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著作权的客体_作品
作品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些成果可以表现为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电视等多种形式。
关于对著作权的限制思维导图,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就分为两类:类是合理使用,另一类是法定许可。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范畴,与狭义著作权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其独立性。它是指作品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出版者等,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出版者权等。
包含著作权人概述、作者及著作权的自动取得、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外国著作权人等详细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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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作品的概念
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
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没有 提及“技术领域”
作品须具有独创性
并⾮任何在字⾯上符合《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的成果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独创性
独的含义
由劳动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
独的两种情况
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独是对表达的要求
能够成为作品的表达必须是独⽴形成的,⽽⾮源⾃他⼈
子主题
临摹、解密等⽅式还原的作品就不符合“独”的要求
创
对“独创性”是否包含“智⼒创造”要求的不同理解
即使劳动成果中没有体现出任何智⼒创造成分,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 “额头流汗”标准
含义:指源于本⼈的表达是智⼒创造成果,具有⼀定程度的智⼒创造性。
源于本人
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
1991年电话号码簿案(Feist案)
“最低限度的智⼒创造性”作为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和享有版权的条件
考量因素
创要有智力创造空间
创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不同
创与成果的质量和价值无必然联系
创”对作品的⻓度⽆硬性要求,但需具备起码的⻓度
对于⽂字作品⽽⾔,“创”意味着⽂字组合应当具备起码的⻓度
创的程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和⼤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但两者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同。
英美法系独创性中“创”的要求仍然远低于⼤陆法系国家的要求。
理论研究
独创性是“有⽆”还是“⾼低”(程度)问题
我国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与英美法系趋同
朱某在截取照⽚的过程中具备⼀定程度的智⼒性劳动,该智⼒劳动符合著作权法最低的独创性要 求。
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在摄影作品的 独创性标准上,采⽤的是英美法系标准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成果具有独创性是其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
黑棍小人案
被控侵权成果具有独创性并⾮抗辩理由
独创性并⾮是认定该成果是否 为侵权作品的标准
⼀种成果具有独创性不能在侵权诉讼中成为被告的抗辩理由 其完全可能既构成作品,⼜侵犯他⼈的著作权
认定侵权的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在上述公式下,只影响对侵犯何种具体权利的判断,⽽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复制权、演绎权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
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电影界跟风现象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电影“跟⻛”现象本身,也从⼀个侧⾯反应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起到的积极作⽤——促进作品的创作。
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保护思想的⾃由流通,顺应⺠主观念。
激发创作的动⼒
著作权法就是⼀部衡平法,在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对精神⽂化需求利益之间进⾏平衡,但该衡平的前提是思想表达应该是⾃由的
抽象的不表达
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艺、系统、操作⽅法、技术⽅案
记账方法、钢琴记谱方法不受保护
保护以⽂字、⾳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操作⽅法、技术⽅案和实⽤功能
事实及对事实⽆独创性的汇编
新闻报道
官方文件
作品的类型,著作权第3条规定的
思考:⼀种智⼒创作成果可否同时归属于两类作品?可以
文字作品
范围大于文学作品
没有上升到“⽂学”⽔准,但有独创性的⽂字组合仍然是⽂字作品,如产品说明书、理⼯科⽅⾯的学术论⽂
还包括 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
口述作品
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头语⾔形式表现的作品”
新东⽅罗永浩讲课录⾳、曹植七步诗
⾳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美术作品”,并未规定“建筑作品”的类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部《著作权法》不保护建筑作品,⽽是将符合条件的建筑物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美术作品
绘画书法雕塑
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沙漏流沙画不是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
翻拍平面艺术作品不能形成拍摄作品
视听作品
由⼀系列有伴⾳或⽆伴⾳的画⾯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式传播的作品
在国际上,“视听作品”被认为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表现的作品”(以下简称“电影作品”)的同义语
图形和模型作品
⼯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正式确定将计算机软件纳⼊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伯尔尼公约》第2条列举的作品类型中并不包括计算机程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进⾏了补充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类型的作品只可能由法院在个案中予以认定。但究竟何种其他智⼒成果“符合作品的特征”,难有共识可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
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均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之上,融⼊新的创作要素⽽形成的,与前述的九类作品并不是并列关系
演绎作品
演绎者必须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独⽴的创作,⽽且创作结果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
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作品、作品的⽚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与传统作品类型的关系
对于《著作权法》第3 对于《著作权法》第3 条规定的各类作品⽽⾔,汇编作品具有“兜底”的作用
如果对创作素材作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形成的是能够独⽴表现思想或⽂学艺术美感的内容,则选择或编排仅仅是创作《著作权法》第3条中各类作品的⼿段,并不产⽣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之外的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
⽆论被汇编的材料是不是作品,如果在选择或编排⽅⾯没有体现出独创性,则不能构成汇编作品。
如果⼀种选择或编排只要按照既定规则或规律去做,结果都是相同的,没有给⼈留下发挥聪明才智的空间,则这种汇编结果不可能具有独创性,当然也不会构成作品。
英超赛程表案
这种智⼒投⼊仅与数据的创建有关,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判断数据库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依据。即赛程表不能成为作品
汇编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分界
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有创造性的⽅法以及与之混同的表达
如果汇编者对信息的选择或编排,并⾮基于个性化的主观判断,⽽是应⽤某种操作⽅法或计算⽅法的必然 结果,则此时发⽣思想与表达的混同。
案例:新东⽅英语单词记忆教材对单词的汇编能形成汇编作品吗?不能形成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特殊问题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我国《著作权法》仅提及⺠间⽂学艺术作品,⽽⾮⺠间⽂学艺术表达,这说明不构成作品的⺠间⽂学艺术表达,如传统仪式、运动和竞赛等,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目的
其⽬的并不在于⿎励这类作品的创作,⽽在于实现公平,保护⺠族或特定族群的利益。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间⽂学艺术作品,也只是借助《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精神权利不受保护期限制的规定
禁⽌他⼈在利⽤⺠间⽂学艺术作品时,将⾃⼰称为作者,侵犯署名权的⾏为
《乌苏里船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