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思维导图
这是一个关于法理学思维导图,法理学,又称法哲学或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法律的基本问题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它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论。
编辑于2024-12-17 12:32:04法理学
第六章 法律行为
概念
界定
法律行为的含义:人们在其一直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人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义:在法律调整下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为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中介(法律形式存在于实证法中,是法律所设立的行为模式, 法律行为的社会活动内容:人们具体的现实的法律活动,是法律的运作,是规范的现实化。
特征
法律性: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所包含的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社会性与意向性: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分类
结构
主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
主体是人,受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文化影响 法律对法律像为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管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 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区别,后者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前者主体的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
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因素)
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无认知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事件获是至少不被认定有效违法)
外在方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概念
含义
处罚论:责任主体碧血接受“处罚”
后果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义务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某种义务,没有充分说明否定性评价
“第二性义务论”“新义务论”:由于责任主体违反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
构成要件
主体(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大多数情况下责任主体是行为主体,自然人责任能力主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判断 刑法和民法各有相关判断
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故意:明知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 过失: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但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误认为可以避免 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管状态,只要存在就承担责任(产品责任、危险责任)
行为(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表现:人生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具有社会危害性,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有些法律责任不要求 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与预期利益的丧失
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行为人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分类
连带责任
替代责任、雇主责任
社会责任?责任是有具体后果的,有明确规定,但社会责任仅是一个抽象概念,并无法直接承担
认定与归结
概念
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排除性,否定性原则
因果关系原则 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加以证明的,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损害结果,行为人心理和外在行动之间是有内在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
责任相当原则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要“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责任公平原则 有责必究原则、责任平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承担
承担的方式
惩罚(制裁):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和其他利益行为 所指对象—生命,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其他权益 目的—恢复社会正义,预防违法犯罪 种类:刑事,民事,行政
补偿:侧重强调事实,弥补或赔偿损失,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包括防止性,补救性,恢复性等补偿方式
实现形式
自觉履行:主要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
强制执行: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 司法/行政
减轻与免除
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 免责是特殊情况下的豁免 而无责任是从一开始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免责的情形 ⑴失效免责 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追究 ⑵不诉免责 违法行为是不告不理,诽谤罪,侮辱罪,虐待罪等 ⑶不可抗力免责 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灾害,免除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⑷自首、立功免责 ⑸补救免责 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⑹协议免责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⑺自助免责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利益,事情紧迫无法及时求助)所引起的 ⑻人道主义免责 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或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考虑 ⑼赦免 国家机关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大赦/特赦,主席令)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反映广大人民的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引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对违法犯罪进行惩戒,愚蠢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人们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追求利益,回避风险
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促进,保障
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协调社会关系,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
通过立、改、废、释,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立法(法的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广义:所有国家机关 狭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党领导立法
完善党对立法机关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坚持主要实行政治领导的原则
坚持民主决策集体的领导
依靠社会主义法治【除政治方面的立法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立法外,其他立法由立法机关根据法定权限组织起草审议活动】
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科学立法
基本要求: 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的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安全需要,公正合理的协调利益关系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立法规划
立法前评估
立法后评估
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民主立法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人民民主原则,以人民为中心
充分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立法活动
立法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立法公开:法律案听取意见
依法立法(立法中的法治原则)
严格按照立法权限
严格依照立法程序
受到立法监督
备案审查' ⑴加大备案审查力度
