法律体系完备
实施宪法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历史条件
经济
为了满足生产扩大的需要,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废除一切封建主义的羁绊,建立自由竞争和平等交换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政治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思想
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鼎立等法治思想
法律
法律制度自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
英美法等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
1215年《英国大宪章》
1688年《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
美国
1776《独立宣言》
1777年《邦联条例》
1787年9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法国
1789年《人权宣言》
1791年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宪法
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日本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1946年《日本国宪法》
德国
1919年《德意志国宪法》
1945年5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
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
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趋势
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增加国际协作方面的内容
形式上重视人权保障
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1918年7月10日《苏俄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24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反映了剥削阶级尚未完全消灭、社会主义改造正在进行时期
1936年苏联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
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
社会主义宪法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社会主义宪法直接确认了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社会主义宪法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
社会主义现法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清末预备立宪
1908年8月《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11月《十九信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
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规定人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北洋军阀和国民政府的宪法
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袁世凯
《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
《中华民国宪法》
曹锟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段祺瑞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
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
《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11月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共同纲领》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954年宪法
背景
主要内容
把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为基本原则
对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作了规定
对国家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
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鲜明特点
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以《共同纲领》为基础
反映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
历史地位和意义
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1975年宪法
背景
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飞速发展,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基本完成
主要内容和历史评价
1978年宪法
背景
主要内容和历史评价
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
1982年宪法
修改背景
主要内容
确立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根本任务
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总结历史经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完善国家机构体系
基本特点
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改
1988年的宪法修改
1993年的宪法修改
1999年的宪法修改
2004年的宪法修改
2018年的宪法修改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
概述
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及价值观,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
与基本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宪法指导思想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理论基础,但不是具体条文和规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对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发挥具体规范效力的规则,它以宪法指导思想为理论依据,同时又将宪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具体化规范化,使其能够在宪法制定、修改和贯彻实施中充分发挥规范指引作用
我国宪法关于指导思想的具体表述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作用
宪法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宪法指导思想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本依据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宪法基本原则概念
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的作用
是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
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是由我国国体决定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
人民主权
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障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实现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通过其他各种民主途径和形式,将人民当家作主原则贯彻于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规范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法治
尊重和保障人权
权力监督与制约
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
民主集中制
在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
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高度重视运用民主机制。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和作出决策,都经广泛讨论,实行少妇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
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国体,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宪法与国家性质
宪法作为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需明确本国的国家性质
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一般不明确规定其国家的阶级属性
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公开表明其国家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跨越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社会革命、建设和改革两个时期,集中反映了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特点
人民民主专政表明了我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阶级基础,即工人阶级比重相对较小,农民占很大比重
人民民主专政有着更加广泛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能够适应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具有广泛性、适应性和开放性,能够准确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人民范围变化的实际情况
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从而准确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民主与专政职能,反映了国家的本质特征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工人阶级领导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爱国统一战线
国家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立宪君主制
英国、比利时、瑞典、荷兰、日本等
共和制
议会内阁制
总统制
半总统制
委员会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公社制
苏维埃制
人民代表会议制
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区别
经济基础不同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资本主义国家是私有制
阶级本质不同
组织原则不同
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基础和核心
国家结构形式
概念
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单一制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国家只要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从国家机构的组成来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制
由两个或者多个政治实体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还有各自的宪法
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体系外,各成员还设有各自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
从联邦与各成员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所谓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权力归于各州,如美国。但无论哪一种归属,都是在保证联邦形式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享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
从对外关系来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的国籍。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具有统一的历史传统和实行单一制的渊源
我国各民族之间历来拥有和睦相处、友好往来的传统
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行政区划
概念
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统治和行政管理,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
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
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
我国的行政区划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我国行政区划的变更原则和程序
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
行政区划的变更应遵循的程序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子主题
第三,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标志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国家基本制度
经济制度
指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调整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等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
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对生产资料拥有最终所有权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态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经营自主权
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
所有制结构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同时,国有企业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促进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的统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力量。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由劳动者个人支配和使用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私营经济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关系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此外,根据宪法原则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还可以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体制创新提供借鉴。外资经济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尊重中国主权,接受中国政府监务和监管的。 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存在的外资形式。
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
按劳分配为主体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公有制中,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个人收人总额中占主体地位;二是整个社会分配方式的主体是按劳分配,决定着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有以下方式:(1)以劳动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主要是个体劳动者和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所取得的收人;(2)以资本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如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等资本所有者凭借投人的资本获得利润、利息租金等的分配;(3)以管理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承包经营薪酬、年薪、津贴等;(4)以知识产权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如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参与分配;(5)以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经济体制,既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表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志。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市场经济不应为资本主义所独有。因此,计划和市场同样是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
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
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述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基本内容体现在
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驶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是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法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与程序保障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组织机构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
选举投票与结果确认
代表的辞职、罢免与补选
中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形成发展
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共事的产物
显著特征
