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死立执;死缓;执行机关,主要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及其相关流程。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强制措施有关内容,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手段。这些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刑诉证据相关内容,列出了客观性、基本特征和关联性三个核心概念。介绍了证据材料的相关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知识,有助于理解和应用法律证据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主要涵盖了从侦查到起诉、审判的各个环节,展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点和决策依据,为相关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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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非必经)
概念
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报请复核(逐级层报)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捡院不抗诉——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可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高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捡院不抗诉,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死刑案件——一案一报。
程序
应当审判人员三人组成合议庭
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复核结果
核准或不核准的裁定
不核准死刑的,最高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院处死缓两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捡院不抗诉,报高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由审判人员3人组成合议庭
核准或不予核准
执行死刑的程序
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法院接到命令之后,应当7日内执行➡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枪决或者注射等)➡执行前准许罪犯会见家属➡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捡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前,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执行死刑应当公布➡执行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死亡,在场书记员记录。
执行机关
监狱(已决犯)——死缓两年执行、无期、死刑 看守所(未决犯)——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刑罚; 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未成年犯管教所:因未成年犯罪而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