对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和监督
中国的立法体制
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那些国家机关的性质,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个国家机关关系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中央与地方之间
中央各机关之间
划分模式:
中国的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公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概念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体系: 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具有规范化的法律形式
特征
法律体系的性质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内容是由国家的国情决定的: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发展是由社会实践的发展决定的: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动态开放发展
形成
构成: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范围,《立法法》的规范之中,
法律规范的分类
中国特色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部门的分支 作为法律规范的集合形态的各种法律 作为内容性质相同的多个法律集合形态的法律板块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贯彻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的方针
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法》强调了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创新和适用主体不同)
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体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国际法在国内是有可能有法律效力的(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 国内法的国际化 国际法的国内化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英国(必须经过议会立法转化国际法);美国(经过参议院认可和总统批准):法国(国际条约需批准和公布,惯例不需要) 采纳(国际条约在内国直接适用,如欧盟法对成员国) 转化: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WTO规则
国内法与涉外法(国家制定的有关涉外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和涉外法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关系2
概念和分类
概念
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时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关系)
种类
一般与具体:主体处于抽象还是被具体化
绝对与相对: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
调整性与保护性:合法性
平权型与隶属型相互主体之间的地位
主体和客体
主体
概念: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乌的承担者(权利人/义务人)具有法律性(法律规定)和社会性(物质社会生活决定)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先在的)和行为能力(权力行使和义务承担)
种类: 自然人:个人主体,取得我国国籍 组织:国家机关 政党、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国家的构成单位 【法人(法律上承认的一些团体或者抽象群体具有法律权利)】
客体
概念: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能够满足主题所需要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对象,其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种类 物:自然物,劳动创造物,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等 非物质财富:创作的劳动成果包括科学著作、文艺作品;其他与人生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和组织的姓名和名称,身份等 行为和行为结果: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性:任何权利和义务都必须是法律所规范,得到国家确认
社会性: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由一定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意义上的可以相互转化
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一般形态,而具体实施过程就是将抽象变具体的过程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下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利益而采取,由他人法律医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必要性,多了有权拒绝)
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联系基础和抽象
具体:是具体的
绝对: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积极权力行为,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
相对;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义务人根据权利人请求积极表现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形成、变更和消失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释义: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某种法律事实出现,出现后有三种后果——形成(订立合同,取得财产权);变更(企业兼并);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法律事实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渊源
概念
法的来源或根源:历史,理论,效力,本质渊源
定义: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理解的意义
历史发展
种类
成文法(制定法) 宪法,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习惯法,判例法(泛指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根本原则“遵循先例”)
法律解释《立法法》
分类
公法与私法
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后来的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 私法: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 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
国内法与国际法(创新和适用主体不同)
国内法:注意一般为自然人和法人,适用在本国主权范围内
国际法:主体主要为国家或特殊地区和国际组织,是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合约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创新和表达方式不同)
成文法(制定法) 由法定的国际机关创制和公布
不成文法 泛指由法定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文字形式表达不是系统规范性
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内容不同)
实体法:主要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责为主(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二者关系密切,不可分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法律适用
根本法与普通法
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仅适合与成文宪法的国家)
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总称
普通法必须以宪法即根本法为依据,绝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法与特别法(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法: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
特别法:特定人、时间、地区、事项
同一位阶法律适用,特别法高于一般法,但特别法与其相关的一般法的基本精神应一致,且二者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系国家)
普通法:英美法系国际法律制度的总称
衡平法:14世纪相对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英国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固有法与继受法
固有法:根据本国故有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
继受法:模仿国外
联邦法与联帮成员法(联邦制国家)
联邦法:联邦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指定的法;联邦宪法与法律对联邦成员均具有
联邦成员法:组成联邦的各主体的立法机关指定的,只对本联帮成员具有法律效力
效力
概念
含义: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 广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行为有普遍约束力,还包括因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特定的人、事有法律约束力 狭义: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两个维度:“强制与保障””价值与功能“
