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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2-25 13:57:53国际私法
导论
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自然人经居地的认定
连续居住1年以上+将其作为生活中心
就医、劳务派遣、公务除外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管辖权规范:法院能不能受理案件❔
冲突法规范: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适用哪个国家实体法做判决❔
管辖权规范永远在先
冲突规范结构:范围+系属(关联词+连结点)
冲突规范类型
单边和双边:都只有1个连结点,区别在于连结点是否明示国别
重叠和选择:都有2个连结点,区别在于各连结点是并列项还是选择项
准据法:一定是最终指引而被适用的实体法
区际冲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
也称识别,指的是法院对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而非对事实的认定
依据:适用法院地法
识别分割制:案涉2个及以上的涉外法律关系时,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反致
类型
转致:折腾出去
折腾回来
直接反致:直接回来
间接反致:折腾一圈回来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规定:禁止转反致(一站式搞定准据法,直接适用该外国的相关实体法)
外国法的查明❤❤❤(新改)
查明主体(谁查)
①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
②不是当事人选的→审案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
无法查明
后果:适用中国法
认定
①应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确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提供
②应由审案机关查明,用尽规定的途径无法获得
途径
当事人提供
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中央机关或主管机关提供
通过最高法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
最高法建立或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最高法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提供
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当家机协使领馆,使领馆经最高院
费用:有约从约,无约酌情定
当事人、机构或专家查明→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①外国法的具体规定或判例全文
②外国法来源和效力的说明
③机构和专家的资质证明+无利害关系声明
外国法的审查认定❤❤❤
程序
①法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②机构和专家🉑出庭或在线发表对外国法的意见
③裁判文书应载明外国法的查明过程及内容
标准
①当事人无异议,法院🉑确认
②当事人🈶异议并说明理由,法院🉑补充查明
③法院应确认生效裁判已认定的外国法,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在我国被称为“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法院有权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在我国,如果外国法被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
法律规避
构成要件
故意
制造或变更连结点
避开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使对自己有利的外国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适用中国法
直接适用的法
一保护
保护劳动者权益
两反
反垄断
反倾销
三安全
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
环境安全
金融安全
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直接适用中国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性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
①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合意选法才有效,且合意选法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授权性规定
②以行为方式达成意思自治同时满足2个条件
各方当事人均援引相同法律
任何一方都没有对援引的法律提出法律适用的异议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性原则
参照适用于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原则:经常居所地(婚姻家庭、继承除外)
例外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本国法
自然人依据经居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行为地为有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有效认定
自然人内生性问题: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原则:登记地法
例外: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或登记地法
国籍→登记地;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居地→主营业地
法人内生性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
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时效、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
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允许意思自治优先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信托:意思自治→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按顺序)(或者即为无条件选择)
时效基础法一致,委代信托可自治。代理内部关系地,代理外部行为地,信托财产或关系
物权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被追夺方获得该争议性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
例外
船舶
原则: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等)
例外
①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②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船舶优先权→船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优先权最最最优先)
民用航空器
原则:登记国法
例外:优先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意思自治→运输目的地法(按顺序)
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
不动物之所在地,动产自治获得地。船旗飞登优法院,光租抵押原登记。运输自治目的地,证券实现密联地。权利质权设立地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顺序
意思自治优先
例外
在中国境内的三资合同→适用中国法
消费者合同
①消费者选法,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②消费者没选,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居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适用消费者经居地法
🈚: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限买限选提供地,不选买居看经营。买居经营买居地,买居无营提供地
劳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
①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
②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务派遣合同
①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②不能确定→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劳动合同禁选法,工地确定工作地,工地不定营业地,派遣还可派出地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依照“特征性履行原则”✅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共同经居地→侵权行为地
自治共居行为地
例外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碰在领水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地。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
民用航空器侵权
侵权行为地法:对地面、内水或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
法院地法: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领土侵权地,公海法院地
产品责任
①被侵权人可选法,只能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居地有无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被侵权人经居地法