在政党关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在政权运作上,坚持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照顾同盟者的具体利益
在民主形式上,坚持充分协商、广泛参与
重要作用
服从服务大局、广泛汇聚力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充分发扬民主、扩大有序参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积极协调关系、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加强团结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职能
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人民民主,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被实践证明的中国民主形式的必然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述
概念
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
历史依据
现实情况
政治基础
理论依据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与类型
建立原则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尊重历史传统
各民族共同协商
类型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
促进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概念和特点
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由村民或居民选举的成员组成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具有群众性的特点,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又不从属于居民或村民居住地范围内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而是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基层群众组织,自治是其最主要的特色
内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文化制度
我国文化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
纪律教育和法治教育
加强科学文化体育建设
发展科学事业
发展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
保障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
加强人才培养
文化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制度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繁荣发展自然科学事业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繁荣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社会制度
我国宪法关于社会制度的规定
教育制度
传播先进文化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促进经济科学发展
培养人才
推动自主创新
劳动就业制度
医疗卫生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治理制度
社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生态文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生态文明制度
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的应然行为模式
生态文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生态教育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生态治理
生态监管
生态参与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权利概述
概念
公民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范认可的
公民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权利观的历史发展
权利的分类
普通法律权利和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
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基本权利的概念
概念和特点
是指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
特点
是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非集体的或者组织的权利
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而不是私发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
类型
学理分类
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
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根据宪法文本本身的权利规范体系对基本权利进行分类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妇女的权利和自由
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华侨、归侨和桥眷的权利
吸收学理分类方法的优点和长处
平等权
政治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自由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与请求权
基本权利的性质
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
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般主体
是指最具普遍性的,可以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
特殊主体
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只能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法人与外国人属于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特定主体
妇女、老人、儿童
基本权利的效力
指基本权利规范在法律上所拘束的对象与范围,是法律效力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
基本权利的保障
绝对保障方式
相对保障方式
折中型保障方式
基本权利的限制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基本权利,可以对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基本权利限制的类型
内在限制
基于自身性质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
外在限制
指基本权利的外部所施加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主体
国家机关是限制基本权利的主体,只有在人民同意的情况下才可限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
维护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
宪法限制和法律限制
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这种限制本身也应该有限制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概念
公民公平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平等权的内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
概念
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结社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原则
合法性原则
政教分离原则
各宗教一律平等
独立办教原则
人身自由
生命权的保障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子主题
子主题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
基本内容
财产权
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
概念
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受教育权
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享受教育机会平等
文化权利
科学研究的自由
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与请求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诉权
国家赔偿请求权
公民的基本义务
概述
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保护国家秘密
保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基本原理
宪法中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
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和体例
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国家机构的起源和特征
与国家的起源相联系
特征
与国家性质相适应,国家机构的性质取决于国家性质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
世界上的国家机构尽管有不同的类型,但在形式上存在某些相似性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共同纲领》确立的国家机构
1954年宪法设置的国家机构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设置的国家机构
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与发展
国家机构改革
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活动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为人民服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法治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
组成,***和职权
组成和***
组成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5年
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
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
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会议制度
一般一年举行一次,于每年第一季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主要工作程序
议案的提出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选举
决定人选
罢免
询问和质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是按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行使国家立法权
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不是一个独立的机关
组成、***和机构设置
组成: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办公厅、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等机构
职权
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立法权
法律解释权
监督权
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
人事任免权
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会议制度
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主要工作程序
议案的提出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决算
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质询和询问
特定问题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
国家主席的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任免权
外事权
授予荣誉权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是中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和***、领导体制、会议制度
组成和***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会议制度
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的任务和职责
领导管理经济、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对外事务、国防建设事业和民族事务等工作
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机构设置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的军事制度
军事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制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国家体制的重要内容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领导体制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
领导体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国家机构概述
地方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同级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地方国家机构与中央国家机构的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
职权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
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领导体制
职权
地方政府机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监察委员会
性质和职能
性质
职能
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和领导体制
产生、组成、***
领导体制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监察范围
职责
监察范围
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与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和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有关机关和单位对检察机关的协助义务
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工作的方针
人民法院
性质和任务
性质
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权
组织体系
基本职权
审判工作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民主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司法责任制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人民检察院
性质和任务
性质
任务
组织体系和基本职权
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产生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
基本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民主原则
检务公开原则
司法责任制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概念
指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允许特定地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解决
香港问题的解决
澳门问题的解决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任命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
审查和发回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
对列入附件三的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
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非常状态
解释基本法
修改基本法
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
其他权力
特别行政区行使的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对外事物的权力
其他授予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和特点
行政长官
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和市政机构
宪法实施和监督
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概述
概念
宪法实施的特点
内容的广泛性
主体的普遍性
方式的多样性
宪法实施的条件
政治保证
思想基础
宪法自身的完善程度
宪法实施的功能和基本方式
宪法实施的功能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宪法实施的方式
宪法的执行
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健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制度
健全宪法实施的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概述
宪法监督的含义
违宪与违法的区别
宪法监督的意义
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
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普通法院审查制
专门机关审查制
代议机关监督制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宪法监督的基本目标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处理
反馈与公开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宪法监督的重要功能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
坚持和完善我国宪法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的作用
对社会成为的行为起到了知识和导向作用
有关宪法监督制度的法律规范对宪法主体的行为起到了评价的作用
通过宪法监督实现宪法价值,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加强党对宪法监督的领导
强化宪法监督理念
完善合宪性审查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