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邻接权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范畴,与狭义著作权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其独立性。它是指作品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出版者等,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出版者权等。
关于对著作权的限制思维导图,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就分为两类:类是合理使用,另一类是法定许可。
包含著作权人概述、作者及著作权的自动取得、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外国著作权人等详细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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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
邻接权概述
邻接权产生的原因与特征
除著作权的作者外,还有⼀部分⼈的利益有保护的必要,它们以各种形式推动作品的传播,但这些“形式”⼜缺乏作品要求的独创性。
外在特征
因缺乏独创性,该权利只能称之为⼴义上的著作权;
因传播形态的固定,这些主体⼀般为社会组织,少有⾃然⼈;
因其缺乏独创性,权利内容除表演者外,⼀般只涉及财产权
概念
不构成作品的特定⽂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 化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四类
表演者权、录⾳录像制作者权、⼴播组织权、版式设计权
邻接权等于作品传播者权吗?
传播作品的⾏为本身不可能,也不应该产⽣邻接权,只有当为了传播作品⽽通过投资和劳动,甚⾄通过⼀定程度的智⼒投⼊⽽产⽣了新的成果,也就是“特定⽂化产品”时,相关主题才能就这种成果享有邻接权。
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体
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使⽤他⼈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表演者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中表演者权的归属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的表演为职务表演。 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约定。 当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该表演。
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中表演者权的归属
子主题
表演者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期不受限制)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许可他⼈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录⾳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复制、发⾏、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以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式使⽤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于该表演发⽣后第50年的12⽉31⽇。
表演者不仅要传播作品,还要基于原作品产⽣⼀定 的新智⼒创作成果。
录音者权
录制者权,是指录⾳、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录像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将独创性较低的录影列为⼀种独⽴的客体——录像,⽤邻接权加以保护
录制者权相关概念辨析
录音制品
录⾳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和其他声⾳的录制品; 录⾳制作者,是指录⾳制品的⾸次制作⼈
录像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或者⽆伴⾳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次制作⼈
关于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区别
性质不同: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或者⽆伴⾳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 作品不同: 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他形象、影像进⾏机械录制产⽣的,不具备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视听作品包括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或类似这⼀⽅⾯配⾳图像作品等
录制者权与著作权、表演者权的冲突
录⾳录像制作者权与著作权
录⾳录像制作者使⽤他⼈作品制作录⾳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录⾳制作者使⽤他⼈已经合法录制为录⾳制品的⾳乐作品制作录⾳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付报酬;著作权⼈声明不许使⽤的不得使⽤。
使⽤他⼈作品制作录⾳录像制品涉及表演者权的
录⾳录像制作者制作录⾳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合同,并⽀付报酬。
录制者权的许可
录⾳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复制、发⾏、出租、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该制品⾸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年的12⽉31⽇。
被许可⼈复制、发⾏、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录⾳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表演者许可,并⽀付报酬
被许可⼈出租录⾳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付报酬。
录⾳制品传播付费
将录⾳制品⽤于有线或者⽆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制作者⽀付报酬。
⼴播组织权
⼴播”是⼴义的,涵盖了远程传播(向公众传播)⾏为中所有⾮交互式传播⾏为,即按照传播者决定的时间向传播现场之外的公众进⾏的传播,包括⽆线电传播、有线电缆传播和“⽹播”
⼴播电台、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和“⽹ 播”组织均应属于“⼴播组织”。
⼴播组织权的客体应该是是节⽬信号,即国际公认的“以信号为基础的⽅法”,不然有违邻接权的产⽣基础。
电影院播放电影,⼴播组织者是因为播放了他⼈作品⽽享有了邻接权
内容
三项专有权利,即转播权、录制和复制权,以及信息⽹络传播权。
⼴播组织权的⾏使与限制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付报酬;播放他⼈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的禁⽌范围
有权禁⽌未经其许可的下列⾏为: • (⼀)将其播放的⼴播、电视以有线或者⽆线⽅式转播; • (⼆)将其播放的⼴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 (三)将其播放的⼴播、电视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 • ⼴播电台、电视台⾏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
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他⼈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于使⽤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31⽇。
版式设计权的主体为图书、期刊的出版者,即出版社和期刊社。 在出版社和期刊社中⼯作的⾃然⼈不可能取得版式设计权。⼯作⼈员对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进⾏版式设计所产⽣的版式设计权法定归属于出版者。
专有出版权并不是邻接权。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在出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而邻接权是法律规定的 如果⼀种权利源于当事⼈的约定⽽不是法律的规定,那么这种权利不可能是狭义著作权或者邻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