🈚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限弱限选侵权地,不选弱居看经营。弱居经营弱居地,弱居无营侵权地
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居地法
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告诉请保护的其知识产权有效地)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自治共居发生地
商事关系地法律适用
票据关系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付款,承兑)
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
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票据行为行为地,支票出票可协议。追索期限出票地,其他统统付款地
海事和民用关系见👆👆👆👆👆👆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知产的归属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
知产转让或许可:适用合同之债规定
知产侵权:意思自治(只能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按顺序)
内容归属保护地,许可转让是协议,侵权法院保护地
婚姻和家庭关系地法律适用
结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居地或国籍国法均有效
结婚条件:共同经居地→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居地或国籍国结婚的)
离婚
离婚协议: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居地或国籍国法)→共同经居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共同经居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居地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居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
①夫妻双方没有共居地,没有共国籍,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②广义的夫妻关系的共性问题
只有离婚协议和夫妻财产关系允许意思自治,但又限制意思自治
法律适用基本顺序为共居地→共国籍→行为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
婚姻手续满足多法之一就有效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结婚手续任你意,诉讼离婚法院地。协离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父母子女、扶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共居地→一方经居地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扶养:一方当事人经居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扶养作扩大解释)
监护:一方当事人经居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父母监扶重弱者,父母先用共居地
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和法律适用
程序要求
①外国人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并提供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②外国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③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法律适用
条件和手续:收养人+被收养人经居地法
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居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居地法或法院地法
收养程序亲转书,条件手续重叠居,收养效力收养居,解除被收法院地法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居地法
遗嘱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居地法、国籍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居地法或国籍国法(无条件选择)
遗产管理: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遗嘱方式任你意,效力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
铺垫:涉外民诉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涉外(包括港澳台)仲裁协议
认定机构
①仲裁机构+法院都有权认定
②双方分别请仲裁机构、法院的,以法院裁定为准
③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或专门法院
申请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中国贸仲要求书面形式)
适用法律❤
①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中国法
②机构所在地法与仲裁地法对仲裁协议效力做出不同认定的→法院适用确认协议有效的法律
仲裁地是进行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决的具体地点(给你钱怎么样都可以)→仲裁地通常作为确定仲裁“国籍”的标准,并直接影响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法院认定无效的内部报告制度
①逐级上报至最高院
②依最高法的审核意见做出裁定
有效裁定直接作出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依据:《纽约公约》
我国保留
①🇨🇳只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仲裁地)内作出的商事裁决(包括临时仲裁裁决)
②国家间争端的裁决和国家与私人间争端的裁决都不能依照本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只有私法主体之间可以)
申请人:当事人
受理法院
①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院
②均不在我国的,申请人住所地或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地的中院
先被申请人或其财产所在地→后申请人或适当联系地
期间:2年
承认&执行的申请可同时提,可分开提
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不承认的内部报核程序
当事人申请→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不承认,报最高
注意😠😠😠😠😠😠
①对外国裁决无权撤销
②原则上只能在当事人申请并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程序方面有问题🤨)拒绝承认和执行
③只有裁决内容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所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法院才有权主动审查并裁定不予承认(公共秩序保留+加入时所做的保留)
国际民事诉讼❤❤❤❤❤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司法豁免
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
2份证明护照等身份证件(不用附证明条件)
企业或其他组织
2份证明
①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
②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有外交关系:1公证+1认证(🇨🇳驻该国使领馆)
无外交关系:1公证+2认证(找有关系的第三方认证)
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委托律师
①只能委托我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②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符合相关规定)
使领馆官员
①受托为诉讼代理人,以个人名义,不享有特权与豁免
②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律师或诉代,以外交代表身份,享有特权与豁免
对外国人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手续要求
法院法官的见证下: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中国境内
经🇨🇳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境外
有外交关系:1公证+1认证
无外交关系:1公证+2认证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
基本原则:下沉管辖为原则,集中管辖为例外
标的额管辖标准
高院:50亿以上
中院
4大直辖市+东南沿海5省中院:4000万以上
其他中院:2000万以上
除外规定: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地域管辖
扩大对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权❤❤❤
沾边就管原则
①身份关系以外的纠纷
②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
适当联系原则:中国版长臂管辖,可靠性差
书面协议管辖
书面协议管辖的限制❤❤
①仅限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③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选择外国法院时)的规定