社会主义发具有权威性的最根本原因:它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
范围(法的生效范围)
时间(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公布:《立法法》审批之后 生效期限: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生效 法的终止:明确终止,默示终止,(我国新法取代旧法,由新法规定旧法废止,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止某些法律,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虽名称不同,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旧法有关条约自动废止 法的溯及力(溯及以往的效力)指新法对起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溯及力问题:民事法,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
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有溯及力,与它所解释的对象(所解释的法律)时溯及力相同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具体法律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有双重限定,生效在公布,且在解释的法律问题生效的中间
空间:与国家主权直接相关,直接体现国家主权,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图和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驻外使馆,境外的飞行器,船舶) 域内效力:全国范围内有效,局部区域内有效 域外效力:我国在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本着保护本国利益和公民利益的精神和原则,也规定某些法律或者某些法律条款具有由外兄案例
法对人的效力(法的对象效力) 属人原则(公民国籍确定法的运用范围) 属地原则(领土) 保护主义原则(只要损害本国利益,不论侵犯者在何地何国籍均受本国法律约束) 结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为主,结合其余两者) 对中国公民效力(中国法律,国际法律) 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之内(除外交豁免权和外交特权,其余中国法律) 在中国领域在外(对中国人犯罪,适用于中国法律)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效力等级:以立法机关地位
冲突产生原因及表现形式:同一位阶(新旧),不同位阶(多层次立法体制)
解决冲突的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实施性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对象:特定主体和事项优于一般;适用空间:特定时间和区域优于一般) 同时也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法律审查(在提交前还有备案审查,法律审查标准:违背宪法,与国家和党中央改革方向非常不一致) 裁决(寻找相关机构) 合宪性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第三章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与安全
法与秩序
法与自由
法与平等
法与公平正义
子主题
法与人权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法的起源
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
汉语
广义:法律的整体 狭义: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西方
二元结构:主观权力/客观法 自然法与实在法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
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
”法的本质与现象“ 揭示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揭示法与国家必然联系,揭示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基本特征
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行为
社会关系:与技术规范(主要对象为人与自然关系)区别,技术规范变成劳动纪律、行政命令或法律规范
规范特征: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
规范功能: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新法(国家制定:成文法;国家认可:不成文法)
统一性(国家权力和意志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
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来规范)
法与规律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力(一般是备而不用的,最终保障,纯暴力国家的底线)
关于国家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的要素
特征:个别性与局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不可分割性
法律概念
人
事: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物: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概念
特点和独特功能: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为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结构
法律规则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逻辑结构: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否定,肯定)
法律原则
政策性原则:国家指定,更加功利性(着眼于眼前利益)
公理性原则:有较强针对性,着眼于平等公平善良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优点和独特功能: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强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与立法
概念必须精确、规范、统一
立法应以规则为主体
原则: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限定国家自由裁量权限
导论
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对象
法律现象
性质
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时代精神的表达, 体现法学意识形态
研究方法
方法论原则, 根本方法: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 基本方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
学习意义
学习方法:循环往复 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
法理学的历史
奴隶社会(轴心时代)
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小规模城邦,亚里士多德实践 法治并不是在最上位(仅仅是一种政体,不可能有完美政体),哲学家们的法律思想,
古罗马:帝国,法律是研究正义的学问,有体系的法学,法学家的法律思想,法律符合政治
古代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传统秩序崩溃时期,儒家期待礼制社会,法家规范,以法治国
封建社会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是是非曲直的标准
西欧中世纪:神学家法律观念(以上帝为主) 法学家观念(从罗马法汲取)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资本主义社会
自然法学派 世界观:自由平等,人权法治 ”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 反对神权,主张人权自由平等,主张法治,反对专制和特权
哲理法学说:更高的抽象的,摆脱人的干预
历史法学说:沿袭之前罗马法学,在历史中寻找,
分析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在社会中讨论法律的作用性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思想渊源: 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奠基之作《德意志意识形态》阐明历史唯物主义 《哲学的贫困》 《共产党宣言》阐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揭示资产阶级法律,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 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础分析上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指出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以及起源问题,科学论证法的继承性和相对独立性 列宁:创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体阐释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功能和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观点和看法 旗帜鲜明的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重大意义: 开辟新纪元,科学回答法的本体论的问题,揭示法的本质属性,法的价值论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国家与政体学说,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实际出发建设新民主主义法制 革命的法律应体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自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法治思想
”十一个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