默示推定管辖❤❤
条件(同时满足)
①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
②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
不方便法院管辖❤❤
关键点:同时(同时满足5个条件)+可以(我国法院可以放弃)
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在中国领域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影响当事人通过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平行诉讼❤❤❤
原则上:不禁止同一涉外民商事纠纷在不同国家的“平行诉讼”
不得一事再诉的情形❤❤❤
同时满足3个条件
①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②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③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法院已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可中止诉讼的情形❤❤❤
外国人受理在先+当事人书面申请
除外情形
①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②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当事人提出承认外国判决或裁定的申请
国际商事法庭
级别:最高院的常设审判机构→终审判决
管辖权
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最高法+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高院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法审理并获准许的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关于证据的特殊规定
证据需要质证
证据材料是英文+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组织质证,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它信息网络方式
关于判决的特殊规定
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但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国内所学的管辖权拿到这里是可以用的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和审理程序
😠😠😠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审限的限制
涉外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司法协助
中国法院司法文书的境外送达⭐⭐⭐
送达途径
国际条约
没有条约→外交途径(不可以并用❌)
使领馆途径→向中国人
中国境内诉讼代理人
中国境内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有授权的)业务代办人途径(新增⭐⭐)(只有业务代办人需要授权)
中国境内作为共同被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或无国籍自然人
中国境内出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3个月
电子方式→能够确认收悉+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新增⭐⭐)
公告📢→兜底途径,60日
认定送达
签收
受送达人的某些行为→提到文书内容,按文书要求履行义务
留置→受送达对象明确+在中国境内的
公告60日期满
文书走出去
依《海牙公约》送达文书
途径
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有关法院→守送达人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拒绝(以如下理由)
有关期限已过
专属管辖
未附有被请求方文字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人文本)
受送达人有权拒绝:未附有被请求方文字译本的司法文书
域外调取证据
共同方式
代为取证
①以条约为基础
②以请求书的方式进行
③通过被请求国指定中央机关(我国司法部)转递→《海牙取证公约》
④仅限于调取司法程序的证据(不包括行政证据)→《海牙取证公约》
使领馆取证
向其本国公民:所在国法律不禁止+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境外取证的特殊方式
即时通信工具
双方当事人同意+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申请人:当事人或外国法院
申请期间
2年
承认和执行🉑分开🉑同时提出
只申请承认→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同仲裁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判决已生效
不违反我国社会公共秩序
外国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获得保障
有诉代
不是缺席审判
不是欺诈方式取得
同一纠纷的在先判决或裁定
协定互惠已生效,不缺有代有权管,公序非欺无先判
对承认和执行与否裁定不服的救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离婚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①可以不以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②即使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其中解除夫妻关系身份关系的内容→只承认“你已经离婚”
保障再婚权→突破基础但缩小范围
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机构
涉港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级别不等)
涉澳
内地高院或最高法授权的中院或基层法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
双箭头∈级别相等,单箭头是级别不等
涉台
大陆高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比较溺爱)
期限收到起算2个月
涉港澳委托调取证据的异同
机构
涉港:内地高院←→香港政务司行政署(委托书加盖香港高等法院印章)
内地最高法→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涉澳:内地高院+最高法授权的中院或基层法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
期限(自收到委托书起算)
涉港:6个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差异,需要时间消化
涉澳:3个月❤
相同规定
①只能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②委托方法法院提出参与取证的请求,受托方法院“可以”允许委托方司法人员出席并直接取证,批准同意的,“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
涉澳特殊规定
①音视频取证
委托方请求:证人,鉴定人同意
受托方:可以协助安排
委托书上法院印章和法官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③采取邮寄方式委托调查取证的,受托方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区际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异同
区别
法律依据
港:“双边”安排
澳:双边安排
台:单边文件📄
机构
港
内地:中院
香港
婚姻家事判决:区域法院
民商事判决:高等法院
婚姻家事找区域,其他找高等
澳
内地:中院
澳门:向中级法院提出,由初级法院执行
台:大陆→中院或专门法院
内地都是中院
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涉港:能
允许拆分判决,同时两地申请
涉澳:不能,但可以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同时,另一地法院请求财产保全
共同点
①认可与执行期间、程序和方式: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②对法院认可与否裁定不服:在内地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在港澳🉑上诉
③均不得同时向内地多个中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
④均需交纳执行费用
⑤均可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
⑥不排斥同一纠纷在不同区域的平行诉讼,但要适用“在先原则”避免在内地产生冲突性的判决(可忽略)
区际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异同
区别
法律依据
涉港:双边安排+补充安排
涉澳:双边安排
涉台:单边文件
机构
涉港
内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涉澳
内地:中院
澳门:向中级法院提出,由初级法院执行
涉台:大陆→中院或专门法院
是否能拆分判决,同时执行❤❤
港:能
澳:能(仲裁地法院先执行清偿)
同时两地,港判不能(就是说,澳判✅,港裁✅,澳裁✅) 同时内地,都不能(找多个中院执行)
共同点
①认可与执行期间、程序和方式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
②均不得同时向内地多个中院提出申请
③缴纳执行费
④均要求中文译本
中国内地与港澳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
范围: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机构
内地:中院+不能同时多个
香港:高等法院
澳门法院:初级法院(跑腿)
程序、方式、费用、救济: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
因为仲裁无权保全,需要法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